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A股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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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A股IPO

农商行A股IPO

2012年03月23日

曙光初现还是继续漫长的等待?

这个问题让正全力冲刺公开上市的10多家农商行忐忑难安。

与已经有三家城商行成功上市相比,A股至今无一家农商行成功IPO。作为第一家递交上市申请的农商行,江苏张家港农商行早在2007年就已递交上市材料,但5年过去了,上市进程还是处于审核中。唯一的例外仅有绕道港股的重庆农商行,2010年12月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让农商行看到曙光的是,证监会日前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名单中,张家港农商行、常熟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吴江农商行等4家农商行,在485家公司排队上市中,排队位置相对靠前。

不过,资产规模要求偏高、监管标准越来越严的商业银行上市门槛,可能把相当一部分农商行挡在资本市场门外。同时,不确定的A 股市况,也让几家最有希望、“万事俱备”的农商行继续陷于焦急的等待中。

扎堆冲刺背后的资金饥渴

“上市筹备是我们今年的重点工作。”上海农商行一位高管告诉记者,该行自重组以来,就一直在加强拓展业务,填补薄弱环节,以达到监管机构的上市标准。

上海农商行是全国十多家有望首批实现公开上市的城商行之一。尽管没有列在证监会已经公布的上市排队企业名单中,但地处一线大城市,资产质量优秀,资本实力强劲的上海农商行,无疑是最合适的候选上市商业银行之一。与其情况相差无几的还有北京商业银行、广州商业银行等。

作为境内最大的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商行从3年前开始进行客户结构和资产结构调整,2010年4月完成总额134亿元的增资扩股工作,化解了90亿元不良资产。上海农商行大股东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去年年末将其所持有的上海农商7700万股(比例1.54%)挂牌转让,转让单价高达6.48 元。两家银行的举动均是为上市扫清障碍。

自2001年全国第一家农商行组建成立之日起,农村商业银行的资产日益扩大及盈利能力的快速增长,使得农商行日渐成为我国银行业的重要力量。据银监会披露的《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银行业运行

报告》显示,截至2011 年三季度末,各类商业银行中,农商行资产余额增幅43.1%,同比增长最快。

在由农信社成功重组改制后,各家农商行几乎都把公开上市,看作是企业改善股权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升品牌形象、增强支农实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2007年,张家港农商行顺利成为国内第一家进入上市辅导期并提交上市申请的农商行,然而,2008年因股市过于低迷等原因,证监会曾一度暂停IPO审核。至今尽管“5年等一回”,但依然处于等待中。

在今年的刚刚结束的两会上,证监会及银监会的负责人均被问及商业银行A股上市的政策标准。全国政协委员、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表示,通过资本市场支持小微企业的重点应放在城商行和农商行上,降低二者上市融资的门槛。

中国银行业协会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农商行着急上市还与近几年急速扩张后的资金饥渴有关。各地农商行在近些年的高速发展中,均大力进行网点扩张和信贷扩张,扩张的代价就是资本金消耗。为了补充资本金,2011年,在上市无门的情况下,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成为缓解资本“饥渴”的权宜之计。但增资扩股因为审批、寻找

合适增资扩股对象难、次级债融资成本上升等原因,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活水”就成了众所期盼了。

“尤其是很多农商行近两三年来配合国家四万亿刺激计划,大量放贷地方融资平台,加之经济下滑预期下,坏账比率上升的担忧加剧,在严格的资本金约束下,多数农商行都亟需补充资本金。已经上市的大银行去年以来都进行和酝酿动辄几百亿的再融资计划,与之相比,农商行的资本金补充渠道相对匮乏。”该人士说。

已经上市的重庆农商行资金情况也显紧张。刚刚发布的重庆农商行2011年业绩报告显示,截至期末,该行资产总规模达3448亿元,同比增长20.76%。但期末核心资本充足率较上年末下滑了1.07个百分点,至13.71%。资本充足率较上年末下滑了 1.41个百分点,至14.9%,是2008年以来首次下滑。

农商行的经营还面临越来越高的经营成本。根据江阴农商行公布的2010年年报,其职工应付薪酬在2009年为8578万元,而在2010年这一数据迅猛攀升为1.3亿元,增幅高达51.6%。在此期间该行主要的存款业务增长22.6%,贷款业务增长18.69%,用工成本增速远高于业务增长速度。

