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通知
行政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档案的完整、准确和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行政机构改革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构在行政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完整、准确、有序;(三)安全、保密、高效;(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行政机构改革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改革方案、政策文件、工作报告等;(二)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职能职责等文件;(三)改革实施过程中的会议记录、文件材料、工作总结等;(四)涉及改革的相关数据、图表、声像等资料;(五)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全面地收集改革过程中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真实、准确、完整;(二)及时、全面;(三)分类、编号、编目;(四)归档前进行鉴定、整理。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编号、编目等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丢失、损坏;(二)加强档案保密工作,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三)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明确责任;(四)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三)档案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复制、借出;(四)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损坏、涂改。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第十条档案鉴定应按照档案鉴定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并报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二)档案销毁应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销毁方式;(三)档案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存档备查。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成档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成都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成档发[2010]34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市)县政府:为切实加强全市机构改革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成委发〔2010〕17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现就机构改革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构变动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做到档案工作与机构改革工作同步进行要落实领导责任,明确人员职责,切实做好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销毁、利用、移交等各项工作的衔接。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将档案据为己有。
二、新组建、新设置部门的档案管理新组建、新设置部门机构的档案设立新全宗进行管理,各单位应及时建立机关档案工作,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2011年6月前完成《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报审工作,确保档案齐全收集、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机构变动部门档案的归属和流向1、“整合划入不再保留”的市级部门,其2010年9月14日(市委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召开于9月13日)之前产生的档案由原单位按原来的全宗收集、整理、归档,由新机构接管。
2、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机构,其档案继续由原部门以原全宗进行管理。
3、划入其他机构,但明确为正局职级配备不变,工作相对独立的部门,其档案继续由原部门以原全宗进行管理。
四、机构改革涉及部门档案的移交档案移交工作由市档案局组织指导、监督和验收。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普教办〔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区教育系统各基层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本系统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档案工作,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合理处置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根据中央、本市及本区对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有关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具有“存凭、留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
档案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承担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神圣使命。
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当前,本市、本区按照要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改革涉及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中央、本市及本区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提升档案工作管理水平。
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教育局作为全系统档案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主动联系区档案局,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中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切实做好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的指导、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审核等工作,协调处理档案移交归属争议等问题。
改革涉及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将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纳入本单位事业单位改革整体方案中,与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坚决防止出现档案遗失等问题。
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做好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是保障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关于如何做好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1. 加强档案管理意识。
各级机构应提高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将档案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支持。
2. 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归档、整理、借阅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
3. 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
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档案管理培训,提高他们的档案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4. 做好档案整理工作。
对机构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及时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阅性。
5. 做好档案保管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机构改革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好。
6. 加强档案利用工作。
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机构改革提供必要的档案信息支持,促进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7. 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
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8. 做好档案信息公开工作。
依法依规开展档案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机构改革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9. 加强档案保密工作。
加强档案保密意识,确保机构改革档案的安全和保密,防止档案泄密和滥用。
10. 加强档案合作与交流。
积极开展档案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单位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机构改革档案管理水平。
以上是关于如何做好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通过加强档案管理意识、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做好档案整理和保管工作、加强档案利用和数字化建设、做好档案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以及加强档案合作与交流,可以有效地提高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5.08•【文号】国办发[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5.0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加强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是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为确保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提出以下意见: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8年以前(含1978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皆应移交给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已由部门档案馆接收进馆的档案除外),具体接收范围内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确定。
