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一)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对于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以下我将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
一,美国和法国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的区别。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便建立了对美国的议会立法审查制度,从而为违宪审查提供间接经验。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监督宪法的合宪性,虽然最终美国宪法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但是汉密尔顿的主张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仍产生极大的影响。
1783年至1803年各州危险审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使得地方法院开始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马歇尔的宪法思想与汉密尔顿一脉相承。
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
800年大选以后,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终身任职。
新总统杰佛逊上台后,就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马歇尔利用对该案的判决借机阐述了自己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惯例。
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议 会 制 的 危 机 和 法 西 斯 主 义 对 人 权 的 侵 害 等 , 别 是 在 纳 粹 及 法 特
西 斯 分 子 愚 弄 议 会 民 主 政 治 、 碎 了 “ 会 民 主政 治 ” 粉 议 的神 话 以 后 , 民 众 对 议 会 是 代 表 民意 的 机 关 、 法 机 关 是 绝 对 可 以信 赖 的 看 法 立 开 始 产 生 动 摇 。许 多 学 者 开 始 寻 找 各 种 机 制 来 保 障宪 法 。 在 此 背 景 下 , 国 在 奥 地 利 于 l2 年 最 早 设 立 了宪 法 法 院 后 在 自己 本 国 德 90 上 构 建 了 由宪 法 法 院 的 专 门 机 关 来 解 决 宪 事 纠 纷 的模 式 。
违 宪 审 查 模 式 是 指 在 宪 法 实 施 监 督 理 论 指 导 下 , 违 宪 审 查 由 主体 、 象 、 对 方式 、 法 、 则 等 构 成 的 可 供 人 们 理 解 、 握 和 仿 照 方 原 把 的 固定 形 式 。 当前 世 界 范 围 内 这 些 模 式 主 要 包 括 : 法 机 关 审 查 司
不 同 , 立 足 本 国 实 际 国情 的 基 础 上 , 望 对 我 国 在 宪 法 监 督 体 制 方 在 希
面有 一 定的 启迪 。
【 键 词 】 宪 审 查 ; 法 法 院 ; 法 诉 讼 关 违 宪 宪
一
、
引 言
宪 法 在 现 代 国 家 政 治 、 济 、 化 生 活 中 日益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经 文 用 , 了保 障 宪 法 的 实 施 , 国 都 根 据 本 国 国情 建 立 了 违 宪 审 查 制 为 各 度 。违 宪 审 查 , 指 享 有 违 宪 审 查 权 的 国家 机关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 是 以
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

倾向性;但是却有效的缩小了审查的范围,使违宪审查真正落到了实处。
所以在实践中就不会存在法律和法规违宪的问题了。
它们通常的做法是:一旦法律予以公布,则不再进行审查。
提交审查的主体仅限于总统,内阁总理或两院院长。
宪法委员会的裁决期限为1个月,紧急情况下减为8天。
凡是宣布为违宪的条款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因而,这种审查权起到了立法权的作用。
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内容比较丰富,因而其活动方式也比较丰富,既有事先审查,也有事后审查。
在德国,公民和国家机构均能成为宪法诉讼的主体,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包括自行审查或依国家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和抽象审查为主;解释宪法可以主动进行,也可以依请求进行解释;裁决国家机关权限要求公开召开听证会,或者直接审议裁决;对于公民诉讼和弹劾案则与普通的诉讼程序相同。
由上分析可见,(1)由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效果显然不如后三种审查方式,甚至连审查的具体程序都没有,所以现在仍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大多将审查权下放到专门的宪法法院之中,并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审查程序。
(2)普通法院的审判程序和方式的单一决定了其职能的单一,其职能必然要少于专门违宪审查机关的职能,而且只能进行事后审查,不利于维护宪法权威。
(3)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不具备司法审判方式的性质,是一种全新的,专门的审查方式;而宪法法院则兼具多种活动方式,行使多种职能,比较有效的行使了违宪审查权。
(三)违宪审查组织和判决效力的比较分析: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没有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审查组织,将审查权下放到专门的宪法法院时,其组织构成和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组织构成基本相同,只不过和立法机关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
所以这一小节仅对另外三种模式进行比较,而且由于国与国的具体组织方式不尽相同,略有区别,所以各选了一个最为典型的国家进行比较即可。
(1)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最典型的国家是美国。
1869年的国会法令规定,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为1名首席大法官和其它8名法官共9人组成,其人选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
《违宪审查基准研究》范文

