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双七条规定
安全红线二十条及双七条规定

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规定(试行)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第五条:人为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设施;第六条:防突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到位;第七条:非检查人员擅自进入有“禁止入内”警示标志范围;第八条:掘进工作面误揭煤层;第九条: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第十条: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第十一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第十二条:电器设备严重失爆或甩保护使用;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规定;第十四条:违章放炮;第十五条:独头巷道修复分两段以上同时作业;第十六条:锚杆(锚索)锯短使用;第十七条:安检员、瓦检员班中脱岗或不在现场交接班;第十八条:发生事故及发生险情不按规定及时汇报或采取措施;第十九条:违规打钻造成钻孔着火;第二十条: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配备安检员、瓦检员;盘江股份公司“安全红线二十条”执行说明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第二条:“一通三防”方面弄虚作假;指下列情形之一:隐瞒瓦斯超限情况;擅自修改监控数据,擅自中断数据传送;人为调整监测监控数据造成数据失真;编造钻孔断气;与其参数测定效果、检验数据不真实;消突评价报告作假的。
第三条:违规排放瓦斯;下列情形之一:一风吹排放瓦斯造成第一风流交汇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排放瓦斯区域不停电;排放瓦斯不安规定撤人设岗;瓦斯浓度超过3%强行排放瓦斯的(非救护队排放瓦斯)。
第四条: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或擅自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断电值、断电范围不符合规程所规定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内容

《安全生产法》修改之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将第八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八条、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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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是规范煤矿用工制度,强化矿工安全培训。
• 要认真分析吸取一些煤矿事故所暴露出的深刻教 训,与相关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外来工、外包 工的用工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矿工技能素 质,严禁新招工人不培训或虽经培训但未掌握基 本防范技能就下井。
• 改进用工制度要攻坚。放下锄头就入矿、招来人
风系统 可靠,
2.严格落实各项通风管理措施,强化通风设备、设施管理
严禁无 ,确保通风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
风、微
风、循
环风冒 3.强化监督,坚决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行为
险作业 的出现,一经出现立即停产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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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做到瓦 斯抽采达标 ,防突措施 到位,监控 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 即撤人,严 禁违规作业 。
7.对“五证一照”进行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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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确保“五证一照”合法有效,依法组织生产。
二、必须 1.合理设计、优化采场布局,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在批准
区域正
规开采 2.杜绝巷道式采煤。
,严禁
超层越
界或者
巷道式 采煤、
3.严格按措施规定施工,坚决杜绝空顶作业。
空顶作
业。
三、必须 确保通
1.优化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抓的是系统性、源头性问题,要求的是
强基治本、重在预防,目标任务是“三个 继续下降”。七条重大举措,细细掂量, 都非易事,也唯有不易,才须发攻坚之力 。
• 非难而勿须攻坚,攻坚排深之力而后可。
七大攻坚举措9
矿工的七项安全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2021版《安全生产法》解读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 二款修改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 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 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 急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 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 加一款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 安全生产
增加违法条款
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 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三 款、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 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 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 可 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PPT课件

VS
详细描述
这一制度要求对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的安全 管理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 执行。通过现场管理和监督,可以及时发 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降低事故发 生的风险。
第五条: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总结词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的重要保障。
详细描述
这一制度要求对所有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安全性能。通过 检查和维修,可以及时发现和修复设备设施 存在的问题,避免因设备故障导致的事故发 生。
PART 06
结论与展望
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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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双七条”内容概述
总结了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的主要内容,包括七大安全
风险和七项安全保障措施。
实施效果
评估了“双七条”在煤矿安全生产 中的实施效果,包括降低事故发生 率、提高生产效率等方面的成果。
存在问题与不足
指出了“双七条”在实施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部分措施 执行不力、监管力度不够等。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 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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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ORTING
目录
• 引言 •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概述 •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解读 •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的实施与监督 •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的实践案例与效果
分析 • 结论与展望
PART 01
引言
详细描述
这一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 案并进行演练。通过应急救援管理,可以及时应对和 处理各类突发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还可以提高矿工的应急意识和自 救互救能力,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PART 04
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口诀

安全生产法七项职责口诀
1.明确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做到安全生产抓头、抓串、抓长。
2.风险评估
每个企业都要对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与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3.标准落实
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切实执行。
4.培训教育
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应对各类安全事件。
5.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
6.事故处置
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组织事故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信息报告
企业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和事故情况,做到信息及时公开、报告及时透明。
结语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执行对企业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只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稳定发展。
企业要牢记“人身安全无小事,事
故预防靠大家”的口诀,将安全意识贯穿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为实现安全生产、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煤矿安全双十条 双七全版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历史
Ⅳ
2020年11月25日 ,李克强总理召开 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完善失信约束 制度、健全社会信 用体系的措施,为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提供支撑;通 过《安全生产法( 修正草案)》。
Ⅴ
2021年6月8日 , 《安全生产法(修 正草案)》提请会 议审议,草案明确 了平台经济等新兴 行业、领域的安全 生产责任,加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 安全。
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历史
Ⅰ
2002年6月29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2002年11月1 日实施。
Ⅱ
2009年8月27日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2009 年8月27日实施。
Ⅲ
2014年8月31日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2014 年12月1日实施。
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 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解读(添加释义)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九 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发生事故应及时救治人员 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确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 同的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注安历年必考点:安全生产法7大考点
01、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02、基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仅有监督和建议权)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接受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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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