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领导、职员、工人等。
三、处分原则。
1. 依法依规,处分工作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2. 公正公平,处分必须依据事实,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有私。
3. 教育为主,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引导工作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4. 惩戒为辅,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应给予相应的惩戒,以警示他人,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
四、处分种类。
1. 警告,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可给予书面记过处分。
3. 记大过,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给予书面记大过处分。
4. 辞退,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行为,可给予辞退处分。
五、处分程序。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展开调查,查清事实。
2.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教育和批评,引导工作人员认识错误。
3. 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应当进行谈话提醒,并给予书面记过处分。
4.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并给予书面记大过处分。
5. 辞退处分应当经过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处分决定。
1. 处分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共识,不得擅自决定。
2.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3.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事业单位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以上即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发挥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事业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事业单位的迅速发展以及治理的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也受到广泛关注。
为了强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相关部门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一规定的实施细则。
一、处分种类与阶段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和开除六个等级。
各个处分等级根据违纪违法的情节轻重来进行决定。
事业单位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照程序规定,逐级审查核定。
二、处分决定的条件和程序1. 处分决定的条件在进行处分决定前,必须确保具备以下条件:(1)确凿的证据。
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行为。
(2)违纪事实的确认。
对于涉嫌违纪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全面、准确的调查,确认违纪事实。
(3)合法程序的保障。
在处分决定过程中,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2. 处分决定的程序(1)调查核实。
在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后,相关部门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确保获取充分的证据。
(2)组织听证。
在对工作人员违纪事实进行确认后,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并且可以邀请相关证人提供证言。
(3)处分决定。
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和听证会的情况,结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工作人员做出处分决定。
(4)正当程序的保障。
在执行处分决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信访与申诉制度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设立了信访与申诉制度。
工作人员在被处分后,有权进行信访和申诉,请求相关部门进行复查或改判。
相关部门应对信访与申诉案件进行认真调查和处理,确保做到依法、公正的原则。
四、完善处分制度的重要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出台,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具体的规范。
集美大学课程考核与试违纪认定管理办法

集美大学课程考核与考试违纪认定管理办法集大教〔2014〕35 号课程考核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与教学质量,获取教学反馈信息和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课程考核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风、学风、考风的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和考试违纪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方式第一条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考核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口试笔试兼用、论文、调查报告和实际操作等,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课程组提 ,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特点审核确定。
第二条任课教师必须在复习考试前 1 周,依据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确认学生考试资格,并将无资格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三条期末复习考核的周数、公共基础课程的考核日期及期末考核的教室分配由教务处安排;其他课程期末考核日程及所有课程的考场由学院安排,并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日程安排一经公布,不可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调整。
第四条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 小时,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小时。
第二章命题第五条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题型结构要科学,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给学生留有一定的创新余地。
第六条试题覆盖知识点的面要广,各部分知识能力测评内容与全部考核内容的比例和题型题量分配比例要合理,要认真预测题目的难度和考核的期望值。
要做到题量适当,难度适中,不 偏题、怪题。
试卷中不同难度层次题量的参考比例为6∶3∶1(一般∶中等∶难)或2∶5∶2∶1(容易∶一般∶较难∶难)。
一般情况下同一门课程本次考题与前两年考题以及 A、B 两套考题的题目重复率应小于 30%。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 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一、引言公司是一个组织机构,需要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秉持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个别员工违反规定、违背组织利益、败坏公司形象的情况。
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各方利益,我们制定了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以规范员工行为,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二、违纪违规的定义1. 违纪:员工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工、私自离岗、擅离职守、违反工作安全制度等。
2. 违规:员工违反公司的行为准则、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私自接受监管对象的好处、违反员工保密协议等。
三、处罚的种类1. 警告:对于一些轻微的违纪违规行为,首次发生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以提醒员工注意工作纪律,警示其不得再犯。
2. 记过:对于多次违反公司规定或较为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记过处罚,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个人绩效考评的参考依据。
3. 降级:对于有重大责任的管理人员,如果其违纪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运作或违反法律法规,可以给予降级处罚,在降低其职位级别的同时,限制其权益和待遇。