《违宪审查基准研究》篇一一、引言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机制,它通过对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宪审查的基准,分析其理论依据和现实需要,以期为我国的宪法实施和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及意义违宪审查是指国家特定机关对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对不符合宪法的部分进行纠正或撤销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违宪审查的基准理论违宪审查的基准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至上原则。
这是违宪审查的首要基准,即所有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保护人权原则。
违宪审查应着重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侵犯人权。
3. 合法性原则。
违宪审查机关的设立、职权、程序等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确保其审查活动的合法性。
4. 明确性原则。
宪法规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以便于违宪审查机关进行判断。
四、违宪审查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违宪审查的基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确保其与宪法保持一致。
2. 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对政府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不违反宪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3. 司法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对司法机关的裁判进行监督,确保其不违背宪法精神和原则。
五、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完善建议目前,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但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违宪审查的案例。
为了更好地保障宪法实施,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建议如下:1. 建立健全违宪审查机构。
明确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职权和程序,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2.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让更多人了解违宪审查的意义和作用。
3. 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摘要: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也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因此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对于实现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法制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宪法监督引言违宪审查权是现代司法权的精髓,是现代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定一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它是防止立法权和行政权滥用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理念的重要表现。
违宪审查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都不能与之抵触。
作为一种有效的宪政装置,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与实施,违宪审查的结果决定着被审查的立法或国家机关行为是否有效,因此,违宪审查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宪法实施状况和宪政生活的走向,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涵义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审查或裁决特定主体的立法和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为防止违宪而设立的专门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通过违宪审查,特别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有权机关不仅可以宣告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效,还可以通过实质性判决,撤销宪法控制,以达到保障宪政秩序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其目的是让各种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活动受到宪法的约束,以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二)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
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由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一般已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了,故一般不必再包括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
审查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根据各国的实际需要有可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政治机关或其它机关,而司法审查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是司法性质的其它机构。
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分析

立 法机 关行 使 违 宪审 查权
上任的国务卿詹姆斯・ 麦迪逊一案 , 开
创 了人 类历史 上违 宪审 查的 先河 。此
由立法机关实施 违宪 审查的体 制始于英国。 英国奉行 “ 议会至上 ” 的 原则,奠定了由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的基础 。虽 然英 国至今 仍然 实行这 一
