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五种模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3.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六、监督与评估
1.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督评估机制,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保险条款和费率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五)理赔服务
1.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制度,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2.理赔资料包括:保险单、损失清单、损失证明等。
3.保险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
五、组织保障
1.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等工作。
1.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
2.农民自缴保费比例不超过总保费的20%,具体比例根据保险品种和地区差异进行调整。
3.建立保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保险条款与费率
1.制定统一、规范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确保保险责任明确、费率合理。
2.保险条款应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第1篇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生产风险保障能力,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
1.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1.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比例根据不同地区和险种确定。
论政策性合作保险是我国农业保险的最佳模式

购 ,关联 并购 中多数 只
取得短期 效应 ,说 明进行 关联并购 的公
司大多不是 为 了谋求 企业 的长期 发展 ,
维普资讯
E O O I R C IE 经济工作 ■■■一 C N MC PA TC ・
占 总 样 本 的 2 % 和 7 3 %,可见 大部分 公司 2 的并购产生 了效应 。 2实 施非关 联 并购 . 的效 果 要 好 于关 联 并
中小散户, 我国证券 市场投机 性特点决定
了这些 中小投 资者不关心公 司的长期绩 效, 没有足够动机去监督 收购公司的并 购 行 为。本结 论与 目前 已有 的一些研 究结 论不一致 , 可能是 由于考察期还较短。
( 者 单位 : 京 农 业 大学 经 管 学 院 ) 作 南
平 均值 017 .3 9 正 值 比 05 6 . 3 2
— . 3 - . 2 - .l9 01 3 2 02 6 5 02 6 0 77 . 3 4 05 6 . 3 2 06 l . 6 3
通 股 比重大 的公 司并购后各年均值 与并 购前 一年相 比 ,除并购 当年均值增加 值 为正外 , 后三 年数 值都为 负 , 明并 购没 说
利 可以给股东分 红 ,投保人骗 取保费 的主观动 力大为削 弱。 最 后 , 赔后果 的严重性 。 骗 中国农村一般 聚族而居 , 长久 以来形 成 了独特的文化和道德传统 ,投保农户 的败德行 为会在相当长时
保险 , 由政府主办并 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 营。 主要特点是 以国家专 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政策性农业保 险 ,农 民对投保
Z一 一 0Z。 Z Z 广 一 z一 一 2Z 。 Z 一 rZ
我国发展农业保险面临七个选择

提供补贴 ,但减免保 险机 构经营二级政策性农 险的所得税 和营
业税。
一
级、 二级政 策性农险 的划分也 是一个动态 的过程 。 早期 先
对一级政策性保 险进行 补贴 , 随着 国力提升 , 再逐渐将二级政 策
性农险转化为一级政 策性 农险 。 这种循 序渐进 的做 法 , 既考虑 到
即使在政策性农业保 险 中, 是否进行全面补贴 , 也需要 根据 国家财力具体分析 。
在我 国农业保 险的试 办阶段 ,可将政 策性农业保 险进 一步 划分为一级政策性农 险和二级政策性农 险 ,即把一些影 响国计
险人风 险组 合的均衡性 , 加剧了经营难度 和损失程度 。 ②除正外 部性 和技术 性原因外 , 与耕地使用权相对应 的义务 , 也可成为农 业保 险实行 强制 保险 的原 因之一 。 在我 国, 耕地资源是有限和稀 缺的, 因此 , 耕地 使用者有 义务保证 农业生产顺 利进行 , 有义务 追求耕地效 益最 大化 , 也有义务采取一定风险管理措施 。 从这一 角度来讲 , 应该实施 强制 性农 业保险 。 单纯的强制性农业保险 ③
维普资讯
■■■■● 经济工作・C N MCP A TC E O O I R CIE
我国发展农业保险面临七个选择
文 / 经纬 董 冯 文丽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 手段及农业保护工具 , 日益受 到各 国政府的重视 。0 3年 ,保监会提 出五种模 式发展农业保 20 险,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 四年关 注政 策性农业保 险 , 在此 背景下 , 很多地方相继 成立 了各种形式 的农业保险组织 ,进行农业保险 试点活动 , 理论界对农业保险发展问题也 开始 高度关注 。 我国发 展农业保 险, 无论采取何种模式 , 在具体 经营过程 中 , 都离 不开
日本的农业保险

