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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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六)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六)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六)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买卖合同(六)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作为合同中的一方,承担着一定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交付货物、提供合格的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以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等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之一就是要交付货物给买受人。

交付货物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或者托运人。

2. 出卖人应当确保货物的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括数量、规格、质量、包装等。

3. 出卖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在交付过程中不受损坏或丢失。

二、提供合格的商品除了交付货物外,出卖人还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给买受人。

合格的商品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商品,具备可交付和可使用的条件。

提供合格的商品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卖人应当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包括规格、材料、性能等。

2. 出卖人应当提供商品的相关资料和使用说明,使买受人了解和正确使用商品。

3. 出卖人应当确保提供的商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符合质量保证的要求。

三、保证商品的质量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还有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

保证商品的质量是指出卖人承诺所提供的商品在一定时期内具备一定的质量和性能,并且在使用中不出现任何质量问题。

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卖人应当确保商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合格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

2. 出卖人应当对商品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保修期内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

3.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还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给买受人。

技术支持是指出卖人在商品使用过程中提供相关的技术指导、培训、保养维护等服务。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的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商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商品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义务
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义务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付货物: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买受人
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2. 确保货物质量:出卖人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中关于质量、
规格、性能等方面的约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提供必要的文件:出卖人应根据合同要求,向买受人提供货物的相
关文件,如质量证书、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产地证明等。

4. 转让货物所有权:出卖人有义务确保其对所售货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在交付货物时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5. 保证无权利瑕疵:出卖人应确保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主张,如抵押、留置、知识产权纠纷等。

6. 售后服务:根据合同的约定,出卖人可能需要提供一定期限的售后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更换、退货等。

7. 遵守法律法规:出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等。

8. 保密义务: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提供的
或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了解到的买受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承
担保密义务。

9. 承担违约责任:如出卖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完全,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 协助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出卖人可能需要协助买受人完成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其他事项,如办理进出口手续、提供技术支持等。

以上内容为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基本义务,具体条款可能会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的具体约定有所不同。

在制定合同时,应详细列明每一项义务及其执行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义务合同标题: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义务甲方(出卖人)基本信息:(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买受人)基本信息:(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在本次交易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 甲方是该物业的所有权人,有权转让该物业,并承诺所出售的物业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

2. 在买卖合同中,甲方必须提供完整且真实的物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的位置、建筑面积、房屋状况、产权状况等相关信息。

3. 甲方承诺将物业的相关手续如房产证、土地证、规划许可等及时移交给乙方。

4. 甲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交付物业并签署相关手续,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获得违约金等损失补偿。

5. 甲方应妥善保管物业,不得在交付之前将物业进行处分等损害乙方的利益。

二、乙方在本次交易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对交易物业进行查验和验收,如发现物业存在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整改或更换。

2. 乙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手续材料等。

4. 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双方共同遵守中国法律法规:1. 双方共同承担依法履行所涉及的各项责任。

2. 甲乙双方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在发生争议时,应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解决,或者提交法院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四、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并盖章生效,至交付物业且确认无问题之日止。

2. 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事项均为有效条款。

3. 双方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八)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八)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八)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买卖合同(八)与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一、引言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用于约定商品的买卖关系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中,卖方扮演着出卖人的角色,在合同中承担一系列义务。

本文将重点探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二、出卖人的基本义务1. 商品的交付卖方作为出卖人,首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商品交付需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

出卖人有责任确保商品在交付时符合合同约定,并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包装、标识等处理。

2. 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出卖人应当保证出售的商品符合约定的质量和数量。

商品的质量包括商品自身的品质、规格、性能等方面。

出卖人应确保商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合同中的约定。

同时,商品的数量也需要与合同约定一致,出卖人不得擅自减少或超出约定的数量。

3. 商品的合法性出卖人有义务确保出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性。

出卖人需确保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交付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违反相关的国家政策。

若出卖人提供的商品存在侵权、仿冒等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的义务除了以上基本的义务外,出卖人还应承担其他一些义务,以保证买卖合同的顺利执行。

1. 商品的保管和保养在交付之前,出卖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养商品。

出卖人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商品的变质、损坏或丧失。

如果在商品交付前发生了商品的损坏或丧失,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商品的附属物和文件提供在出卖商品时,出卖人有义务提供与商品有关的附属物和文件。

这些附属物和文件可能包括商品的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

出卖人应保证这些提供的附属物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商品的售后服务出卖人在出售商品后,有义务提供一定的售后服务。

