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雨水资源利用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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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于2016年12月23日省级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详细内容。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河北省水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管理,严格江水用途管控,强化计划管理,提升江水用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编制与执行管理办法(试行)》(冀水〔2019〕34号)废止。

河北省水利厅2023年11月日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加强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统一调度管理,规范调度行为,严格江水用途管控,保障受水区供水安全,用好用足长江水,依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供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实行计划管理,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三条河北省水利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河北省受水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工作。

根据调度要求,明确调度管理机构和责任人。

河北省水务中心作为河北省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执行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组织河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岗南水库事务中心、黄壁庄水库事务中心和石津灌区事务中心落实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量调度、水量计量、运行管理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江水与本地地表水联合调配、应急水量调度等工作。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规发〔2003〕258号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水利局二〇〇三年三月四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地内雨水资源利用的暂行规定为充分开发利用雨水资源,缓解本市水资源紧缺状况,减轻市区和城镇等地区的排水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规定: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设施,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均应进行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和建设。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中水利用设施的新改扩建设工程,必须同时考虑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二、雨水利用是指针对因建设屋顶、地面铺装等地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利用等措施。

三、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建设,以建设工程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径流量是指降水扣除蒸发和入渗后剩余的水量。

外排水总量是指建设区域内因降雨产生的排入市政管网或河湖的总水量。

四、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用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一)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集中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行蓄渗回灌或者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二)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设工程的庭院、广场、停车场及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等,应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蓄渗回灌或引入储水设施蓄存利用。

(三)如果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城市主干道、交通主干道等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利用设施。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

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

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 685-2013备案号:XXXX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tormwater management and harvestengineering2013-07-24 发布2014-02-01 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标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tormwater management and harvest engineeringDB11/ 685-2013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日期:2014 年02 月01 日2013 北京修订说明根据北京市质监局《关于印发2012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2]20 号)文件,本规范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和北京市水科学研究院等编制单位对《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程》DB11/T 685-2009 进行修订。

编制组对近年北京市建设运行的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进行了回访和总结,并对近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及降雨资料进行了筛选和整理,结合现行的相关标准及政策,对原规范进行全面修订。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12]第20号》文件,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等单位编制。

编制组总结了近年来本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的设计和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5章,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设计计算;4.建筑与小区;5.市政工程。

本规范第1.0.3、1.0.7、4.1.11、4.4.2、4.6.1、4.8.9、5.4.4、5.6.4、5.6.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函[2014]6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函[2014]6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函〔2014〕6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水北调工程供水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我省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超采区范围超采区范围包括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深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面积66779km2,占全省平原区面积的91%以上。

其中浅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33811.5km2,深层地下水超采区面积42101.5km2,重叠面积9134km2。

(一)浅层地下水一般超采区。

1.石家庄市新乐市、无极县、深泽县、晋州市、藁城市全部,高邑县西部,正定县、栾城县大部,赵县北部,行唐县东南部,鹿泉市、灵寿县、元氏县、赞皇县东部,面积4724.8km2。

2.唐山市古冶区西部、开平区北部、丰润区中部,面积586.4km2。

3.廊坊市广阳区西北部,固安县全部,霸州市西部,永清县中西部,三河市及大厂回族自治县大部,香河县北部,文安县西北部,面积2242.2km2。

4.保定市市区、涿州市、高碑店市、定兴县、容城县、雄县、博野县、安国市、望都县、安新县全部,涞水县、易县、满城县、顺平县、唐县、曲阳县东部,徐水县、清苑县大部,高阳县北部,蠡县南部,面积8739km2。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河北省城镇建设区分区雨水资源利用

河北省城镇建设区分区雨水资源利用

河北省城镇建设区分区雨水资源利用浅议摘要:河北省大部分城市地处干旱缺水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但城市水灾又很严重。

开展城镇雨水利用工作,可充分利用雨水资源,缓解城镇防洪除涝压力,具有重大意义。

考虑到水质、建设管理成本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近期城镇雨水利用应以灌溉和入渗为主,远期应以综合利用为主。

