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我国和OECD的企业年金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及国外借鉴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及国外借鉴【摘要】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为员工提供退休保障的重要方式,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尚不完善。
本文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国外借鉴模式、对策建议、具体措施和政策研究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通过对比国外企业年金制度经验,发现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加强制度建设和提高保障水平的具体建议。
结论表明虽然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尚需进一步完善,但国外经验值得借鉴,增强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紧迫性。
这种跨国对比和借鉴可以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持续发展,为员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和保障,有利于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国外借鉴、对策建议、保障水平、政策研究、完善、经验借鉴、紧迫性1. 引言1.1 研究背景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为职工提供退休福利和保障的重要机制,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变得尤为迫切。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目前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面临着制度不健全、资金缺乏、管理不规范等挑战。
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国外企业年金制度的借鉴模式,提出加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对提高企业年金保障水平的具体措施进行探讨,以及阐述开展企业年金政策研究的必要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应用意义。
本文将重点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国外企业年金制度的借鉴模式,以期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中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和员工的共同福利体系,对于提升企业员工的福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通过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及国外借鉴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未来企业年金政策制定提供重要参考。
深入探讨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探讨加强企业年金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和具体措施,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年金保障水平,满足员工的福利需求,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企业年金的参保覆盖率相对较低。
截至2020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签约企业仅有2.4万家,参保人数约为3200万人,仅占全国就业人员的比例不到5%。
与此相比,美国的企业年金参保率高达90%以上,其他发达国家也普遍保持在70%以上。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的推广和普及工作还不到位,同时也与企业自身对企业年金的认知和推行意愿有关。
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规模相对较小。
截至2020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的资产规模约为2642亿元,相较于其他国家已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规模来说,还较为有限。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起步较晚,市场基础相对薄弱,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也有待提升。
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存在一些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主要以固定收益类为主,股票等权益类投资仍然相对较少。
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度相对较低,对权益类投资的认知和理解还有待提升;另一方面也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够成熟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能力有关。
我国将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的立法和政策环境。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金压力的增大,政府逐渐意识到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性,并将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支持和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
我国企业年金的参保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主要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未来将逐步拓展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而提高企业年金的参保覆盖率。
我国企业年金的运作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随着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会选择设立企业年金,使得企业年金的资产规模得到进一步扩大。
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将更加多元化。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企业年金将逐渐增加对股票、债券等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提高投资收益及风险分散效应。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待提高。
OECD与中国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比较分析

20OECD与中国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比较分析安 婧( 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摘 要】随着新生儿生育率的持续走低,老年人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人口老龄化问题不断向世界各国提出挑战,与此同时,老年人抚养比的持续攀升,更加使这一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世界经济的整体低迷,要求各国在财政和养老金支付水平上寻求平衡,世界各国纷纷开始针对养老金问题进行改革,努力建立一个持续可行,稳健的养老金体系,为此,对养老金替代率的合理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支柱随着中国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老年抚养比的持续走高,我国养老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已经是迫在眉睫了,同时,养老金替代率一词在社会上频频引发热议,作为衡量劳动者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养老金替代率成为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对象。
如何将养老金替代率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使老年人退休后能安享晚年,同时又不至于增加财政负担,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养老金替代率的定义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与其退休前工资收入之比。
