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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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名词解释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的监督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政秩序。

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殊性在于政治性和领导性。

广义违宪:是指违背和破坏宪法规范、原则的行为。

一切人的言行中狭义的违宪: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和颁布的决议、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官员的活动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或将导致破坏宪法所保护的国家某些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或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一)违宪审查的特征1、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由特定的审查范围——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行为是否合宪3、违宪审查程序的多样化——对象的多样化,不同性质的违宪范围,不同国家有不同表现4、违宪审查的方式有别于一般司法案件的审判——一般是辩论方式,违宪审查时事先审查、事后审查,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与司法审查的区别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监督的对象——宪法监督的对象大于违宪审查的对象,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对象的一部分;主体——宪法监督的主体包括所有政党。

组织和全体公民,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形式——宪法监督既包括违宪审查这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还包括舆论、批评、抗议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监督,违宪审查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结论具有法律意义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有多种模式,司法审查只有一种模式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在大多数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不仅包括对违宪的审查还包括对违法的审查三、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1、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就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优点:使得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宪法法院对行政、立法及司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存在,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

1978年宪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主管全国一切审判工作,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

”这一条举国瞩目的规定,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然而,由于那个时代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宪法的权威性以及宪法的违宪审查并未得到充分的实践和发展。

自此以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逐渐得到实践和发展。

根据法官和律师的提起,现代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自行启动违宪审查,审查行政、立法等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规定。

宪法法院可以发布违宪决议,对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具体行政、立法行为以及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宪法的实施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决策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约束,迫使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它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宪法上的平等、自由和公正。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也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一个问题是权力的边界问题。

在违宪审查过程中,如何界定行政、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在实践中的判断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权力运用的慎重性。

另一个问题是相关主体的参与问题。

尽管宪法法院是最高法律机构,但在一些特定的案件或情况下,其他政府机构或法院也可能涉及违宪审查,这些机构的权利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得到保护和发挥。

同时,在违宪审查过程中,民主立法机关和公民个体的主体地位也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总体而言,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此制度的优化和实践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宪法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与政府订立的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是民主和法治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伴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强化,我们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应该不断的健全与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出宪法所应有的保障作用。

本文主要简要探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以期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健全;作用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基于宪法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政党行为是否合宪而进行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审查。

1而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奠定了美国为最早的确认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和客体违宪审查的主体通常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立法法》第90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而第91条则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的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的违宪审查对象也就是客体,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启动主体分为两类,一是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是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为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被认为是国家保护宪法的重要工具之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因此任何法律、行政和司法机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得到贯彻执行,中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用于监督和解决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违宪审查制度主要关注宪法相关争议和违宪行为。

宪法争议指的是与宪法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的争议。

例如,一个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一项法律侵犯了他的宪法权利。

违宪行为是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包括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以及任何违宪的行为。

违宪审查机构根据申诉或自发发现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修正、废止或调整相关法律、政策和行为。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过去几十年中发展迅速,并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它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渠道,让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他们的宪法权利。

除了个人申诉外,违宪审查机构还可以主动进行违宪行为的审查,这增加了整个制度的审查力度。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能够通过核查法律、行政和司法行为,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进步。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

首先,中国政府对审查的控制权较高,这可能导致违宪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力范围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和明确。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仍在进行中,法律实施和司法解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影响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可信度。

总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尽管存在一些挑战和限制,但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法治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违宪审查的效力和公正性,确保宪法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于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宪法的正常实施。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出现,是符合人民意愿和社会发展需要的。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国家的制度和权力有着明确的规定,确保国家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有法律或行政行为与宪法相悖,将会导致法治的失序和权力的滥用,因此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司法制度来实施。

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法律、决议、规定和部门规章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一旦发现有违宪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废止或者宣布无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构,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它可以依法对行政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确保宪法的正确实施。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执行权主要掌握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手中,监察和提起违宪审查程序的权限相对较少,缺乏独立性和专业性。

其次,我国违宪审查的程序不够完善,导致个案审查比较困难。

目前,个案审查主要依托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但其审查权限较为有限,个案审查程序不够规范和透明。

