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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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一、物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物权法上讲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

凡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其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二、物权及物权的分类《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创设。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第一,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新类型的物权;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二)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他物权得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这是按物权的客体所作的分类。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

物权法的解析(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制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的核心,贯穿并体现在整部物权法的始终。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原则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

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物权种类必须法定,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2)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二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4.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必须公示,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必须以一种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方式表现出来,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
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2、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对个权利人主体一体保护。

其基本内容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3、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和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
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

该原则的内容包括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及其效力变动的方法。

4、所为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所为公信,是指
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可见,公司产生公信,公信是公示的补充。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有权是完全效力的物权,具有绝对的排 他性,不承认所谓的“双重所有权”,所 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 无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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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定
(一)含义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允许
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变更物权的内 容。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 法律规定。 【最高院对租赁权的认识?】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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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 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 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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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含义: (二)立法:《物权法》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 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 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 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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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一性:应是单一物,而不是数个物。 【一个书柜,五本书】【一揽子买卖:房
屋、旧家具、轿车】 注意:民法上的“一物”并非物理上的一
物,而是社会观念上的一物。看似数个物, 却可以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如一袋米; 一副扑克;一双鞋;财团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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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物“一权”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物权,这主要是指只 能有一个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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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缘由 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
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如果不采 纳公信原则,当事人在物权交易中都得先一一调 查物权的归属,必然十分不便。若在物权变动中 贯彻公信原则,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交付所 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 权利的状况,那么就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提高 交易效率。 【动的安全、静的安全】 【机理与表见代理比较类似】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 约定优先) 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种类法定, 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 物权具有绝对性,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 的自由 整理物权类型,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6.动产“交付”
(3)交付的效力:生效要件主义。
(二)公信原则
1、公信原则的含义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 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方法公示以后,即可按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 后果,即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权处分,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 信任, 信任,仍能取得物权 。 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3、公信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一,动产占有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二,不动产登记产生公信力。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第三,对于公示事项之外的有关事实的认识,不受公信力的保护。
5.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自占有人处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受到法律保护。(善意取得)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总结精选(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

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

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旨在保护私有财产和促进可
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基本原理:
1. 所有权原则:物权法的核心原则是所有权原则,即所有的财产
都是个人的。

任何人都有权享有对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无论这些财产
是位于何处或如何分散。

2. 保护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护原则,即所有的财产
都应该受到公正和保护。

这包括对所有人的财产权进行保护,防止盗窃、破坏或滥用。

3. 善意取得原则:善意取得原则是指在一个所有权转移过程中,
如果转让者是基于善意并且有权取得所有权,那么就有权获得所有权。

这个原则确保了第三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因为没有人可以强迫别
人转让他们的财产给他们自己。

4. 共同所有原则:共同所有原则是指当两个或更多的人共有财
产时,他们共同拥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不是各自拥有所有权。

这个原则有助于确保所有共有人都对共同财产负责。

5. 维护平衡原则:维护平衡原则是指,物权法应该促进所有权的
公正和保护,同时确保所有交易都是公平的。

这意味着所有交易中的费用、税收和其他成本都应该被公平地分摊,以确保交易是公平的。

这些是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这些原则有助于保护私有财产、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交易公平以及维护社会秩序。

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包括物权的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式法定。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以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

3、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4、区分原则
所谓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
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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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基本原则
物权是指个人对物品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物权是现代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保障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物权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而物权的基本原则则是保障和限制物权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物权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保障私有财产权和限制权利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它们是体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根本依据。

下面就来对物权的基本原则进行详细解析。

一、所有权原则
所有权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核心。

它是指个人对某个物品享有占有、使用、获取、支配、处置权利的最高权利。

在物权关系中,所有权人拥有对物品的绝对支配权,可以自由支配、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

同时,所有权原则也体现了财产权作为一种人权的重要意义,确保了个人对财产的自由支配和控制权。

二、合法取得原则
合法取得原则指的是物权只有在合法的取得之后才能得到保护。

合法的取得手段主要包括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捡得等方式。

如果物品的取得是违法的,例如偷盗、抢劫、强夺、侵占等,那么相应的物权也是违法的。

因此,合法取得原则是物权制度的基石,也是确保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则。

三、优先顺位原则
优先顺位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对于多个当事人对同一物品的权利,应根据物权的取得时间先后原则确定权利先后的顺序。

依据优先顺位原则,所有权人的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其次是物抵质权人、留置权人、抵押权人等。

这种权利先后的规定是为了确保法律上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和合理的竞争关系。

四、登记原则
登记原则是指在法定登记制度下,所有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将自己的权利登记在公共登记机构中,以获得权利的合法认定和保护。

登记原则可以使物权关系的真实情况更加明确和公开,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此外,登记原则还可以提高物品转让的效率,便于市场交易。

五、不得冲突原则
不得冲突原则是指当多个权利人在同一物品上拥有权利时,不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

在物权关系中,当事人应遵守协商一致原则,协商者之间应该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当情况要进行补偿和反补偿。

六、合法限制原则
合法限制原则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人财产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这些限制主要包括:征用、征收、征用公
益事业费、城市房地产税等。

这些限制是为了服务公共利益和发展经济,同时也是国家行使管理权的必要手段。

七、依法追溯原则
依法追溯原则是指当一项权利取得和设定条件或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该认定该权利不合法或者无效,撤销该权利并恢复产权状态。

这种追溯原则是为了保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确保确立物权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物权的基本原则是保障私有财产权和限制权利的基本规则和原则。

这些原则在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同时,也为物品的流通提供了一系列法律保障,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因此,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当事人应该遵守这些基本原则,并尊重他人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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