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债务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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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抵消,这个词听起来有点拗口,像是在说一项复杂的法律条款,其实在生活中它就像一场“以物换物”的交易,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

想象一下,你和朋友之间有个约定,他借了你一百块,你又向他借了五十块,这时候你们就可以心照不宣地“抵消”一下,最后你只需还他五十块,是不是感觉一下子轻松了不少?在民法典的合同编里,这种抵消的法律规定就有点像给双方的利益打了个平衡,既可以保护债权人,也能给债务人留点余地。

说到抵消,这个概念其实在生活中随处可见。

比如你去超市买东西,结果发现购物卡里还有余额,超市的工作人员会告诉你:“可以用这个抵消一部分哦!”哎,这不就是抵消吗?不过啊,抵消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实现的,还得遵循一些规则。

法律上讲究的就是这些“规则”,让大家在交易时心里都有个数,不至于弄得像斗嘴那样复杂。

在民法典里,抵消分成两种情况。

一种是法定抵消,另一种是约定抵消。

法定抵消就是说法律规定的那种情况,比如你有债权,另一方有债务,这时候就可以直接抵消。

像是两个人在一起,谁也不欠谁的,简简单单,省得麻烦。

而约定抵消嘛,就是双方协商后达成的共识,比如说你们约定好,今天我给你做饭,你帮我洗车,这样互惠互利,听起来不错吧?再来聊聊抵消的条件。

想要抵消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得有债务和债权同时存在。

就像是两个人在同一个时间、同一个地点,才能碰个面。

如果一方的债务已经消失,那抵消就不再成立了。

就比如说,你把那个一百块的债务给还清了,结果朋友还想用五十块抵消,那不就没戏了嘛。

所以说,抵消还是得有个准儿,才能算数。

抵消的顺序也是个门道。

民法典里规定,先抵消到期的债务,后抵消未到期的。

这就像是吃饭,先吃主菜,再吃甜点,不然甜点不就没味了吗?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利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大家都心里有数,做事也就更有底气了。

抵消的方式也可以是多样化的。

可以是现金,可以是实物,甚至可以是服务。

像我前面提到的,你做饭我洗车,这都是可以抵消的。

合同法规定的协议抵销

合同法规定的协议抵销

合同法规定的协议抵销在合同法中,对抵消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抵消其实也就是指的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时候,在想对等数额的债权冲抵债务的履行。

抵消主要也分为了协议抵消和法定抵消。

那么关于合同法规定的协议抵销的内容有哪些?下面,就由律伴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详细的解答。

《合同法》第99条和第100条规定了债务的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在对等的数额内以其债权冲抵债务的履行。

抵销有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两种情形。

协议抵消协议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

协议抵销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法定抵销所要求的那么严格的条件,与法定抵销相比,它有以下几点区别:(1)抵销的依据不同。

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均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协议抵销,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决定抵销。

(2)对抵销债务的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要求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协议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

(3)对抵销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协议抵销,即使双方的债务没有到期,只要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程序要求不同。

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协议抵销,双放达成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效力。

根据上文可知,协议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

在上文中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协议抵消与法定抵消的区别,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果您还需要了解关于债务抵消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等的其他法律内容,您可以在律伴网站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或者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我们的律师会尽快的给您回复的。

文章来源:律伴网/。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关于抵消的法律规定好呀,今天我们来聊聊《民法典》合同编里的抵消问题。

听起来有点严肃,但咱们轻松点说。

抵消嘛,简单来说,就是你欠我钱,我欠你钱,我们可以互相抵一抵,算是两清。

这种事儿在生活中可不少见,比如小张跟小李,两人关系不错,结果小张借了小李五百块,而小李这边呢,正好欠小张一百块。

嘿,这下就可以抵消一下,直接只用还四百就行,省事儿又省力,真是一举两得。

不过,听起来简单,但抵消的事儿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来。

按照法律规定,抵消是有条件的。

你们得是互相有债务关系的,像小张和小李那样,必须得有正当的理由。

要不然,就算你想抵消,人家也未必同意。

再说了,这个债务得是到期的,不能拿个未来的承诺来做抵消,毕竟说好的事情可不能空口无凭。

就好比你跟朋友约定了下个月去吃饭,但现在说你要抵消他欠你的钱,别人可不会买账哦。

还有哦,抵消的对象得是债务人,换句话说,你不能替别人抵消。

小李欠小张的钱,张三过来想说要替小李抵消,这可就不行了。

法律上可是讲究这一套的,规矩得遵守。

就像打麻将,有时候心急出错,那就要接受别人的眼神和调侃。

谁让你不遵守规则呢?说到这里,咱们得注意到抵消的方式,有时候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

