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金禾二号收益分级限额特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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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企(2012)26号

湘财企(2012)26号

湘财企〔2012〕26号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军民融合产业科技创新和结构升级,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军民融合产业领域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局共同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省国防科工局负责项目管理;省国防科工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及汇总、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支持军民两用核能、航空、航天、爆破器材、光电信息、特种材料、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精细化工、船舶等列入省军民融合优势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科研开发等;(二)支持长沙航空工业园、株洲航空产业园、湖南航天科工城、长沙光电信息产业园、长沙工程机械产业园、长沙特种材料工业园、益阳轻型特种装备产业园、湘潭工程机械产业园、湘潭汽车产业园、平江工业园、望城卫星应用产业园等列入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基地平台建设;(三)军民两用实训基地和实验室建设重点项目(不包括基建);(四)军工行业人才培训;(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股权投资的方式,用于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比例不低于15%。

第八条无偿补助主要包括按建设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本金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参照《湖南省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湘财企[2011]14号)规定执行。

资产管理合同完整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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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二月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函尊敬的投资者: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计划特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资产和收益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本计划存在上述风险。

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

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管理人聘请北京XX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委托人认可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因资产管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

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规或相关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五)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银河证券水星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第 7 部分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 7-1
(一)投资目标 .......................................................................................................................7-1 (二)投资范围 .......................................................................................................................7-1 (三)集合计划投资组合比例: ...........................................................................................7-1 (四)投资理念 .......................................................................................................................7-2 (五)投资策略 .......................................................................................................................7-2
第 4 部分
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 ............................................................ 4-1

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专利价值评估系统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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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出版社专利价值评估系统报告模板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书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受XX芦荟生物研究所的委托,对XX先生的发明专利——“一种芦荟白酒”进行价值评估。

根据国家有关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进行了评估工作。

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经过市场调查与分析,我们的评估结论意见如下:发明专利——“一种芦荟白酒”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XXX 万元以上内容摘自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部情况请阅读评估报告书全文。

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估人:审核人: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二XX年X月X日评估报告书目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书摘要 (1)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 (1)二、评估目的 (2)三、评估对象 (2)四、评估基准日 (6)五、评估原则 (6)六、评估依据 (7)七、评估方法 (7)八、评估过程 (7)九、评估说明 (8)(一)市场分析 (8)(二)芦荟酒的市场定位 (10)(三)荟酒市场需求分析 (10)(四)芦荟酒需求量的预测 (11)(五)生产企业收入及成本分析 (12)(六)评估参数选择 (14)(七)评估计算 (16)十、评估假设前提及限制条件 (16)十一、评估结论 (17)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17)十三、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18)十四、评估报告法律效力 (18)十五、附件 (19)“一种芦荟白酒“发明专利评估报告书编号:同评报字[XX]第XX号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受XX生物研究所的委托,对XX先生的发明专利“一种芦荟白酒”进行价值评估。

根据国家有关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进行了评估工作。

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经过市场调查与分析,提供评估报告如下:一、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XX芦荟生物研究所企业名称:XX市XX芦荟生物研究所通讯地址:XX市XX号注册时间:20XX年X月注册资金:X万X千元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私营独资企业资产占有方为专利发明人XX先生XX先生为高级工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亚太经济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五次分红公告【模板】

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五次分红公告【模板】

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十五次分红公告所属: 作者:来源:中信证券时间:2018-01-08 10:32 本公司所管理的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为及时回报投资者,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经本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中信银行复核,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决定以截止2017年12月31日已实现净收益为基准,向全体委托人进行第十五次收益分配,分配方案公告如下:一、收益分配方案向全体委托人每10份集合计划份额派发红利1.471元。

如因份额净值变动等客观原因,管理人有权根据除权日本计划份额净值情况适当调整本次分红的具体金额和比例,以满足本集合计划法律文本的收益分配规定和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收益分配时间和默认方式1、分红登记日、除息日:2018年1月10日2、红利发放日:2018年1月12日3、对于未选择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集合计划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18年1月10日的集合计划每份额资产净值转换为本集合计划份额。

三、收益分配对象分红登记日在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全体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委托人的红利款将于2018年1月12日自本集合计划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将于2018年1月11日直接计入其集合计划账户,2018年1月12日起可以查询、退出。

五、有关费用的说明本集合计划免收参与费。

六、注意事项1、分红登记日以后(含分红登记日)申请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分红登记日申请退出的集合计划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2、集合计划委托人可以在本集合计划每个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集合计划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分红登记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分红登记日及分红登记日之后的修改对此次分红无效。

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李跃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李跃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李跃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06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力夫周坤罗希【审理法官】王力夫周坤罗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李跃红【当事人】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李跃红【当事人-个人】李跃红【当事人-公司】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龙泽湘湖南九门律师事务所;李跃云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龙泽湘湖南九门律师事务所李跃云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龙泽湘李跃云【代理律所】湖南九门律师事务所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千江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李跃红【本院观点】结合庭询以及双方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千江公司是否应当向李跃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违约金。

李跃红就诉争房屋向千江公司交纳购房款,千江公司出具相应收据,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从2008年8月21日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警官学院)与千江公司签订《定向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协议书》,到2012年12月15日警官学院与千江公司签订《千江锦园小区项目团购协议》,到2016年1月29日肖立与千江公司签订《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应在2016年12月18日前交房;再到本案诉讼,先后经过了10余年时间,千江公司均未积极协调和沟通完成五。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庭询以及双方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千江公司是否应当向李跃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违约金。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正文:----------------------------------------------------------------------------------------------------------------------------------------------------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管理,加快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步伐,发挥政府规范举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目标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法完善专项债券管理,指导地方按照本地区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着力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加快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打造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风险,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