日本的农业保险作者:龙文军来源:《农产品市场周刊》2013年第35期日本农业保险(在日本称“农业共济”)开始于1947年,渔业保险开始于1937年,经过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和运行机制。
日本的农业共济属于互助保险范畴。
农业保险的险种日本农业保险的险种几乎涵盖了日本主要农产品,种植业和畜牧业的保险主要分为五类。
一是农作物共济:适用于水稻、早稻、小麦和大麦因各种自然灾害、病虫害等所引起的损失,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
二是家畜共济:适用于奶牛、肉牛、马、种猪、肉猪饲养过程中发生的伤、残、病、死。
法定的传染病或巨灾引起的损失由国家再保险负责赔付。
三是水果和果树共济:适用于橘子、苹果、桃、梨、葡萄、樱桃、枇杷、柿子、板栗、日本杏、李、猕猴桃和菠萝等水果及果树因自然灾害及病虫害等引起的水果的产量、质量下降和果树死亡。
四是经济作物共济:这主要是针对大豆、红豆、腰豆、甜菜、甘蔗、甜玉米、洋葱、南瓜、茶树、蚕茧等因为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病虫害、火灾等所带来的损失;五是园艺设施共济:适用于玻璃或塑料温室大棚、某些设备、设施内的农作物等因为遭受种种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损失。
农民加入上述五类共济都会享受政府不同程度的保费补贴。
另外,还设立了农产房屋等财产共济,对农产的住房、畜舍、农机具等因遭受火灾以及一些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损失给予保险,自愿加入,政府不予补贴。
农业保险体系日本农业保险自成体系,包括三级机构。
基层机构是设在市、町、村一级或地区性的由农民组成的农业共济组合,部分没有设立农业共济组合的地区由市(町、村)基层政府负责,在都(道、府、县)一级设有农业共济联合会,农林水产省经营局负责农业保险业务。
农民向农业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的专门机构上交保费,形成共济关系,共济组合收取了农民的保费以一定的比例上交到农业共济联合会,形成保险关系。
农业共济联合会再向农林水产省下设的农业保险专门账户上交一定比例的再保险金,形成再保险关系。
农户对农业生产风险的认知及投保意愿研究

农户对农业生产风险的认知及投保意愿研究作者:张军来源:《经营者》2014年第09期摘要:虽然我国近些年保险事业的发展已经开始切入到农村地区,但是广大农户对农业生产风险的认知和投保意愿却处于初级阶段。
因此,提升农户对农业生产的风险意识,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于保护农民的财产安全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正是基于这个背景,通过分析当前农户对农业生产风险的认知和投保意愿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发展我国农业保险和相关支持政策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业生产风险;投保意愿;农业保险一、引言21世纪初我国保监会就提出了发展农业保险,并将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分成了五种:第一,是和地方政府签订协议,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商业险。
例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各地经营的农业保险。
第二,就是在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地区设置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
第三,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如黑龙江阳光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
第四,由地方财政兜底的保险公司。
第五,引入类似法国安盟保险这种具有提供先进技术支持以及管理经验的合资性保险公司等。
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拓展和提升。
但是对于普通的农产品的保险需求却相对有限,目前全国各地对于农业保险的建设更多体现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方面。
再加上不少农户对农业生产风险的认识不足,导致当前农户的投保意愿相对较低,这显然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农户对农业生产风险的认识和投保意愿调查分析(1)农户对农业生产风险的认知情况分析。
为了更好地分析农户对农业生产风险的认知情况,通过收集了相关调查数据记录可以得知,很多农户对于因为自然灾害而导致农业绝收或者减产的风险,有超过60%的农户都采用了听天由命的方法,仅仅有28%的农户选择购买农业保险来应对,另外还有15%的农户选择自己会认真分析每年的自然灾害的可能发生,并提前做好一些相应的准备措施,另外还有部分农户会选择向相关农业部门寻求帮助。
农业保险

