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外贸代理制的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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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探析摘要:《合同法》及新《对外贸易法》的出台,为中国企业乃至于个人进行外贸活动提供了平台与法律保障。

但是可惜的是,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仍呈现不足,比如规定仍呈现明确性低、操作性差,甚至在借鉴英美法系制度过程中忽视与原有体系的结合,与其他规定出现了矛盾与冲突,仍有待日后的逐步完善。

关键词:外贸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行纪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特别在我国加入wto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通过与外商的合作达到产品出口量的增强,加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但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在对外贸易上游刃有余的,个别企业受其自身在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局限,需要通过相关代理人以达到其开拓国外市场的业务需要。

本文通过对国外代理制度以及我国代理制度的发展来研究我国现行的外贸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沿革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所指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仅规定了直接代理。

具体到外贸代理,就只能适用于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的相互代理。

而对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进出口业务、签订合同时,委托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调整则没有涉及。

[1]91 年颁布了《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对外贸代理制度明确规制的法规。

《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或自然人需要进口或出口商品的,须委托有该类商品外贸经营权的企业。

而94年出台的《对外贸易法》基本与《暂行规定》一致。

《暂行规定》同时规定了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在代理行为中的义务,该规所指的代理是包括间接代理,即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出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暂行规定》对受托人的义务规定得较多较重,故有学者认为《暂行规定》框架下的受托人是”对内收取百分之一的代理费,对外承担百分之百的责任”。

[2]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把推行外贸代理制作为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研究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研究

(二)外贸代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二)外贸代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存在很多不足。首先,外贸代理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 我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外贸代理”这一概念,使得外贸代理的法律地 位较为模糊。其次,外贸代理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于外贸代理的具体流程、权利义务、纠纷解 决等方面的规定不够详细和具体。
二、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现状
3、买断代理制。即外贸企业作为买断代理商,从国内生产企业购买产品,然 后自行负责出口业务。在这种模式下,外贸企业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但可以获 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三、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存在的问 题及原因分析
三、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然而,我国外贸代理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市场竞争不规范。由于外 贸代理业务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为了争夺客户和订单, 不惜采取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了市场秩序。其次,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一些外贸企业在风险控制方面存在不足,对于客户的信用状况、支付能力等信息 掌握不够充分,导致出现坏账、死账等问题。
当前,我国外贸代理市场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外贸 代理机构数量激增,良莠不齐。由于缺乏有效的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许多外贸 代理机构以低价甚至亏本的价格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外贸市场的秩序。其次, 一些外贸代理机构缺乏诚信,不遵守合同约定,甚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给外贸 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带来严重威胁。最后,由于外贸代理机构的不规范经营, 也引发了大量的贸易纠纷和商业诉讼。
1、直接代理制。即外贸企业作为代理人,与国内生产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代 理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在这种模式下,外贸企业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收汇结汇等事宜,生产企业则负责生产、供货等事宜。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及模式的分析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及模式的分析

我国外贸代理制及其模式研究摘 要外贸代理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一个重要形式,无论是在我国或是其它国家,外贸代理作为一种通用的形式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

外贸代理制是指外贸企业为其委托方代办进出口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一定比率的手续费,风险由委托方承担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是当前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之一,尤其是国有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求生存、谋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保证。

近年来,不少人运用社会分工理论、市场营销概念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等对我国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必然性及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本文作者针对上海专业性的外贸公司包括国有大中型外贸公司及私营中小型外贸公司进行了广泛的调研,研读了外贸代理制的有关文献资料,运用所学的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知识,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专业外贸公司的进出口代理模式进行了研究探讨。

文章首先概述了外贸代理制的涵义及相关理论,外贸代理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然后从交易成本、战略营销和风险管理等三个层面加以分析,指出外贸代理制在我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拥有特别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外贸代理制度具有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使企业利润最大化等经济功能,专业化的分工使得外贸代理的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

外贸代理制有利于强化工贸结合,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经济效益。

因此,外贸代理制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走向成熟的必要环节。

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外贸代理模式进行探讨,并与国外通行的代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指出我国专业外贸公司代理模式在市场背景、法律基础、代理的核心内容、实施方法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外贸代理模式的发展对策。

要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制定新的《外贸代理条例》取代《暂行规定》。

指出政府应积极转变管理职能,努力创造良好经济环境,使外贸代理制健康发展;支持国有代理,鼓励私营代理,引进外资代理,使外贸代理多元化成长发展。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立法的探析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立法的探析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立法的探析作者:唐筱芳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8年第08期国际贸易代理制是在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各国对外贸易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实行外贸代理制度以来,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存在缺陷,制约其优越性的发挥。