关键词:河北省城镇分区雨水资源利用中图分类号:tu991.11+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城镇建设区雨水利用的必要性1.1我省水资源严重短缺河北省地处华北东南部,属北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年平均气温0~13℃、无霜期80~220天、降水量531.7毫米,降水量年际、年内分布不均,且主要集中在七、八月份。

河北省境内主要为海河流域,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04.69亿立方米,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120.0亿立方米,人均地表水量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0%,水资源短缺是制约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1.2城市化建设进程加快需要大量的水资源2010年全省城镇化率44.5%,根据我省城镇发展规划,2015年全省镇化率达到51.5%,年均增长1.4个百分点,城镇人口由2010年的3150万人增加到3800万人,城市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到30平方米,城镇建设工程量非常大。

前几年,我省城镇的供水水源主要为地下水,地下水严重超采形成了一个个巨大的漏斗,造成地面开裂、沉陷等危害。

近几年来,各主要城市纷纷开辟地表水源,如石家庄市从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引水,邯郸市从岳城水库引水,邢台市从朱庄水库引水,保定市从王快水库、西大洋水库引水等,城市用水基本得到了保障,但挤占了大量农业灌溉水源。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本地区地下水、地表水还是不能满足需求,目前正在建设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将从长江流域调水到华北,一期工程调水规模95亿m3,分配河北省水量30.93亿m3,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供水矛盾。

但我们也注意到,城镇建设区还有两种水源没有充分利用,一是污水,一是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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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雨水资源利用工程技术暂行规定1 总则1.1.1为搞好城镇雨水利用工作,提高雨水利用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省政府六部门《关于开展城镇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1.1.2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各类建筑物、广场、停车场、道路、桥梁、水利工程和其他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与维护。

1.1.3 城镇雨水利用工程作为城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内容,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1.4 城镇雨水利用的基本原则是:1 城镇雨水利用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相结合;2 以蓄为主,蓄泻兼顾,立足于二年一遇以下的城镇雨水的拦蓄和利用;3 分散实施,就地拦蓄,就地利用,在保证城镇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多拦蓄和利用城镇雨水;4 雨水利用与环境保护相结合,避免对生态与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在地下水回灌区,尤其不能造成地下水水质污染。

1.1.5 城镇雨水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与维护,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基本概念2.1.1 下垫面降雨受水面的总称。

包括屋面、地面和水面等。

2.1.2 土壤渗透系数渗透系数又称水力传导系数,为单位水力梯度下的流速,又分为初始渗透系数和稳定渗透系数。

2.1.3 径流系数某一时段内的径流深度与降雨深度的比值。

2.1.4 次洪径流系数一次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1.5 硬化地面通过人工行为使自然地面硬化形成的不透水或透水很少的地面。