要是小张心里默默想着要抵消,但没跟小李提,那可不行,毕竟法律讲究的是双方的同意。

你得主动表态,不然就像暗恋一样,别人根本不知道你的心意。

想抵消就得开口,别让对方费神猜。

抵消也有先后顺序的问题。

比如小张跟小李之间的债务,要是小张这边欠的多,那小李要先抵消掉小张欠的,接着再看看小李欠小张的。

这就像打折一样,先把大额的折扣用上,剩下的小头再慢慢处理,别急于一时。

抵消还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债务不能超过对方的债务。

如果小李欠小张的只有一百,但小张却想抵消五百,那可就不行了。

这样就有点过分,法律可不支持这种霸王条款,毕竟公平交易是基础。

抵消的情况也得看债务的性质,有些债务是不能抵消的。

比如说,抚养费和赡养费这样的,法律上是不允许抵消的,因为这是基于道德和责任的东西。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债务的抵消、提存、混同、免除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债务的抵消、提存、混同、免除

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568-1)主张抵销者对对方的负债可以未到期,但对方对抵销者的负债必须已到期。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569)(三)不得抵销的债务1.依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如不作为的债务、抚恤金债务、抚养费债务2.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故意侵权损害赔偿债务不得与受害人之前的负债抵销(四)抵销的方法抵销可以通知、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

该债务数额包括截至抵销条件成就时各自负有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的,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无特别约定,应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九民43)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68-2)提存(一)提存的条件和程序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70-1)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费用过高,可提存价款。

(570-2,571)2.标的物(价款)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572)(二)提存后损益均归债权人(573)(三)债权人未领取提存物时,提存物的归属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合同法的抵消

合同法的抵消

合同法的抵消
合同法的抵消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相
应的措施来抵消损失或要求赔偿。

在合同范本中,抵消条款通常包
括以下内容:
1. 违约责任,明确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法律
行动,如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

2. 赔偿方式,规定违约方应当如何进行赔偿,可以是金钱赔偿、提供替代品或服务,或者其他形式的赔偿方式。

3. 抵销权利,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一定条件下的抵销权利,
即一方可以将其对违约方的债务抵销为对方的债务。

4. 解除合同,当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交易情况来确
定抵消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

同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抵消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为他们定制合适的抵消条款,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和指导,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你的要求,如果需要进一步的讨论或修改,请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法法定抵消条件

合同法法定抵消条件

合同法法定抵消条件《合同法法定抵消条件》有这么一件事,老王和老张都是小商贩。

老王卖给老张一批货物,价值1000元,算作老张的欠款。

与此同时呢,老张此前也给老王提供过一些服务,价值800元。

这两人啊,因为钱的事就犯嘀咕了。

老王就想,我欠你的,你也欠我的,干脆就相互抵消一下多省事,可老张却觉得不能这么简单粗暴地解决。

这就引出了咱们今天要聊的合同法法定抵消条件这个话题。

首先呢,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就像老王和老张的事,必须是两个人之间,你对我有个债权(应收款),我对你也有个债权(应收款),这是法定抵消的基础。

不能是一方只有债务,另外一方只有债权,那就不存在相互抵消的事儿了。

比如说,老张只欠老王钱,而老王并没有欠老张什么东西,那就无法法定抵消。

其次,双方的债务都得是合法有效的。

要是其中一笔债务压根就是违法产生的,像那种赌博输了钱欠下的债务,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就不能谈法定抵消。

假设老王和老张之间有一笔债务是因为违法生意产生的,法院是不会允许用这笔债务来进行法定抵消的对话的。

再者,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这是什么意思呢?打个比方说,老王欠老张的是1000元人民币现金,老张如果要主张抵消他债务的话,那他对老王的债权也得是人民币现金这种种类的,而且如果说老王的1000元是崭新未使用过的钱,老张不能拿着一些破旧贬值的货币样式来要求抵消同等金额的。

而且一般来说,像货物和金钱通常就被认为是不同种类的标的物。

比如老王的1000元债权是金钱,老张说他给老王的是一批价值800元的货物来抵消,这从法定抵消条件讲是不太符合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愿意这么做,但这就不是法定抵消了。

还有哦,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债务不得抵消。

比如说,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债务,像老张答应免费为老王的儿子辅导功课一个月这种债务,这种基于亲子关系以及劳务的特殊性质债务是不能被法定抵消掉的。

要是老张说因为老王欠自己钱,就不辅导老王儿子功课了,这在法定抵消层面是走不通的。

合同法中的抵销权利

合同法中的抵销权利

合同法中的抵销权利在合同法中,抵销权利是指当两个相互债务人之间存在互相债权债务关系时,一方可以通过抵销其债权与对方债务相抵消的权利。

抵销权利在合同法中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务关系的平衡和公正。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合同法中的抵销权利。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商品A,并支付货款100万元。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欠款行为,未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主张行使抵销权利。

抵销权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抵销权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互相债权债务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商品A,乙公司应支付货款。

由于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可以主张抵销权利,将其债权与乙公司的债务相抵消。

抵销权利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销权利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之间存在互相债权债务关系;2. 债权债务关系是相互的,即一方的债权对应对方的债务;3. 债权和债务的性质相同,即都属于金钱债权或金钱债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商品A的行为构成了甲公司的债权,而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了乙公司的债务。