出卖人应帮助买方解决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提供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

出卖人还应及时回应买方的咨询和问题,确保买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中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卖人的义务《买卖合同中卖人的义务》本协议由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并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卖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卖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如下:(1)身份:卖方为合法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处置该物品。

(2)权利:卖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出售该物品,并在买方支付全款后将该物品交付给买方。

(3)义务:①向买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物品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②按照约定的价格出售该物品,并在约定的时间交付给买方;③将该物品从任何瑕疵和权利纠纷中解除,并保证该物品的所有权不受任何限制。

(4)履行方式:卖方向买方提供原物品发票、发货单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该物品交付给买方。

(5)期限: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6)违约责任:①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有权要求退回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赔偿因未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②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该物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买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如下:(1)身份:买方为合法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处置该物品。

(2)权利:买方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该物品,并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该物品。

(3)义务:①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格,并及时支付定金或尾款;②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验收该物品,确认无误后付清尾款;③因买方的原因导致交付延误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卖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买卖合同案例 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案例 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买卖合同案例出卖人的权利义务一、买卖合同案例中的出卖人权利。

1. 收取货款的权利。

咱就说,我把东西卖给你了,那我肯定有权利拿我的钱啊。

这就好比我种了一园子的新鲜蔬菜,你看中了,想要买。

我把菜给你,你就得给我相应的钱。

这钱就是我付出劳动种出菜的回报。

要是你拖着不给钱,那就是你的不对了,我完全有理由找你要。

比如说,我把一辆炫酷的自行车卖给你,价格都谈好了,你把车骑走了,我就等着数钱呢,你可不能耍赖哦。

2. 要求合理付款方式的权利。

我作为出卖人,也不是你想怎么付钱就怎么付钱的。

我有权要求一个合理的付款方式。

如果我卖给你一个超级昂贵的钻石戒指,价值好几万呢,我可不能让你用一堆破铜烂铁来抵账,或者说要求你一次性付清现金。

我可以说,咱们可以走银行转账,这样安全又有记录。

要是金额特别大,分个期付也是可以商量的,但你得按照咱们商量好的来,可不能随心所欲地乱改付款方式。

3. 在一定条件下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权利。

有时候,虽然东西在你手里了,但在你没把钱给全之前,我还是可以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呢。

就像你在家具店看中了一套高档沙发,你先付了一部分定金,说剩下的钱过几天给。

那在你没把尾款结清之前,从法律上讲,这沙发的所有权还是我的哦。

要是你敢把沙发弄坏或者转卖给别人,我就可以找你麻烦啦。

这就像是一种保障,防止你拿了东西就不认账了。

4. 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的权利(当买方违约严重时)假如你和我签了合同买我的宠物狗,合同里都说好了你要在某个时间来接狗并且把钱付清。

结果到了时间,你人影都不见,电话也不接。

我等了又等,那我就有权解除咱们的买卖合同了。

而且因为你这样的违约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比如说我为了这只狗专门买了高级狗粮准备一起给你,结果你不要了,这些狗粮的钱你就得赔给我。

我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啊,你得为你的不靠谱行为付出代价。

二、买卖合同案例中的出卖人义务。

1. 交付货物的义务。

既然咱俩达成了买卖协议,我就有义务把货物交到你手上。

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合同编号:_________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有以下义务: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第 2 页共 7 页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1. 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标
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 保证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保证对标的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没
有权利瑕疵,能够自由处分。

3. 保证标的物质量: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

5. 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对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标的物,出卖人应协
助买受人办理相关手续。

6. 承担交付风险: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前,出卖人应承担标的物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损坏、灭失等风险。

7. 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相
关义务,如提供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等。

8. 遵守法律法规:出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9. 保密义务:出卖人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买受人的商业秘密和
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0. 赔偿责任:如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遭受损失,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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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文档2篇Seller's obligation document in sales contract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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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文档2、篇章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内容的确定标准文档篇章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文档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

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

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

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1)实际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实际移转给买受人占有。

(2)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买受人实际交付用于提取标的物所需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

(3)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商业发票等。

(4)按期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约定的交付期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5)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6)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必须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7)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包装方式,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如果未确定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交付,以达到足以保护标的物的目的。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又一主要义务。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

但有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还要经过批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出卖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或者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关的义务。

3.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义务。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并且保证该标的物权利本身没有瑕疵,与他人不存在权利争议。