2.1.6 渗水地面由透水性面层或具有一定蓄水空间的透水性垫层和弱透水性基础构成的能够透水、滞留和渗排雨水的地面。

2.1.7 降雨初期径流量一场降雨过程中,初始阶段形成的污染物含量较高的径流。

2.1.8 弃流装置根据降雨厚度、雨水径流厚度和雨水水质,控制初期雨水排放量的装置。

2.1.9 渗透弃流井也称作环保型道路雨水口,用来收集道路或硬化地面的雨水的环保装置。

该装置具有一定贮存容积和过滤截污功能,将初期雨水渗透至地下。

2.1.10 地面入渗设施渗透面为裸露平地面的入渗设施,包括草地、各种铺砌透水地面等。

2.1.11 地下入渗设施渗透面设在地面之下的入渗设施,包括入渗管沟、入渗池、渗井等。

2.1.12 入渗池(井)利用侧壁和池底进行入渗的封闭水池(井)。

2.1.13 渗透-排放系统采用渗透井、渗透管沟将雨水有组织的渗入地下,多余的雨水由管沟排放的系统。

2.1.14 贮存-渗透设施把产流历时内的雨水径流贮存起来进行渗透的设施。

2.1.15 渗透管沟一般采用穿孔PVC管或渗水片材等透水材料组成。

汇集的雨水通过管沟进入四周的碎石层,碎石层具有一定的储水调节作用,然后再进一步向四周土壤渗透。

一般在城区及生活小区设置,它可与雨水管系、入渗池、渗水井等综合使用,亦可单独使用。

2.1.16 雨水储存设施储存雨水的设施。

2.1.17 蓄存排放设施贮存一定时间的雨水,削减向城镇外排放的雨水洪峰、径流量,延长排放时间的设施。

2.1.18 屋檐集雨槽建筑屋顶檐边的集水槽,屋面雨水汇至槽内,流入雨水斗。

3 工程规划3.1 基本资料的收集3.1.1 气象资料的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所在地近10年以上的年、月、日降雨量和不同历时的降雨量和雨强,并进行频率分析。

无实测资料的地区,可按《河北省水文手册》或由当地市政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2工程所在地近10年以上的年、月、日水面蒸发资料,并进行相应的频率分析。

3.1.2 收集建设区域内的地形、土壤、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1.3 收集建设区域人文、社会经济以及各种开发建设规划等方面的资料。

3.1.4 对拟作为集雨面的屋顶、庭院、道路、广场进行面积测量和结构与材料性质的查看。

3.2 规划内容3.2.1 凡是占地面积在10000m 2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都应先进行雨水利用规划,再进行工程设计;占地面积在10000 m 2以下的,可直接进行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

3.2.2 雨水利用工程规划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并与城镇排水工程规划、防洪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相协调。

3.2.3 城镇雨水利用工程规划的基本内容应包括:1基本概况2雨水利用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路线;3工程建设区域内雨水可利用量的估算;4雨水利用的模式与工程布置;5工程实施后的效果估算;6投资估算;7经济评价;8社会环境效益评价。

3.2.4 城镇雨水利用工程建设的标准是指能够控制和利用的降雨标准,通常用降雨重现期反映。

对于不同类型开发建设区域的雨水利用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资料计算,无资料地区可按附表1和附表2取值。

3.2.5 依据工程开发建设后不增加径流系数的标准估算出需要控制和利用雨水量。

计算公式如下: W p =10• [(P f • F 0,i •α0,i )— (P f • F 1,i •α1,i )] (3.2.5)∑=01n i ∑=11n i式中:W p——多年平均可利用雨水量,m3;P f——多年平均汛期降雨量,mm;F0,i——工程建设前第i类用地的面积,hm2;α0,i——工程建设前第i类用地的径流系数,可按附表3选取;F1,i——工程建设后第i类用地的面积,hm2;α1,i——工程建设后第i类用地的径流系数,n0 ——工程建设前用地类系数;n1 ——工程建设后用地类系数。

3.2.6 根据城镇工程区域的气象、水文地质和下垫面条件可选择不同的雨水利用模式:1 屋面雨水利用模式;2 下凹式绿地雨水利用模式;3 土壤入渗模式;4 城镇道路、小区、广场雨水利用模式;5 雨水收集回用模式。

4 工程设计4.1一般规定4.1.1 城镇建设的地表硬化不透水面积不应超过总建设面积的30~50%;绿化面积不少于30~35%。

4.1.2 城建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区域内的雨水下渗量,不应低于工程建设前原地貌情况下渗量的75%;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不应高于建设前的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25%。

4.1.3 充分利用草坪、林地、花木场及果园、空地等,增加自然状态下地表的渗透能力,如工程建设需要硬化地表的,宜采用透水砖、无砂混凝土等人造透水材料。

4.1.4土壤入渗场所应保证不引起地质灾害或损害建筑物。

4.1.5 土壤入渗系统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不应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便,不应对社区卫生环境和建筑物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与入渗系统相协调。

4.1.6 对不能就地入渗的地表径流,应设计雨水收集回用工程。

主要包括渗水井、渗水池、屋顶绿化和生活用水等工程以及径流蓄积工程设施。

4.1.7 城镇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应合理确定雨水利用量,充分提高雨水处理设施的利用率。