本文试图通过对外贸代理制度缺陷的分析,从法律途径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代理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和对外民商事交往中的作用,使我国的代理制度与国际代理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

一、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及代理的主要形式外贸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分工的产物,它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交易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在各国的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统计美国工业制成品的60%是通过中间商代理出口的;在日本,其代理出口部分大约占全国外贸出口的80%;在德国约占30%。

我国于1984年开始实行外贸体制改革,取消收购制,推行了具有中国特色,不同于国际通常意义上的外贸代理制。

外贸代理制作为外贸收购制的发展,其初衷是为了将生产企业的利益与外贸企业的利益有机的联系在一起,促进工贸结合,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1991年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了《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就外贸代理制的具体内容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代理无外贸经营权组织和个人对外签约的法律问题。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新《对外贸易法》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新《对外贸易法》扩大了外贸经营主体的范围,外贸经营资格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扫清了我国外贸代理制度与国际接轨方面的一个制度障碍,对推动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外贸代理制存在的问题国际贸易中的代理(Agency),主要是指销售代理。

出口商与国外的代理商达成协议。

由出口商作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出口商推销商品、签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事,不承担销售风险和费用,不必垫付资金,通常按达成交易的数额提取约定比例的佣金而不管交易的盈亏。

我国国际贸易代理虽然已经有很大发展,但其中还存在不少弊端。

如下:(一)我国代理制立法上的不统一.我国的代理制主妥规定在《民法通则》中,该法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担民事责任。

”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概括出代理的两个最主要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2)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通则》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它关于代理的规定,反映了我国代理制的主要立法现状以及代理概念的范围大小。

但我国的外贸代理实践却己突破了这一概念。

《暂行规定》的内容尚未涵盖在《民法通则》的代理制中。

在实践中,我国的外贸代理可分为三种情况:(1)国内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的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2)国内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的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3)国内不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与享有此项权利的外贸企业间的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在以上三种情祝中,《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能适用于第一种情况。

第二、三种情况在《民法通则》中找不到法律依据。

于是才颁布了《暂行规定》,由其调整第二、三种情形下的代理.此类代理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的;(2)代理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不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而是由代理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

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不良影响及对策思考的开题报告

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不良影响及对策思考的开题报告

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不良影响及对策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外贸代理制指的是外贸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或者委托销售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在规定范围内代理其进行商品出口的贸易方式。

在我国,外贸代理制被广泛应用,是对企业开展外贸业务进行支持的一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降低风险、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存在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给企业和代理人带来了不良影响,影响了外贸代理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拟深入研究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现状,探讨其不良影响及对策思考。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现状、分析其不良影响,提出可行的对策思考,以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制度,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三、研究内容1. 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现状分析2. 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不良影响3. 改进外贸代理制法律制度的对策思考四、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法、调查法和分析方法。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统计数据,了解我国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了解企业和代理人对法律冲突的影响和看法。

通过分析和比较法律规定,探讨改进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和对策思路。

五、论文结构安排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为绪论,介绍本研究的背景、目的、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将介绍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现状,包括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法规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等。

第三章将分析外贸代理制法律冲突的不良影响,包括企业和代理人利益受损、法律不确定性和外贸代理制的不稳定性等。

第四章将提出改进外贸代理制法律制度的对策思考,包括完善法律规定、建立行业标准和加强培训等。

最后,第五章为结论,总结研究成果并对未来研究方向提出展望。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探析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探析
关 键 词 : 贸代 理 制 度 ; TO 外 w
中 图 分 类 号 : 7 F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6 23 9 ( 0 8 0~0 20 1 7—1 8 2 0 ) 60 7 —2
1 我 国现行 外 贸代 理现状
我 国的 外 贸 代 理 制 度 历 经 二 十 多 年 的 历 史 演 变 , 摸 在
现 “ 工 减 料 ” 甚 至 “ 极 怠 工 ” 企 业 若 缺 乏 对 外 包 供 应 商 况 。 偷 , 消 , 的监 督 力 度 , 造 成 管 理 失 控 , 样 无 疑 会 对 企 业 最 终 的 外 4 合 同期 满后 风 险分析 会 这
包 成 果 产 生 影 响 , 企 业 的 期 初 预 想 背道 而 驰 。 与 合 同 期 内存 在 的风 险 因 素 主 要 是 :
3 合 同 期 内风 险 分 析
外 包 合 同 的 签 订 标 志 双 方 外 包 活 动 的正 式 展 开 , 这 要 是 隐 藏 行 动 的 道 德 风 险 , 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外 包 的 实 施 在 即 企 只 个 阶段企业尤其 要关注与 外包 商合 作关 系 的处理 。出于 利 过 程 中 , 业 不 能 观 测 到 外 包 供 应 商 的 具 体 操 作 , 能 以 外 益最 大化 的考 虑 , 外包 供 应 商在 外 包 的实 施 阶段 很容 易 出 包供应商提 交 的最终 服务产品为 基础考 核 其任务 完成 的情