4. 开除:对于恶性违纪违规行为,给予开除处理,辞退员工并取消其工作职位和公司待遇,同时将严重违规事实记录入个人档案。
四、处罚的程序1. 了解事实:员工被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后,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事实,听取其解释和申辩,同时也应调取相关证据进行核实。
2. 提出指控: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法律法规,对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指控,并书面通知其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
3. 进行调解:在员工的请求下,公司可组织调解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等组成,进行调解,尽量解决纠纷。
4. 讨论决策:若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可组织纪律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展会议,对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讨论,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行政事业单位违规违纪问题常用处理处罚依据和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常用法规及处理处罚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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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自治区审计厅机关审计查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处罚原则(附表)依据新审[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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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笔试考务手册(监考人员)(1)

监考人员工作程序及职责一、按临时抽签的监考考场号,从考务组领取试卷。
二、对入场考生进行安检并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室,对号入座。
提醒并督促参考人员将手机、资料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放到指定的地点。
考生坐定后,维持考场纪律,确保考场安静,检查屏蔽器的正常运转。
三、开考前5分钟,主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子(先由两名考生代表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并签字)。
拆封后认真核对试卷份数,如有差错,立即报告总监考之后分发试卷。
然后分发草稿纸。
四、发卷后,宣布有几张试卷,几道试题,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码是否完整,是否漏印或字迹不清等。
督促考生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考号。
五、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员在考室前监视,另一名监考员根据本考室人员花名册逐个核查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并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姓名与准考证是否相符,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若有疑点,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报告场外监考员,由场外监考员报告总监考予以处理。
六、开考30分钟后,监考员在未到考生的试卷上分别填上该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在得分栏中写上“缺考”字样,并签上监考员姓名;在监考员用的试卷和考室其他多余试卷的总分栏中写上“余卷”二字。
七、监考员对试卷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问题,应予当众答复。
八、监考员要认真监考,维护好考场秩序。
制止除考点领导、主考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室,制止考生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对考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报告,并将情况如实填入《监考情况记录表》。
九、监考员在监考时,不得离开考室,不得任意走动;不得在某个考生座位旁久留,不得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准以任何形式暗示考生的答案正确与否;不得谈笑,看书报;不得抄题、作题、读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室,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考试终止前30分钟,场内考生可以离场,督促考完的考生将考卷交到讲台上,并核实考卷张数。
十、考试终止前15分钟,考试信号员鸣哨,监考员提醒考生距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
行政事业单位违规违纪问题常用处理处罚依据及原则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以Х万元罚款并要求补做收入,今后应严格执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真实反映财务成果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公报1998年第1期第181页
序号
违反财经法纪定性与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参考资料
7
7乱收“赞助费”ХХ万元;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转发<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第三条第五款关于“利用特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低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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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一)参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1、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码的;
2、用规定以外的纸或笔答题的,或不按规定的要求答题的;
3、在试卷上作其他标记的;
4、夹带、抄录、偷看资料的;
5、开考30分钟后仍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上参加考试,或考试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座位、考场的;
6、携带通讯工具或其它非考试规定用品进入座位,不按规定处理的;
7、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8、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拒不按时交卷的;
9、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或故意损坏试卷、答卷的;
10、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1、偷看他人答卷或抄袭他人答案的;
2、传递纸条、交换答案或试卷的;
3、利用其他非考试规定的用品、手段作答的;
4、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或利用其他方式协助他人答题的;
5、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的。
(三)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退出考场,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向考生所在单位公示:
1、找人替考或代别人参加考试的;
2、填(涂)他人姓名、准考证号或偷换答卷的;
3、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储存、传递(输)答案的;
4、串通监考等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5、有其他严重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行为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三)条规定处理外,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1、破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的;
2、扰乱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3、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
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4、对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或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