再次,由于违宪审查的执行权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违宪审查的力度和效果不够理想。

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出现了对于明显违宪行为未能及时纠正或无法落实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国违宪审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和透明度,增加监察和个案审查的权限,明确违宪审查的执行机构和程序,将有助于提高违宪审查制度的效能和权威性,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我国是否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之争(一)否定论的评述1982年宪法虽然确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是,违宪审查的制度化虽然并不是很高,主要表现在违宪审查的提请和审理程序不明确,有关违宪审查的各项制度之间的制度联系不够。

所以,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由于关于违宪审查的各项制度彼此分散和独立地存在,无法通过一个统一、有效的法律程序连接起来,所以,违宪审查的程序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很难启动,导致有些学者否认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

否认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的学者有其自己的理论支撑。

违宪审查制度滥殇于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它确立了司法机关审查制度;随后,欧洲的德国、法国又建立了有效的专门机关审查制;英国又有自己的议会审查传统,而我国现存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则和以上三种模式不甚相符,这在理论上否定了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再加上我国在现实中并未真正启动违宪审查制度,这又在实践上否定了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

仔细评析以上否定论的论点我们可以发现其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在理论上,他们根本没有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制度功能,他们只是从西方的违宪审查制的审查机构的角度来衡量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显然犯了张冠李戴的错误。

无论建立什么样的违宪审查机构,只要能达到保障宪法实施的目的,就可以说存在违宪审查制,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

在实践中,翻开我国违宪审查的历史,却是没有历史的记载,但这并不代表我国不存在违宪审查制。

我国没有真正启动违宪审查制和存在不存在违宪审查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也从反面说明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存在很多缺陷,很不完善。

(二)肯定论的依据我国复合审查制中的司法审查制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在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法院也建制了相应的行政庭,1994年我国又颁布了《国家赔偿法》,这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他法律的母法。

因此,从理论上讲,违反宪法,比违反其他任何一部法律都应该更加严重。

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加的注重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诸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类惩罚措施更加具体和严厉的法律,而自觉不自觉的忽视对宪法的遵守。

在中国,这是一个怪圈。

而造成这个怪圈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民法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人们违反宪法往往却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长此以往,人们便逐渐失去了对宪法的敬畏心,导致宪法的地位摇摇欲坠。

什么是违宪制度?简言之,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具体分析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就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机关。

(2)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如德国)。

这里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违宪行为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3)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其审查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4)违宪审查机关不仅有权对审查客体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对违宪行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

即违宪审查具有排它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

从理论上讲违宪审查制度是和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同时产生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形成要晚于宪法的出现。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这应由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本国的具体国情决定。

违宪审查的特点也很明确,包括,第一,违宪审查主体的法定性: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宪法加以规定,如法国是宪法委员会、美国是联邦最高法院(三权制衡之要求)、我国是立法机关(权力统一的需要);第二,违宪审查范围的特定性:主要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进行审查,而且随着审查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而宪法法院审查范围较广);第三,违宪审查只能说明是否违宪,至于追究责任,则由其他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第四,违宪审查程序多样性:表现为性质不同的审查范围或内容,审查程序各不相同,涉及根本问题的违宪审查程序严格,而涉及公民个人行为的违宪审查程序较为简便;第五,违宪审查方式的特殊性:既不同于司法案件的审判方式。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11级法本19班王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处于宪法之下。

宪法是国家秩序、社会秩序形成的根本依据,是人权的最高保障,因此,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就是保障了统一的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权。

而宪法保障的主要方面就是排除与宪法相抵触的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排除适用的基本方法就是对宪法之下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都建立了不同类型的违宪审查体制。

有的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对作为该案件依据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如美国;有的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如德国、法国。

(一)全国人大至今还没有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宪政建设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初步形成巨有中国特色、自成体系的违宪审查体制。

但这种体制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违宪审查的体制,其本身并不尽如人意。

我国的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及现行宪法根据我国的基体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工作,进行违宪审查;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

2000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其发展主要有二:(1)规定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启动主体;(2)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的基本程序。

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在我国,全国人大至今还没有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进行过一次违宪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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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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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

