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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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利费用【发文字号】穗知[2015]2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5.04.30【实施日期】2015.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知〔2015〕22号)各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专利权人: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的精神,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2015年4月30日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广州新型城市化发展,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决定》(穗字〔2012〕10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18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专利事业发展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包括专利资助资金和专项发展资金。

专项资金预算随每年市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一起编制。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9•【字号】穗府[2000]34号•【施行日期】2000.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请示的通知(穗府〔2000〕3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专利局《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的请示》(穗专字〔2000〕25号),现批转给你们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专利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的请示(穗专字〔2000〕25号)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我市技术创新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促进科教兴市、依法治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出加强我市专利工作的意见如下:一、增强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放在促进“科教兴市”战略实施的重要位置(一)专利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以专利法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传播与使用,推动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制度。

它为技术创新与竞争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为了有效地调动我市科技人员从事科研和产品开发的积极性,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与竞争能力,要将专利工作置于“科教兴市”重要战略位置。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科技进步实绩考核。

各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专利工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专利工作的开展,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专利工作。

(二)加强《专利法》教育与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知识产权的良好舆论环境与法律环境,不断提高专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

专利管理机关要协同市普法部门、宣传部门、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等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对专利的认识,使之真正了解和重视专利工作。

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3)

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3)

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3)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专利奖励制度篇3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扎实推进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花都区专利奖励(以下简称区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奖金与评审费用由区专利奖励资金列支。

奖项设置包括:(一) 专利金奖;(二) 专利优秀奖;(三) 外观设计金奖;(四) 外观设计优秀奖;(五) 专利创造奖;(六) 专利运用奖;(七) 专利保护奖;(八) 专利贡献奖;(九)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配套奖。

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

外观设计金奖和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三条区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和奖励等工作,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与申报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第五条区专利奖应当经过评选产生。

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15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15项,每项奖励5万元;外观设计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5万元;外观设计优秀奖每届不超过10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创造奖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运用奖每届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保护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万元;专利贡献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1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配套奖励,但累计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

GZ0320190089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广州市财政局穗市监规字〔2019〕1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㊁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和专利权人: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行动计划(2017 2020年)的通知“,进一步促进我市专利创造㊁运用㊁保护㊁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和枢纽城市建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㊁市财政局联合对‘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1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㊂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2019年5月17日9(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4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行动计划(2017 2020年)的通知“(穗府〔2018〕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㊂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我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㊁评审㊁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创造㊁运用㊁保护㊁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包括资助资金和发展资金㊂专项资金预算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一起编制㊂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㊁科学管理㊁注重绩效㊁强化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㊂第二章 资助资金第五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和申请PCT专利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㊂第六条 对上一年度国内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或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或国内发明专利维持6年以上的专利权人(或申请人)进行资助,第一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地址必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工作且居住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㊂0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第七条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500元/件;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2,000元/件㊂(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获得美国㊁日本㊁英国㊁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㊂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40,000元㊂(三)PCT专利申请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㊂(四)发明专利年费对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1,8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4,800元/件㊂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自申请之日起维持到第6年的,资助700元/件;或维持到第8年及以上的,资助2,800元/件㊂一件发明专利只能领取一次年费资助㊂(五)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且企事业单位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年度获得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㊂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述资助资金,由申报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资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4月㊁7月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㊂第三章 发展资金第九条 本发展资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工作需要和市财政局批复的资金预算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㊂发展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工作:(一)专利运用㊂主要用于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㊁培育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1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产业,促进知识产权交易㊁质押融资㊁评估㊁保险和投融资等运营业态发展,开展专利预警和产业导航,开展国家㊁省㊁市部署的专利运用专项工作等㊂(二)专利保护㊂主要用于支持国内外专利维权及维权服务㊁维权援助机构建设㊁重大知识产权保护㊁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等工作㊂(三)专利管理㊂主要用于推进区域㊁园区及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开展企业和行业知识产权培育,贯彻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工作㊂(四)知识产权服务㊂主要用于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开展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文化建设等公共服务㊂第十条 发展资金申报人应为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㊁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具有健全的核算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㊁省㊁市有关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符合下列各类专项条件之一:(一)专利运用㊂项目符合我市产业政策,通过核心专利的产业化或运营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投融资㊁投保专利保险;或培育高价值专利和专利密集型产业㊂(二)专利保护㊂在国内外专利维权中获胜的企事业单位㊁服务机构;被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㊁试点㊁示范单位㊂(三)专利管理㊂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被国家㊁省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试点㊁示范㊁优势㊁强企单位;或各类园区㊁孵化器㊁众创空间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或取得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㊂(四)知识产权服务㊂为我市产业发展提供分析评议㊁信息推送等专利信息服务;或开展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或为专利转让㊁许可㊁运营提供服务;或承担知识产权宣传培训㊁文化建设等任务㊂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采取推荐申报的方式,市㊁区单位申报项目时,应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并加具推荐意见后,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㊂中央和省属驻穗单位可直接提交申报材料㊂2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受理,对经形式审查不合格㊁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采取集体研究㊁专家评审㊁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后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㊂符合政府采购服务条件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㊂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制定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审㊁公示,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绩〔2014〕5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06号)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㊂项目的受理㊁评审㊁检查㊁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纳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㊂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程序检查,防止重复㊁多头申报,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㊁绩效评价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㊂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㊁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㊂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㊁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中存在违法㊁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㊂第十五条 发展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配合市财政和知识产权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约定内容的,或者项目到期后拒绝验收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取消其以后1 3年内的发展资金申请资格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无必要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实后,项目资金退回市财政部门㊂3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第十六条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报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已发放资金,取消其以后1 3年内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对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全额追回已受资助的资金,并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㊂专利代理机构协助申请人在申报资金时弄虚作假的,还应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交由相关部门处理㊂经相关部门认定其行为违法违规的,取消其1 3年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良记录㊂第十七条 属于前补助项目的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应按合同约定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㊁截留㊁挪用㊁侵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㊂属于后补助项目的专利工作专项资金按国家㊁省㊁市有关财政政策规定处理㊂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和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㊁申报指南㊁申报情况㊁分配程序和方式㊁分配结果㊁绩效评价㊁监督检查㊁审计㊁投诉处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㊂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按穗知〔2015〕22号文㊁穗知规字〔2017〕4号文获得过第7 9年中任一年年费资助或PCT申请资助的专利,不重复进行资助㊂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㊂原‘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17〕4号)同时废止㊂公开方式:主动公开41(本文与正式文件同等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穗府[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穗府[2006]5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优化创业发展环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广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认识,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一)深刻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培育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拥有和运用知识产权能力是衡量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是促进改革发展、有效参与国内外竞争的重要手段。

