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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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思考摘要:修改后的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法制度,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

可以预见我国婚姻法由于正确地设置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必将使众多的不规范的结婚行为得到制约。

但是,其具体规定还不是很全面,一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无效可撤销完善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界定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

即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条件,因而该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缔结的违法婚姻。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里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二、我国现行的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制度的不足(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界限不明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的规定十分相似,均采取溯及既往的原则,为自始无效,且均需经有权机关宣告后,才产生无效的后果。

法律如此规定似乎并不妥当。

首先,既然立法最终采二元制模式,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表明立法的态度是承认区分两者的必要性的。

但依据法律的具体内容,两者在法律后果上几乎没有区别,这又似乎表明区分两者的意义不大。

其次,将两者规定相似的法律后果,使《婚姻法》对违法婚姻的制裁显得轻重不分。

可撤销婚姻的违法程度小于无效婚姻,各国一般将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将违反私益性结婚要件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由于可撤销婚姻一般对社会公共利益不构成影响,违法程度较轻,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在原因、请求权人、请求期间等问题上都有区别。

根据我国《婚姻法》,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仅限于受胁迫方,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撤销婚姻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无效婚姻法律未作时效限制。

可撤销婚姻制度解析

可撤销婚姻制度解析

可撤销婚姻制度解析可撤销婚姻制度解析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可撤销婚姻制度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之现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条文很少,仅见于《婚姻法》第11、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0~15条、《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中未有条款涉及。

(一)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为胁迫。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以看出,胁迫是我国可撤销婚姻唯一的法定事由。

(二)可撤销的请求权主体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为婚姻行为中受胁迫一方当事人。

《婚姻法》第11条规定,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为"受胁迫的一方",《解释一》第10条第二款又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可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

由此可见,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仅为婚姻关系中受胁迫方。

(三)可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根据《婚姻法》第11条和《解释一》第12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该"一年"是一个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随着一年时间届满撤销权人将丧失撤销权。

(四)可撤销婚姻的确认主体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仅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其他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不能处理确认。

(五)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可撤销婚姻被确认的法律后果为自始无效。

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解读之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婚姻篇将本条中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禁止结婚的规 定删除,并新增第 1053 条,规定了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方 婚前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这一 修订将婚姻的自 主权交给了本人。
2.一 亲主要指出于同一 祖先,有一 缘关系的亲属,即一 然一 亲;也包括法 律拟制的一 亲,即虽一 一 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一 然一 亲有同等的权利 义务的亲属,一 如,养一 一 与养一 一 ,继一 一 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一 一 。 禁一 结婚的一 亲有两类: (1)直系一 亲。包括一 一 一 一 间,祖一 一 、外祖一 一 与孙一 一 、外孙一 一 间。 (2)三代以内的旁系一 亲。包括:(1)同源于一 一 的兄弟姊妹(含同一 异 一 、同一 异一 的兄弟姊妺)。即同一 一 一 的一 一 之间不能结婚。(2) 不同 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一 )、甥(一 )。
释义: 本条对一 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一 效或者被撤销的 婚姻,一 始没有法律约束一 。 一 一 和财产处理规则相同。一 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在法律后果上是一 致的,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还是有些不同点: (1)一 效婚姻是违反禁一 结婚条件的,当事一 或是已有配偶,或是有不 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本不一 愿,或者因为受隐瞒重一 疾病使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法律后果
03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 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 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 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 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试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制度

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目录一、绪论 (1)二、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 (1)三、对于无效婚姻的理解 (2)四、对于可撤销婚姻的思考 (3)五、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六、确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意义 (6)【论文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人在本文中将就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法律制度谈几点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公益条件私益条件一、绪论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是关于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规定,自此,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婚姻无效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执行,保护合法婚姻,预防和制裁违法婚姻。

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但还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学界对此也有很大的争论。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一系统的研究,那么,在了解婚姻无效的前堤下,首先应该清楚婚姻成立应具备的有效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

因此,婚姻的合法有效必须具备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生效的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同一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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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第二、请求权人不同;第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

对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会出现三种不同的情况,即有效婚姻、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的婚姻。

而其中有效婚姻是比较常见的,也是纠纷产生最少的。

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不少人总是弄混淆。

那么他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律师365为您解答。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

