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关系紧密的两方面法规,它们的出现都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劳动法劳动法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我国劳动法的初稿于1991年提出时,从那时起,它通过多次修订、完善工人宪章、个体劳动者权益保障法等政策法规的完善,劳动权利的保障在法律意义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一)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一系列的权利,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休假、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权益。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虐待、辱骂、侮辱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也有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规定。
这些权利的确立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具体的保障,让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矛盾时得到有效的维权和保护。
(二)规范劳动关系劳动法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关的指引,规范其在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保等方面的行为。
它也借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通过对纠纷的解决,来规范劳动关系、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率。
二、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指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法,旨在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保障和支持,并且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法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医疗卫生法等。
该法所涵盖的保障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工伤保险等。
(一)社会保障法保障公民的基本福利社会保障法赋予了劳动者一些基本福利,例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
劳动者在失去工作或因年龄限制无法参与劳动时,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法获取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防止重大风险的带来的社会影响社会保障法也规定了在面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时,社会可以通过共同的资金来进行面向社会的救助。
例如,新冠疫情期间,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承担医疗费、防疫物资、疫情捐赠、社保降费等多种方式,为解决群众生产和生活面临的风险问题提供帮助。
综上所述,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核心的法律法规,它们的出现促进了劳动者和公民的基本权益获得保护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资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七章劳动保障监察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九章纠纷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基本劳动制度,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第六条法律对公民的劳动标准的保护和监督应当适应和引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国家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全体劳动者健康地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劳动者。
第十条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秩序,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党的工作部门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变相地对劳动者实施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享有的权益,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有补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剥夺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者享有从业资格,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从事劳动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调整劳动用工的措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说明,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大纲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 l a w23002.课程名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3.课程英文名称:Labour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Law4.课程性质:专业选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本科7.总学时:54学时(其中实训8学时)8.学分:3二、课程概述本课程由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部分组成,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权、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律责任、劳动执法、劳动争议处理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与范围、功能与类型、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等。
要求学生掌握该领域的基本原理与制度,并能解决相关实际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教学内容与要求上篇劳动法第一章劳动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主要内容是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内容是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本章难点为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雇用关系的区别,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讲授学时:3实验(实训学时):0主要教学内容:一、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劳动法的概念2. 劳动关系3.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二、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1. 劳动法的地位2. 劳动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探讨3. 劳动法的作用三、劳动法的形式、体系和适用范围1. 劳动法的形式2. 劳动法的体系和适用范围3. 劳动法的基本内容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主要是中外劳动法、国际劳动法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动态。
重点和难点: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影响讲授学时:2实验(实训学时):0主要教学内容:一、劳动法的起源1. 劳动法产生前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2. 劳动法的产生及其社会基础二、外国劳动立法简况1. 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2.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1. 旧中国的劳动立法2. 新中国的劳动立法四、国际劳动立法1.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2. 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3. 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原则与内容第三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讲述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是劳动法价值与具体制度间的桥梁。
第八章 劳动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原则上,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例外:因为劳动者的过错[39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 (2)原则上,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例外:如果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38条],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四、集体合同
(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件

第二,用人单位应以劳动为尺度,按照劳 动的数量和质量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和种族, 等量劳动(包括数量、质量与贡献)应当取得等 量报酬。
在我国分配制度中,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 则,应当注意做到:①要体现奖勤罚懒、奖优 罚劣;②要体现多劳多得、鼓励多作贡献;③ 要体现效益分配优先兼顾公平;④要体现脑力 劳动与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的 差别。
第三,它必须在指导劳动立法和约束劳动执法中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认依据: 首先是宪法;
其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我国将长期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对劳 动法的基本要求为依据;
最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还应以对劳动者倾 斜保护理论为依据。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相结合的原则
封建主
② 农民
人身 依附
雇主
④
雇工
契约 关系 私法
① 奴隶主
奴隶
② 封建主
人身 所有 农民
④ 雇主
人身
契约
依附 雇工
关系
③ 劳工法规:规定工时下限 工资上限 强化剥削
三、18世纪末19世纪初
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学徒健康 与道德法》,标志着人类历史上劳动 法的起源。此后,以英国为首,新兴 的资产阶级国家开始大量颁布以保护 劳工利益为宗旨的调整工厂劳动关系 的法律。
3.通过实行按劳分配和其他激励制度,充分调 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4.通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并要求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此文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的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救助第八章社会福利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满足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经济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第四条工人、职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条国家应当维护和发展公共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障事业。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向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条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享有权利,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全民参保。
第九条凡在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并随经济和物价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失业服务机构登记,参加职业介绍和求职培训,按时申请并参加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一节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公民对国家的第一需要是基本生活的安全保障,公民应有的最基本权利是劳动权和基本生活保障权。
劳动权和保障权属于社会法范畴。
一、公民与劳动(一)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劳动产生劳动力,劳动力即人的劳动能力。
它具有如下明显特征并引起相应的社会问题:(1)劳动力与劳动者不可分割。
(2)劳动力是生产要素。
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力是特殊商品。
(三)劳动者1.劳动者的定义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相应义务,具体内容包括:(1)国家的义务和责任。
国家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义务和责任,其具体内容包括: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公民的劳动义务和责任。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光荣职责,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四)劳动权1.公民劳动权的定义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
公民劳动权即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就业权,即获得职、业培训、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和社会福利的权利;结社权,即建立、加入和退出劳动者组织的权利;参与权,即参与企业管理和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
2.公民劳动权的意义劳动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石。
公民劳动权及公民劳动义务和劳动权利的统一。
具体内容如下:1.就业权2.结社权3.参与权.学习和研究公民劳动权的现实意义在于,将就业问题提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一个全局性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净化法制环境,明确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在任何时期和任何条件下都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件
双方未约定工作终止日期,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合同 一直有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定合同期限,任务完成合同即终 止。
集体合同
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关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 等事项的协议。
