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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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公司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至1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四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本行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审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定本行董事报酬和津贴标准的方案;(十三)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议题的确定,一般情况下由上一次董事会研究确定下一次董事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定期的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确定后写入会议通知一并印发。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提议召开的,由董事长确定临时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行长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议题由提议人提出,董事长可根据提议人的要求确定和增减会议议题。
第四章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之董事,因故中途退席,应向主持人说明原由并请假。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第五条董事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与其履行职权相对应的责任。
第六条பைடு நூலகம்事长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行和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章程的规定,决定董事会的召开与变更;董事长作出变更召开董事会日期和议项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第七条如董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自应当召集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之日起计算十个工作日内,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名推举函的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会。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第八条本行章程第一百零七条情形发生时,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行长提议时;
5、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三章

商业银行董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董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董事会职责及议事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本行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法定的代表机构和决策机构,是本行的常设权利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董事会的职权第五条根据本行章程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三〕审议本行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四〕制订全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决定其报酬,并授予行长、副行长的受权范围;〔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八〕拟定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九〕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四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行长提议时。

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八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展,并载明召集事由、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九条召开董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应书面报请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董事会每半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或出资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一)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1-(二)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并同时通知非董事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会主席列席;根据公司实际可将董事会列席人员扩大到全体高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列席人员可以发表建议意见不具备表决权。

(三)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四)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董事会主要议定事项:(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服务类项目和2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类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项。

银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是银行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董事会的有效运作和决策的高效性。

下面是关于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一些具体要求和规定:1.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由公司主席或行长召集,提前通知所有董事参加。

会议通知应书面形式,并至少提前一周发出。

通知中应注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议程。

2.议程安排:会议的议程应由主席或主管机构(如董事长)确定。

议程应清晰明确,涵盖各项具体议题,并根据紧急程度和重要性予以排序。

3.出席和表决:所有董事都有义务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应提前通知主席。

会议应有足够人数的董事到场,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

董事应根据议程依次表决,表明是否支持、反对或弃权。

4.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门的秘书或记录员负责记录所有决议和讨论的内容。

会议记录应准确、详尽,包括出席人员名单、议程、重要讨论内容和决策结果等。

会议记录需在会后进行审阅和认可,并存档备查。

5.决策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应得到全体董事的支持和遵守。

一旦决定达成,相关部门和职能单位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决策有效执行。

同时,应定期跟踪和监测决策的实施效果,并及时报告董事会。

6.保密性:董事会会议的讨论内容应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所有董事和与会人员都有义务遵守保密协议,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性,以维护银行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

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遵守对于银行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规范的会议程序和秩序,董事们可以更好地就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确保银行的长远利益和持续成功。

市商业银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市商业银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市商业银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黄石市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2004年1月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二章董事长的职责第四条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将主要问题向下次董事会会议报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与其履行职权相对应的责任。

第六条董事长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行和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章程的规定,决定董事会的召开与变更;董事长作出变更召开董事会日期和议项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第七条如董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自应当召集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之日起计算十个工作日内,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名推举函的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会。

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第八条本行章程第一百零七条情形发生时,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3、监事会提议时;4、行长提议时;5、独立董事提议时。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公司法》、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至1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四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本行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审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一)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二)制定本行董事报酬和津贴标准的方案;(十三)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或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议事规则的制定目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董事会工作的高效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提升企业治理水平,全面推动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二、会议的召开1. 定期会议:商业银行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会议时间、地点由董事会秘书提前通知董事会成员,并发送相关文件资料。

2. 特别会议:在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

特别会议的召开需得到董事会主席的同意,并通过秘书向董事会成员发出通知。

3. 通知和文件资料: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材料等必要信息,并在召开会议前合理的时间将文件资料发送给董事会成员。

三、议事程序1. 准时出席:董事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

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通知董事会秘书,并说明原因。

2. 主席主持:商业银行董事会主席负责主持董事会会议,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3. 议事规则:商业银行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议事规则,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议事规则应包括会议的开场白、议程安排、发言顺序、表决方式等。

4. 发言:董事会成员在会议中可以就议程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发言时应尊重他人意见,讲求方式和态度。

5. 投票表决:针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董事会成员有权行使表决权。

决议应遵循“以简易多数通过”的原则。

6. 决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完成。

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名单、讨论议题概要、决议结果等。

四、会议文件管理1. 会议文件的保存: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应保存至少十年,并按照文件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2. 保密性:商业银行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应保密,仅限董事会成员和授权人员查阅。