后, 有关案例不断出现 , 违宪审查制度 随之确立并逐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的< 宪法 》 < 、 立法法 》 中已有
翻 人大建设
26 0 年第5 总 9期) 0 期( 第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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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嬲
。 :
年的苏俄宪法。然而 , 在社会主义国 家的宪政 实践 中 ,包括 前苏联等 国 家, 并未见该制度真正发挥作用。随 着这些国家政治社会体制 的巨变 , 这
关 审 查行 政 规 章 的 合 宪 性 的
“ 自我
出几 点思考 :
一
审查 ” 方式 , 普通 法国家极 力反对 是 的“ 自己做 自己的法官” 的行为。 二、 违宪审查范围狭窄。虽然规
、
成 立专 门的违 宪审查机构 。 在
违宪审查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善的国家 , 虽然审查的范围、程序等差异较大 , 但 其违宪审查的机构都独立于立法机关,
旦国家权 力被滥 用 ,就应该及 时纠
正。因此 , 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 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 的机制 , 对违 宪
行 为 进 行 审查和 纠 正 。
法委 员会 只能在法案生效之前进 行
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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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法 院行使 违 宪审查 权
效性。 违宪审查的启动者只能是法 四、
定 的政府 官员 ,普通 公 民无 权提 交对 法案 的审查请 求 。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

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日韩违宪审查制度比较及其研究,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日本违宪审查制度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开始深刻反思这场由合法领导人发动的战争:立法者是否应处于绝对权威的地位而缺乏相关制衡?是否应该设置专门的机构对于侵犯人民主权的法律进行审查和限制?在法学界,法律实证主义由于其信奉的恶法亦法备受诟病,新自然主义法学派开始崛起,人权保护与限制公权力滥用在整个国家法律价值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违宪审查机制纷纷得以建立。
日本作为战败国不仅要进行主动反思,更要被动地接受以美国为首的盟军的改造。
其违宪审查制度亦是如此,被深深地打上了美国模式的烙印。
自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以来,战后日本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走过七十年的历史,这七十多年来,日本的违宪审查发展路程并不是一帆风顺,其间也经历了各种力量的博弈,最高法院由最初的、短暂的积极主义转向了消极,违宪审查制度也在不断遭受着质疑。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由于二战后日本政府是根据美军的指示制定的《日本国宪法》,其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也采用了美国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即以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关。
而摒弃了二战前理论界倾向以专门审查机关作为违宪审查制度机关的大陆法系做法。
同时,日本法院的违宪审查是附带式审查,即必须通过具体案件,针对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审查某项法律等是否违反宪法。
但是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日本学界出现了要求对违宪审查的性质进行重新认识的呼声。
一些学者认为从宪法的字面意义来看,宪法并没有禁止最高法院的抽象违宪审查权。
更有一些学者对最高法院在违宪审查实践中的消极主义进行了批判,要求由独立的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以便缓解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窘境。
拥有违宪审查权的终审法院。
关于地方法院是否拥有违宪审查权,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司法实践却明确了地方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力。
但令人玩味的是,日本地方法院在违宪审查方面与最高法院的步调却常常不一致,地方法院做出的违宪判决经常被最高法院驳回。
中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 违 宪 审查 制度 比较研 究 ‘
付 雪银
(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20 0 ) 5 10
摘
要: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实行宪政 , 其核心 内容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建设。
而对 中外违宪审查制度进行 比较研究, 分析其差别所在, 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宪 政理想的实现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 的建构, 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建设 的成功
・ 收稿 日期 :09一 1 2 20 O — 9
作者简介 : 付雪银(93 ) 女 , 1 一 , 8 山东菏泽人 , 山东 大学法学 院硕士生 。研究方 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8 8
20 09血
付 雪银 : 中外违 宪审查制度 比较研 究
一
第 3期
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的先例。
2 .理论 渊源
个完全独立的宪法委员院形成了违宪审查的理论渊源是孟 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 党人的“ 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合宪性 的权力” 的思 想。宪法的起草者借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度, 形成 了独具特色 的法 国式专 门机关违宪审查制 度。
第 3 卷第 3期 1
V0 . 13l No 3 .