农信社“脱胎”的历史积弊

由于农商行基本都脱胎于原有各地的农信社,农信社固有的一些历史积弊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不可能一步清除到位,在股权结构、法人治理、风险控制、经营管理上也影响着农商行成为IPO的“合格选手”。

银监会湖南省怀化市监管分局一位人士表示,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商行存在的传统积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股份制机制构造上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残缺不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依然流于形式,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没有形成,仍沿袭农村信用社管理模式,“换汤不换药”,难以充分展现股份制的优势和生命力。

其次,信贷、人事、财务等内控机制尚未构造健全,经营管理上仍存在许多漏洞,信贷营私、用人营私、财物违规等方面的问题难以根除,就全国票据违规业务而言,就有不少农商行涉身其中,自我约束的内控机制没有最终形成。

再次,行业管理没有理顺,信用社改制为农商行,省(市)联社与农商行的行政隶属关系仍没改变,经营管理上受到掣肘的现象无法根除。

另外,一个更为困扰的问题是,农商行所有制性质仍没明确,改制后的农商行董事会到底对谁负责,股份制金融企业到底属于谁,尚无定论。

“这种所有性质缺位,一方面会使员工缺乏文化认同感和企业归宿感,难以真正激发员工创造活力;另一方面这种集管理与经营权于一身、政企不分的营运模式,不仅会产生内部操纵甚至只对上级管理部门负责而不对股东负责的现象,也无法根除用人和信贷管理上利益寻租行为,农商行经营决策和信贷资产质量安全难以得到根本保障。”该人士分析说。

人才问题也是农商行面临的难题。一方面,从农信社遗留下来的人员素质本身就参差不齐。另一方面,优秀银行人才的流动往往都是朝向大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大银行待遇稳定有保障,股份制银行薪资奖励制度灵活。如果没有股权与激励制度,农商行的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就会处于被动地位。

常熟农商行一位老员工告诉记者,该行早年人员都在农村就近招募,很多人高中都没毕业,读个金融班就招聘进去了。到目前为止,很多业务员接受三个月速成的业务教育就上岗了。直到前两年,还有父母亲退休了子女来接替工作。

“一些地方的农商行经营方式比较粗放,缺乏先进的精细化管理。”一位资深银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一些此前曝光的骗贷大案,也给农商行的上市带来负面影响。2009年2月底,北京农商行商务中心支行曝出4.6亿元的按揭诈骗大案。涉案的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假证件和印章非法向银行骗取巨额贷款。北京农商行已查明的损失超过1亿元。在4.6亿骗贷案曝出后,北京银监局和北京农商行总行又派出审查小组到支行审查项目,发现在票据融资等项目上也存在隐患,目前另一起案件的涉案金额达到2560万元。

由于这一大案,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金维虹和副行长姜朝已被停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已被免去行政及党内职务。

据了解,为了弥补类似案件带来的损失,部分农商行只能以利润进行逐年冲销,这也间接影响到上市的进程。

上市门槛“摸高”

监管部门拟定的商业银行上市“门槛”标准,也成为农商行IPO 的“拦路石”。

2010年9月,财政部联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出台《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

而现实情况是,农商行普遍存在股权分散、股东人数过多的现象。

以江苏江阴农商行为例,截至2010年12月底的资料显示,江阴农商行自然人持股占比仍然在46.84%,法人持股占比在53.16%。

该行前十大股东,持股均未超过5%。其中江阴长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阴新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华贸进出口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最大,持股比例为4.81%。

截至2010年12月底,江阴农商行仍有1480个股东,股东人数超规定上限(企业上市股东人数200人为上限)6倍之多。如何在短期之内让股东数达标是个不小的问题。

另一家进入证监会上市候选名单的银行江苏吴江农商行也存在同样问题,其内部股权问题尚需进一步处理。

吴江农商行2010年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75,896.75万股,其中法人股45,551.2644万股,占总股本的60.02%;内部职工股10,269.0617万股,占总股本的13.53%;社会自然人股20,076.4239万股,占总股本的26.45%。

该行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董事长黄兴龙持有188万股,行长陆玉根也持有188万股,副董事长金春泉持有175万股,监事长周月明持有206万股,行长助理戴童毅持有193万股,副行长钱伟东、陆钰铭分别持有139万股及113万股。除此之外,还有多名行长助理及监事持股均超过50万股上限。合计计算,共有12名人员持股超标。

最新信息显示,江阴农商行和吴江农商行为解决上述问题,都已制定了力求达标的解决方案。

另外,据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告知,证监会正在制定的一份关于商业银行上市的文件中,对上市银行提出的核心要求是资产规模是要大于700亿元,比之原来的“800亿元”的上市门槛略有下调。