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所必需的。

衡量法治的最终标准就是看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否约束国家机关的抽象行为,看这个国家有没有建立起一套监督国家机关使其不能违宪的制度。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与否、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的试金石。

法治的最高级形式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法治的基石和核心。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是,在违宪审查的
程序方面,宪法完全没有作出规定,一直到《立法法》才有了一些程序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要求的机关,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了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主体,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91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原则性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与美国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德国专门机构审查模式等许多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相比,我国这种由立法机关审查的违宪审查模式仅仅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雏形,仅仅是大体框架。

且我国的法律中并未引入“违宪审查制度”这一名词,一直在用“宪法监督”这个并不严谨的词语,因此出现上述的争论也就不足为怪了。

然而当现实中屡屡出现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宪法保护的事件时,当万众瞩目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时,我们必须来直面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了。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
我国由人民代表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制度,最大的优点是保证了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从而保证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从内容上看,比较权威,比较可靠,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但从形式上看,
却十分单一、抽象,缺乏专门而独立的违宪审查机关以及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和适用性条款,难以满足违宪审查的具体适用宪法的要求。

这应该也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一直没有真正启动的根本原因。

一是缺乏审查的现实性。

这也是事关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违宪审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且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这种专业性、技术性呈日益增强的趋势,而我国的人大代表近3000人,人数众多,来自各行各业,受教育程度也悬殊很大,不仅不便集会,而且在集会时,还要审议许多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要求他们在短时间内对专门的违宪问题作出准确、恰当的判断,很不现实;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可弥补全国人大的局限和不足,但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立法任务异常繁重;各专门委员会无权自行审查,决定也不具有终结效力。

而且违宪问题特别是宪法诉讼是经常的、不定期的发生的,它们都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因此,它们都无法承担违宪审查的重任。

二是缺乏审查的程序性。

缺乏审查的期限和审查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等具有现实意义的程序性规定。

如违宪审查建议,谁来受理,谁做答复,在什么时间期限内答复,如何保证裁定的公开进行?这些重要的具体问题尚无现成的答案。

三是缺乏审查的有效性。

这也是这种模式在理论上的先天缺陷。

也是因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真实和完全的反应,而立法机关只不过是民意代表机关,代表的意志有可能和人民的意志发生冲突。

当冲突发生时,如果由代表自己来判断其意志是否违宪,无疑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这也是西方学者不承认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属于违宪审查的主要原因。

他们认为立法机关对其自身
颁布的法律进行自我监督是毫无意义的,完全是形同虚设;而且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立法者会宣布自己制定的法律违宪,因为立法者完全可以通过颁布新的法律来否定违宪的法律、法案,而不必非要宣布其违宪不可,在他们看来,宣布违宪会有损于立法机关的尊严。

孙志刚案件就是以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而宣布撤销告终,并不是宣布其“违宪”。

而且我国在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和法律这两个层次,都没有被监督。

“如果违宪审查制度不能对立法权进行监督,等于这个大厦倾倒一半,另一半的存在也没有意义。

这个制度也就等于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机制
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首先应从可行性、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否则,方案无论设计得多么完美,都将毫无价值。

虽然,最高国家权力监督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但这是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决定了的,其弊端也应该在坚持和完善该监督体制的前提下予以克服。

因此,笔者认为,宪法监督机构应隶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应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的职权,而不应像其他专门委员会那样仅仅是辅助性的工作机构。

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但鉴于其担负的特殊使命,其地位应高于其他专门委员会,应赋予其独立决定某些问题的权力,而不应仅仅是研究、审议、拟订草案。

因为,监督必须以权力为后盾;没有权力,就没有强制、没有权威。

同时,为了提高其权威,还应对其组成人员作出特别要求。

另外,为使宪法监督得到制度化、程序化的保障,对宪法委员会的运作程序也应作出明确规定。

宪法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及法律性决议进行合宪性审查,发现有违宪问题的提出处理意
见。

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并可以独立作出决定。

对“两高”的司法解释进行合宪性审查。

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直接行使宪法权力的职务行为是否合宪。

审查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

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宪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宪法前,须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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