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6篇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6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零售业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动服务达成以下总集体合同: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的零售店铺从事零售工作。
2. 乙方的工作地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实体店、网上商城等零售平台。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按照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表执行,包括倒班制。
2.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法定休息日进行休息,并享受年假、病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1. 乙方的基本工资按照甲方的薪酬制度执行。
2. 甲方根据乙方的绩效表现和工作成果给予相应的奖金和福利待遇。
3.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设备。
3.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保密义务1. 乙方应对在工作中接触到的甲方商业机密、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在离职后仍然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5篇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5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零售业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全体雇员代表)鉴于甲、乙双方为了维护零售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本总集体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1. 乙方员工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规定的岗位上履行职责。
2. 甲方应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员工的工作岗位和班次。
3. 双方应共同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甲方应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环境。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员工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
3. 乙方员工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年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1. 甲方应按照法律和国家规定,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乙方员工的工资水平。
2.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员工的工资,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
3. 甲方应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员工的工作表现、业绩考核等情况,合理调整工资水平。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 乙方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支付相应的岗位津贴和补贴。
六、劳动纪律和劳动管理1. 乙方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对乙方员工进行管理和教育。
3. 双方应共同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8篇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8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公司名称)乙方(雇员):代表零售业所有雇员鉴于双方均希望规范零售业的劳动条件和员工待遇,现依据德国劳动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总集体合同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零售业雇员的基本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权益、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和谐。
二、工作内容与地点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需求,在指定的零售店铺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2.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陈列、收银、客户服务等。
三、工作时间与休假1. 标准工作时长为每周____小时,不超过法定每周最长工作时间。
2. 休假制度遵循法定规定,包括带薪年假、病假及特殊节假日等。
3. 加班及轮班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内部政策执行。
四、工资待遇1. 基本工资水平根据职位和工作性质确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工资支付周期、方式及增长机制按照公司政策执行,并遵循法律规定。
3. 奖金和津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公司业绩确定。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1. 甲乙双方按照德国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2. 甲方提供员工相应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健康保险、员工培训等。
六、劳动条件与安全保障1. 甲方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工作环境及劳动条件。
2. 乙方享有法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的权利。
3. 甲方负责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七、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1. 乙方应对在工作中获知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 乙方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零售业内从事相关工作,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合同期限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____年。
2. 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或根据双方意愿提前终止。
3. 合同终止应遵守法律规定,并给予对方必要的通知期。
九、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若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新5篇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新5篇篇1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新随着零售业的快速发展,各大零售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机遇。
在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企业需要依靠雇员们的辛勤工作与拼搏精神来取得成功。
为了给零售业雇员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与福利待遇,各零售企业纷纷实行了总集体合同制度。
这种新型的合同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雇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工作效率,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本文将探讨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新,分析其优势与未来发展趋势。