据统计,截至2010年末,资产规模大于700亿元的未上市城商行有23家,能达到这一标准的农商行也有十余家。但是,如果这一标准严格用于作为农商行的上市门槛,则意味着只有北京、上海、广东一线城市,以及东部沿海城市的少数农商行能够上市,多数中小农商行,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农商行将无缘A 股。

更为严重的时,如果严格按照700亿的资产规模门槛,已经进入证监会初审的张家港、江阴、吴江、常熟等四家农商行将被拦在A 股大门外。

不良贷款率偏高也是问题之一。北京农商行的2011年年报尚未公布。该行年报显示,截至2010年末,五级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资产率分别为 4.78%、2.85%;拨备覆盖率首次超过100%,达到109.15%。业内人士分析,相较同业,北京农商行较高的不良贷款率和较低的拨备覆盖率可能是其上市征途上的最大技术障碍。

不确定的时间窗口

多位金融专家表示,即使考虑到农商行具体资产经营情况,监管部门网开一面,在上市门槛上对农商行进行放宽。农商行的上市在近期成行的可能性也不大。

实际上,证监会对农商行上市是持肯定态度。

据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农村商业银行获准上市,这不仅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让在支持地方经济中发挥较大贡献的农商行不再缺位资本市场,而且也标志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将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但是,证监会要放行必须要考虑A股的市况。

“商业银行能不能上市,要让市场自己决定。”这是证监会高层的最新表态。

据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告诉记者,银监会和证监会在商业银行上市上稍有分歧。银监会是希望给城商行和农商行上市开口子,好给城商行输血。“但证监则要考虑市场压力,市场行情一直起不来,银行融资胃口又大。证监会现在特别强调为投资者负责,要考虑一旦银行上市再开闸对A股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从投资者心理承受能力来看,上市银行不断的再融资计划频频刺激投资者的敏感神经。“如果哪一天证监会重新开闸城商行和农商行的上市,这绝对是大利空。大盘在2500点以下,股市的基本面没有

大的改观前,银行股上市对二级市场的冲击不可小视。”一位老股民这样告诉记者。

不过,国泰君安一位银行业分析师表示,从农商行看,每家银行规模都很小,对A股市值占比的影响也很小。所以,开闸农商行的IPO,不会对A股有实质性冲击。而银行业的盈利水平仍然很高,中小银行2012年的盈利增长有望在30%以上,因此实际上农商行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

农商行A股IPO

农商行A股IPO 2012年03月23日 曙光初现还是继续漫长的等待? 这个问题让正全力冲刺公开上市的10多家农商行忐忑难安。 与已经有三家城商行成功上市相比,A股至今无一家农商行成功IPO。作为第一家递交上市申请的农商行,江苏张家港农商行早在2007年就已递交上市材料,但5年过去了,上市进程还是处于审核中。唯一的例外仅有绕道港股的重庆农商行,2010年12月在港交所挂牌上市。 让农商行看到曙光的是,证监会日前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名单中,张家港农商行、常熟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吴江农商行等4家农商行,在485家公司排队上市中,排队位置相对靠前。 不过,资产规模要求偏高、监管标准越来越严的商业银行上市门槛,可能把相当一部分农商行挡在资本市场门外。同时,不确定的A 股市况,也让几家最有希望、“万事俱备”的农商行继续陷于焦急的等待中。

扎堆冲刺背后的资金饥渴 “上市筹备是我们今年的重点工作。”上海农商行一位高管告诉记者,该行自重组以来,就一直在加强拓展业务,填补薄弱环节,以达到监管机构的上市标准。 上海农商行是全国十多家有望首批实现公开上市的城商行之一。尽管没有列在证监会已经公布的上市排队企业名单中,但地处一线大城市,资产质量优秀,资本实力强劲的上海农商行,无疑是最合适的候选上市商业银行之一。与其情况相差无几的还有北京商业银行、广州商业银行等。 作为境内最大的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农商行从3年前开始进行客户结构和资产结构调整,2010年4月完成总额134亿元的增资扩股工作,化解了90亿元不良资产。上海农商行大股东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去年年末将其所持有的上海农商7700万股(比例1.54%)挂牌转让,转让单价高达6.48 元。两家银行的举动均是为上市扫清障碍。 自2001年全国第一家农商行组建成立之日起,农村商业银行的资产日益扩大及盈利能力的快速增长,使得农商行日渐成为我国银行业的重要力量。据银监会披露的《2011年第三季度中国银行业运行

