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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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落实告知承诺制,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1.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实现告知承诺制的全面落实。

3.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落实。

二、具体措施1. 加强政府部门内部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地告知相关事项和承诺内容。

2. 完善告知承诺制度,建立完善的告知承诺备案和管理制度,明确告知承诺的内容、方式、时限和责任人。

3. 加强对告知承诺内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告知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4. 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明确告知承诺制度在各个领域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为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律依据。

5. 加强对告知承诺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度的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加强对实施方案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公众对告知承诺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3.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4. 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估,对于工作不力或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工作机制1. 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度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实施方案的有序推进。

2.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告知承诺制度的全面实施。

3.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相关信息的畅通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4. 完善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做好实施方案的记录和归档工作,为后续工作提供依据。

五、监督检查1. 加强对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实施方案的有效推进。

2. 完善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和标准,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加强对监督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保山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保山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和组织。

各县、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二个方面:(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申请人;(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

第五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目录;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5.是否需要申请人作出承诺;6.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7.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行政审批机关承诺的主要内容: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格的承诺文件和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办理行政批文。

(三)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应承诺在要求的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2.申请人应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3.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若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4.申请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承诺;作出承诺的申请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由负责人作出,是合伙经济组织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作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作出的承诺,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保政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保山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保山市改革和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方案》《保山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30日保山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积极发挥政府债务资金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有效发挥规范举债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改革目标构建“管理规范、规模适度、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切实解决我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消除影响我市经济持续发展的债务风险隐患;提高各级政府信用等级,增强政府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已成为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趋势。

本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升企业和个人办事效率,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能,为全体市民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步骤和措施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政府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可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2. 建立规范的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政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明确申请人向政府部门提交告知承诺书的方式和内容要求。

3.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并不意味着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管松懈,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置。

4. 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政府部门要借助科技手段,建立便捷的服务渠道,提供在线申报、网上咨询等服务,方便企业和个人办理相关事项。

5. 加强宣传和培训: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向企业和个人宣传告知承诺制的优势和操作方法,并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和操作能力。

三、实施效果评估1. 采集数据: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前后的行政审批环节和办事效率进行数据采集,包括办理时间、材料准备等方面的数据。

2. 分析对比:通过对数据的对比分析,评估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包括办理时间的压缩、办事效率的提升等方面。

3. 定期评估:政府部门要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听取企业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工作流程和政策措施。

四、保障措施1. 设置专门窗口:各政府部门应设置专门窗口,负责接待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

2. 充实人员力量:政府部门要充实相关工作人员,提高人员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确保办事效率和质量。

3. 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和处理,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顺利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保政发〔2016〕63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保政发〔2016〕63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保政发〔2016〕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72项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

对于目录中明确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于清单中明确不再由申请人提交中介服务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审批事项,纳入行政许可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再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逐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于清单中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对于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或指定的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编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照程序报批。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保政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意见(保政发〔2008〕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以下简称“四项制度”)。

为全面做好“四项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通过贯彻实施“四项制度”,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改善机关服务质量,规范机关行政行为,提高机关工作效能;进一步强化机关内部管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公务员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信念,提高公务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责任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是机关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明显好转;二是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三是机关内部管理和自身建设水平有较大提高;四是公务员依法行政、诚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较大提高;五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有较大提升。

二、实施范围和重点全市行政机关及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均列入贯彻实施“四项制度”的范围。

具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政府系统所属参照管理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7.22
•【字号】云建规〔2019〕3号
•【施行日期】201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规〔2019〕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3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孙云,*************。

附件:《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山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和职责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山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和职责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山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和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09•【字号】保政办函〔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山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和职责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我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现将保山市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工作机构和职责进一步明确细化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总召集人:范兴周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召集人:王涛市综治办副主任丁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成员:魏勇华市工业信息化委副主任辛成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张峡市财政局副局长李莉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育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潘继永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永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蒋春国市农业局副局长寸瑞红市林业局副局长肖丽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杨进勇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武立辉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钏助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国亮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张永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凌勇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林原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杨庆林中国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副局长联络员:罗翔敏市工业信息化委张钊市公安局李学琴市财政局杨佳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刘钟化市国土资源局李江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李斌市交通运输局唐春友市农业局段秋蓉市林业局李佳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兰云雁市卫生计生委马君市环境保护局覃金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李智平市畜牧兽医局杨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郁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孟裔云中国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王建华市烟草专卖局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研员丁晨兼任,副主任由市综治办三科科长孔万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科科长杨源敏担任,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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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和组织。

各县、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二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

第五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目录;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
5.是否需要申请人作出承诺;
6.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7.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行政审批机关承诺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格的承诺文件和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审批
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办理行政批文。

(三)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应承诺在要求的时限内达到告知
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申请人应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自己真实意愿
的表示;
3.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
监督管理;若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
罚;
4.申请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承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由负责人作出,是合伙经济组织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作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作出的承诺,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具有以下情形的,均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审批时用形式审查方式,批准后事中必须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追究法律责
任的;
(二)申请人可以判断是否能达到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

第七条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可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宜施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国家、省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审批的;
(三)须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四)审批过程中受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问题限制的;
(五)申请人不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第八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及符合规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制作签署并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但不能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依据告
知书中告知的审批方式,在审批承诺时限内进行办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对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其他相应
审批方式办理。

第九条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
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批文后,应对申请人在实施
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
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勘察、项目审查、资值评估等工作。

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
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
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
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告知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离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
任。

第十二条我市凡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制度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全过程监督。

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告知承诺书(样式)
保山市(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文编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保山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内容选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二、许可条件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类型的行政审批条件确定内容)
三、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内容由各机关确定)
(二)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时间内颁发或下达(许可证件名称或行政审批批文名称)。

请申请人到
(行政审批机关所在地名称)领取上述证件或批文。

四、行政管理要求
(内容由各机关确定)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证件颁发或行政审批批文下达后,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要求,在适当的时间内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核查情况予以记录签字并归档。

(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1.从事生产经营、制造销售产品的,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2.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3.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4.外地的被许可人来我市区域内实施的违法行为,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5.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行政许可人、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6.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在设计、建造、安装、使用中有存在问题有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改正;
以上情形凡符合其中之一的请在项目前打“√”。

(三)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行为: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以前未申请延续的;
2.赋予特定资格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申请人未获得行政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取得审批许可的生产经营事项和活动。

六、其他
(一)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二份由本机关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二)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按以下方式联系:
本机关的办公地址:
分管领导:联系方式:
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
本机关承诺如下:
自收到申请提交的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和承诺文书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个工作日以内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

保山市×××(委、办、局)
(公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自然人填写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全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项目行业类型:
项目总投资额: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本申请人申请从事的行政许可,现
作以下承诺:
1.本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
2.申请人若取得行政许可,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要求,并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3.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取得行政许可准许前,不从事申请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请人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系申请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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