总集体合同制度是一种新型的雇员管理方式,它将所有雇员的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等事项都纳入了一个统一的合同之中。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更加方便地管理雇员,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般来说,总集体合同的签订需要通过雇员和企业双方协商,一旦确定,就会成为雇员们的工作准则。
这种合同制度不仅对雇员有着明显的好处,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
首先,总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提高雇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
在传统的雇佣关系中,雇员们往往很难获得足够的激励,因此他们可能会缺乏动力,工作效率低下。
而通过总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可以向雇员们提供更加稳定与明确的工作条件,让他们感受到企业对他们的尊重与支持,因此他们会更加投入到工作中去,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其次,总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优化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在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中,企业需要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劳动合同,管理成本较高且效率较低。
而通过总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可以将所有雇员的事务都纳入一个统一的合同之中,便于统一管理与监督。
此外,总集体合同制度还可以减少企业与雇员之间的纠纷与冲突,维护企业的声誉与形象。
第三,总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零售市场中,企业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通过实行总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可以为雇员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与工作环境,提高雇员的满意度与忠诚度,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与市场竞争力。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新6篇

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新6篇篇1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全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代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零售业领域的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双方行为,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总集体合同。
一、合同目的与原则本合同旨在规范零售业内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义务,构建长期稳定的劳动合作关系,以实现互利共赢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签订和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雇员的聘用与管理1. 聘用方式: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招聘乙方,并确保公正公平地选拔员工。
2. 岗位职责:乙方应明确岗位职责,按时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3.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甲方应遵守国家工时制度,确保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
4. 培训与发展: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促进乙方职业发展。
三、劳动报酬与福利1. 工资制度:甲方应按照国家的工资制度和行业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2. 工资增长机制:根据企业效益增长和乙方工作表现,甲方应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
3. 福利待遇: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4. 奖金与激励:甲方可设立奖金和激励计划以激励乙方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1. 劳动安全: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乙方在工作场所的安全。
2. 卫生条件:甲方应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
3. 劳动保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五、社会保险与福利1. 社会保险: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 福利待遇:除基本社会保险外,甲方还应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六、劳动合同管理1. 劳动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5篇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5篇篇1一、前言本合同是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的总集体合同,旨在明确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零售业的稳定发展。
二、合同主体1. 雇主:德国萨尔州零售业企业。
2. 雇员:在雇主企业从事零售业务的所有员工。
三、工作内容及职责雇员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陈列、销售、客户服务、收银、库存管理等。
具体职责根据岗位不同而有所差异。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 工作时间:按照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休息休假:雇员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等休假权利。
具体规定参照德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薪资待遇1. 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应符合德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2. 工资调整: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物价水平等因素,定期对工资进行调整。
3. 支付方式: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六、社会保障与福利1. 社会保险:雇主应依法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 福利待遇:雇员享有企业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如年终奖、节日福利、健康保险等。
七、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1. 劳动纪律:雇员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利益。
2. 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雇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雇员进行处罚。
具体奖惩措施参照企业规章制度。
八、职业培训与发展1. 培训计划:企业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提高雇员的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
2. 职业发展:雇员在企业内部有晋升机会,企业为雇员提供职业发展路径。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1. 合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合同终止: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
十、争议解决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零售业雇员合同5篇