试用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新员工签订的,用于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 求的短期合同。
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01
02
03
用人单位违约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 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 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劳动者违约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合 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Part
0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工资法
工资法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特点
仲裁具有专业性、保密性和裁决的强制执行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调解与仲裁的关系
调解和仲裁是两种相互补充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进行处理。在仲裁过程中,调解也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通过调解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 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争议。
THANKS
医疗保险的管理与运营
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待遇水平根据不 同地区和保险种类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 ,缴费越高,待遇越好。
医疗保险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运 营,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和公平性。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概 述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 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 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 复的权利。
中国劳动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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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保护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具有适应女性特殊生理和心理需要的特性。 第二,具有保护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双重特征。 第三,具有区别与男职工的特殊保护特性。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
(一)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调动其劳动积极性 (二)保障民族优秀身体素质的延续和提高 (三)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 (四)保障女职工在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
劳动安全卫生也称为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 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卫生技术规程、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特殊保护等。
(二)劳动安全卫生的特征
1.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 2.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目的是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 环境。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一)保障未成年工在劳动中的安全 (二)保障未成年工健康成长
(一)禁止使用童工 (二)未成年工禁忌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 (四)未成年工使用和特殊保护的登记制度
第四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一般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生 管 理 制 度
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安全卫生教育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国外,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在劳动法体系中一直处于非常重要的 地位,数量之多、内容之周详远胜于其他的劳动法律制度。在世 界上已有的70多部劳动法典中,都设置了专门的章节规定劳动安 全卫生的基本内容。许多国家还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基本法。
在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后,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作 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了劳动安 全卫生方面的立法步伐,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 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 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 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安全生产审批、验收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三、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 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职业防治 的主要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四)职业病危害警示告知制度 (五)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六)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和控制制度
(三)对女职工“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 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禁止在职场中使用与“性” 有关的语言、举动或其他方法对员工或求职者造成困扰。雇主已 知悉这种情况,但不采取防范及纠正措施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措施
第五节 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念与特征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概念与特征
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抚育后代的需要, 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加以特殊保护。女职工 特殊保护是世界各国劳动法和劳动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权利义务规则
劳动安全卫生涉及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中,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安全卫生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劳 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各项权利,仅承担协助用人单位履 行劳动安全卫生义务和自我保护的义务,属权利主体;国家(政 府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属监管主体。
二、劳动卫生技术规程
劳动卫生技术规程是指以防止和消除职业病急性中毒等慢性职 业伤害而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它包括各种工业生 产卫生、医疗预防、职工健康检查等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的规定。我国各行各业的劳动卫生规程很多,它们都规定了关 于劳动卫生基本的要求,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防止粉尘危害 (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 (三)防止噪声和强光危害 (四)防止电磁辐射危害 (五)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潮湿 (六)通风照明方面的规定 (七)卫生保健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在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方面,用人单位享有以 下权利:① 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②监督检查本单 位劳动安全卫生执行情况;③ 对相关违反制度行为进行处分。
2.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①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② 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 护教育和劳动保护技术培训;③ 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 标准的劳动条件、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④ 保障职工 休息权的实现;⑤ 对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并对 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⑥ 依法接受政府 部门、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六节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概念与特征
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意义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 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 第二,保护内容具有特殊性。 第三,保护方法具有适应性。
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一、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二、劳动卫生技术规程
一、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指为了防止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 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而依法制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 由于各行业的生产特点、工艺过程和危害因素不同,需要解决的 安全技术问题也不同,因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会有所不同。 按照行业性质划分,有煤炭、冶金、化工、建筑、机器制造等安 全技术规程;按机器设备性质划分,有电器、起重、锅炉和压力 容器、机床等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责任原则和 权利义务规则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责任原则 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权利义务规则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责任原则
用人单位责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雇主)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 作全面负责的制度。由雇主负责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卫生是 各国劳动法普遍奉行的原则。 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八章 劳动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责任原则和
权利义务规则 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第四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节 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 第六节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与特征
二、劳动安全卫生的立法概况 三、劳动安全卫生的任务和方针
三、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① 矿山井下作业,不包括临时性工作。 ② 根据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③ 森林业伐木、归楞、流放作业。 ④ 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电力、电信等行业中的高处作业。 ⑤ 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 间隔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此外,对已婚待孕妇女禁忌在 铅、汞、镉、苯等作业场所从事工作。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孕期保护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属于《有毒作业分 级》国家标准中的三、四级的作业。 3.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主要享有以下权利:① 安全权;② 学习培训权;③ 知情 建议权④ 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权;⑤ 监督权;⑥ 休息休假权; ⑦ 拒绝权;⑧ 求偿权。
2.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作为劳动过程的参与者,在享有劳动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应 当承担相应的义务:① 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 学习、掌握 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卫生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处置能力; ③ 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有向单位提出报告的 义务;④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劳动安全卫生的任务就是在职业伤害发生之前积极采取组织管理 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尽可能地消除职业伤害所赖以发生的条件, 从而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建立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指 导思想,对立法、执法、司法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我国劳动安 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一)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利义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建章立制。 ② 监督检查。 ③ 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科研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开发 和推广更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产品。 ④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