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
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经营许可证、狩猎证、采集证、驯养繁殖证的申请程序

集证、驯养繁殖证的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和相关规定如下:
1、申请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必须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2、申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必须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3、申请国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必须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4、申请经营许可证、狩猎证、采集证、驯养繁殖证的动植物,必须是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驯养繁殖技术过关成功的动植物,才能办理相关性证件。
5、办理证件的相关手续和要求: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书面申请报告;(3)资金证明(经营许可证5万元以上、驯养繁殖证20万元以上);(4)场地证明(国土);(5)场地和采集树种的相关照片;(6)办理驯养繁殖证的需要有技术资格证件(复印件);(7)餐饮业需办理野生动物许可证的还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执照复印件。
集证、驯养繁殖证的流程图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办证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是对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的措施。
中文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发文机构林业部法规文号林策字[1991]6号发布日期1991年01月09日实施日期1991-04-0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法定依据编辑播报为了积极发展野生动物资源,国家鼓励驯养野生动物。
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主席令第24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三)《林业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四)《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五)具体省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办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办理方法编辑播报(一)申请单位(个人)备齐上述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报材料经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三)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并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四)申请人持交费凭据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领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办理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的资料和程序

办理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的资料和程序(收藏美文)对于鹦鹉养殖户来说,能够办理一套鹦鹉驯养繁殖许可证,可以说是一件很有成就的事情。
目前有三类鹦鹉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相对好办:虎皮鹦鹉,牡丹鹦鹉,玄凤鹦鹉。
这三类鹦鹉由于相对保护等级较低,不需要省厅审批,故相对而言办理程序复杂程度不高。
对于虎皮鹦鹉,牡丹鹦鹉,玄凤鹦鹉这三类养殖户来说,相关驯养繁殖许可证只需要县级林业局批复即可,所以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审批周期较短。
需提供的资料主要有: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
3、提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物种来源证明,就是要找拥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或养殖公司,给你提供引种证明一套。
4、提供鹦鹉养殖场地的相关使用权证明(土地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加盖村或社区公章),须标明四周情况和无场地纠纷说明。
5、去银行办一个资金存款证明(一般期限三个月,存入的资金根据引进鹦鹉的购置资金确定)。
6、需要提供有兽医从业证的兽医担任养殖场技术顾问,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兽医资格证件复印件。
以及养殖场和兽医师的技术服务协议。
7、准备一份至少三页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提供饲养场所照片,防逃逸设施照片,隔离墙和隔离网照片,笼舍照片等,提供养殖场和笼舍的面积,规格,以及安全性的说明。
这些照片和说明可以打印在一张或多张纸上。
拥有以上资料可以向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林业局工作人员会依据你的资料,实地勘察等确定你的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如符合要求,就会向你颁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其它品种的鹦鹉养殖场,相关证件就需要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然后县林业局会逐级上报,相关证件需要省林业厅审核批复。
相关办理审批指南如下图:。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书范本XX市(州)林业局:为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特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请予审批。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2、拟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证明(动物买卖协议、对方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等);3、驯养场地使用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土地租用协议);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所需资金证明;5、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兽医师资格证);6、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单位盖章):年月日另附:XX市(州)林业局审核意见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制3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范本XX市(州)林业局:我单位与XX单位达成协议,拟出售XX只(条)XX动物或者XX千克XX动物产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向你局提出申请。
请予审批。
附件: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表;3、拟经营野生动物(产品)合法来源证明(动物买卖协议、来源方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副本、特许猎捕证复印件等);4、对方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进函(跨省出售);5、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人(单位盖章):年月日4四川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表申请单位(人)名称:申请日期:四川省林业厅制5成都野生世界有限公司文件成野动发字[2006]32号关于办理斑马运输许可证的请示成都市林业局:我司于2001年7月委托大连林大野生动物繁育有限公司从荷兰引进斑马6只。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陆⽣野⽣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野⽣动物保护第三章野⽣动物猎捕管理第四章野⽣动物驯养繁殖管理第五章野⽣动物经营利⽤管理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野⽣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陆⽣野⽣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野⽣动物(以下简称野⽣动物);所称野⽣动物产品,是指陆⽣野⽣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野⽣动物管理⼯作。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陆⽣野⽣动物管理⼯作。
⾃治州、县和市⼈民政府陆⽣野⽣动物管理⼯作的⾏政主管部门,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励、⽀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动物科学研究⼯作。
第五条野⽣动物⾏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应当给予配合。
第⼆章野⽣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动物宣传⽉、爱鸟周等,提⾼公民保护野⽣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动物资源调查,建⽴资源档案,为制定野⽣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动物资源普查每10年进⾏⼀次,普查⽅案由国务院林业⾏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业⾏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野⽣动物⾏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量,采取⽣物技术措施和⼯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动物⽣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动物资源。
禁⽌任何单位和个⼈破坏国家和地⽅重点保护野⽣动物的⽣息繁衍场所和⽣存条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重点保护野⽣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动物⾏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
林麝养殖手续审批步骤
申请条件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和/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际易公约》附录I)保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申请材科: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及饲养场地、笼舍方面相关照片;3、开展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其中:(1)属人工驯养繁殖的,须提供动物输岀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复印件;(2)属野外猎捕的,须提供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及复印件。
(3)属进口的,须提供允许进口证明书及复印件。
5、提供与动物输岀单位的动物输出合同或协议6、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须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7、申办野生动物园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须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许可程序1、申请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剖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县級林业行政主管剖门上报省林业厅审核没有县級林业行政主管剖门的地区,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厅审核;2、省林业厅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3、规模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4、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如何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如何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人工养殖首先需要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繁殖驯养许可证,达到可以经营利用以后,还需要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凭以上两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到畜牧局办理动物检疫证。