A股IPO及创业投资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A股IPO及创业投资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1发行人应具备适当的经营规模 (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版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1.2关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19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根据该适用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2)当认定相同多方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不认可委托持股或代持股份等解释——非常严格,不能通融。实际执行时,符合同一控制下合并条件要求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持股至少51%。 (3)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方”、“相同的多方”的界定“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较长的时间”通常指一年以上。 (4)合并日的确定,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的五个方面: (A)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b)如需有权部门批准需已获得批准;(c)办理必要的财务转移手续;(d)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e)已经控制了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5)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导致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1.3关于非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009年以前没有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范要求,下列规定已经得到中国证监会内部认可,将会以“适用意见”或“指引”的方式发布。 指标: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前一年末或前一会计年度。合并方式:股权方式,收购股权/股权增资;业务合并,收购经营性资产/对销售分公司收编人员。考察期:任何一个时点起,12个月(不是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计算。重组比例与运行要求——相较同一控制下合并严格很多,防止拼盘上市。 (1)非同一控制,且业务相关 主板: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

A股IPO信息简报-企业分立专题

序 号 公司概况报告期分立情况 1 名称:福建龙洲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龙洲股份 / 002682 状态:2012-6-12已上 市 行业:公路运输 主营业务:汽车客运、 货运、客运站经营及与 之相关的汽车销售与 维修、成品油销售、交 通职业教育与培训 首次申报时报告期: 2007年—2010年9月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 期:2009年—2011年 【分立目的】 为进一步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剥离房地产业务,并解决开展房地产业务导致的与控股股东 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决定以派生的方式进行分立,由派生分立出的 新公司龙洲实业承接公司剥离出的全部房地产资产,从而彻底剥离了房地产业务。 【分立方案与程序】 ?2010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派生的方式进 行分立,由派生分立出的新公司龙洲实业承接公司剥离出的全部房地产资产。 ?2010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分立方案。 根据《分立方案》,龙洲运输以2009年12月31日为分立基准日进行派生分立,分立为 股东和股权结构完全相同的两家股份有限公司,即新设的龙洲实业承接龙洲运输剥离 的龙岩嘉盛100%股权、武平投资35%股权、馨安建设70%股权、康乐物业90%股权; 龙洲运输存续,存续主体承继除分立出去的四项长期股权投资之外的公司分立前全部 资产负债,并以原来名义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净资产按存续资产和分立资产分立基准 日的账面价值比例进行分割;另外,分立基准日后龙洲运输向馨安建设以现金增资的 1,400万元随剥离资产一并进入龙洲实业。龙洲实业承接龙洲运输剥离的股权和相关房A股IPO信息简报—发行人分立专题 1

A股IPO是什意思

A股IPO是什意思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中文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以A股的IPO的意思就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 既然现在说到了A股的IPO,我们就来谈谈它的之前的几次暂停和重启历史。 第一次暂停与重启:A股第一次暂停IPO是1994年7月21日—1994年12月7日,那时,IPO暂停约5个月。 第一次暂停IPO期间,大盘处于下跌过程中,当日收盘为380.90点,其后继续下探至325.89点,不过,随后大盘开始步入大幅上涨阶段,至当年9月13日最高触及1052.94点,但到12月7日,大盘又回到650点附近。 重启IPO后,大盘继续下行,在1995年2月创下524.43点的新低。 第二次暂停与重启:第二次暂停IPO从1995年1月19日延续到1995年6月9日。暂停4个半月 这期间,大盘走出“多次探底”的行情,最低点位为2月7日524.43点,随后开始上行,至4月上旬,最高峰位在681点附近,但在5月初再次探底571.1点,不过接下来,大盘大幅上涨至5月底站上926.41点的高位,随后展开回调。 随着IPO恢复,大盘延续回调态势,6月12日跌破700点,至7月初,大盘跌至600点附近。 第三次暂停与重启第三次重启IPO是1995年7月5日至1996年1月3日,延续有半年之久。 这期间,大盘在600点附近构筑底部,但一直无能突破800点“瓶颈”,

当年10月中下旬大盘开始一路阴跌,至1996年1月初,已经跌至500点左右,不过随着IPO重启,大盘开始企稳上行,到1996年12月11日,攀升至 1258.68点的最高峰.