零售业雇员合同5篇第1篇示例:零售业雇员合同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零售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良好的雇佣关系,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1.雇员应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履行零售业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陈列、销售、顾客服务、库存管理等工作。
2.雇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公司利益。
3.雇员应积极配合上级安排的工作,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1.工作时间为公司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如需加班,应经过公司批准。
2.雇员应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上级汇报并得到批准。
四、工资福利1.雇员的工资将按照公司规定的薪资标准发放。
2.公司将依法为雇员代缴社会保险。
3.公司将根据雇员的工作表现和业绩情况,进行奖惩激励。
五、保密条款1.雇员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公司商业机密、客户资料等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
2.雇员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六、培训与发展1.公司将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2.公司将根据雇员的个人发展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路径。
七、责任和违约1.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有权根据雇员的工作表现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和评定,并视情况进行奖惩。
八、解决纠纷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九、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到期后如需要续约,应提前协商确定。
2.雇员在签字之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合同的内容,如有疑问,可向公司相关部门申请解释。
特此确认,雇员: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零售业雇员合同内容,雇主和雇员应共同遵守并履行。
希望双方能够在合作过程中相互尊重、互相理解,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3篇

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3篇篇1一、前言本集体合同旨在规范德国萨尔州零售业雇员的劳动关系,保障雇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与雇员的共同发展。
本合同依据德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零售业实际情况,经雇主与雇员代表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零售业雇员的招聘、培训、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休假、解雇等方面的规定,为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环境。
三、合同主体1. 雇主:XX零售有限公司2. 雇员:零售业员工四、合同条款1. 招聘与培训(1)雇主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员工,不得歧视任何符合岗位要求的应聘者。
(2)雇主应提供必要的岗前培训,确保新员工掌握岗位所需技能。
(3)雇主应定期为员工提供在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
2. 工资与福利(1)工资标准:按照公司规定的薪资标准执行。
(2)支付方式:每月按时支付工资。
(3)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3. 工作时间与休假(1)工作时间:按照标准工时制执行,每周工作不超过XX小时。
(2)休假: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等休假权利。
具体请假制度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3)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4. 解雇与终止合同(1)解雇原因:员工因严重违纪、失职等行为,公司可依法解雇。
(2)解雇程序:解雇员工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合同终止:双方均有权在合同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5. 保密义务(1)雇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资料、商业计划等敏感信息。
(2)雇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仍需履行保密义务。
6. 争议解决(1)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2)协商无果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合同效力与修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德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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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业雇员之总集体合同甲方:萨尔州零售商州联合会(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址:萨尔布吕肯)与乙方:萨尔州贸易、银行与保险工会(地址:萨尔布吕肯),德国职员工会莱茵兰--法尔茨--萨尔州分会(地址:美茵茨)签订如下总集体合同:第一条适用范围本集体合同:1.空间范围上:适用于萨尔州。
2.物的范围上:适用于所有零售企业,包括总部不在萨尔州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3.人的范围上:适用所有雇员包括受培训人。
第二条雇佣和试用期1.雇佣应予以书面证明。
雇佣证明中应说明雇员薪金或工资级别、报酬额和组成成分,以及双方协商的解雇期限。
2.雇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个月。
试用期为3个月时,解雇期限至少为3个月并至当月底。
劳动关系如在约定的试用期后没有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工商业雇员试用期间劳动关系的解雇期限为3周。
3.如雇主在雇佣前明确要求雇员面试,则应补偿其必要的旅费和滞留费。
4.在雇佣雇员后,与求职书附在一起的有关证明原件应予以退还给雇员本人。
第三条短工1.雇员在其劳动合同约定的周工作时间短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劳动时间的情况下称为短工雇员。
2.签订短工劳动合同的短工雇员不能被排除在集体合同的给付规定之外。
如没有较为优惠的协议,他们有权领取按其平均周工作时间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周工作时间的比例计算得出的各项给付。
3.短工雇员的工作时间的开始、结束及有关情况,在设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应通过企业协议;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企业,通过雇员与雇主个人协议作出规定。
4.每周工作时间应至少为20小时,每日至少4小时。
如已与企业协商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则将此每周工作时间分摊在每周内最多5天之中。
如劳动组织方面具有重要原因或雇员愿意时,可以偏离上款规定而作出协议。
《企业组织法》第87条不受此影响。
5.1991年1月1日起,可以根据38.5小时降为37.5小时的比例关系,相应缩短短工雇员以前同雇主协商的固定周工作时间。
短工雇员同意缩短周工作时间或同意对劳动合同作适当修改时,方可根据38.5与37.5的比例缩减周工作时间。
不能违反雇员之初衷降低其周工作时间,而致使其不享有法定失业保险义务。
6.在配备非短工的岗位人员时,如不损害企业利益,雇主应首先考虑安排企业内愿意接受非短工工作且有能力的短工雇员。
第四条临时工1.临时工是指在雇佣时申明只是暂时性雇佣且其劳动关系最长3个月后应予以终止的雇员。
如3个月后劳动关系仍未终止,则它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在计算3个月的时间时,不考虑雇佣暂时中止的情况,但中止时间加起来总共不应超过1个月。
如在6个月之内雇佣临时工达4个月以上,则其劳动关系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
2.在雇佣临时工的第一个月内任何一日均可提出解雇要求。
如雇佣临时工持续1个月,没有间断,且事先没有商定雇佣期限,则应在解除雇佣关系前一星期通知该临时工。
第五条受培训人(学徒)1.有关培训关系适用职业教育法的有关条款。