菏 泽
学
院
学 报
20 0 9年 5月
Ma 2 0 y 09
J un lo z iest o ra f HeeUnv ri y
文章缩号 :6 3—20 (0 9 0 0 8 o 17 13 20 ) 3— 0 8一 4
经验 , 并认 真结合 中国具体 国情 , 建立 具 有 中国特 色 的社会 主义 的违 宪 审查 制度 应 当是 我们 的一种 可 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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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一)论文摘要本文从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入手,对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历史,和具体内容中的比较重要的部分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和分析,并据此得出了一些结论性的东西,希望能加强自己对违宪审查这个宪法学基本概念的理解,并且对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关键词违宪审查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引言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二各国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分析三违宪审查制度历史的比较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各种模式的理论渊源不同。
(1)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是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和前苏联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2)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在于卢梭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的“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的思想。
(3)由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和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渊源都是凯尔森和斯西哀耶士的专门机构监督学说。
(二)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和前景分析。
四违宪审查制度具体内容的比较分析(一)违宪审查范围的比较分析。
(二)违宪审查活动方式的比较分析。
(三)违宪审查组织和判决效力的比较分析。
引言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详尽的规定了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基本制度,决定了一国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因而宪法的有效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德国的《魏玛宪法》实施仅仅14年就被希特勒撕毁,我国的54年宪法实施仅8个多月就处于半瘫痪状态,这些都是因为缺乏卓有成效的宪法保障措施。
不论宪法规定的多么完善,缺少有效的保障措施终将使其变成一纸空文。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保证宪法得以有效实施,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的一项根本的宪法制度,违宪审查也是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因而本文的题目是一个广而大的题目,要想在万字左右的论文中对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正是基于此,在本文中,笔者将集中精力针对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逐一进行比较分析,力求其精而非其全。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具体分析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就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机关。
??、(2)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如德国)。
这里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违宪行为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3)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其审查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4)违宪审查机关不仅有权对审查客体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对违宪行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
即违宪审查具有排它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
有些学者将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混为一谈。
他们认为违宪审查又可以称为司法审查,即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1)将违宪审查的主体局限在司法机关。
照这些学者看,法国这个违宪审查的发源地之一岂不也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了么?因为它们的违宪审查机关——宪法委员会只是个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而且在审查时有一套自己的审查程序,完全不依照司法程序。
所以这些学者所谈的司法审查从这个意义上说仅为违宪审查的一部分。
(2)另一方面,这一概念又将违宪审查的客体人为地扩大了。
司法审查的英文是Judicial??review,即司法的审查,包括对立法的审查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显然违法的行政行为已经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了,不必包括在违宪审查(Judicial??review??of??constitutionality)的范围内。
也就是说,司法审查的外延要比违宪审查的外延广。
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概念互有交叉,不能等同。
还有些学者将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等同起来,这也是不妥当的。
宪法监督是保证宪法实施的有力手段,其外延甚广,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审计监督;政绩监督;党纪监督;人民监督;社会监督(又包括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信访监督);市场监督;环境监督;国际监督;甚至还包括对于违宪审查机关违宪审查活动的监督。
违宪审查仅属于其中的法律监督,不能以偏概全。
违宪审查是唯一一种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形式,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督形式,但将二者等同起来,无异于人为的扩大了违宪审查的外延。
