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稽查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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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二、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涉税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法律法规、办法及本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办法第五条所称购买之日,是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进口之日,是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取得之日,是指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四、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发证机关为非车辆登记注册地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9.24•【文号】财建〔2016〕722号•【施行日期】2016.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调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下达方式,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一)交通运输部建立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五年规划项目库、三年滚动项目库、一年执行项目库。

其中,三年滚动项目库和一年执行项目库分别与财政中期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相衔接,当年车购税资金安排的交通运输重点项目原则上从一年执行项目库中筛选。

重点项目区分类别和对象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

纳入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应履行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程序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等相当深度的前期工作程序。

(二)交通运输部加强纳入一年执行项目库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做好一年执行项目库项目储备,为加快车购税资金预算执行创造条件。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应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

(三)中央提前下达地方下一年车购税资金预算规模不低于上一年度车购税资金执行数的70%。

其中:交通运输重点项目预算提前下达规模不低于上一年用于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须细化到具体项目。

考虑到当前交通运输重点项目一年执行项目库实际项目储备情况,2016年提前下达2017年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车购税资金预算作为过渡期处理,相关项目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把握。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4.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7.税收执法督察规则8.网络发票管理办法9.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0.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1.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12.税务行政复议规则13.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14.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6.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7.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8.邮寄纳税申报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20.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1.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22.税收会计制度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
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8.11
•【字号】大国税函[2009]185号
•【施行日期】2009.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
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185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5号)文件规定,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遗失证明事情时有发生,而刊登遗失声明因报刊不同、内容不同和时限不同等原因在客观上使纳税人不能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为加强相关工作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经与《中国税务报》报社沟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纳税人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的,可凭邮政部门的电汇凭据补办新完税证明,办税服务厅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新证明。

二、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由其自行与报社联系办理,办税服务厅应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登和补办新完税证明的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代理事宜。

中国税务报社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后街21号中国税务报社广告部
邮政编码:100053
咨询电话:************63031178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21•【文号】财预〔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开征车辆置税后,原未上缴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仍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预算科目(一)取消《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科目。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17类“车辆购置税(费)”。

类下设置1701款“车辆购置税”,反映自200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含交通部门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反映交通部向国库上交的以前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滞纳金收入);设置1703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反映交通部收回并交上缴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本金及利息;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反映车辆购置税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三)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

类下设置3001款“交通专项资金”,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国家交通项目资金;设置3002款“老旧汽车更新补助”,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补助支出;设置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反映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按规定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设置3004款“征管人员经费”,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车辆购置税征管经费;设置3005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反映用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8.0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

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

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

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1.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件1),其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
辆补办纳税申报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7.20
•【文号】国税函[2006]712号
•【施行日期】2006.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领事馆以前年度购置车辆补办
纳税申报的批复
(国税函[2006]71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各国驻沈领事馆费改税之前购置的免费车辆补办申报手续的请示》(辽国税发〔2006〕70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于各国驻沈领事馆2001年以前购置的车辆,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免税规定,但以前未办理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手续或纳税申报的车辆,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为纳税人补办纳税申报手续。

三、上述车辆《车辆行驶证》标注的登记日期视同为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的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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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稽查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标 签】车辆购置税稽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函﹝2008﹞311号
【发文日期】2008-09-16
【实施时间】2008-09-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当前,由于Ctais系统中没有设置车辆购置税稽查模块,给车辆购置税稽查的系统业务流程带来了困难,影响了车辆购置税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针对这一情况,根据各地要求,省局依据目前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特点以及Ctais系统现有功能状况,对全省车辆购置税稽查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车辆购置税查补税款、滞纳金的处理
车辆购置税查补税款、滞纳金是指稽查部门检查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认定其应补缴的车辆购置税并加收的滞纳金。

(一)关于稽查业务流程。

整项业务流程不通过Ctais系统、使用纸质文书和单证进行操作,订立纸质案卷。

(二)关于入库。

按照现有规定,车辆购置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在各市“车购办”执行入库,但要在完税凭证上将“税款属性”注明“稽查查补”。

不注明“稽查查补”的,不视为车辆购置税查补税款、滞纳金。

二、关于车辆购置税罚款的处理
车辆购置税罚款,是指稽查部门检查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不缴、少缴车辆购置税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款项。

车辆购置税罚款的稽查业务操作流程通过Ctais系统进行,入库在纳税人所属征管局。

三、关于车辆购置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数据统计
车辆购置税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入库后,由市局稽查局统一汇总形成包括本月及当年累计的检查户数、检查有问题户数、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内容的《xx市国家税务局x月份车辆购置税稽查查补收入情况》,并将车辆购置税涉及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完税凭证作为附件,于下月初提交市局计统处(科),经市局计统处(科)审核后,将上述款项按“稽查查补”属性统计到会统电月报中。

市局稽查局根据统计到电月报中的数据,将《xx市国家税务局x月份车辆购置税稽查查补收入情况》进行相应修改,加盖公章,连同车辆购置税涉及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上报省局稽查局,作为省局税务稽查工作数据统计依据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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