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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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1. 《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得像爱护宝贝一样保护员工的安全呀!就好比你开车得时刻注意路况,稍有疏忽就可能出大问题。

咱企业要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备,不能让员工身处危险之中,对吧?比如像定期检查那些机器啥的。

2. 企业得把安全培训当个大事儿来抓呀!这就跟学生上课学习知识一样重要。

没有足够的安全知识,员工咋能知道怎么保护自己呢?像安排专门的培训课程、演练这些都不能少哇!3. 企业要舍得在安全方面花钱呀,这可不是浪费!这就和你给爱车保养一个道理,不保养说不定哪天就抛锚了。

购买高质量的安全防护用品,这钱花得值!比如说给高空作业的员工配备牢固的安全带。

4. 安全生产的制度可不是摆着看的呀,企业得严格执行啊!就像军队里的纪律,不遵守能行么?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可不能心慈手软呢!比如发现有员工没按规定操作机器,就得及时纠正。

5. 企业的负责人得对安全上心呐,不能当甩手掌柜!这好比船长要对整艘船负责一样。

要经常去现场看看,了解实际情况,可不能光坐在办公室里呀!就像亲自去检查那些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6. 安全隐患得及时发现和消除哇,这多重要啊!就像身体里的小毛病,不及时治可能就变成大毛病了。

组织定期的隐患排查,不能马虎!比如发现仓库的消防通道被堵住了,赶紧清理。

7. 出了安全事故企业可不能逃避责任呀!得勇敢面对,解决问题。

这就跟你犯了错得承认并改正一样。

积极处理事故,安抚员工,该赔偿就赔偿,不能推脱!想想如果企业逃避责任,那员工得多心寒呐!8. 企业要和员工一起重视安全呀,不能光企业努力,员工也要有安全意识!这就像是拔河,得两边一起使劲。

多听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是不是安全措施还有啥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开个座谈会啥的。

9. 企业得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呐,不能原地踏步!这就像手机系统得不断升级一样。

随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调整管理方法,让安全工作越来越到位!不然怎么适应变化呢?我的观点结论:企业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法》中至关重要,企业必须认真履行这些责任,把员工的安全真正放在心上,积极行动起来,才能确保生产的安全稳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背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二、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员工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注册成立的企业,包括生产、经营、服务等各类企业形式。

四、主要内容1. 安全生产目标的确定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确保目标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安全生产目标应具有可量化性和可评估性,以便企业能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持续改进。

2. 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负最终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运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2)各级管理人员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员工安全生产合规。

(3)员工也要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行为负责,遵守相关规章制度,配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3. 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机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与协调工作。

(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事故和灾害。

4. 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识别与评估、应急处置等。

5. 安全设施与设备保障企业应购买适用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并要加强对设施与设备的维护与检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6.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预防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加以消除或降低。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1. 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2.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与监督,强化责任追究。

4. 劳动者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 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也应当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权力、义务和追责机制,确保责任的明晰性。

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组织与开展: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 隐患排查与整改: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工安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保障工安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5.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保护现场、保障人员安全。

6. 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与上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信息。

7. 监督检查与安全风险防控: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防控各类安全风险。

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路径1. 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确保责任的全面覆盖。

2. 不断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环境安全。

4. 加强监督检查与督导: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的十八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的十八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十八项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一: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日常管理,建章立制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资金投入,满足要求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机构人员,按标配备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教育培训,全员合格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安全生产一直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中,企业负责人具有明确的主体责任,必须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责任以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稳定进行。

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具有重要的职责,下面将详细介绍在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有哪些。

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责任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法中被要求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的思想观念,并将这种观念融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

他们需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宣传计划,并确保员工具有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安全生产规划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包括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和预案等。

他们需要指导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并确保相关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安全生产组织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负责人员的职责,并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能。

他们需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和培训,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4.安全生产检查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档案。

他们需要确保所有的安全设备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对设备的维护保养进行跟踪监督。

5.事故应急处置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指导并协助组织事故应急演练,确保企业所有员工都清楚应急处置流程。

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他们需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管理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所有的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他们需要对企业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改进,及时消除安全风险。

企业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法中的主体责任包括上述几个方面,通过落实这些责任,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和企业财产的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不仅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新《安全生产法》中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中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中企业18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18个方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

1、安全条件,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臵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日常管理,建章立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资金投入,满足要求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4、机构人员,按标配备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

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

5、教育培训,全员合格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

新安法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并特别增加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的规定。

6、安全设施,同时到位安全设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臵(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为防止建设项目在建成之初就存在先天性设计性安全隐患,新安法第二十八条设立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

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

为此,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

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责任和全面负责的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时,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科学监督、科学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应该遵循四个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层层细化责任、倒排工期、健全考核机制。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含义和内容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含义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所有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首要责任和全面负责的责任。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包括:(一)确立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三)组织、实施、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四)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五)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六)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七)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八)做好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九)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

第三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落实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落实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确立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方针和目标,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普及,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二、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确保全体员工知晓并遵守。

三、组织、实施、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四、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安全要求,以及对岗位安全责任的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各级岗位的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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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

为此,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

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8.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9.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

二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三是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10.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

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

(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

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

(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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