A股IPO持股锁定规则

A股IPO持股锁定规则 (2012-05-25 23:57:03) 标签: 投行 pe 财经 一、当前关于持股锁定的具体规则 (一)全体股东 所有股东(不区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也不区分增资进入的股东和受让老股进入的股东),上市之后均应锁定12个月。该12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该等股东在上市之后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董监高股东 对于非董监高范围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股份锁定要求;对于董监高范围内的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以下锁定要求: –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且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至多转让25%;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但是上市后短期内离职的需要增加锁定时间,其中:上市后6个月内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后第7至第12个月之间申请离职的,自申请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重要股东 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上市锁定期,锁定三十六个月。 (五)上市前以增资扩股方式进入的股东 1.创业板规定 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申报材料前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2.中小板规定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 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 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意向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3.转增、送红股 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过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锁定三十六个月(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国内A股(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

国内A股(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 主题: 一、符合国内A股IPO发行基本原则和要求 二、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 一、符合国内A股IPO发行基本原则和要求(满 足中国证监会国内A股IPO的条件) (一)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 置存量资源; (二)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 发展的能力; (三)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四)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六)符合独立性要求,自主经营,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 (一)主体资格 (二)独立性 (三)规范运行 (四)财务与会计 (一)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主体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但提供了两个例外 (1)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的豁免条款(创业板无该条款); (2)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的整体变更以此达到三年经营记录的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模式(并非新设方式而是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承继关系)(1)指各发起人以其拥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投入股份有限公司,并折合为公司股份的经济行为; (2)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整体变更时,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按照目前实务,折股比例可以小于1,具体由发起人议定;可以对净资产进行评估,但不调整账务,如果调整账务责备认为是新设公司)

?主体资格(续)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商标等)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独立性 ?独立性(五分开) 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资产完整(独立原料采购和销售体系) 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单独银行账号和独立的财务核算系统) 机构独立(独立经营的机构) 业务独立(自主经营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公司不得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IPO主要发行条件——规范运行 ?规范运行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相关机构和制度,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相关胜任能力 -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A股IPO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A股IPO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与内资企业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相比,外商投资企业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存在许多特殊的法律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适当处理,直接关涉到外商投资企业能否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结合本人以往在处理外商直接投资、外资并购以及公司境内外上市融资等法律业务方面的执业经验,新三板版在线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地总结和梳理,并希望对有意在中国大陆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所帮助。 在我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框架之下,最初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简称“三资企业”。在实践中,三资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随着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逐步深入,后来又陆续出现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如非特别说明,下文所称“外商投资企业”仅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性质的界定 1.1 按照一般的理解,只要是在境内合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法律性质应该是不言自明的,就是外商投资企业。但企业在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之时,对其是否属于外商投资的性质判断,是一个可能颇为复杂和微妙的法律问题。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性质的界定,目前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讲,界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是“外汇资本来源地说”,即从该企业中作为资本金的外汇资金的来源地来界定,只要该企业外方股东投资的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即可认为该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也视为外商投资);另一种是“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国籍说”,即从企业外方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来判断,如果该企业外方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是外籍人士,则企业即为外商投资企业。 而在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践中,无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中国公民,只要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按照规定条件依法设立的企业,对外经贸主管机构均认可其为外商投资企业、而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港澳台地区、法人、其他经济

A股IPO项目业务流程指引

A股IPO项目业务流程指引 为了提升律师经办A股IPO项目的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律服务质量和防范业务 风险,特制定本业务流程指引,供参照执行。 本指引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再申请IPO的项目类型为例而编制,律师介入项目的时间是在公司改制之前。此为当前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况。如果项目类型有差异,或者律师在较晚的时间才介入项目,经办律师应参照本指引的相应要求对业务流程进行合理安排。 1. 2. 3. 5. 经营权的取得情况;对于特别依赖于专利保护的公司,应关注专利权属情况、取得过程, 和相关方的约定和安排; 6.发行人过往涉及的重大处罚情况;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较可能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 政府调查案件,或者媒体曝光事件; 7.发行人已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合规,是否曾受到处罚。发行人属于重污染行业或业务环节 涉及重污染的,应予特别关注;

