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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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地“三权分置” 的改革

论农地“三权分置” 的改革

论农地“三权分置” 的改革作者:李庆海任笑男来源:《中国市场·营销研究方向》 2018年第3期李庆海,任笑男(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870)[摘要]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成为热点问题,“三权分置”的构造很清晰。

但是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构造下,仍然有很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问题加以分析,应该明确“农村集体”的定位,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并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化,进而使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更加顺利。

[关键词]“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DOI]10.13939/ki.zgsc.2018.07.086农地“三权分置”起初是由经济学界提出,后来引发法学界的热议。

“三权分置”提出后,原有的二元化的制度转变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三足鼎立”的局面。

因此确有必要对“三权分置”加以法律解读。

1“三权分置”的具体构造“三权分置”无非是将农地权利划分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首先,“三权分置”改革的根本是落实所有权。

在历史长河中,土地所有权也经历了很长的变化过程,最终演变成了城市和农村土地分别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那么在“三权分置”中,首先要确定的就是所有权仍然归农村集体所有,只有保证这一点,才能更好地发挥“三权分置”的作用。

其次,“三权分置”改革的前提是稳定土地承包权。

在“三权分置”的相关文件中,都强调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因为“三权分置”提出以前,我国农地的所有权虽然归集体,但是实际利用的是农村集体中的各个家庭,由家庭承包经营相应的土地。

随着“三权分置”的提出,我们需要明确,仍然应该保证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这样才能使“三权分置”走得更稳、更远。

最后,“三权分置”改革的关键是放活经营权。

“三权分置”的亮点就是经营权的提出,因此采用不同方式给不同主体设置权利,是改革的关键。

农地“三权分置”与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的立法表达

农地“三权分置”与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的立法表达

农地“三权分置”与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的立法表达作者:暂无来源:《法治研究》 2020年第1期吴昭军农地“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的再一次重大改革。

该政策的落实需要依托多部法律进行立体化的表达。

2018 年12 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通过,本次修正以反映“三权分置”政策为重点。

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民法典,则应就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的基础性物权制度变革进行再次提取和抽象,吸收、固化本轮土地制度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试点提供法律基础,预留探索空间。

48民法典物权编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调整农村土地利用关系,但二者侧重不同。

前者系调整农村土地归属和利用关系的一般性物权制度,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等;后者主要调整农村土地利用关系,集中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承包关系。

就农村土地利用关系而言,前者的调整范围限于物权关系,后者则无限制,作为特别法能够较为全面地规定土地承包关系的程序与实体内容。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以下简称“ 一审稿”)、《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物权编二审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2019 年12 月审议稿)相继公布,“在总结有关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审议情况、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基层调研情况,草案对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做了相应修改。

”49但目前各草案文本尚存在一定问题,笔者拟以《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为分析对象,探究民法典物权编如何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并进行法律表达。

一、落实集体所有权的物权编实现路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意见》)指出,“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考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考

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的战略思考“三权分置”是指在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改革中,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分离,实现三方面权益分置和流转。

这一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下面我将进行对这一战略的思考。

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分置,是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传统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限制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阻碍了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经营。

而通过将土地承包权进行分置,农民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自由流转土地,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规模经营方式。

这样一来,农民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能力和需求,进行土地流转和规模扩大,提高农业效益,增加收入。

对农民的经营权进行分置,可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传统的土地承包制度使得土地无法由农民自己支配和管理,导致农民在土地经营上的积极性受到限制。

而通过“三权分置”,农户拥有自己经营的权利,可以自主选择种植方式、农作物品种和经营模式,主动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分置经营权还可以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使农村经济更加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

对农民的收益权进行分置,可以更好地体现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的权益。

传统的土地承包制度中,农民的收益主要依靠土地面积,无法充分反映农户的生产贡献和劳动付出。

而通过分置收益权,可以按照劳动、资金、技术等因素进行分配,使农民的收益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得到分配,激励他们提高生产效率和创新能力。

在推进“三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要加强对农民的权益保护。

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权利,防止出现权益受损和流转不畅的情况。

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

农民在理解和适应“三权分置”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指导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经营能力和素质。

要加强土地流转市场的规范和监管。

土地流转市场是“三权分置”的重要环节,要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避免出现恶意炒作和土地流转失序的问题。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

Live in the present, don't waste your present life while thinking about the past or looking forward to the fu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导读: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意思就是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相互分离,实际上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归村集体的,本村村民在获得了土地的承包权以后,可以把承包权在转给其他人,这就属于三权分置。

一、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

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农村荒地的承包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五十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乡村振兴战略之“三权分置”

2019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乡村振兴战略之“三权分置”