3. 文件的传递: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会议文件发送给董事会成员,并妥善保管和传递相关文件。

五、责任和违规处理1. 董事会成员应按照《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参加会议、发表意见,并与其他成员和谐共事。

2. 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将会受到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或开除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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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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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2004年1月
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会议筹备等工作职责。

第二章董事长的职责
第四条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将主要问题向下次董事会会议报告;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长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并承担与其履行职权相对应的责任。

第六条董事长根据公司的实际运行和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章程的规定,决定董事会的召开与变更;董事长作出变更召开董事会日期和议项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第七条如董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行其职责的,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自应当召集董事会或临时董事会之日起计算十个工作日内,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名推举函的董事可直接召集董事会。

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董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第八条本行章程第一百零七条情形发生时,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行长提议时;
5、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三章会议制度与议事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在本规则第八条情形发生时召开。

第十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在召开前10天,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由专人或采取通讯方式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送达各位董事、监事和行长,必要时通知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议题。

第十二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

第四章会议的出席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之董事,因故中途退席,应向主持人说
明原由并请假。

对剩余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如不委托,该董事对剩余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中途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此前已付诸表决的决议可以征求该董事的意见,并将其表决意向计入已表决议案的表决计票数内。

第十五条非董事行长、监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列席董事会会议。

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决定。

未经董事长或主持董事会的主持人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必须超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一般情况下,由董事直接对该议案的会议文件发表意见,涉及银行制定的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需经董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方案等,根据会议文件提交的程序,可以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论证并介绍情况、发表意见,也可以由行长或行长指定的文件起草单位负责人向董事会作情况介绍,介绍情况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该介绍人有义务就有关董事提出的质询作出回答和说明。

第五章会议议题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议题的确定,一般情况下由上一次董事会研究确定下一次董事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

定期的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确定后写入会议通知一并印发。

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提议召开的,由董事长确定临时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行长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议题由提议人提出,董事长可根据提议人的要求确定和增减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出因会议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某项议题时,董事会应予采纳,并作出责成有关方面修改补充会议材料,直至独立董事认为该材料已经充分论证为止。

董事会应作出完成材料时限或再次召开董事会的时间,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议范围还应包括听取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外部审计提出的管理建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评价报告等内容。

第六章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议案作出表决,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同意。

该议案一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工
作人员现场点票,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

每项决议通过后,由投赞成票的董事或代理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投反对和弃权票的董事,姓名和意见由记录人员记录在会议记录上,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不对未列入会议通知的临时议案审议,也不对未列入议题的事项作出决议。

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在该次董事会会议议定时,会议主持人应就临时议案是否提交会议付诸表决,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审议。

如需作出决议,代理出席的董事因事先未得到委托人对新增议题的表决权委托,代理人的票数不应视作有效票数。

除非代理人在委托书中已有类似委托承诺。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可采取通讯方式表决,即通过在邮寄或传真的决议上签字的方式进行表决。

通讯表决应以通讯表决中规定的最后时间为表决有效时限。

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未表达意见的董事,视为弃权。

规定时限应在传真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涉及财务问题、人事问题、分配问题,以及其他重大问题的议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按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关联董事的表决不入表决票数。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大多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所决定的事项在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内;
三、关联交易事项,需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不符合本条规定,即使经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亦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参会人员未经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提前泄露在会议期间所获得的信息和会议所涉及的本行机密。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行长或决议所确实的执行人负责组织对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秘书负责督办决议执行情况,并将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董事长汇报。

董事会秘书应将董事长的意见如实传达有关董事和经营管理层成员。

第二十九条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行长或责成有关人员就以往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以往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七章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记录应使用专用的记录本。

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委托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决议方式和结果,并载明每一位董事对该议项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会议结束根据每位董事的发言要点整理作成《会议记录》。

并与出席会议董事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应按规定发给董事及列席董事会的监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记录》连同《决议》寄送给各位董事。

董事收到《会议记录》后,如有异议,应将其准确的表达意见在收到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按其本人的书面意见并对照录音修改会议记录。

但是,董事不得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内容做实质性的修改。

无异议的董事,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董事会秘书,逾期未收到该董事提出异议和表达同意书面意见的,视同
该董事同意该会议记录。

经各董事认定的《会议记录》将视为正式会议记录,并在下次董事会召开时交由参加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签名存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解释权、修改权属本行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的修改和废止需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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