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心中有数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两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争议解决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详细讨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二者的特点和应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性质和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对原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法律的方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撤销。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化,通常分为逐级复议和快速复议两种方式。
逐级复议指当事人先向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仍不满意,可以再向再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直至逐级复议完毕。
而快速复议则是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加快复议过程。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程序相对繁琐,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包括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耗时较长,并需要律师的参与。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适用范围上也有差异。
行政复议一般适用于具有特定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而行政诉讼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关的争议,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是否合规等。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一些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可以相互衔接,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复议后,如果仍不满意,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有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希望争议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并且对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有较大信心时,可以选择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当个人或组织与行政机关产生纠纷,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往往有两种重要的法律途径可供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这两种途径就像是两把维护公平正义的利剑,为我们提供了寻求救济和解决争议的机会。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举个例子,假如_____市的交通管理部门对小王开出了一张交通违章罚单,小王觉得这张罚单不合理,他就可以向_____市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机关,比如_____省交通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优点在于它相对简便快捷,成本较低,而且能够充分利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比较广泛的。
一般来说,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这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不作为等方面。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书,阐明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审查,也可以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
如果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就会作出维持的决定;如果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就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比如说,_____公司因为环保问题被当地的环保部门处以高额罚款,_____公司不服,就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①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
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相似。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
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律途径的两种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作用,但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并就其优化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或者申请,依法重新审查、对其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重新评价和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的特点在于,其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自我检查及修改,具有效率高、程序简单、对申请人友好等优点。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行政机关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采取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的特点在于,其以司法审判为依据,权力分立明确,具有独立的审判程序和独立的审判权。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法律途径,且其所属的机关及程序也各具不同,因此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首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构成的权力机关层级不同。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由行政机关所设立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使权力。
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机关,由人民法院行使权力。
第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己设立的程序,其程序较为简单,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只需核对有关材料,进一步了解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重审决定。
而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其程序是经过初始受理、立案、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涉及审查证据、聆听证词等程序。
第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行政复议是依据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合同、许可证等行政法律和法规进行判断的。
而行政诉讼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司法法律和法规为基础的。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用于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方式。
在各级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引发争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程序和特点。
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表示不满,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复议权限的机关请求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决定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分为逐级复议和一次性复议两种情况。
逐级复议是指当事人先向下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按照一定程序逐级向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的过程。
而一次性复议则是当事人直接向有复议权限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机关负责对申请进行复议。
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调查、复议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应该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行政机关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最终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决定履行义务。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程序相对简便、成本较低,且具有相对较高的效率。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的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比较熟悉,因此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审判,以决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分为诉讼请求、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当事人根据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受理案件,并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辩论,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履行义务。
与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的程序相对较为繁琐、时间周期较长,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诉讼费用。
然而,行政诉讼具有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引起的,复议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
3.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对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所以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审查制度。
4.行政复议是一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这不同于司法审查,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以司法审查一般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5.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活动,复议参加人的构成,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复议活动的步骤、过程、方式、方法,都由行政复议法加以规范,不得偏离法定程序。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其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权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主讲人:林鸿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共同构成了行政争议法律的主体内容,当事人自由选择复议与诉讼,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中最重要的原则。
但存在某些例外,如复议前置乃至复议终局等。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的衔接关系,可以概括为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复议前置但不终局、复诉自由但复议终局、复议前置且终局四种基本类型,以下逐一阐释。
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当事人选择救济程序的一般模式,适用于绝大部分行政纠纷。
如果一个案件同时属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当事人既可以直接选择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着重理解几点:已经诉讼,不得复议。
当事人已经对某一行政纠纷提起诉讼的,一旦法院受理,无论法院是否已经作出判决,当事人都不得再就同一争议申请行政复议。
因为根据司法最终的原理,只可能出现复议在先诉讼在后的情况,绝不可能颠倒过来。
当然,如果原告在起诉之后又撤诉了,可以当做他从来没有起诉过,如果此时尚在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之内,则当事人仍可申请复议,不受此限。
已经复议,暂缓诉讼。
当事人如果就同一争议同时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如果两机关同时受理的,则由当事人任选其一。
如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则在复议期间不得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只有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后,或复议期限届满之后,或当事人撤回复议申请之后,才能就该争议向法院起诉。
复后再诉,时间受限。
如果当事人经过复议之后仍然不服,继续向法院起诉的,受到期限上的限制。
这种期限原则上是15天,如果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例外。
这一期限的起算有两种方式: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从当事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从复议审理期满之日起算。
一事一议,不得重复。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法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法领域中两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机制。
而这两种机制的存在与发展,既体现了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检查,也为行政争议化解提供了有效途径。
一、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有异议时,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与决定的一种特殊争议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法下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内部程序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行政机关自行组织与许可的复议程序;二是依法将复议职能分配给独立组织履行。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轻行政法院的负担,提高行政纠纷的处理效率。
此外,行政复议还能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促使其更加严谨、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主体发生争议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解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采取了独立的、外部的机制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与裁决。
行政诉讼制度是行政法下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通过司法程序限制和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实施方式主要分为诉前、诉讼、执行等三个阶段。
行政诉讼的途径包括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和特别程序行政诉讼等。
行政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它通过司法判决统一适用法律条文,避免了行政机关自行行使权力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并能为公民提供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相互关联且互为补充的机制。
两者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公民通常要求先进行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
这是因为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争议,减少了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资源投入。
同时,行政复议也有助于减少行政诉讼的数量。
一方面,行政复议可以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为,减少公民提起诉讼的需求;另一方面,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部机制,能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审慎地处理行政事务,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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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心中有数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
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除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
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
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复议选择型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
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
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
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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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
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
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
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
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
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
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
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
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
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
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