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公正司法 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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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目标之一。

只有在司法公正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还存在司法不公和司法瑕疵的现象,这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挑战。

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六项措施:一、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法官、检察官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他们能够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因此,加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是完善司法体系的基础。

建立健全的职业化机制,明确职业道德、职业操守、职业规范和职业责任,推进法官、检察官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机制沉淀多年的良好的司法信誉离不开法官、检察官的持续学习和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

我们需要制定科学的培训和考核机制,让法官、检察官能够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定期的考核评价,既是一种约束,又是一种激励,可以推动司法人员努力提升自己。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化、数字化已经成为司法领域改革的趋势。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面、系统、稳定的司法信息化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信息化也能保护涉案人的权益,增加司法公信力。

四、建立简罚分离制度简罚分离制度是完善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

简罚分离制度是指将一些行政机关所行使的强制措施和行政裁量权剥离出去,转交给司法机关审判。

简罚分离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和扩大行政裁量权的现象,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司法公正。

五、建立全民参与的司法机制加强全民参与的司法机制,能够增加对司法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法庭公开、律师以及其他法制组织的参与,可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和亲民性,预防滥用职权的情况,使司法公信力更加得到保障。

六、建立专门机构监督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作为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存在滥用、失当、漏洞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司法机关展开监督。

监督机构应独立于司法机关,不受其干扰,负责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调查,并及时公开监督情况。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者:慕平来源:《前线》2014年第11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就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理解公正司法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保障作用。

首先,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社会公平正义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经济领域的公平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等;社会领域的公平包括就业平等、教育平等、社会保障平等;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平等、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等。

司法公正是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主要体现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是不完整的。

其次,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亚里士多德曾经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种形态。

分配正义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

矫正正义则是指当分配正义的规则被违反后,对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弥补的恢复性正义。

司法所承担的就是实现矫正正义的职能。

司法审判在权力行使上具有独立性,在纠纷解决上具有终局性,在法律实施上具有强制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再次,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引领作用。

司法不仅能够在个案中实现矫正正义,而且能够通过案件的处理,发挥价值评判、强制规范、教育引导等功能,特别是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公开,裁判结果传播得更加迅速广泛,这使司法裁判蕴含的价值观更容易广为人知,更有利于引导和影响公民的行为方式,从而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引领作用。

县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2篇)

县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2篇)

县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2篇)司法公信力建设,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关于县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县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范文一)县法院结合本院实际,成立课题组,由XX院长任组长,XX 副院长任副组长,研究室主任及业务庭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研究室具体负责调研活动的相关工作。

课题组通过多次召开由人大代表、律师、群众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对当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进行了深入调研,现形成调研报告如下:一、县法院在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做法(一)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上动真格。

首先,强化了审判流程的节点管理。

合理划分立案庭和其他庭室职责权限,加强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流程节点的监控管理,通过对各个节点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流程链条,规范了各项权力的正确行使。

其次,强化了庭审监督机制。

由院长临时召集审委会委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不定期旁听案件,对法官、书记员和值庭法警的庭审表现现场打分,纠正不足,促进改进和提高案件质量。

再次,强化审判管理信息化应用。

完成了审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升级,该系统具备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庭审质量考评、审判质效管理等各项功能,大大提高了审判管理的效率;新购买了画面清晰、音质纯正的监控系统,配备了高端扫描仪和录音录像系统,实现了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四个同步”,为落实司法公开、规范庭审行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在建立司法责任机制上做文章。

建立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强化审判管理,坚持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办案部门、每个办案环节和每个办案人员,紧紧围绕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这个中心,以增强司法水平为目的,进一步明确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要求,切实增强合议庭及法官工作责任感,有效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线1.深刻认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充分领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深刻涵义,全面认识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现实意义。

2.牢牢把握人民法院发展的有利条件和历史机遇。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分重视司法工作,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治进步和公正司法的热切期盼,为人民法院开展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几代法院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长期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为人民法院科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各级法院要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牢牢把握这一历史机遇,以公正、高效、为民、廉洁司法的卓越实践,全面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谱写人民法院发展的新篇章。

3.切实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

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复杂,任务十分艰巨,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

全体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都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正视人民法院工作与党中央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之间的差距,认真排查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自身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努力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和司法公信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可信赖的司法体系的关键。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稳定社会秩序,还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加人民的法治信任度。

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满足以下要求:首先,必须确立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扰,能够自由行使审判权,做出公正的判决。

为了确保司法独立,需要建立和完善法官选任、任期和免职制度,避免法官与政治、经济利益的勾结,同时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行为的透明和公正。