作为国家或地区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金替代率是衡量退休劳动者生活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
从国际上来看,养老金替代率既可以指劳动者退休后的税前养老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指其税后的养老金,由于我国的养老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对净替代率的测算也和其他国家不同,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误差,统一用养老金总的替代率进行各国的比较和分析。
二、OECD成员国与中国养老金替代率对比从OECD的数据可以看出,34个经合组织国家养老金总替代率的平均值为57.6%,而28个欧盟国家的平均值为62.1%,略高于经合组织国家。
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养老金的最低替代率为55%。
显然,两大组织均高于国际劳工组织划定的最低警戒线。
中国的养老金替代率为74%,远高于以上两大组织的平均值。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及国外借鉴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及国外借鉴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国外借鉴。
首先介绍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然后对比了国内外企业年金制度的差异,并分析了其原因。
随后,从美国、德国、日本、韩国四个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入手,分析了它们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模式,并探讨了其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借鉴意义。
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现状,国外借鉴,操作模式,完善建议正文: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企业年金制度是指雇主为员工参加的退休保障计划,又称“企业退休金”。
在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
1987年,我国首度出台了《企业退休金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企业的退休金缴费标准、企业应遵守的程序、以及其管理机构等内容。
1997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企业年金暂行办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取得了不小的进展。
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35245家企业设立了年金计划,参保人数达到了2831万人。
其中,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及外资企业。
不过,和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相比,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规模还比较小,覆盖面也相对较窄。
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由于我国在经济改革过程中,企业的主要目标仍然是追求经济效益,而非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
因此,企业在设置年金计划时还存在较大的难度;二是由于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率较高,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带来了一定难度;三是我国尚未完全放开企业年金的市场化发展。
例如,企业只能选择一家国家规定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投资运营灵活度不高。
二、国内外企业年金制度的差异及原因分析企业年金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执行标准和范围也有所不同。
在国外,相比于我国,在企业年金制度规模、管理模式、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差异。
(一)规模由于历史和文化等原因,企业年金在发达国家所占比例相对较高。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历程、现状与挑战

1.企业年金新旧制度变迁中的利益平衡问题。企业年金各方利益不仅包括企业年金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也包括政策的制定者。在监管方面,采取的是多部门协调的监管机制,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个部门联动监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全责的模式。而各方主体利益的争夺焦点集中在企业年金制度的受托模式,从而引发DB和DC之争。企业年金计划前的存量资金转轨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和运营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在当前原补充养老保障向规范模式转变过程中,主要权衡的是转轨过程下原先管理主体与新管理主体的利益冲突,在协调企业内部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控制权、管理权、监督权的基础上,推动其平稳有效地朝预定目标变迁。
1.从发展规模来看:现阶段,企业年金的基金积累量有了一定的规模,从2001年年末的192亿增加到2009年的2525亿,每年增幅都维持在35%左右。但在国民经济中甚至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占比情况并不乐观。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企业年金在GDP中的比重过低,近年来没有超过1%,远远起不到养老保障制度中第二支柱的重要作用。而相比较美国而言,情况就大不一样。从1996年开始,企业年金基金成为美国最大的金融资产项目,2005年占GDP的比重达到了66%。有学者对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规模进行过计算,根据比例法进行估算,估计企业年金规模占GDP的比例将从2003年的1%增至2012年的10%、2020年的15%、2030年的20%。
二、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现状
虽然政策面的制度出台不断,但鉴于专业制度对企业年金的规范化作了细致规定,原来企业补充养老保障的存量部分存在利益平衡和新旧制度转轨问题,新加入的部分又面临各参与新的博弈,导致企业年金的各方或者停滞不前。所以从总体上看,中国企业年金制度还处于成长期和探索阶段。
OECD国家企业年金投资监管的绩效评价及其借鉴(精)

货币银行Financial IndustryOECD国家企业年金投资监管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定量限制模式和审慎监管模式,此外还有一种在审慎监管中引入风险监管思想的风险监管模式,因为并不成熟,严格讲还不能称其为一种独立的模式。
不同的监管模式决定了不同年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状况,影响了年金资产的投资风险及投资回报大小。
比较分析海外国家的年金监管模式并进行绩效评价,可以为我国的年金投资监管改革提供参考。
一、OECD国家企业年金投资组合监管模式的比较由于经济发展和文化的差异,OECD各国的年金投资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审慎人”监管模式,主要以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
这些国家对企业年金的投资组合没有太多限制,主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约束和制定企业年金运营机构的准入制度进行监管。
第二类是定量限制监管模式,以欧洲大陆各国,如德国和瑞典为代表。
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明确规定年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类型、投资工具及投资限额,通过限制市场风险暴露来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除了投资组合多样化以及对自我投资或所有权集中的限制等共同特征以外,审慎监管与定量限制监管模式存在以下不同:一是对国内特定资产的投资限制比例不同。
总体来看,实行定量限制监管模式的国家比较倾向于国债和银行存款等稳妥性投资(如表1所示,对股票和不动产等风险资产进行直接的数量限制;而实行审慎性监管模式的国家并不限制投资组合中资产的份额和比例。
表1:部分OECD国家对企业年金投资组合国内投资的限制资料来源,OECD,Survey of investment regulations of pension funds,June 2006二是对海外投资的限制有所区别。
定量限制国家均要求企业年金持有的海外资产应当满足一定程度的货币匹配限制,如德国严格限制海外资产占整个投资组合的比例,80%的投资受币种限制。
部分审慎监管国家,如芬兰和意大利也分别就货币匹配程度、海外投资总体比例加以限制,其余如美国、英国等审慎监管国家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受篇幅限制,数据略。