公共基础知识:乡村振兴战略之“三权分置”在公共基础知识中,在十九大报告里,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为了优先发展农业农村,正式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这一国家级战略。

这也是近两年考试考察的热点内容,这节课我们来谈一谈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到的制度性供给内容三权分置。

在1978年以后,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党中央对中国的土地政策做出了大的改革,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设置,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此改革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

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程加速,很多农民的实际工作开始往城市转移,土地被闲置得不到有效利用,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以及保障农民的权益,我国从2014年开始通过全人大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

简单来说:三权分置就是耕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土地的实际经营者。

首先,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

村集体对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次,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

在完善三权分置的过程中,要充分维护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

如果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而且还有重要一点是农民进城落户是还可以保留对农村土地的承包权。

最后,三权分置还可以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加强对经营权的确认,可以培养出一些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这部分的内容就学到这里,最后一起来做一下练习题。

(单选)下列不属于“三权分置”中三权的是( )。

A.所有权B.承包权C.经营权D.流转权根据上述所学,此题正确答案选择D项。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成为了当前农村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该改革旨在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的权属关系,增强农民土地使用和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改革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相应的对策与解决办法。

问题一:土地流转规模小、质量低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前,农村土地大多数为集体所有,村级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民只能通过承包土地来实现土地的使用权。

而在改革后,农民可以将通过流转将土地的经营权进行交易。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流转规模小、质量低,导致农村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一方面是由于传统的农业生产模式仍然影响着农民的观念,大多数农民对于土地流转还存在着疑虑和忧虑,更不愿意将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

另一方面是由于流转市场的不成熟,土地流转的主体集中在大户农民和土地中介等,导致流转土地规模小、质量低,很难形成规模经营效应。

对策:解决土地流转规模小、质量低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着手。

一是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流转观念,加快农民对土地流转利益的认知和认可。

政府应该加强对流转市场的监管和管理,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模化流转,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和激励,引导土地流转主体形成规模优势。

问题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单一在土地“三权分置”改革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现象。

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还比较单一,大多数以租赁和合作社承包经营为主。

这种方式容易导致土地流转关系不稳定,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和良性发展。

对策:为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单一的问题,首先要加强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认证,完善土地流转的合同和法律规定,增强土地流转关系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其次要鼓励多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例如可以引导农民通过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式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促进土地流转的多元化和多样化。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管理权进行分离,将承包权和经营权交给农民个体或家庭,管理权交给村委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改革模式。

该改革模式因其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经济发展而备受关注。

这一改革也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权益保护不够完善。

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农民个体或家庭在土地流转和经营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权益保护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加强对农民权益的宣传和教育,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还存在农民土地转让的困难。

由于农民土地转让的程序繁琐,手续不完善,使得很多农民在土地流转中遇到困难。

针对这一问题,应建立简化土地流转手续的机制,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减少农民转让土地的成本和风险。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实践中也存在土地规划和利益分配的问题。

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利用效率低下;土地流转过程中,利益分配不公平,村级组织和农民个体间存在利益冲突。

应采取的对策包括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科学合理地规划土地用途和分配,确保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要加强村级组织的监督和引导,确保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还存在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的问题。

传统的土地流转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使得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和相关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和中介服务,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权益保护;简化土地流转手续,提高土地流转效率;科学合理地规划土地用途和利益分配;建立成熟的土地流转市场等措施。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但改革中面临四方面问题和困难,亟待关注。

(一)土地经营权权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权利行使条件和程序等规定还不完善,特别是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并通过招标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即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可流转,并没有对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所处明确规定。

《物权法》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而耕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担保法》也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虽然中央通过一号文件形式赋予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但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涉及代表人行使所有权的监管、成员权认定、成员权益被侵害的救济、土地流转等还缺乏可操作性,急需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金融机构对“三权”抵押融资积极性不高。

由于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评估机制缺乏,目前尚无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和评估参考价值,土地经营权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性不高。

考虑到农业产业受自然灾害和市场因素影响大、对风险救灾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措施不明确、借款人不能履约还款后抵押物处理困难等实际问题,一旦出现经营风险,我们金融机构缺乏制度保障和具体的操作指引,而土地经营权的处置变现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们对不良贷款的考核有一定的担忧。

(三)土地流转推进难度较大。

当前农村土地大多为分散经营,耕种面积小,管理难度大,无法形成规模效益,难以适应市场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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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编辑:李伟杰投稿邮箱:hexiesannong@ 本期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的地权结构与权利关系刘守英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是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和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所有制之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以“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为基本方向,在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推动经营权有序流转,旨在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促进实现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落实了“三权分置”的政策要求,农村土地法权结构正式由“两权分离”走向“三权分置”。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土地改革→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的制度变迁,集体所有制被确立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中国乡村的实现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又在集体所有制下逐渐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作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实现方式的探索成果,由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加以明确。