三、机构变部门和单位在1979年以后(含1979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或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档案局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晋档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西省档案局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档字[2009]8号)省直各有关单位: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公布实施。
为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妥善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合理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合理处置档案归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高度重视档案工作,切实将其纳入本单位机构改革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应归档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交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本部门和单位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
二、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配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保管利用设备,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有序进行。
机构或职能发生变化的部门和单位应对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及时进行修订,报省档案局审核批准。
三、撤并单位必须确定专人,将档案收集齐全,按照档案整理规范标准,进行认真整理,编制档案移交目录,将档案及组织沿革、全宗卷等有关材料一并向档案馆或指定单位移交。
在档案整理移交前,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否则,造成档案损失的,要依照《档案法》的规定,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机构保留,只是职能发生部分变化的单位1、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沿用原经济委员会全宗号,对原经济委员会档案及职能调整后所形成全部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沿用原建设厅全宗号,对原建设厅档案及职能调整后所形成全部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北京市加强机构改革档案工作

西省财政厅和省档 案局制定 了 《 江西省县级档 案馆维修改造专项
资 金 管理 暂 行 办法 》 对 资 金 的 补 助 范 围 和标 准 、 报 和 审批 、 务 , 申 财
管理 、 监督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 , 规定 档案馆库建设必须按照建设 部和发展改革委颁布 的《 案馆建设标准 》 建标 13 20 ) 定 档 ( 0—08确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须 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类以上建筑 面积标准 , 馆
舍一般应为单体或相对独立建筑 , 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拥有产权 。 档
案馆危旧房库房维修须满足 2 以上档案保 管利用需要 , 0年 设备购 置应满足档案安全保管 的需要 , 符合国家规定 的质量标准。 江西省 县级档案馆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按 照国家建设标准对每个档案馆危 旧房库房维修改造和设备 购置按 4 — 0万元标准补助 ,对每个新 06
议 并 讲 话 。 钟 勉指 出 , 纂 四川 抗 震 感 , 编 按要 求开展相 应工作 , 震志编 地
救灾志 , 面 、 全 客观 、 真实地记述 四J} 纂丁 作组织 发动 、各分卷编 委会筹 i 分卷 编写实施 方案制定 、 资料收 地震灾情 、 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 的全 备 、
各 机 构 变 动 部 门 和单 位 凡 是 未 完 成 文 件 归 档工 作 的人 员 、未 完 成 档 案处 置 _ 作 的档 案 部 门 负责 人 或档 案 员 , T 不得 撤 离 或 调离 。同时
规模 。20 年 6月开工 ,0 0年建成使用。 目前 ,宁夏回族 自 09 21 《
细 规 定 了七 种 档 案 归 档 流 向 ,
使机构变动部 门和单位依照规 定做好档案处 置工作。在机构
改 革 初 期 ,北 京 市 的 档 案1 作 二 提 前 介 入 ,与机 构 改革 工 作 同 步 进 行 。 ( 京 档 案信 息 网 ) 北
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方案

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方案引言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需要,机构改革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档案处置则成为了一项必要的工作,这涉及到重要的信息价值和历史价值。
因此,在机构改革中做好档案处置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部门档案处置原则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进行处置;2.保障信息安全,防止档案被篡改、泄露、灭失或被滥用;3.按照档案鉴定的原则,分为重要、一般、可淘汰等级进行处置;4.科学合理处置档案,尽可能利用和保存有价值的档案;5.分级保密,分类处理机密档案和个人隐私档案。
稿件中档案处置原则在机构改革中,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处置原则如下:重要档案的处置对于重要档案,必须进行严格的鉴定和保管,不得随意处置。
这类档案包括本单位的管理、组织、党建、思想政治、重要决策、大型活动、战略性项目、情况说明和评价报告等。
处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措施,保证档案安全。
建议对这类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备份。
一般档案的处置一般档案是指有记录价值,但不属于重要档案的档案。
这类档案可根据历史价值及其研究、议政、医学、环境等领域的使用情况,确定保管期限,并视情况分别送交机构和档案馆。
建议对这类档案进行分类归档。
可淘汰档案的处置属于可淘汰档案的档案,一般属于工作之余的生活用品,比如会议记录,通讯录,贺卡等物品。
可以鉴定标准和期限来减少旧档案占用空间,逐渐减少需要处理的档案数量。
处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在进行档案处置之前,必须进行鉴定和分类;2.在对档案进行归档和处置时,必须进行正确的标识和分类;3.处置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规;4.对有重要价值的档案,必须采取数字化方式加以保护;5.保护档案机密,分级保护机密档案和个人隐私档案。
总结档案的处置是机构改革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在进行档案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坚持标准化、科学化、保密化的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档案风清气正、运转有序,并成为各有关方面及全社会了解历史发展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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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档案
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党政机构改革中撤、并、建机关档案工作,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湖南省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就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机关要加强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并纳入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撤、并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依法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转移、销毁档案,不得拒绝移交档案或据为已有。
新设立的机关要依法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部门和档案人员编制,提供必要的档案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及时开展档案工作。
二、机构改革中变化机关档案归属与流向的规定:
1、撤销机关1990年以前形成并定为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已到规定移交进馆的期限,应抓紧向市档案馆移交;1991年至机构撤销期间形成的档案,应全部向市档案馆移交。
市档案馆应向档案移交机关提供利用方便。
2、两个以上机关合并组建为新的机关,合并前机关的档案流向按上述撤销机关档案处臵规定办理。
3、名称更改但职能不变的机关,更名前形成的档案仍由该机关保存,不可分散管理。
4、隶属关系或机构规格发生变化的机关,变化前形成的档案仍由该机关保存,不可分散管理。
5、撤、并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在决定人员安臵去向后的15天内,由原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权限转递有关单位保管。
撤销机关和合并前机关局级离退休干部的人事档案仍由市委组织部保管,处级以下离退休干部的人事档案随机构改革后人事关系的变化,转送有关部门保管。
不得丢失、损坏、泄密或擅自处臵。
三、各有关机关在机构发生变化时,应在5天内向市档案通报信息,提出档案归属与流向的实施方案,办理档案登记更手续,以便市档案局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档案移交机关应与机构改革同步,抓紧做好档案收集、整理、鉴定(包括解密划控)、清理等工作,于今年l0月底以前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档案进馆时,需一并移交档案检索工具(包括电子目录),有关书刊资料以及组织沿革工作,全宗介绍等材料。
五、在机构改革中,各撤、并单位应安排好档案干部的工作,使档案干部安心做好档案处臵工作;要落实档案整理移交的经费和办公条件,保证档案处臵工作的正常开展。
档案干部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加强安全保密,防止档案丢失,做好档案整理移交工作。
六、市档案局要主动了解机构改革单位档案管理情况,做好准备工作,抓紧接收应进馆的档案。
七、市档案局将加强对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进展情况,保证档案处臵工作的有序进行。
八、市档案局以前制定的有关机构改革中档案处臵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岳阳市档案局
2010年5月21日
主题词:机构改革档案工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