4.1.8 雨水收集后回用,其水质应分别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的要求。

4.1.9 建设雨水利用工程不应对土壤环境、植物生长、地下含水层水质、室内环境卫生等造成负面影响。

4.2 屋面雨水收集利用工程4.2.1 屋面雨水最大流量按4.2.1-1式计算;日降雨径流总量按4.2.1-2式计算,其中工程用地汇水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Q =Ψm qF (4.2.1-1)W =10Ψc h y F (4.2.1-2)式中 Q ——屋面雨水最大流量(L/s );Ψm ——暴雨流量系数,见附表4;q ——设计降雨强度(L/s ·h m 2);F ——汇水面积(hm 2);W ——降雨径流总量(m 3);Ψc ——暴雨径流系数,见附表4;h y ——设计日降雨量(mm )。

4.2.2 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q = (4.2.2)n 167 (1 lg )()A c P t b ++式中q——降雨强度(L/s·h m2);P——设计重现期(a),不小于1~2年;t——降雨历时(min);A、b、c、n——当地降雨参数。

4.2.3 屋面雨水收集的雨水流量按4.2.1-1和4.2.1-2式计算,屋面暴雨设计重现期一般为2~5年,重要的公共建筑物不宜小于5年。

4.2.4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由屋檐集水槽、雨水斗、雨水立管和地面集雨管道以及溢流口组成。

4.2.5雨水收集系统的管道水头损失计算宜采用柯尔勃洛克公式或海澄—威廉公式计算,系统中各个雨水斗到系统排出口的水头损失之间的差值,不应大于10kpa。

4.2.6雨水收集系统的管材可采用金属管或者塑料管,管道内的最大负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金属管时,不应大于90kpa;2 采用塑料管时,不应大于80kpa。

4.2.7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溢流排水能力可根据重力供水管道水力计算原理进行复核。

4.2.8雨水收集系统的安装应方便维修,雨水斗应避免布置在集水沟的转折处,雨水立管不宜放置在结构柱内。

4.2.9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

4.2.10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断面设计与布置形式可参照建设部《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执行。

4.3 下凹式绿地雨水利用工程4.3.1 绿地雨水应就地入渗,超渗雨水排入市政管网。

4.3.2 对于土壤渗透性较好的绿地,可采用下凹式绿地,下凹式绿地可消纳绿地本身径流和相同面积不透水地面的雨水径流,在无径流外排条件下,绿地下凹深度宜为10cm左右。

4.3.3 绿地与硬化地面或小区路面连接,下凹深度一般为5~10cm,路面一般不设立道牙。

4.3.4 对于土壤渗透性较差的绿地,可采用下凹式绿地内建设增渗设施,增渗设施的形式和技术参数应依据地形、土壤和植被等情况确定。

4.3.5 在绿地内建超渗雨水溢流口,溢流口的设计应与景观构造相结合。

4.3.6 下凹式绿地内植物品种应能耐受雨水浸泡,种植布局要与绿地入渗设施布局相结合。

4.3.7绿地雨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可参照《微灌工程技术规范》和《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土壤入渗工程4.4.1土壤入渗时土壤渗透系数宜为10-6m/s~10-3m/s,且地下水位距渗透面大于1.0m。

4.4.2入渗池的日入渗能力,不宜小于其汇流面上的平均日降雨径流量的1/3。

当绿地不负担客地径流雨水利用时,可认为自动满足此条要求。

4.4.3渗水系统应设有储存容器,其有效容积宜能蓄存产流历时内的径流总雨量。

4.4.4土壤入渗可采用地面入渗、浅沟入渗、洼地入渗、入渗池、渗透管沟、渗透-排放一体设施等方式。

4.4.5土壤入渗设施应优先采用绿地、透水地面等地面入渗方式。

当地面入渗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其他入渗方式或组合入渗方式。

4.4.6除地面入渗外,雨水入渗设施距建筑物基础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m。

4.4.7 土壤入渗系统应设置雨水溢流设施。

当采用渗透管时宜优先采用雨水渗透排放一体系统。

4.4.8透水铺装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1 透水地面应设透水面层、找平层和透水垫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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