如果标的物权利本身有瑕疵,出卖人应当如实告知买受人,并保证该标的物不被第三人追索。

如果由于标的物权利存在瑕疵,而使买受人受到第三人追索或者被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如果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则不负担此项义务。

篇章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内容的确定标准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由于买受人承担的交付内容很容易确定,即为金钱。

但如何确认出卖人的交付内容?在这里,出卖人承担的主要交付义务是给付商品房,但不限于商品房,还包括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

买卖合同的标的条款系合同的不可或缺的条款,标的必须明确、具体,否则合同亦无法成立。

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如果是种类物,如大米、水果等,则对其数量的要求必须确定,否则买卖无法进行。

如果是特定物,则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的特征,使该物具有惟一性或排他性。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主要标的物即为商品房,由于商品房所处的位置肯定是惟一的、排他的,所以合同所涉标的是特定物。

一、对于出卖方交付内容的确定标准(一)合同所约定的套房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内容包括位置、楼层、面积、建筑质量、装潢以及套房本身的配套设施。

(二)由于商品房系属于某幢高楼分割成若干小块而成,这不仅涉及买卖人的自有部分,还要区分共有部分。

这也是商品房不同于其他商品之处。

所以,对于商品房标的的认定,不仅指套房,还有包括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等。

二、对于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的认定原则审定实际交付是否符合约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合同系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其中关于商品房的一些特征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的约定,均应被视为对于标的的描述。

(二)规划说明。

由于规划必须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出卖人才能进行施工,而出卖人施工也必须按照规划方案进行。

由于规划方案将决定买受人房屋的朝向、采光、通风,以及公共面积分摊的问题,这些虽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但不可能全部体现,因此,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必须如规划设施。

(三)样板房。

出卖人为促销,常制作样板房以吸引消费者。

但这属于凭样品的买卖。

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而样板房其应担保其他所售房屋与其同样的品质。

一般样板房都进行了装潢,对于装潢是否属样品,这应视出卖人如何处理而定,如出卖人在样板房内或有关附加说明中,明确装潢仅为参观所需,而不属样板之列,则装潢不具有样板效力,若出卖人未予明示,则买受人有权将其视为样板之列,出卖人对买受人取得的房屋应尽相同标准进行装潢。

如何对待样板房的隐蔽瑕疵,购买者的房屋是否也允许有此瑕疵?这里所指隐蔽瑕疵,是指买方尽交易上的注意未能发现的、且非卖方故意不告知的瑕疵。

《合同法》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这样的规定类似于《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3条规定的“适销性品质”,即:(1)合同项下的货物在该行业中可以无异议地通过检验;(2)如果出售的货物是种类物,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在该规格范围内具有平均良好品质;(3)货物应适合于该商品的一般用途;(4)除非允许有差异外,所有货物的每一单位在品种、品质和数量方面都应当相同。

因此对于样板房隐蔽瑕疵,如果买受人购买时并不知晓,买受人所购房屋的质量仍应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处理。

三、各种具体情况下的认定规范(一)关于位置和楼层。

这在各商品房合同中都会有规定。

而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的位置以及楼层均应与约定相符,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如果,出卖人所交付的房屋与约定的不符,这就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今泰学院推荐文档(二)关于房屋朝向、间距:房屋因外面环境不同,可分为景观房和非景观房。

景观房系指凭楼可眺望大海、树林、青山等风景的楼房,这些楼房以风景为卖点,价格较一般非景观房价格要偏高,而这些房屋对朝向、间距的要求非常高。

如果朝向、间距误差直接导致景观效果反差很大,应即视为根本性违约。

而相对于非景观房,即一般景观房而言,朝向、间距问题主要影响通风、采光,但这种影响要小于对于景观房的影响。

现出卖人从考虑采光角度,开发楼盘一般都选择偏南方向,至于违约认定,应根据受朝向改变影响通风、采光程度而定。

对于间距,这将直接影响部分楼层房屋的日照时间,如果购买人所购房屋由于楼房前后造之间间距缩小而导致日照影响,应视为违约,至于违约程度,应根据受影响程度而定。

(三)关于房屋面积。

由于商品房一般都采取预售方案。

签订预售合同,房屋一般都处于建造之中,由于房屋建造允许与规划设计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误差。

合理的误差不能认定为出卖人的过错,所以对于该合理的误差,不能算定为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而要求出卖人对此承担责任。

但对于超出合理误差范围之外的误差,应视为出卖人的过错,出卖人应对超过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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