在“两权分离”模式下,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受限制的处分权能。

基于当时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立法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保护土地公有制为宗旨,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供法制基础和法权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构造以保障承包者权利稳定为主要目标,流转受到较多限制。

例如,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进行担保融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限于合作生产,等等。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便自发发生并持续至今,各类专业大户、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

随着“农二代”成为人口迁移主力军,他们与乡村的经济社会行为关系发生变编者按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背景、意义和核心内容,理解此次修法对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作用,本刊特摘编经济学、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的解读文章。

化,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减弱,农民对土地利用的精心程度降低,部分地区甚至大量出现弃耕抛荒的现象,实践当中亟待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本次修法,就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变革与流转现实的回应。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构造了“三权分置”的地权结构,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安排基础上,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土地经营权,形成土地集体所有权、成员承包权、耕作者经营权的权利框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土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派生出来后,在法律上赋予经营者平等的、受法律保护的耕作权利。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对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其权利内容包括: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发包集体土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依法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监督;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等等。

要强调的是,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未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变动,仅在第69条通过转致条款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原则和程序由法律法规规定,意在稳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目的并不是通过强化所有权来壮大集体经济。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农地“三权分置”须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是为了避免虚置和动摇集体所有权。

“三权分置”的权利塑造重在放活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这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户享有,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强权赋能。

一是明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规定相应延长,从而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稳定。

二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删去了承包方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条件限制。

承包方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入股权能也得到扩充,不再限于合作生产。

承包方还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派生土地经营权,交由他人经营土地。

三是进一步保障进城农户和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明确了承包期内农民进城落户,无论是部分成员或举家迁入,都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民不因进城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人依法对农村土地享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处分土地经营权,例如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入股和再流转等。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放活土地经营权为价值导向,赋予了土地经营权灵活的流转方式。

其一,经营权主体没有身份限制,各类专业大户、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均可以取得土地经营权。

其二,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三,土地经营权具有出租、入股、融资担保等权能。

“三权”分别具有各自的制度功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

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所有权层面实现了土地公有制的目标,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动摇。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并存时的一类用益物权,兼具财产属性和身份属性,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言是最主要的集体成员权利。

在“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核心地位和枢纽功能,前后联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直接反映出促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目标,旨在赋权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集体土地所有权为“三权”中的母权利,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取得。

承包方转让、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产生“三权分置”的效果。

承包方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则会产生“三权分置”的效果,此时土地B en qi te gao本期特稿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

派生土地经营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功能的激活与分割,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因此发生改变,承包农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受让人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或对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再流转的,须经承包方同意。

土地经营权派生自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直接的关系。

但是,按照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受让人行使土地经营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需要接受发包方在用途、土地利用方式等各方面的监督。

—————————————————————————————————————————————土地经营权的设权与赋权高圣平在“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之下,“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设专节对土地经营权的内容、登记及其流转方式、原则、价款、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为反映“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原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持集体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为承包农户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可以排除发包方的干涉。

同时,承包地确实负载着不可或缺的生活保障、就业保障等社会保障功能,法律上并没有像一般用益物权那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赋权。

虽然原农村土地承包法亦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但流转方式、条件、程序等均较受限制,所反映的仍然只是小规模的流转关系。

就转让、互换等物权性流转而言,基于对农民最终失去土地权利的担心,法律上作了严格的限制;就出租、转包等债权性流转而言,由于经营主体所取得的权利仅仅只是债权,其对承包地的利用往往受到承包农户(流转方)的干涉,甚至毁约收回土地,这就导致经营主体对承包地的利用没有稳定的预期,经营主体也很难以其取得的土地权利担保融资。

总之,对经营主体依流转所取得的权利定性不清、内容模糊、效力较弱,直接影响到了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这一“两权分离”的法权结构安排与小农经济相适应,切断了土地与资本等生产要素的联系,制约着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的发展。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和农业分工分业的发展,农业劳动力和农业人口的流动日益普遍,各类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量涌现,承包地流转面积不断扩大,呈现“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

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变化对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提出新的要求。

在此背景之下,中央提出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依循“三权分置”的政策和理论,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承包地的权利明确表达为“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成为农地产权结构中的一种新型权利安排,它不再像原有法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具有身份属性,而是一种非人格化的市场主体所拥有的权利,有助于解决承包地抛荒问题、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实现抵押融资。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这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土地经营权人”,属于一般民事主体,法律上不从资格或身份的角度对土地经营权的取得作出限制;权利的客体是“农村土地”,包括承包农户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四荒地”等两类;权利内容表述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强调了土地经营权人利用农村土地的方式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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