要深刻认识知识产权对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工作,确立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的作用,以建设创新型城市为总目标,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营造“两个适宜”的良好环境,为广州建设现代化大都市创造条件。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协调体系。

各级政府要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和落实领导责任制。

建立在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统筹协调下的部门分工、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体系。

知识产权、工商、版权等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按职责分工,发挥主要职能作用。

科技、经贸、文化、司法、海关、教育、宣传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

各区、县级市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区、县级市知识产权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内设机构,落实编制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三)加大政策、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力度。

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和税收、金融、贸易、科技、教育政策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形成以培育和保护专利、商标、版权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政策支撑体系。

专利管理制度

专利管理制度

引言概述专利管理制度是指对专利的保护、控制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保护发明人或企业的创新成果,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专利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专利的申请和审查、专利的维持和保护、专利的管理和运营、专利的应用和转化以及专利的纠纷解决。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详细阐述,将全面地呈现专利管理制度的组成和运作方式。

正文内容一、专利的申请和审查1.1申请人资格和代理1.2申请材料的准备和提交1.3审查程序和时间1.4审查标准和要求1.5专利申请的费用和管理二、专利的维持和保护专利的维持和保护是保证专利权益的重要环节。

下面是几个小点的内容:2.1专利权的维护和续展2.2专利权的监督和保护2.3专利的维权和侵权行为处理2.4专利的许可和转让2.5专利的保密和保护三、专利的管理和运营3.1专利的分类和组织3.2专利的检索和分析3.3专利的评价和价值分析3.4专利的策略和运营规划3.5专利的信息共享和利用四、专利的应用和转化4.1专利的技术转化和商业化4.2专利的创新保护和技术交流4.3专利的合作开发和联合运营4.4专利的营销和推广4.5专利的应用和转化评估五、专利的纠纷解决5.1专利的侵权诉讼和解决5.2专利的争议解决和调解5.3专利的仲裁和起诉5.4专利的纠纷解决机构和程序5.5专利的纠纷解决案例和经验总结总结专利管理制度是保护和管理专利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从专利的申请和审查、专利的维持和保护、专利的管理和运营、专利的应用和转化以及专利的纠纷解决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了专利管理制度的组成和运作。

