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医学继续教育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学继续教育应以提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医学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度,学分作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学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医学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学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医学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医学继续教育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医学继续教育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本机构医学继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医学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活动;(三)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四)负责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五)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医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
第三章医学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第九条医学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一)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培训;(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三)医学伦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政策培训;(四)针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实际工作问题的培训。
第十条医学继续教育形式包括:(一)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教育项目;(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培训和学术交流;(三)远程医学教育和网络教学;(四)学术会议、研讨会、讲座和实践活动;(五)其他符合医学继续教育要求的培训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

转发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文件的通知
红卫科教发【2013】231号
继续医学教 育的对象
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 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扩大到初级职称卫生
技术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卫生技术人员、乡村医生。 参加临床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的初级人员,分别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定进行。 乡村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按照《进一 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 要求开展。
副高级及以上 卫生技术人员 护理、 公共 卫生 类专 业人 员的 学分 具体 要求
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分 项目学分不低于20分,I类学分不低 于10分,II类学分10分 I、II类学分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 自管学分5分,其中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所有卫生技术人员每年 学分数不低于15分
项目学分不低于12分, 可通过远程学习获得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 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 定的教材、杂志、音 像、光盘等形式的继 续医学教育自学资料, 学习后经考核合栺, 按委员会规定的学分 标准授予学分。
在经认可的刊物(包 括增刊)上发表论著 和综述,发表当年按 一下类别计算学分。
期刊类别
国际学术刊物 具有国际标准刊物 (ISSN)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 (CN)的刊物 省级学术刊物 地市级学术刊物 内部刊物
II类 学分
自管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综述)、出版医学 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 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 教育活动授予自管学分。
自管学分授予标准
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 有关知识,应先定出 自学计划,经本科室 领导同意后执行。 完成自学计划,写出 综述幵在科室交流, 每2000字授予1学分。 每年最多不超过3学 分。
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审定合格标准指标体系

云南省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审定合格标准指标体系Ⅰ—1 教学条件Ⅱ—1 医院等级Ⅲ—1 医院等级
Ⅲ—2 临床主要科室设置
Ⅱ—2 师资队伍*Ⅲ—3 学历与技术职称
*Ⅲ—4 带教教师任职与理论课教师稳定情况
Ⅱ—3 教学设施*Ⅲ—5 教学用房
Ⅲ—6 图书阅览
*Ⅲ—7 住宿条件及文体活动设施
Ⅱ—4 教学设备Ⅲ—8 教学设备
Ⅱ—5 经费投入Ⅲ—9 教学经费投入及教学人员津贴
Ⅰ—2 教学管理Ⅱ—6 组织建设Ⅲ—10 医院教学规划
Ⅲ—11 医院领导班子
Ⅲ—12 教学管理机构、岗位职责与考核
*Ⅲ—13 教研室设置与职责
Ⅱ—7 教学建设Ⅲ—14 教学文件
*Ⅲ—15 教学管理制度
Ⅲ—16 教学改革与研究
Ⅰ—3 教学实施Ⅱ—8 理论教学*Ⅲ—17 备课、教案和讲稿
*Ⅲ—18 教学效果
Ⅱ—9 临床见习Ⅲ—19 教学病例收集
Ⅲ—20 带教教师与学生比
*Ⅲ—21 检查考核
Ⅱ—10 毕业实习*Ⅲ—22 职业道德教育
*Ⅲ—23 医疗文书修改
*Ⅲ—24 临床操作指导
Ⅲ—25 病例讨论
Ⅲ—26 专题讲座
*Ⅲ—27 教学查房
*Ⅲ—28 考核与鉴定Ⅰ—4 质量监控Ⅱ—11 质量监控Ⅲ—29 制度、实施和效果
Ⅰ—5 教学成果Ⅱ—12 教学成果Ⅲ—30 教学研究和改革成果
注:有*号者为核心指标。
卫生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人事部文件卫科教发[2000]477号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人事局,部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学术团体:1991年卫生部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目前,我国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已基本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已在全国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全行业管理,使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生部人事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办公厅二OO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印发校对:敬蜀青附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依据《教育法、《执业医师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继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
最新《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办法,并明确医疗机构应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登记与校验▪第三章执业▪第四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护理院(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医疗资源,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和扶持政策,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同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防处置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工商、审计、质监、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精编文档).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学分分为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大类。
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一)项目学分项目学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I类学分和II 类学分。
1.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特批项目;滇沪合作协议中经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上海市级项目;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卫生部或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4)三年制规范化培训、学历教育、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医疗队、卫生支农和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等。
2.II类学分(1)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2)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云南省医学会、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云南省预防医学会、云南省口腔学会、云南省护理学会、云南省医院协会、云南省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向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卫生