二、主要内容(一)依法安排专项债券规模。

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

各地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

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

方正金泉友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评估报告一、产品风险等级我们给予本集合资管计划A类份额“中低风险”评级,B类份额“高风险”评级。

风险提示:1、本集合资管计划可以通过正回购进行杠杆操作,可能面临产品净值损失加大;2、受宏观经济影响,部分企业盈利下滑,会导致信用风险的凸显,城投债新规的颁布也加大了存量城投债的风险,需警惕债市“黑天鹅”事件爆发;3、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本计划所投资证券出现连续跌停或者对手方出现信用风险等不可控事件造成管理人不能及时完全变现,委托人将面临不能将投资证券迅速变现的风险;4、本计划可投资于股指期货,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可能面临追加保证金的问题,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并可能因此导致投资亏损;5、本集合资管计划为主动投资型产品,如果管理人在券种配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上的决策不当,可能会导致其组合资产相对收益率大幅下降,从而造成风险和收益方面的不匹配。

二、产品适合销售的对象范围推荐风险承受能力中等偏下的投资者参与认购本产品A类份额,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参与认购本产品B 类份额。

三、产品基本性质与架构介绍四、产品管理人介绍2009年5月,方正证券正式获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012年6月14日,为了适应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形势的需要,方正证券在北京设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分公司”),专门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截至2015年7月24日,方正证券管理着12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其中:“方正金泉友1号”15亿元的发行规模被超额认购,最终实行比例配售,开创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实行比例配售的先河。

方正证券自2012年起正式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13年9月30日,方正证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托本金余额255.81亿元,投资的具体范围由方正证券通过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与客户约定,所投范围合法合规,同时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方正证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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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金禾二号收益分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三年七月目录一、前言 (1)二、释义 (2)三、合同当事人 (5)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6)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9)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12)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3)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4)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5)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6)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8)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 (19)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7)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28)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1)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4)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6)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8)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39)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0)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2)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46)二十四、风险揭示 (48)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2)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3)二十七、或有事件 (54)二十八、特别声明 (55)一、前言为规范湘财金禾二号收益分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湘财金禾二号收益分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三、合同当事人1、委托人个人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其他:机构填写: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其他:2、管理人机构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法定代表人:林俊波通信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邮政编码:4100043、托管人机构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法定代表人:高建平通信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20楼邮政编码:200041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湘财金禾二号收益分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类型: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2亿份,存续期上限为2亿份。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投资范围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权证、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业务。

2、资产配臵比例(占资产总值)(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配臵比例为0-95%;(2)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交易型指数基金等,配臵比例为0-95%;(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策性金融债、到期日在一年内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配臵比例为5%-100%;(4)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配臵比例为0-20%。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纸质文件或网站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本集合计划管理期限为12个月。

经托管人同意,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集合计划。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不设固定开放期。

投资者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在满足“配对参与退出、先进后出”原则的情况下,经管理人同意,可开放本集合计划,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优先级与次级最终参与、退出份额由管理人确定。

每个开放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封闭期内不得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七)集合计划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金额为10万元的整数倍。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属较低风险、稳定收益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对资金流动性需求不高的稳健型投资者。

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属较高风险、较高收益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对资金流动性需求不高的专业型投资者。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1、推广机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推广方式管理人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臵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

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1、参与费:无2、退出费:无3、管理费:按照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1%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月支付。

4、托管费:按照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月支付。

5、其他费用:具体请见本合同第十三部分“集合计划费用、业绩报酬”。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一)集合计划的参与1、参与的办理时间(1)推广期参与在推广期,投资者在推广机构的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2)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不设开放期。

存续期投资者不能办理参与业务。

2、参与的原则(1)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人民币1元,存续期优先级或次级配对参与退出的价格为开放期当日的集合计划优先级或次级份额净值;(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3)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将自次日起暂停接受参与申请。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1)投资者按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具体安排,在规定的交易时间段内办理;(2)投资者应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交易账户备足认购的货币资金;若交易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3)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后,方可申请参与集合计划。

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有效后,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集合计划认购结束后,管理人将对两类份额的有效申请进行最终确认。

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参与的确认情况;(4)投资者参与申请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5)投资者可在本集合计划成立日后在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1)参与费率本集合计划无参与费。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损益。

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参与份额=参与金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参与份额=参与金额/T日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份额净值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计入集合计划资产,不折算为计划份额。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1、退出的办理时间本集合计划份额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本集合计划不设臵固定开放期。

委托人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在符合“配对参与退出、先进后出”等条件的情况下,经管理人同意,可开放本集合计划,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委托人参与、退出份额由管理人最终确定。

每个开放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退出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退出本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份额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集合计划优先级/次级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3)“先进先出”原则,即当委托人部分退出时,先退出较早参与的部分;(4)“配对参与退出、先进后出”原则,即本集合计划委托人如需退出其份额的,应以同期有其他投资者参与本集合计划为前提。

委托人参与、退出份额由管理人最终确定。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1)退出申请的提出本集合计委托人可在原参与网点,在规定的退出开放期内办理退出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当日(T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委托人退出申请的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委托人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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