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和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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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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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操作指南一、登录前准备珠海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预售系统”)使用用户名密码身份验证登录。

登陆前必须完成以下步骤:1、去预售证发放部门办理获取用户名密码;2、从测绘单位获取本次所申请预售楼盘测绘光盘,其中光盘内必须含有:xx栋.xls格式测绘数据。

3、把预售系统设为信任站点具体方法如下:在ie浏览器上面的工具选项中有一项是internet选项,点击打开,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安全”在新出现的界面中有一项,“可信站点”,单击选中,然后单击站点,会出现一个对话框,把预售系统网址添加,点击确定。

二、登录1、打开浏览器,在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http:// /house/Default.aspx)(图一)点击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进入预售系统登录界面(图二)。

(图一)(图二)2、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预售系统三、新项目第一次申请预售许可操作步骤:1、点击(图三)“新项目添加”录入开发楼盘项目基本信息(图三)图四注意:商品房预售整体概况表所填写内容为楼盘项目总体情况。

所录入信息必须按照政府部门审批通过对应文件证书填写。

其中:预(销)售建筑总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住宅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商业面积+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办公面积;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为地下室、地下车库室除外余下面积。

填写完整点击“下一步”。

2、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填写(图五)。

图五填写说明:联系人:申请预售许可办理人联系电话:公司办公电话预售房屋栋号:本次申请预售具体栋号(已公安部门发放门牌栋号为准)房屋坐落:已公安部门发放门牌号为准建筑基底面积:所申请栋基底面积总和层数(栋号/层数):例:1栋/23层;2栋/18层;自用面积:如没有为0;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对应本次申请预售栋所含公共配套面积,如无为0;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对应本次申请预售栋所含公共配套面积,如无为0;社区、居委会用房面积:对应本次申请预售栋所含社区、居委会用房面积,如无为0;商品房预售专用银行、银行账号、银行联系人、联系电话对应填写如有多家银行点击“多个”增加。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珠建建[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6〕16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将审查结果和施工技术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珠规建房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房规〔2018〕3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6月29日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预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整个项目鸟瞰图;(三)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原件;(四)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开发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证明书原件,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销售价格表并加盖公章;(七)合同目录并加盖公章;(八)(1)项目合同分栋表(该项目部分办理预售且使用不同套监管帐号的,或与同一施工方签定两本以上合同,填此表);(2)各种需拨付款的印有印花税章的合同原件;(3)合同需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开发公司公章);(4)施工方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其签名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珠建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珠建规〔2023〕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珠海监管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将中标银行名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以三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将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或者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从中标银行名录中移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从中标银行名录中选择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在确定中标银行名录前已取得的预售许可证对应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可继续使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时,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监管银行核定确认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预售方案、项目用款计划、项目工程建设总费用及工程分部费用明细表等。

如项目已办理申请开发贷的,一并提供开发贷放款计划。

(四)监管银行应切实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责任,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预售资金存入和使用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3.03.07【实施日期】2013.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中介机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珠海市《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的精神,现就开展中介机构备案的相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的服务机构须在《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规定时间内到市房地产经纪人行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符合要求的,协会给予备案证明,并予公示;未进行备案登记或达不到条件未获得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能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相关房地产咨询、居间、经纪等业务。

二、本通知所称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机构在珠海市范围内开展中介服务的,也应到协会进行备案。

三、备案具体要求(一)已经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2017年1月31日前办理备案登记,新注册的中介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协会办理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协会主要工作。

1.负责相关备案资料的印刷、填写、存档等工作;2.负责备案企业的资料收件、核准、备案证书的发放工作;3.将已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市住规建、工商、发改、登记中心等主管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示;4.备案证明有效期2年,每2年进行一次更换,协会负责备案情况的年审工作;5.协会按照《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的通知》(珠规建房〔2016〕50号)的要求,将备案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备,且每月的10日前将上月备案或年审企业的名单报给相关主管部门;6.建立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诚信管理制度;7.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中介相关政策宣传,定期开展经纪人业务培训;8.配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机构备案后的网签授权手续;(三)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1.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2.从业人员登记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4.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四)备案时限:3个工作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1.概述 (3)1.1.用户介绍 (3)1.2.关于本手册 (4)2.系统运行 (4)2.1.系统要求 (4)2.2.鼠标操作 (5)2.2.1.鼠标和指针简介 (5)2.2.2.鼠标按钮 (5)2.3.系统启动 (6)3.功能介绍 (10)3.1.系统界面及菜单 (10)3.2.价格备案 (11)3.2.1.开发商申请 (11)3.2.2.价格调整 (17)1.概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的要求,广东省已于2011年6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新规定,急需使用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系统中实现对房屋销售情况、销售价格的社会公示,并实现住规建局、物价局对房屋销售单位的依法监督,实现部门间信息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以便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及变化趋势,更好地为政府决策服务。

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是一个与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业务紧密结合的作业系统。

该系统详细介绍了商品房价格备案及其管理等功能,保证了各阶段信息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减少了后续工作的信息输入量,相应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满足了房地产管理工作中随着管理对象、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的变动而产生的动态要求。

1.1.用户介绍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的用户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改局和住规建局的工作人员。

通过使用商珠海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系统可以让用户完全体验电脑网上办公的方便快捷,同时也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工作准确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在联网电脑上,将委托测绘院整理的测绘成果备案数据进行提取,当提取成功后,查看、核对本次所售楼盘的相关信息,对每套房屋标记销售单价和总价,提交价格备案申请等待相关房地产部门审批,审批完成后则可以进行网签解锁的相关申请;在开通网签手续后,可以向住规建局提交需网签的房屋明细,住规建局依据宏观调控的落实情况,给予退回或网签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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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和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7.01.19
•【字号】珠建市[2007]1号
•【施行日期】2007.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和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的通知
(珠建市〔2007〕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6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14号)文件要求,为落实珠海城市发展“135”行动计划,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审批,公开商品房信息,杜绝一房多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局已开发建成“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和“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定于2007年1月22日起开始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主要由网上预(销)售申报与审批,网上公布可预(销)售商品房屋信息,网上签订、下载购房合同三个部分组成,分两步投入运行。

目前实施的第一步包括两个部分,即通过珠海建设信息网实
现商品房项目的预(销)售许可申请和审批,以及在珠海建设信息网商品房预(销)售专网公布经批准可预(销)售商品房屋的具体信息供公众查询;第二步待我局与有关部门实现商品房屋权属状态(包括预购登记备案、办证、抵押、查封等)信息数据互联交换后,再启用网上签订、下载购房合同部分。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网申报预售许可前,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入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我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办理入网申请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网上申报预售许可时,应根据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报告书,在网上建立申请预售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等信息,并在网上提交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申报材料送我局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审核。

四、为确保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及珠海市商品房预(销)售专网的顺利运行,我局将分批对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届时请各企业按要求派人参加。

附:入网申请书(略)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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