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

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民法典-婚姻篇》第四章

《民法典-婚姻篇》第四章

第二节 结婚条件
• (一)须有结婚合意(1046)
• 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于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基于人格独立和意思自治原则,各国法律大多把双方合意 作为结婚的必备条件。
下列不符合《民法典》上结婚合意的是
A.张三与李四是在网上认识的,他们觉得彼此很投缘于是 就打算结婚
B.张三与李四在认识一天后,觉得相见恨晚,决定结婚
C.张三与李四认识之后,其母亲认为李四的家境很好,希 望张三同其结婚,张三勉强答应
D.张三在听取父母关于李四家境贫寒的意见后,没有同意
与李四结婚
答案:C
案例分析题
甲所在单位集资建房,但规定登记结婚方具有优惠购房资格。甲 尚未婚配,为达优惠购房条件,甲决定与乙假结婚,并承诺事 成之后付乙补偿费。乙生活拮据,急需资金改善生活条件。于 是,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甲与乙假结婚。甲领取集资房钥匙 后5日内支付乙补偿费10万元;乙得到补偿费后1个月内,与甲 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甲在与乙登记结婚后如愿分得集资房, 并依约定向乙支付了10万元补偿费。但乙提出甲须再支付5万元 补偿费后方办离婚登记手续,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请分 析案例。
婚姻法202 0
2020.8
• 第四章 结婚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一、结婚的概念 • 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
律行为。
• 二、结婚特征 •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
立婚姻。
• 2、结婚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 • 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立夫妻关系。
• 第三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 一、无效婚姻 • (一)婚姻无效的原因 •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违反了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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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在当今社会,婚姻基本上是所有人都会经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但是你并不知道你的婚姻是否有效或者在踏入了一段你并不想拥有的婚姻生活,你该怎么做。

那么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让我们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哪些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的是:该时间期限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有关规定。

婚姻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这方面的规定与无效婚姻发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单单实行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法国

单单实行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法国

单单实行婚姻无效制度的国家法国篇一:论无效婚姻制度论无效婚姻制度内容摘要:婚姻系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的利益。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

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因此,为了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婚姻法》修正案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在本文中将就无效婚姻制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婚姻;婚姻法;无效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婚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要素。

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是结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并对法定婚龄及禁止结婚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及特征(一)无效婚姻的概念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要件。

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

无效婚姻一词,在婚姻法上,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是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中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种特定概念。

(二)无效婚姻的特征首先,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程序要件)。

其次,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公开举行了所谓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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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及宣告程序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
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重婚婚姻。重
婚是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如果是重婚的后一个婚姻当然无效。(2)有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的,即双方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如果结婚后治愈的,则婚姻关系有效。(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如果在申请人民
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时,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则婚姻关系应该有效。如果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或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婚后已届至的,危害已
经不会发生,将这类婚姻再宣告无效已无实际意义。婚姻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认
定,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如果当人申请婚姻无效那么应驳回当事人
诉讼请求。如果申请人提出离婚可按离婚处理。
婚姻是否有效由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来认定。如果有婚姻无效的情形可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即是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经
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民事主体。当事人是指婚姻关系的缔结者。利害关
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基层组织,
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基层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生产队(组)、基层工会等。(2)以未达
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如果一方已达到法
定婚龄的,则无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3)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就是双方的近亲属均有权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4)以婚前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是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如果在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者的请求。人民法院宣
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只要查明被申请的婚姻符合无效的情形,
一律作出判决,不存在调解。对婚姻无效作出的判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
审。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
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判决之后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二、审理可撤销婚姻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申请撤销该婚姻的请求,应当是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
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
申请撤销婚姻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1)"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
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志而结婚的情形。(2)
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享有撤销该婚姻的请求权。因胁迫而结婚的,虽然婚姻关系的缔结不是
出于受胁迫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但这种婚姻并不是当然无效,主要是
考虑受胁迫方在与对方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可能产生感情,有了感情便有了婚姻基础。由受胁
迫发展为自愿。因此法律规定是否与对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由受胁迫方根据自己的意志
自主决定。受胁迫方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婚姻撤销权的,婚姻关系无效,否则婚姻关系有效。
(3)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是受胁迫本人,不能是其他人,对方及双方的亲属
均无权直接申请。申请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事实应该有证据证明。(4)申请的期间是一年,不存
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5)受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人民法院或
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能够查明婚姻关系确实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缔结的,应该予以撤销,
没有别的选择权。(6)婚姻被人民法院宣告撤销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和再
审的权利,人民法院也不能提起再审。(7)如果经受胁迫方同意,对婚姻关系也可以调解,这
也是根据婚姻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之后,经过考虑或双方亲属做工作,已愿意与对
方共同生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经过受胁迫人的同意,可以进行调解。(8)对婚姻关系
判决撤销之后,其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则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判决,当事人对判
决不服还可以上诉。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这里"自始无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记机关、人民
法院宣告或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关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在未经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按无效对待。婚姻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产生两个法律后果:(1)人身关系方面。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
定。(2)财产分割方面。因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自己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
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
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
法权利。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关系
相同点:一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都是当事人办了结婚登记证的。大家都认为他们是
夫妻关系;二是婚姻被宣告和被撤销后,都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没有法律效力,夫妻之间不具
有权利义务关系;三是在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时处理原则是一致的;四是法院在处理的形式上
都是采用判决的形式;五是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失去之后,都可以认定为有效婚
姻。不同点:一是无效婚姻在客观上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法定要件,而可撤销婚姻则
符合法定要件;二是在主观上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是自愿的,而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其中一方
是被胁迫结婚的,不是自愿的;三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程序上稍有不同,可撤销婚姻如果
经受胁迫的一方同意,对其婚姻关系还可以调解,而无效婚姻则不能适用调解。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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