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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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我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生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因病需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凭交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选修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或为了突出自己的专业方向,在学校或二级学院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各大类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学分要求详见相应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选择双学位专业的学生,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双学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

后,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

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标准学习年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学生一般为3-7年,专升本学生一般为2-3年。

本科学制为4年,专升本学制为2年,各专业均按标准学习年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允许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及因各种原因中途中断在校学习者,学习期限规定为: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6年,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3年。

第十三条 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并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获准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保留住房。中断学习期满,开学后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恢复学籍,继续学习。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随开课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考试与考查)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缺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或经学校批准,正式办理进修手续的人员),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于考核前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未按时办理手续或申请未经批准,又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待注册后,方可随补考或下一届学生班级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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