的终 止 而 终 止 , 是 要 延 长 至 合 同 结 束 后 的 一 段 时 间 由 企 而
业 与外包商协商 决定 , 确保客 户企业 的利益不受损 失。 以
() 3 道德风 险。道德风 险是指 代 理 人 利用 自 己的信 息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探析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探析

我国外贸代理制度探析引言外贸代理制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一方(代理方)代表另一方(委托方)进行贸易活动和业务操作的一种合作模式。

外贸代理制度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度进行探析,包括其定义、发展历程、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定义外贸代理制度是指一方代表另一方进行国际贸易活动和业务操作的一种合作模式。

在外贸代理制度中,代理方作为委托方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代表委托方与外商进行贸易洽谈、签订合同、发货、收汇等工作。

发展历程我国的外贸代理制度起源于改革开放之后的经济体制改革。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国经济相对闭塞,缺乏对外贸易的经验和渠道。

因此,外贸代理制度在这个时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外贸代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特点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合作模式灵活多样:外贸代理制度可以根据不同的贸易活动和业务需求,采取不同的合作方式,如独家代理、非独家代理、区域代理等。

2.双方互利共赢:代理方通过代理贸易获取报酬,委托方通过代理贸易拓展市场和增加销售额。

3.提高效率:外贸代理制度可以通过专业化的运作和资源整合,提高贸易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4.降低风险:外贸代理制度可以通过对外贸易风险的共担和风险管理的能力,降低委托方的风险。

存在问题尽管外贸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外贸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代理方能力参差不齐:由于外贸代理制度没有统一的准入门槛和管理标准,导致代理方的能力参差不齐,一些代理方缺乏专业知识和资源,影响了贸易活动的质量。

2.信息不对称:在外贸代理中,委托方对外商的信息掌握有限,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了贸易谈判和合作的结果。

3.纠纷处理困难:外贸代理制度涉及多方合作,委托方、代理方和外商之间的纠纷处理往往困难重重,导致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

结论外贸代理制度在我国外贸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为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高贸易效率和降低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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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关 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 的报 告 中提 出 ,进 出 口代理
制可成 为外 贸经 营的 基 本 形 式 ,要 逐 步 推 广 。事 实 上 ,从 传统 的外 贸收购制 到代 理制 的确是 我 国外贸 制
权 的单 位 代 为办理 外 贸业 务 ,双方 的 权利 、义务 由
合 同决 定 。第 一 次 以法 律形 式 确 定 了 外 贸企业 以 自 己 的名 义代 理 无外 贸 经 营权 的组织 或 个 人 对外 签 约 的法律 问题 。但 对 代 理 的范 畴 、责任 和义 务 等具 体 划 分事 项 没有 规定 。这 就使 得 外 贸企 业 、生 产企业 和 外商 之 间发 生法 律 纠纷 时 ,司法 部 门往 往无 法 可
在 我国 ,对外贸代理制这 个 问题 的认 识是 比较早 的。18 年 9 1 94 月 5日,国务院正式批转对 外经济 贸易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对 外 贸 易 法 》 第 l 中虽 然 3条
提 到代 理业 务 ,却 仅 笼统 规 定 为 :对 没 有对 外 贸 易 经 营许 可 的组 织或 个人 ,可 以委托 有 对 外 贸易 经 营
息 、交易情况 等义务 ,产生的经济后 果直 接作 用 于委 托方 ,从而把 生 产企业 真 正推 到 了国 际市 场第 一 线 。
依 。导 致 多方 的权 利 与 义务 缺 少法 律 保 障 ,外 贸代
理 制 的应 有作 用 得不 到 发挥 。
国际 上 比较成 熟 的 代 理 法 律 规 定 是 : “ 理 人 代
要 ]外 贸代理制发展 缓慢 ,且 效果 不够理 想。文章 结合 外 贸代理 制 立法 的缺 陷和委 托 代理 关 系本 身存在
的 问题 ,指 出在 当前 阶段 下 ,外 贸代理 制的 法律化 、从 “ 完全委托一 完全代理 ” 到 “ 全委托一 完全代理 ”的优 不 安
[ 关键词 ]外 贸代理制 ;委托一 代理 关 系;新 思考 [ 中图分 类号 ]F5 72 [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0 —9 3 (02 0 0 3 2 05 1X 2 0 )1 —0 8 —0
度上的一大进步 。因为 ,在传 统 的收购 制下 ,外 贸企
业 以 自己的身份与外商 ( 第三者 )签订 买卖合 同 ,成 为合 同的当事人 ,自己直 接承担 经济后 果 。现在 ,外 贸企业 以代理人 的身份与第 三方 签订合 同 ,它 收取一
定 的佣 金 ,承 担 向 委托 方 ( 产 企 业 )提 供 市 场 信 生
够理想 。与西方发达 国家还有 差距 。在 美 国 ,占其 全 国出 口总额 6%的工业制成品 中的 5 %是 由中间商 代 O O
理 出 口的 。在 日本 ,其代 理出 口部分 约 占全 国外 贸出
口的 8%左 右。外 贸 代理 出 口 比例 在 德 国 大 占了 0
3 0% 。