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昆卫科教[2013]16号【发布部门】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粮食局【发布日期】2013.05.17【实施日期】2013.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卫科教〔2013〕16号)各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个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昆明学院医学院、局属各单位、市级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为继续推进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并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统计报告与评估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卫生行业的特点,市卫生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卫生局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5月17日附件昆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续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促进昆明市继续医学教育可持续性发展,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试行)》(云卫科教发【2013】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标准一览表
说明:1.基层机构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总学分包括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类,且不可互相替代。
项
目学分中,I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
3.II类学分中省级社团自办项目为云南省医学会、预防医学会、
口腔学会、护理学分、医院管理协会、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
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并向云南省继续
教委办公室备案的项目。
说明:1.基层机构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总学分包括项目学分和自管学分两类,且不可互相替代。
项
目学分中,I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
3.II类学分中省级社团自办项目为云南省医学会、预防医学会、
口腔学会、护理学分、医院管理协会、医师协会等省级学术
团体举办的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并向云南省继续
教委办公室备案的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云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3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卫生厅,为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以及我省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后有关职能变动的实际情况,对卫生厅的主要职能作以下调整:(一)划入职能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入省卫生厅。
(二)划出职能1.将药政、药检职能划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管理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职能1.加强全省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职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执法的原则,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的职能。
(四)转变职能将卫生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国家级
项目学分 I类 省级 远程 ≤5 ≤5 小计 12 10 10 ≤5 10 10 5 10 10 10 10 10 10 10 15 12 10
州市 级
Ⅱ类 远程 0 0 10 0 小计 8 10 10 10 10 10 10 10 15 12 10
自管 学分
高级 省级 机构 中级 初级 高级 州市级 中级 初级 高级 县级 中级 初级
乡镇、社区
25 25 25 25 25 20 25 25 20 15 10
≥5 ≥10
≥7 ≥5 ≥10 ≥5 ≥10 ≥5 ≥10 ≥10
8 10
5 5 5 5 5 5 5 5 5 3
不要求 不要求 不要求
基层
乡村医生
注:1.项目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Ⅰ类学分可以代替Ⅱ类学分,但不能代替自管学分; 2.请各位医务人员在申请学分时注意,表格中的学分除特殊限制外,其余学分为最低学分要求。 3.被列为推广项目的远程教育项目学分不在限定范围内。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2013版)
临床、检验、放射等类 护理、公卫类
单位 级别职称 级别总学 分国家级
项目学分 I类 省级 5 远程 ≤5 ≤5 10 ≥10 5 5 5 10 不要求 不要求 不要求 ≤10 ≤5 ≤10 Ⅱ类 小计 州市级 远程 15 15 10 15 15 5 15 10 5 5 10 5 10 15 12 10 5 5 10 0 0 0 小计 5 5 10 5 5 10 5 10 15 12 10 5 5 5 5 5 5 5 5 5 3 自管 学分
临床检验放射等类护理公卫类项目学分项目学分国家级省级远程小计州市级远程小计国家级省级远程小计州市级远程小计高级25中级25101010初级251010101010101010州市级高级25101010中级25101510101010初级2010101010县级高级25101510101010中级251010101010101010初级20不要求1515不要求1515基层乡镇社区15不要求1212不要求1212乡村医生10不要求1010不要求1010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2013版单位级别职称级别省级机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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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质量,进一步推动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开展,特制定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认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三级学科(无三级学科的可以以二级学科申报,护理须具备五个条件中的四个条件),可申请作为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1、云南省卫生厅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单位内设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室或重点学科、或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点。
2、近三年内获得过至少一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
3、申报时承担着至少二项厅级及其以上级别的课题。
4、连续三年举办过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一项。
5、有专人负责基地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具备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需有至少一名在职正高职称和二名在职副高职称)和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条件。
二、申请、审批程序
1、拟申请成为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的单位,应填写《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逐级申报推荐,由云南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批准公布。
2、申报时间:每年一次,于每年的九月份申报。
三、基地职责
1、开展面向全省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应侧重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
2、负责本部门继续医学教育的教学管理,按时制订年度培训计划、教学计划,编写教材,管理好教学档案。
3、按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组织培训。
4、根据学科专业和相关业务,可通过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班。
5、每年12月底前,将基地工作总结和本年度举办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等材料经主管部门上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四、管理
1、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必须认真地履行基地职责,
举办符合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的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必须提前填写下一年度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由所在单位上报主管部门,于9月底前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由卫生厅统一审批公布或推荐上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4、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严格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授予项目学分。
5、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实行滚动式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
每年需举办至少一项省级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三年必须举办一项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凡不能履行基地职责,不能保证教学质量,或违反有关规定者,经有关专家评估,取消基地资格。
五、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