只有健全的专利管理制度才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穗知[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的实施工作,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附件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广州市专利奖励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根据《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以及国家、省专利金奖、优秀奖配套奖励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

委员若干人,由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内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如有变动,由该部门新的主管人员续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确认专业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二)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作出市专利奖获奖项目、奖励等次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三)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和专利奖撤销建议;(四)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根据当届市专利奖申报情况组建,负责各专业领域的项目初步评审工作。

专业评审组由技术、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专家组名单由市知识产权局报评审委员会确认。

专业评审组专家在专利奖评审专家库中根据申报项目所属专业领域随机挑选产生,实行动态管理。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

广州市专利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奖项和评奖周期)市政府设立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主要奖项包括:(一)市专利金奖和市专利优秀奖;(二)市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奖和市专利工作先进个人奖;(三)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配套奖。

第三条(评奖原则)市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评奖组织机构)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门组成的市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公室),负责市专利奖评选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奖项评审机构)市评选工作办公室负责组建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和技术领域设立专业评审组,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市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及市专利工作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过评选产生。

市专利金奖每届不超过3项,每项奖励2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届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0万元。

市专利工作奖先进单位,每届名额不超过10个,每个单位奖励4万元;市专利工作奖先进个人每届名额不超过20名,每人奖励5000元。

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项目,每项奖励8万元;获得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

第七条(奖金分配原则)获得国家、省、市专利金奖或优秀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政府奖励的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

第八条(金奖和优秀奖的申报条件)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本市范围内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一)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专利;(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该专利权属明确,法律状态稳定;(四)未曾获得过国家、省、市专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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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文 件
广州市专利管理条例
2001年6月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管理工作,保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利管理,普及专利知识,扶持专利申请和专
利实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
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科技、经贸、工商、税务、公安、海关、文化、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视、新闻出
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研究开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研究开发项
目档案,将研究开发全过程详细记录在案。

发生专利权属争议时,负责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研究开
发项目档案。

第六条 单位对个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
的部门处理,请求处理的时效为二年,自单位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个人
申请专利时,已将发明创造名称、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号向单位
登记备案的,视为单位已得知。

第七条 个人对单位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投诉。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处理,并对投诉人身份予以保密。

第八条 跨单位学习进修的人员在学习进修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的权利可以由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学习进修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属于接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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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第九条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当在离开单位前将已完成或者尚在进
行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资料、实验材料、仪器设备、产品及试验记录等全部
归还单位。不得将有关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将原单位的职务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第十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者签订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合同,应当明确
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的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申请市级科技、经济计划项目中已含有专利技术的;
(二)以专利权质押的;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权的;
(四)申请专利产品税收优惠的;
(五)其他需要认定专利权有效的。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方发布专利广告,应当提供由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专利权有效证明。

对不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文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一)输入或者输出技术、成套设备或者关键设备的;
(二)输入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国内销售过的;
(三)输出的产品与材料从未在输入国销售过的;
(四)申请列入政府计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五)科研成果申请鉴定、登记或者评奖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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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四)项所列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供项目所取得
的成果的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四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报酬。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出卖他人尚未公开、公告的专利申请文
件内容。

第十六条 举办专利信息发布会或者专利产品展示会的,应当持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
关手续,并在举办前报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方,在专利产品、产品外包装或者说明书
上标明专利标记的,应当同时标注专利号。

第十八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查处本市行政区域内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和冒充专利行为,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

第十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对再次侵犯他人专利
权或者多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
法给予处罚。

前款所称的再次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又对该项专利权实施侵犯的行为;
多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行为,是指三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在已知他人拥有专利权的
情况下,对该项专利权分别实施侵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
请,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要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技术贸易、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咨询、专利信
息等专利服务机构的设立,应当有三名以上具备专利服务人员资格的专职人员。专
利代理机构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执行。

专利服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专利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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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需要获得专利申请、咨询服务,但又无能力支付
专利服务费用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服务援助;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由专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援助。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签订研究与开发项目合同未明确专利申
请、专利保护、专利实施与推广措施,危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由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单位提供虚假专利检索报告或者政府
有关部门对没有提供专利检索报告的事项予以审批,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
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个人提供虚假专利检索报
告,骗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或者追回,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利
益的,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报酬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其限期给予奖金、报酬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泄露、出卖他人尚未公开
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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