OECD国家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关键词】企业年金基金 ;监管 ;审慎性 ;定量限制
【 中图分类号】F 7 20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0 - 3 X(0 80 — 1 8 0 0 2 7 6 2 0 )3 0 3 — 4
Th e OECD t r r e Pe s o u d g lt n a d I n l e c o Ch n En e p i n i n F n s Re u a i n s If n e t i a s o t u
19 9 1年 我 国 第 一 次 提 倡 建 立 企 业
定因素增加。
要 求 在 确 保 安 全 和 收 益 最 大 化 的 目标前 提 下 ,容许 投 资 管 理 主 体 在 投 资决 策方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19 9 4年 开 始 在 全 国试
点 城 市 推 行 企 业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经 过 1 0多 年 的 发 展 , 我 国 的 企 业 年 金 也 已
p n inrg lt naea ay e . h udc o s n e lt nmo ewhc a n u ep n infn ss ft n r fei hn 'p r e s u a o r n lzd Wes o l h o eo erg ai d ihc ne sr e so d ’ ae a dp o l C ia a- o e i u o u y i n s
Fo o c dn C ’rg l e x e ec stru i us gte iee c e e P dQ R ten e die f hns n s rm cn l ig u OE DSe ua p r n e, o g ds sn f rn e t nP R a P , n r r s i eu d te i h h c i h d b we n h i v oC e f
企业年金在国内的发展状况分析

企业年金在国内的发展状况分析一、前言企业年金,是企业和员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在国家的指导和鼓励下,根据本企业经济状况自愿为员工建立的一种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员工退休生活保障水平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对于政府而言,企业年金可以减轻公共养老金的负担;对于企业来讲,它是一种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可以有效吸引、保留和激励员工;从员工的角度来看,企业年金可以提高退休收入水平。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意味着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产生。
自1991年开始,企业年金发展的规模不断扩大,覆盖面越来越广,在缓解国家养老保险压力和促进企业、资本市场长期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但同时也伴随着诸多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年金在规模、覆盖面、法律制度、替代率和结构等方面的现状,剖析企业年金在发展中存在的法律规章制度、企业年金市场和企业方面的问题如覆盖范围小、结构发展不平衡、商业化运作程度低、缺乏监督管理机制以及宣传认识不够等,并针对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二、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现状企业年金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已经具备相应的规模,企业年金制度也逐渐完善,但从覆盖范围、替代率及结构上还存在相当的差距。
(一)企业年金从总体上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虽然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处在起步和成长阶段,还不能完全发挥降低养老保险替代率的作用,未能成为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重要角色。
但在政府及相关政策的支持下,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步建立起企业年金计划,并拓展到各种类型的企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
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年金的基金规模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2001年仅为200亿元,而截至2007年末则达到1519亿元,增加了近7倍,年增长率约为35%。
不仅仅是基金规模的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企业和覆盖人数也在不断增长中,自2001年至2007年末,企业年金覆盖人数由655.8万人增加至929万人,增长了约41.66%,覆盖企业数由1.75万户增加至3.20万户,增长了82.86%(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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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我国和OECD的企业年金
关于我国和OECD的企业年金比较,从四方面进行,即企业年金资产隔离制度、独立托管人、内控机制和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一、企业年金资产隔离制度
企业年金资产的托管可以由养老金实体、管理企业年金的金融机构或独立的托管人来执行。
如果治理主体任命独立托管人来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资产并确保该资产的安全性,则企业年金资产应与托管人的资产在法律上完全分离。
即使托管人将部分或全部
资产委托给第三方,托管人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对资产安全性负有的责任。
二、独立托管人制度
任命独立托管人的目的:确保企业年金资产的物质形态安全性和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性
若治理主体任命独立托管人,则企业年金资产应与托管人的资产在法律上完全分离。
即使托管人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委托给第三方,托管人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其对资产安全
性负有的责任。
附加服务:证券、现金、投资会计报告、业绩评估等;还应发挥外部告密的功能,例如类似于审计师之于养老金资产投资的功能。
三、内控机制
结构:根据计划规模和复杂性建立不同的业绩评估、薪酬机制、信息和处理机制以及风险管理程序
具体内容:
第一,定期对企业年金营运和监督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人”和实体的业绩进行评估;(评估对内部员工和外部服务提供商的绩效、治理主体进行自我分析、监事会可以评估执行董事会绩效、外部资产管理人应建立参照系,按绩效标准对经营业绩进行评估且参照系需定期修订)
第二,定期对薪酬机制进行评价,以确保为那些负责企业年金营运和监督的负责人提供正确的激励;
(成立薪酬委员会并设立主席制;确保销售人员的收入结构不会产生扭曲的激励制度)第三,定期对信息处理程序、营运软件系统和会计财务报告系统进行检查;
第四,必要时对利益冲突的状况进行识别和监视并进行纠正;
(禁止将职能完全集于单个个人或实体;向治理主体披露相关的利益冲突;治理主体可以对服务和交易寻求独立的咨询意见和指导原则)
第五,建立对不当使用特权信息进行制裁的机制;
(建立行为规范和内部审查机制)
第六,对风险测量和管理制度进行充分地完善,包括其有效的内部审计;
(风险管理制度要覆盖投资风险和长寿风险)
第七,定期对合规体系进行评估。
(任命一名官员定期执行该项目)
四、信息披露制度:
标准:治理主体应向所有各方(主要是养老金计划成员、受益人及监管当局等)清晰、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内容:第一,计划发起人和计划成员应支付的缴费率;
第二,投资保证和待遇承诺(如果有的话);
第三,成员应支付的费用;
第四,在DC型计划中(即投资和长寿风险由计划成员来承担)对企业年金投资政策要给予简单易懂的描述。
除此以外:
●任何重大变动均要及时向养老金计划成员报告
●DB&混合:融资水平、资产配置、其他相关信息
●DC:年度财务报告(账户余额、投资策略和经营业绩)要标准化
●计划成员有投资选择权利时,定期对运营业绩予以披露(投资业绩和佣金信
息)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一、资产隔离: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九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
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二、托管人:
OECD治理准则规定:企业年金资产的托管可以由养老金实体、管理企业年金的金融机构或独立的托管人来执行。
我国的托管人是指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托管人资格以及履行职责和一下其他约束行为都有明确规定。
三、内控机制:
四、信息披露:
我国管理办法里规定了各“人”应在什么时间提交什么报告,具体如下
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同时抄报受托人。
(一)减资、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