2.支付培训津贴时应至少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数额为基穿3.根据培训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及无资格参加考试者之申请,可以将培训关系延长至下一次复考,但最多延长1年。
以上也同样适用于出于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结业考试的学徒。
第六条职业学校时间为履行法定的职业学校的教育义务,应保证受培训人上职业学校所必需的时间。
职业学校听课时间应算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劳动时间及休息1.不包括休息时间的常规周工作时间为38.5小时,1991年1月1日起为37.5小时。
有关法律规定同样适用。
2.下列情况下可以通过企业协议,如企业无企业委员会,则通过劳动合同作出与第1款相偏离的规定:a.已事先协商好连续休息时间制(如流动休息制度或固定周休息日)。
这种情况下38.5小时周工作时间,1991年1月1日后37.5小时周工作时间在一个日历年中应以平均数达到。
b.在采用不进行年工作时间调整的劳动时间制度的情况下,由于周工作时间降到38.5小时,1991年1月1日起降到37.5小时后产生的休息时间已合并在一起,并以每6个星期或一个季度为间隔段事先予以调整。
1986年1月1日将劳动时间缩减到38.5小时,根据a和b所采取的调整须导致至少为1.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1991年1月1日起将劳动时间缩减为37.5小时,调整措施须再次导致至少1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二次调整总共应导致不少于2.5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3.工作时有一半以上时间是等待工作的雇员,如汽车司机、门卫、勤杂工,如本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宜延长工作时间,则在企业委员会同意下,可将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到46小时,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9.5小时。
4.缩减周劳动时间时不得延长或新增加工作中途的休息时间。
5.法定节日视为已完成工作的工作时间。
6.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每天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15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7.收尾性操作、结帐及其它必要的结尾工作可以滞留必要的人员予以完成。
这种情况下如延长劳动时间只在有特殊理由时才能被允许,并将之计入加班时间。
8.在基本《企业组织法》第87条所进行的协商范围内,应考虑晚上雇员工作产生的福利要求及特殊困难。
如不能协商一致,则由企业内调解处作出决定。
对于雇员提出不愿意从事18:30以后的工作理由,雇主及企业委员会应认真审查、考虑。
如雇员由于个人紧急原因不能在星期四晚上18:30后上班,则应予以准假。
9.雇员不能在连续两个星期四的晚上上18:30以后的班。
有适当理由时一年可以增加一次星期四18:30以后的班。
其中要扣除4个星期四。
这不包括第7款所列的工作。
雇员同意时可以在单个情况下作出偏离于第1、2句的规定,并应通知企业委员会。
10.星期四上班在18:30仍需工作的雇员,当日的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个半小时,除非在其他工作日(星期六除外),企业通常工作时间也同样超过8个半小时。
11.星期四晚上18:30以后仍然工作的雇员获55%的补贴。
这种晚班开业补贴可以在同一星期以休息时间补偿。
根据可能和雇员的要求,结合企业惯常的休息时间制度应给予这种休息时间(参见2款)。
这点上可以与确定的企业工作时间规定有所偏离。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另外一种补偿方式。
第八条加班时间1.加班时间是指第七条第1、2款规定以外的所支付的劳动时间。
2.加班应尽量予以避免,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允许加班。
如加班非个别特殊情况,则须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确定是否有必要加班。
3.加班小时应以月收入的1/167,自1991年1月1日起1/163,以及25%的补贴(这种补贴从当周工作时间的第41小时后才开始计算,1991年1月以后则为37.5小时)。
也可以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进行补偿。
4.其工作时间依第七条第3款调整的雇员,在周工作时间的第47小时后方可领取加班补贴。
第九条夜班、星期日及节日班1.如企业经营活动需要,法律允许,可以由企业领导在企业委员会的参与决定下安排夜班、星期日班及节日班。
此类加班报酬每小时应为月报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以后为月报酬的1/163以及有关补贴。
也可根据雇员的要求连同补贴以休息时间补偿。
如对同一工作时间有多种补贴供选择,则应支付最高的一项补贴。
夜班自20点至6点50%星期日班自0点至24点50%节日班自0点至24点100%如节日覆盖某一工作日,则另外支付其法定报酬。
2.以上规定不适用于一般看守工作。
3.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4条,星期日开业工作的雇员除了领取第1款规定的报酬外,也应根据《商店打烊法》第17条第3款给予其休息时间。
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偏离本条款规定。
对于每一个这样的星期日,可给予雇员此星期日后下一个星期内除星期六以外的其他一整个工作日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工资级别、报酬计算、报酬支付1.有关薪金、工资级别以及报酬数额由特别的集体合同予以规定。
2.根据雇员实际从事的工种将其列入相应工资级别。
如一雇员长期同时从事多种工资级别不同的工种,则依据工作时间上居多的工种确定工资级别;如不能确定工作时间居多的工种,则将其工资列为较高的工资级别。
3.如某一雇员替代别人从事4个星期以上,且工资级别较高的工作,则应支付其替代期间的协调报酬,数额为两工资级别之差。
4.曾受过商业的或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职业培训的职员计算职业工龄时,不受其以前从事工种所在的经济部分的限制。
2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一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3年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通过后,方能提出第二职业年中的薪金要求。
5.在培训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至结业考试通过期间支付薪金级别ⅰ或工资级别ⅱ的报酬。
6.没有通过职业培训结业考试的职员的薪金,依据有关薪金集体合同而定。
7.计算职业工龄时,劳动关系中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不予以考虑。
如能证明因转业培训而中断了工作,则这一期间也应计算在职业工龄之内。
8.职业培训结束后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的时间也应计入职业工龄。
如女职员因分娩中断其工作则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月。
9.根据集体合同产生应予提高报酬的情况时,在产生该情况的当月第一日开始提高报酬。
10.雇员收入改变时,须交付雇员一份有关薪金或工资级别、收入构成及应扣除的各类款项的书面证明。
11.计算每小时劳动报酬时以月报酬的1/167,1991年1月1日起,以1/163为基穿12.年满55周岁且在企业连续工龄为20年以上的雇员,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引起工作能力降低,通过更正性解雇(注:雇主与雇员约定先解除,然后以一待遇较差的前提重新雇佣)被列入集体合同规定的较低的工资级别时,可在24个月内领取相当于原来工种和现在工种的薪金或工资级别差的协调数额作为报酬保险金。
集体合同规定以外的补贴不属此协调报酬额。
如雇员能申请法定养老保险规定的年老金或预支年老金,或因为丧失就业或职业能力可申请养老金,或能对造成损害(指就业或职业能力的丧失)的第三者提出要求,且此申请、要求已被满足,上述规定则不适用。
如雇员因为就业能力的降低从其它地方可以领取补偿,则他有义务向雇主报告这一补偿及其变动情况。
这些补偿应计入协调报酬额之中,在此种情况下雇员应首先申请其他地方的补偿。
13.如雇员领取不同形式的报酬(固定工资、回扣、计件或类似奖金除外),则每月固定工资应至少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月薪金或工资相适应。
回扣不能列入月固定工资。
其细则由企业协议,在无企业委员会的企业由单个劳动合同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工龄1.所有在同一企业从事职业和工作的年份均计为企业工龄,但工作中断2年以前的就业时间不算在内。
由于雇员的原因导致无解雇期限的解雇不适用以上规定。
2.因为服兵役或替代民事役、监禁、拘留而中断工作,则此期间也算为企业工龄。
女雇员因分娩而须中断工作同样适用以上规定,但最长为15个月。
第十二条第二职业雇员从事其他的持续性工作须征得雇主的同意,如从事这一第二职业不影响原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支付,原雇主应予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