甲公司的债权与乙公司的债务性质相同,都属于金钱债权和金钱债务。

因此,本案中的抵销权利符合适用条件。

抵销权利的效力和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抵销权利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自通知时起,抵销权利即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向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表示要行使抵销权利。

自通知发出时起,甲公司的抵销权利即产生效力。

然而,抵销权利并非无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抵销权利不得行使:1. 债权已经被查封、扣押或者受到其他限制的;2. 债权受到法律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限制的;3.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的债务不能履行的。

债务抵消的法律规定(3篇)

债务抵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抵消,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互相抵消各自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务抵消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广泛的应用。

本文旨在对债务抵消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我国债务抵消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债务抵消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债务抵消,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互相抵消各自债务的法律行为。

(二)特征1. 双方互负债务:债务抵消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互负债务。

2. 协商一致:债务抵消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抵消范围:债务抵消的范围包括金钱债务、实物债务和劳务债务。

4. 不可撤销性:债务抵消一旦成立,即具有不可撤销性。

三、债务抵消的法律规定(一)一般规定1. 债务抵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抵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2)债务种类相同;(3)债务到期;(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

2. 债务抵消的效力:债务抵消具有以下效力:(1)债务消灭:债务抵消后,原债务消灭;(2)债权转移:债务抵消后,原债权转移给抵消方;(3)债务免除:债务抵消后,原债务人免除债务。

(二)特殊规定1. 不符合抵消条件的债务抵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以下情形不得抵消:(1)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不得抵消的债务;(2)双方当事人约定抵消,但债务种类不同;(3)一方当事人主张抵消,但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

2. 抵消范围有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债务抵消的范围限于金钱债务、实物债务和劳务债务。

3. 抵消方式:债务抵消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直接抵消: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直接互相抵消债务;(2)间接抵消: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通过第三人实现债务抵消。

四、债务抵消的法律效力1. 抵消效力:债务抵消后,原债务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债权转移效力:债务抵消后,原债权转移给抵消方,原债务人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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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两种。

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的效力。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消效力的权利,称为抵消权,属于形成权。

合意抵消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消。

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

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消合同,其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

抵消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

本节仅介绍法定抵消。

抵消(指法定抵消,下同)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消则能克服这一弊端。

二、抵消的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消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消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

抵消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

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消问题。

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

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消。

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消;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消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

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消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消,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消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消即为无效。

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消。

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消;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消权后条件成就时,抵消仍为有效。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消。

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消,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

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消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消,当无不可。

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消。

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消,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消,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消。

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消。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消。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
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

正因为如此,抵消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例如甲级刀鱼和乙级刀鱼,原则上不允许抵消,但允许以甲级刀鱼的给付抵消乙级刀鱼的给付。

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消。

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消。

例如,甲有向乙请求交付某特定物的债权,同时对于丙负有交付该物的债务,嗣后在继承丙的遗产的场合,就发生这种抵消。

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消,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消种类债权。

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消;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消。

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

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消。

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合同法》第100条)。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因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

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消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

所以,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消(《合同法》第99条第1款)。

不过,自动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消。

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

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消。

应该指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消(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1条)。

(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消,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但书)。

例如,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再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侵权赔偿损失;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充抵等。

三、抵消的方法
抵消为单独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关于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的规定。

抵消为处分债权的行为,故抵消人应有行为能力,并需要对债权有处分权。

抵消应由抵消权人以意思表示向受动债权人为之,以受动债权人了解或通知到达受动债权人处为发生效力。

受动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以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处为发生效力(《合同法》第99条第2款)。

抵消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因当事人在双方债权具备抵消要件时往往认为可随时抵消,于是常常怠于为抵消的意思表示。

所以,仅令抵消的意思表示向将来发生效力,就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如果令抵消的意思表示溯及最初得为抵消时发生效力,即相互间的债权溯及到得为抵消时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结果就比较公平。

由此决定,其后的利息债务,因给付迟延的赔偿损失、受领迟延的效果等,都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或期限(《合同法》第99条第2款)。

因为附有条件或期限使其效力不确定,与抵消的本旨相悖,并且有害于他人的利益。

四、抵消的效力
抵消使双方债权按照抵消数额而消灭。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自动债权方面看,不能超过自己的债权额获得满足;从受动债权方面看,也仅于获得满足的范围,即仅就自动债权额消灭其债权。

由此决定,一方的债权额大于对方的债权额时,前者仅消灭一部分债权额,后者则全部消灭。

抵消使双方债权溯及到得为抵消时消灭。

所谓得为抵消时,是指抵消权发生之时。

如果双方债权的抵消权发生之时不同,则应以抵消人的抵消权发生时为标准。

被抵消人嗣后纵为抵消的意思表示,也不得溯及其抵消权发生时产生抵消效力,因为其抵消权已依对方的抵消意思表示归于消灭。

至于溯及力的内容,包括双方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均从得为抵消时消灭;双方债权的利息债权,均从得为抵消时消灭;给付迟延、受领迟延、违约金、赔偿损失金等,均从得为抵消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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