8.发行人是否曾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曾受到处罚; 9.发行人的税务安排、税收优惠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是否曾受到处罚,是否曾发生大额补税情形或存在潜在风险; 10.发行人自身及关联公司是否涉及股权代持情况,是否涉及重大股权纠纷风险; 11.特殊业务模式的发行人可能存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如预收款);对外担保情况; 12.是否涉及国有股权、国有资产收购兼并未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形;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利用其控制的国有单位对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或发行人侵占上述国有单位的资 2. 3.发行人与其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是否需要进行股权、业务和资产的重组 以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 4.发行人是否存在账外资产需要在改制前并入; 5.可能影响改制后股本充实性的情形:发行人的净资产中是否存在不应属于股东权益的内 容,发行人未来是否存在因补税而致使净资产大幅减少的风险; 6.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和拟新入股股东的身份是否存在瑕疵(如为公务员),是否会对项目形

A股IPO涉及环保处罚的案例探析

A股IPO涉及环保处罚的案例探析(2011年4月) (2011-04-04 23:08:29) 转载 A股IPO涉及环保处罚的案例探析(2011年4月) 曾经,环保处罚被视为境内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据本文统计,已经上市的公司中,2009年以前,在IPO申报前出现环保处罚的公司仅澳洋科技一家而已。并且,在2006年9月份第一次上会时,澳洋科技被否,2007年8月份第二次上会通过。此时,距离2003年10月、2004年5月的两次环保处罚已经三年有余了,即超过36个月的期限。 2009年以后,情况截然不同,共计有8家公司在IPO申报报告期内受到过税务处罚,且其中7家系直接处罚发行人。按板块来划分,算上澳洋科技,创业板共5家、中小板3家、主板1家。 处罚为何对IPO造成如此大伤害,还要从法规说起。根据现行法规,环保处罚形成上市障碍的渊源在于: 根据《首发办法》“第三节规范运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根据《创业板暂行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按照上述规定,受到环保处罚9家公司中,创业板仅1家系在上会前两年内受到环保处罚,中小板有两家系在上会前三年受到环保处罚,主板1家系在上会前三年内受到环保处罚。

而且,最有意思的是,据正道统计,这些受到环保处罚的公司,除中国一重外,基本都还受到税务、安全生产、行业监管的处罚。真可以说,环保处罚是行政处罚的最后一道底线。 以上政策的松动,是否代表证监会对此方面要求趋于放松,即只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该处罚并非重大处罚,则证监会不予以追究?关于澳洋科技可参考投行小兵的分析“发审案例(17):澳洋科技关于环保问题的解释” (https://www.360docs.net/doc/0212712514.html,/s/blog_4ae7d4ff0100ko5m.html) 先看看最近的案例吧: 案例分析之福安药业:环保、税务、生产处罚齐上阵(2010年11月过会) 注:上创业板发审会时,福安药业受到的环保处罚已经超过两年期限了。但是,若从其申报材料受理时点(2010年3月)来看,子公司的环保处罚尚在两年期内。或许,这可以间接说明一个问题,首发办法所约定的36个月内、两年内的约束的起始时间系上会时间,若是如此,上报材料可以及早进行了。因为环保处罚超过两年,分析这个案例的时限意义可能不大,但是,创业板IPO企业在两年内受到处罚的案例亦存在,比如南方泵业;中小板也有,譬如雅致股份。这个案例分析,主要在于学习改进犯法、性质认定等,重在参考。 一、报告期内两次环保处罚合计8万元 (1)福安有限(福安药业前身)环保处罚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长寿区环保局向公司下达长环罚字[2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在2007年9月10日水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标”,违反了《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局根据前述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本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

中国A股2018年 IPO 排名(保荐、律所、审计)

中国A股2018全年IPO排名(保荐、律所、审计) 文|梧桐编辑部 随着12月28日中山金马、上机数控上市,12月新上市的公司只有5家。2018全年新上市的公司合计105家。其中上交所、深交所中小板、创业板分别新上市57家、19家、29家。2018全年共募集资金(净额)1313.56亿元。 保荐机构业绩排名 2018全年,共有41家保荐机构承担了今年105家公司的IPO上市业务。 榜单前三名: 第一名:华泰联合(10单)。 第二名::中信证券(9单)、中信建投(9单) 第三名:中国国际金融(8单)。

9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9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9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1 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9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9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9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1 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9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 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总计109 注:有4家公司保荐机构为两家,故业务总量为109。 这三家公司是南京聚隆(300644)、中信建投(601066)、江苏新能(603693)、中国人保(601319) 律师事务所业绩排名 共有35家律所为2018全年的105家公司IPO提供法律服务。 榜单前三名: 第一名:北京金杜(10单)。 第二名:北京国枫(8单)。 第三名:北京康达(7单)、浙江天册(7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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