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号令)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滨海新区、国家级开发区负责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核准部门”或“项目备案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本区域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五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外商投资2020.1.1实行的法律

外商投资2020.1.1实行的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投资促进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七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及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及区别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点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其要紧法律特点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的企业。
其要紧法律特点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治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
其要紧法律特点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其要紧的法律特点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
其要紧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益义务、组织机构、经营治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治理、解散与清算等。
(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相伴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差不多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舞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那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那么»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5•【字号】内政办字[1998]37号•【施行日期】1998.03.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字〔1998〕37号1998年3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改善经营环境,规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行为,保障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达到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目的,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各级经贸委(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保障和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了解和掌握企业项目的实施及生产经营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的宣传和咨询;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实施、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为外商投资和企业的生产运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主管部门是中方单位的政府主管部门;两个以上中方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大的中方政府主管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为中方投资主体选配或推荐股权代表,经组织部门审批后,报同级经贸委(局)备案;加强对中方投资主体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系统外商投资企业季度和年度项目进展及生产经营情况。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有哪些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有哪些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多人的有很多的优惠待遇。
其中,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知识。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规定为使外商投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我国政府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有关政策,编制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指导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这一政策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三类。
(一)鼓励类投资项目。
设立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限制类投资项目。
分为限制类(甲)和限制类(乙)两个小类。
对列入限制类(甲)的外商投资项目,仍由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对列入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其申请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待业归口部门审批,其申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或企业技术发行主管部门审批。
(三)禁止类投资项目。
对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举办。
二、进出口税收优惠(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类(乙)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上述进口商品的用途必须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
上海市外商投资公司的各项变更申请流程(商委)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出资方式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出资方式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8、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办理时限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一、办理机构和受理范围1、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2、市商务委受理其审批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经营范围事项;按规定需报商务部审批的,由市商务委受理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申办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办理程序1、外商投资企业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材料。
2、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原因。
四、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独资企业无需提供);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7、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0、原合同、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改委、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我委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本)》,制定了《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月28日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第三章项目核准第四章项目备案第五章项目变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浙江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第三条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核准。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省政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省政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宜府办函〔2014〕265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贯彻省政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宜宾市贯彻省政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9日宜宾市贯彻省政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为推动市委四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到实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现就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73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健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大力营造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良好氛围。
对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要逐项认真研究,拿出具体办法,尽快落到实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将我市对外开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责任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下放外商投资核准权限认真落实《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2号令)精神,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县(区)发展改革局核准;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备案类项目,由县(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权限备案。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的分类,总投资(含增资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3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由县(区)发展改革局办理核准、备案(扩权县审批权限与市级相同)。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第8号【发布日期】 -04-16【生效日期】 -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一)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它批发商经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对她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二)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它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三)零售:在固定地点或经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四)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经过签订合同授予她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经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其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五条国家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第七条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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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有哪些?由于我国市场的潜力巨大,越来越多的外国商业组织及个人在我国进行商业活动。
这次新出台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法办法将有助于保障外商投资项目在我国顺利落地。
下面小编就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全文发布如下,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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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 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 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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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各级权限划分目录
一、商务部审批权限
(一)常规性企业审批
投资总额3亿美元(含3亿美元,包括单次增资)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的审批。
(二)特殊行业企业审批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后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汽车品牌销售许可办理事项
3、外商设立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审批许可办理事项
4、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许可/分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5、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办理事项
6、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7、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8、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或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9、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10、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审批办理事项
11、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独资)
12、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13、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14、外商投资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许可办理事项
15、外商投资陆上、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审批办理事项
16、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合同、章程审批办理事项
17、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18、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办理事项
19、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20、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审批办理事项(a、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b、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成品油、药品、汽车等商品;c、从事零售业,单一店铺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或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d、从事零售业,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5家或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e、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说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者。
)
21、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国际快递业务)
22、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23、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办理事项
24、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审批办理事项
25、外资直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办理事项
27、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8、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9、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30、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商品返销展期、内销许可办理事项
31、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办理事项
3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办理事项(a、权限以上项目;b、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者;c、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以及以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企业;d、涉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发垄断审查条件的并购;e、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者;e、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33、外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许可办理事项
3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股权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3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
36、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37、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二、省外经贸厅审批权限
(一)常规性企业审批
投资总额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包括单次增资)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的审批。
(二)特殊行业企业审批
1、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国际快递业务除外);
2、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受商务部委托审批;
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受商务部委托审批;
4、外商投资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受商务部委托审批;
5、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受商务部委托审批;
6、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旅客道路运输企业除外),受商务部委托审批;
7、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上面所列由商务部审批的项目除外),受商务部委托审批;
8、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
9、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审批;
10、外商投资担保企业的审批;
11、其他限额内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三、设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一)常规性企业审批
1、2007年8月1日起,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2、2007年8月1日之前,各地报经我厅批准设立的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发证。
(二)特殊行业企业审批
1、限制类项目无审批权限。
2、以上所列商务部及省厅审批的特殊类项目无审批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