办理驯养证和经营许可证,各省各地区林业部门都是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各省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所以办证的方法和所需要递交的材料也各有不同,但大体上相同,以下是办证的基本流程,希望能帮到各位养殖爱好者解答心中的疑问。
审批事项:省一般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颁发及年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办理程序:1、接件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
2、科室负责人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提出准予申请的审核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予申请的审核建议,报分管局长复核。
3、分管领导复核:分管局长在 2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4、局长审批:局长在2 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对准予申请的,颁发“批复”;不予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过程图释:1:受理2:审核3:复核4:审批5:办结申报材料:1、各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5、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7、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8、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9、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承诺时间:10(工作日) 时限说明: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对省级权限内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对省级权限内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对省级权限内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21〕6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对属省林业局审批权限且已制订人工繁育技术标准或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物种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事项名称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蟒蛇、棕熊、黑熊、猕猴属(实验动物)、食蟹猴、白鹇、黄腹角雉、红腹锦鸡、花尾榛鸡、虎纹蛙《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核发。
三、实施单位省林业局或其委托机关四、办理程序申请人(申请单位)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使用权有效文件或材料”,且承诺在6个月内补充提交其余申请材料的,在省林业局或其委托机关行政审批窗口书面签订《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行政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有关要求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后,审批机关要在申请人(申请单位)引进野生动物种源前对其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请单位)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1-野生动物驯养证件的办理
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
4. 审批程序 (一)办理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境运输证明 (1)由业主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书面申请; (2)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或介绍信
报省林业厅; (3)林业厅根据办事条件进行审查,合格的出具全国统一的《陆
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不合格的不予办理。
营野生动物产品及制品的固定场所; (2)具有相适应的资金和营销人员。
第11页,共26页。
二、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4. 审批程序
(一)管理权限
(1)经营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由林业厅审批, 核发《吉林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
(2)经营驯养繁殖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的,由各市(州)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省统一格式的《吉林省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 证》;
பைடு நூலகம்
第22页,共26页。
3、承诺时限:自报检之日起15日内签办《植 物检疫证书》。若在有效期内未能运输,按签 发日期计30日内可办理延期手续(必须到所在 地森检机构签字、盖章证明未运输),时间为 7天。
4、承办处室:吉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 5、联系电话:0431—8937882 6、举报电话:0431—8932453
第19页,共26页。
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
5. 承诺时限 具有发证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
审查合格的尽量当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5日 内作出决定,不发证的,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 单位或个人,并说明理由。 6. 承办处室 林业厅保护处、各市(州)或县(市、区)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和发证 2.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4.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5.野生动物来源证明材料(双方供货协议);
6.供货方在有效内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并经该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7.供货方企业营业执照(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8.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包括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笼舍、隔离墙、隔离网等面积、规格及安全性说明和照片);
9.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及资金、人员、技术保证、饲料来源等情况;
10.驯养繁殖场所的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合同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1.资金储备证明(如:银行存款复印件等);
12.如申请单位尚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没有公章),以上材料需要申请单位盖章的,由申请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
13.《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的审核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欲从事上述活动单位的申请文件和正确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或“国家濒管办ΧΧ办事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审批表”,同时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贸合同和报关单复印件;以及进出口目的的书面说明材料;
2.CITES证明或产地证明(进口、再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原出口国CITES部门核发的出口许可证或相关文件;进口、再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获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还需提交原出口国《公约》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出口(再出口)的函件;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书;引进国外种源的,需提交由省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引种审批单》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或保健品的,需提交省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中成药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个人携带进出口者提供个人申请、身份证、护照、购物凭证。
4.申请“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许可的必须提供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关于申请该许可必须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核发产地证明书(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审核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书面报告、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核准证申请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名称、法人、地点(附法人证件证明及场所使用证明);
3. 经营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4.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附法人身份证明);
5.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双方供货协议);
6. 供货方在有效内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并经该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7. 供货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附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8.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提供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3.省农林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的通知》(苏农林[2000]20号、苏财综[2000]130号、苏价费[2000]216号)。
具体标准:国家I级:交易额的8%
国家II级:交易额的6%
附件:江苏省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利用核准证申请表
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办理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二、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的书面报告;注明运输野生动物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品种、数量和来源等;
2.从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运输,须提供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
3.办理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及加工产品的运输,凭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核准证或其它合法来源证明;
4.运输国家Ⅰ级野生动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林业局审批同意书;
5.运输国家Ⅱ级野生动物的,必须提供省林业局审批同意书。
三、办理程序
申请——林业站受理——审核材料——现场核实情况——核发(上报省林业局)
四、市本级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