二、各国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分析纵观各国宪法,依据违宪审查的主体不同,大致可以将违宪审查制度分为以下四种模式: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四类。
西方学者不承认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属于违宪审查的一种,理由有以下两点:(1)他们认为立法机关对其自身颁布的法律进行自我监督是毫无意义的,无异于一个人用手来监督大脑,完全是形同虚设;(2)而且从来没有听说过哪个立法者会宣布自己制定的法律违宪,因为立法者完全可以通过颁布新的法律来否定违宪的法律,法案,而不必非要宣布其违宪不可,在他们看来,宣布违宪会有损于立法机关的尊严。
笔者认为,将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归入违宪审查之中,主要是为了使违宪审查制度更加完整,虽然这种做法确实有其不足之处,且审查效果也并不理想,但这种审查方式也有一定的优越性,这在下文中会具体进行阐释。
我国的学者一般将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归为一类,统称为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
有的学者干脆就说“法国的宪法法院叫做宪法委员会。
”??这也未尝不可,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而非单单名称不同,其中最大的不同在于:宪法法院是司法机关,而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
正是鉴于此,笔者将违宪审查依主体的不同分为上述四大类。
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不过这种模式的缺点显而易见。
包括:(1)理论依据不足。
因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真实和完全的反应,而立法机关只不过是民意代表机关,充其量是人民的代表而已,代表的意志有可能和人民的意志发生冲突。
当冲突发生时,如果由代表自己来判断其意志是否违宪,势必造成这种违宪审查机制形同虚设。
(2)审查不利。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违宪审查的效果。
因此,西方学者甚至不承认这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3)审查不能。
因为在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中,立法机关往往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于权力的集中,要处理的事情很多,没有更多的精力进行违宪审查。
且召开议会或者代表大会都要求一段时间间隔,但违宪事件的发生却是不分时间的,这也造成了违宪审查的困难。
也就是说没有个经常性的违宪审查机关保证违宪审查制度得以经常性的贯彻,对于保证宪法实施不利。
目前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包括:英国,新西兰,比利时,芬兰,荷兰,卢森堡??,中国,朝鲜,古巴,越南,蒙古,土库曼斯坦。
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1)公民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可以提起宪法诉讼,从而得到有效及时的救济。
(2)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的行使,有效的制约了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保证了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3)法律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使的宪法得到了经常性的贯彻与监督,强化了宪法至上的观念。
(4)法院的严格的诉讼程序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的司法程序的保障。
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明显的缺点:(1)合法性的质疑。
1803年美国的马歇尔大法官在“马泊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确立了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原则,然而当时弗吉尼亚洲的大法官吉布斯却认为这种做法无异于篡夺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权,是缺乏宪法依据的。
因为违宪审查权是由选拔出来的法官行使的,而法律却是由全体公民选出的代表制定的,由非民选的机构或人员审查民选机关制定的法律,与主权在民原则是相冲突的。
(2)合理性的质疑。
吉布斯还对违宪审查的合理性提出了三点质疑:首先,违宪审查有无限度,有的话,限度在哪里?其次,因为立法机关可以立法,也必然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说明它也可以解释宪法。
我们为了防止立法机关解释宪法时存在错误而将违宪审查权赋予司法机关,那么,司法机关出现错误怎么办呢?最后,马歇尔法官认为法官就任时曾宣誓效忠宪法,那么法官就只能公正的适用宪法,而宪法并未赋予其违宪审查权,其权力的来源显然不会合乎宪法。
(3)可能性的质疑。
法官要准确表达立宪者的意图是不可能的,因为他根本不可能完全领会立宪时广泛的社会矛盾与冲突。
因而司法活动也不是一个客观中立的过程,而是法官选择与操作的过程,是由法官的主观任意性决定的。
(4)所起作用的质疑。
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官在声称依据宪法和法律的同时,却固守着旧的社会意识和观念,从而阻碍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使法院成为保守派的据点。
目前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乌拉圭,爱尔兰,丹麦,列支敦士登,埃及,斐济,摩洛哥(最高法院中专设宪法庭),博茨瓦纳,布隆迪,赞比亚,澳大利亚,日本,文莱(专设宪法解释法庭),菲律宾,也门,爱沙尼亚等64个国家。
由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优点在于:(1)可以对法律进行事前审查,一经宣布违宪即被废止,保证了法律的同一性,也就使的社会生活中不会存在已生效的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
(2)既避免了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尴尬,又防止了司法机关故意弄权的发生,维护了人民主权原则。
但其缺点也存在,主要包括:(1)宪法委员会是政治机关,政治倾向性强,也就是主观随意性较大。
(2)在操作层面也存在种种缺陷,主要是抽象审查,不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其次还包括事先审查的片面性和申诉权力的局限性。
(3)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就在今年8月初,伊朗总统哈塔米连任总统,但其就职仪式却因为宪法监护委员会的阻挠被迫推迟。
因为该总统在上一任期内以议会为其后盾,想使不少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但却触动了保守派的利益,宪法监护委员遂以违宪为由,一一否决,今年议会在改选宪法监护委员会部分成员时,仅批准了保守派提名的8人中的1人,伊朗最高领袖哈梅内伊遂下令推迟总统就职仪式的举行。
宪法监护委员会在这场政治斗争中,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目前由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典型国家只有法国。
类似的国家包括哈萨克斯坦,伊朗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
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优点在于:(1)既能受理公民的诉讼,以保护公民权利,又能行使抽象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