对 外 贸 易领 域 主要 存在 以下 几种 经 销 关 系 :
贸代理制试行初期 )外 贸企 业代理 出 口 占全 国总 出 口 额 的 63 .%, 19 90年 仅 为 72 .%, 以 后 逐 年 下 降 , 19— 19 年 所 占 比例 分 别 为 5 1 91 9 4 .%、42 、37 .% .%、 14 .%。这表 明外 贸代 理制的作用还 十分有 限 ,效果 不
法律以克服这一弊端。

从法 律 角 度 来 看 , 19 9 4年 5月 1 2日颁 布
二 、除 了立法 方 面 的因 素外 ,笔 者 认 为这 种情
回 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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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贸 广 场
况还 与我 国委托 代理 关 系 的 “ 变形 ”现象 有 关 ( 并 不是 真正 意 义 上 的 委 托 代 理 制 度 ) 目前 ,在 我 国 。
或 代理 人 因委 托人 的原 因对 第 三人 不 履 行 义务 ,代
理 人要 向第三 人披 露 委托 人 ,第 三人 可 以直接 选择
委 托人 、代理 人 作 为 其 相 对 人 主 张 权 利 ” 这 样 , 。
对 于外 商 和无 外 贸经 营权 的企 业 来说 ,在 发生 纠纷
后 可 以把 对 方 列 为 诉 讼 第 三 人 ,面 对 面地 解 决 争 议 。不 仅 避免 了因代 理人 不 了解合 同 实 际执行 情况 而 导致 纠纷 难 以解 决 的 弊端 ,也 可 以有 效 地监 督代 理 人 的行 为 。在我 国传 统 的外 贸 收购 制下 ,作 为代 理 人 的外 贸企 业 在仲 裁 、诉 讼 中往往 要 同时 承担 当 事 人 角色 ,调 节 纠纷 的 角色 ,为 双方 通 报 情况 资料 的角 色 。这既 增 大 了代理 人 的负 担 ,也 不 利 于纠纷 迅 速解 决 。我 国外 贸 代理 制 的进 一 步 发 展必 须 完善
因第 三人 的原 因对 委 托人 不 履 行 义务 ,应 当 向委托 人 披露 第 三人 ,委 托 人 可 直 接 向第 三 人 主 张 权 利 ;
使得本来就应该是生 产企业 作为 国际市场 竞争 主体 的 关 系明朗化 ,外 贸结构趋 于合理 。 同时 ,代理 方拥 有 贸易 信息优 势 ,而委托方有 从事专 业生产 的优 势 ,通 过外贸代 理 制 ,两 者 都 发挥 各 自的 比较优 势 ,达 到 “ 互补” “ 、 双赢 ” 的效 果 。但 是现 阶段 ,外 贸代 理 制 发 展缓 慢 ,步履艰 难。据统计 资料 显示 ,1 ̄ 96年 ( o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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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2年第 J 期
NORTHERN ECONOM Y AND ADE TR
丝 必
劝国 嚣
[ 摘
化 发展是 关键所在 。
令 嗍德考
肖 杨 李 玉举
大连 16' ) 105 2
( 东北财经 大学 研 究生部 ,辽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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