其次,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加强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法官应该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个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裁决,没有任何人身或者经济利益的偏袒。

为了加强司法公正,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和审判流程,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要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保证司法的效率和专业性。

司法效率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司法机关应该及时、高效地处理案件,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和解决,以避免司法滞后和拖延。

同时,司法机关要提升专业水平,加强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更新,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最后,提高司法公信力还需要加强司法的公开和参与。

司法公开是司法透明的表现,可以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司法行为,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了解和信任。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外公开工作,提供法院裁判文书和审判信息,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当积极倡导社会参与,鼓励公民信访和举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只有通过加强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专业性,以及司法的公开和公众参与,才能够真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可信赖的司法体系。

保证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 答案

保证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 答案

审判
立案
侦查
检察
富兰克林卢梭
马克思
培根
被告陈述词原告陈述词证人证言证据
当事人可以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当事人可以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1988
1982
1993
1999
最终事实
主观事实
客观事实
本源事实
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法制建设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纠正的就纠正,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也要纠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纠正的就纠正,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就不纠正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错误都要纠正
刑事案件的错误要纠正,其他案件的错误不纠正
国家安全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都符合程序公正
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都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实体公正,办案结果符合程序公正
是否否是是否是否是否。

坚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

坚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社会的基石,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坚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正司法不仅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必须坚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坚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要强化法治意识。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

只有通过法治,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全社会要树立法治意识,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规范意识,使每个人都知晓法律的存在和作用,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坚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要深化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是推动社会公正正义的必然要求。

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要深化对司法行政体制机制的改革,提高司法行政效能,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要推进审判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审判程序和诉讼制度,加强司法公正监督,保障司法公正不受外部干预。

坚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核心力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要加强对法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审判质量,完善法官评价和激励机制,激励法官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司法实践公正、廉洁。

要建立健全法官责任制度和问责机制,严格规范法官的行为规范,强化法官的纪律约束,防止司法腐败和不作为现象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坚持全面推进公正司法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司法公正的受益者。

要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要积极参与立法和司法监督,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健全,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强化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为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援助,使每个人都能享有公正的司法保障。

2024年法院总体工作思路

2024年法院总体工作思路一、坚持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必须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公正、公开。

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二、提升办案效率办案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效率。

要加强审判管理,完善审判流程,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

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化办案,提高办案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三、加强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保障,必须注重加强队伍建设。

要加强法官的选拔和培养,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

要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司法观念和职业操守。

四、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原则,必须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要加强审判公开,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要加强司法宣传,及时发布司法信息,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深化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必须不断深化司法改革。

要积极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合议庭制度,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要加强调解工作,完善调解制度,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六、强化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

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回应群众诉求,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关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优化诉讼服务诉讼服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不断优化诉讼服务。

要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诉讼服务设施,提高诉讼服务水平。

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指导和帮助,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诉讼服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八、严明司法纪律严明的司法纪律是维护司法形象和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必须始终坚持严明司法纪律。

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要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纪律和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具体措施有以下6项: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提⾼司法公信⼒
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提⾼司法公信⼒,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段。

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政决策、⾏政管理、⾏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要规范⾏政许可、⾏政处罚、⾏政强制、⾏政征收、⾏政收费、⾏政检查、⾏政裁决等活动,提⾼依法⾏政能⼒和⽔平。

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为和⼈员。

民事案件同⼈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

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民事案件审判⽔平和效率。

要加强民事司法⼯作,提⾼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

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致,统⼀民事法律适⽤标准。

要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作和监督指导⼯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要加强民事检察⼯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员的作⽤,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作,通过社会⼒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推进民法典实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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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慕平《光明日报》(2014年11月27日02 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公正司法的重大意义,就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理解公正司法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
司法公正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也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保障作用。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社会公平正义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经济领域的公平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平等、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收入分配制度的公平合理等;社会领域的公平包括就业平等、教育平等、社会保障平等,等等;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平等、公民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等。

司法公正是民主政治领域的公平,主要体现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是不完整的。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亚里士多德曾经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两种形态。

分配正义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问题。

矫正正义则是指当分配正义的规则被违反后,对被侵害的权利和利益进行弥补的恢复性正义。

司法所承担的就是实现矫正正义的职能。

司法审判在权力行使上具有独立性,在纠纷解决上具有终局性,在法律实施上具有强制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对于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引领作用。

司法不仅能够在个案中实现矫正正义,而且能够通过案件的处理,发挥价值评判、强制规范、教育引导等功能,特别是信息化时代,裁判结果传播得尤其迅速广泛,这使司法裁判蕴含的价值观更容易广为人知,更有利于引导和影响公民的行为方式,从而对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引领作用。

要充分认识到司法不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破坏作用。

司法权是终局性的权力,社会中许多矛盾纠纷的是非对错,最终要由司法机关来作出定论。

由于司法职能的特殊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关注度更高、期望值更高,对司法不公、不廉的反映也更强烈。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更加注重自身的纪律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二、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
司法公正是主观与客观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司法公正有客观的标准,这就是事实和法律。

案件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只能无限接近客观事实,而不可能等于客观事实,越接近客观事实,案件处理就越公正,如果案件认定的主要事实与客观事实相违背,就不能说实现了司法公正。

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具有客观性。

我国是成文法的国家,案件裁判必须遵循确定、具体、客观的法律规范。

案件的处理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说是公正的,背离法律去寻求公正,是不可能实现的。

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具有主观性的特点。

这种主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评价主体由于利益角度的不同,对同一个案件的处理会有不同的评价。

当事人对公正与否的评价,很大程度上是看自身的利益有没有得到维护、看审判结果是否符合自己的心理预期。

由于利益关系的对立,当事人很可能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公正有不同感受,很难形成一致的认可。

二是评价主体由于价值取向的不同,对同一个案件处理会有不同的评价。

同一件事站在不同的价值角度,评价会不一样。

三是评价主体由于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同,对同一个案件处理会有不同的评价。

比如在刑事审判中,既有证据审查标准的问题,也有刑事政策把握的问题,
有时当事人和家属不能理解,也可能认为判决对自己不公正。

在民事审判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的当事人仅仅因为举证不力导致败诉,人们如果单纯从客观事实出发,就会质疑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复杂性,说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司法机关不仅要依法依程序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还要考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主观感受,通过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宣传、做好判后答疑等方式,努力争取人民群众对判决的理解和接受。

三、司法公正内涵的发展变化
在当前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公正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

司法公正的内容随着时代发展发生了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从注重总体公正到注重实现总体公正与个案公正相统一。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都在为实现司法公正而努力。

之前我们更多强调的是总体公正,但社会公众往往是以个案作为评价标准。

近年来,河南赵作海案、湖北佘祥林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冤错案件,使整个司法系统陷入了非常被动的局面。

全国法院每年审理1300余万件案件,即便对于法院来讲是千分之一乃至万分之一的错误,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都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因此,维护司法公正,要求我们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作为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决不能因为大多数案
件办得公正,仅有极个别案件办错而感到心安理得。

二是从注重结果公正到注重实现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相统一。

诉讼程序的设定是对审判经验和教训的理性总结,只有严格依程序办案,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也就是说,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千万不能认为只要实体没有错误,程序上有些错误或瑕疵没什么大不了的。

此外,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参与度的不断提高,对程序公正的要求也不断增强。

因此,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的统一。

三是从注重实质公正到实现实质公正与可感受公正相统一。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

有时候案件处理结果没有问题,但由于司法人员的形象作风不佳、司法行为不规范,也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相反,有的案件处理虽然与当事人的期望有差距,但出于对法官的信任,当事人也能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信任。

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注重树立公平正义的形象,注重规范言谈举止,恪守司法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仪,让人民群众充分信任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看到、听到、感受到公正是怎么实现的。

总之,全面认识、正确理解司法公正,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四、进一步实现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的路径
一是大力加强司法队伍的素质能力建设。

要坚定法治信仰,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信心,坚守法治的核心理念,坚守职业良知。

要提高司法能力,着重提高查明事实的能力、法律适用能力、释法说理的能力以及新媒体时代的公共关系能力。

要改进司法作风,从思想深处解决权力来源问题,树立群众观念,把“执法如山”与“执法如水”结合起来,坚决杜绝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衙门习气,坚决杜绝冷硬横推、拖延扯皮等行为,让群众进入法院能够感受到公正、方便、文明,感受到尊重和体恤。

二是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明确了司法改革的任务。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就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

按照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的安排部署,当前要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着力推进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着力落实司法责任制。

要完善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机制,克服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倾向,建立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

要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与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

三是加强和完善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要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制约和配合,在党委的领导下,各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守住法律底线,共同防范冤假错案。

要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树立更加开
放、自信的心态,克服对舆情的消极态度,主动回应群众期待,主动公开事实真相,及时消除公众误解,弘扬司法正能量。

四是坚持廉洁司法,着力解决“三案”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司法机关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领域腐败问题,切实提高干警拒腐防变的能力。

要进一步严格审判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关于防止司法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干扰办案的规定,认真落实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遇到干扰及时报告等制度。

要坚决纠正执法、司法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司法清明。

(作者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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