三.农业保险市场制度
(一)政府主导模式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和经营 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有健全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体系;政府补贴较高, 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二)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以日本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策性强,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 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和畜种实行法定保险;经营 组织具有互助性和民间色彩;中央政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保费和管 理费进行补贴。
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
•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 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 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 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 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 商业性农业保险 2014年以来,新疆商 业性农业保险发展迅速, 覆盖面不断扩大,有力保 障了特色农牧业生产和蔬 菜瓜果供应。 今年以来,新疆商业 性农业保险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规模增长迅速;二是 覆盖品种多样;三是补偿 功能充分发挥 。
限制性因素
1. 政府政策支持力度虽有所加强但仍然不够 由于农业保险供给面临着系统性风险、信息不 对称和正的外部性,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 和“供给有限”现象,农业保险需要政府充分发挥 作用,实现农业保险有效的制度供给。就中国农村 目前的情况看,国家财政补贴不足、优惠税收力度 不够等原因仍然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中的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仅对 种养两业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即使有部分试点地区扩大 了税收优惠范围,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免地方税收,政策性农业保 险依然承担着一定的税负。
(四)财政补贴
四.农业保险看不懂 农民为何购买农业保险
探索农业保险经营五大模式

WT O的规 则要 求成 员逐 步 开放 农产 品市 场 并 减少对 农 业 的补贴 , 与农 业 生产相 但 关的 自然 灾害保 险则不 予 限制 。 农业 保 险 已经成 为 WT O成员 支持 本 国农 业 的基本
手 段和 方 式之 一 。 因此 , 力发 展农 业保 大
保 险 的覆盖 面 达 7%。 0 由于 亏损 少且 没 有 历 史包 袱 , 安信 是 目前运 行最 好 的农 险 公 司 。从 19 92年开 始 ,上 海 采取 “ 以险 养 险” 的方 法 , 农村 建房 险 列入 农业 险 范 将 围, 授权 委 托人 保公 司 农险 部负 责独 立 经 营 ,不 仅弥 补 了原 先农 业险 的 连年 亏损 , 还 积累 了 19 亿 元 风 险基金 。 0 3 , .4 2 0 年 上 海 还将 农业 险 补贴 列入 公共 财政 体 系 , 市 区 两级 财政 每 年补 贴达 l0 万 元 ,约 占 00 上海 农 业 险 、 农村 建 房 险总保 费 的 2 % 。 5 安 信 “ 府 财政 补贴 、 险养 险 ”的 政 以 模 式在 上 海 可 行 ,但 其 他 地 区 却 很难 复 制 ,主要 是 因为 上海 经济 发 达 ,财力 雄
同 时在 资金 和政 策上 给 予扶 持 。
:2 5 .8 元 , 8 28 2 万 月份 为 1 1 亿 元 ,全 年 预计 保费 收入 2 多 元 , .2 亿 是 全 国承 保农 作物 面 积最 大 的保 险公 司 。 相互 制保 险 是 与股 份 制保 险并 列 的
一
农业保 险经 营模 式的探 索
20 0 4年开 始各 地 积极 探 索 新的 农业 保 险 经 营模 式 ,并 开展 了一 系 列 试 点工
各国农业保险优势比较

国际农业保险模式:对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一、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制度的五种模式由于世界各国具有自己的农业保险发展的历史、特点、操作方式、地域特征以及法律制度、社会、经济等特点,由此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1.美国、加拿大模式——政府主导参与型该模式以国家专业保险机构为主导,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宏观管理和进行直接或间接经营,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
这种模式有健全的不断完善的农作物保险法律法规为依托,建立于由政府组建的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来提供农作物的直接保险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的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进行农业的再保险。
2.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日本。
其特点主要是:政策性非常强,国家通过立法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作物(水稻、小麦等)和饲养动物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实行自愿保险。
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合作社,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进行监督和指导,为农业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费补贴和管理费补贴。
3.西欧模式——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模式实施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一些西欧的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西班牙等。
该模式主要特点是:全国没有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
农民自愿投保,同时为了减轻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的负担,政府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这种模式以一些亚洲的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如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农业保险主要由农业保险专门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组织形式主要是联合共保或政府参与;农业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且多处于试验阶段,主要承保的是农作物而很少承保饲养动物;参与保险的形式大多数是强制保险,并且这些强制保险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5.前苏联模式——政府垄断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以前苏联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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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农业保险试点地区发展模式简介(中观层面)
1、补贴推动模式-上海
2004年9月,经保监会批准,上海筹建了我国第一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安信开办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业务可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市、区(县)两级财政对投保符合上海农业产业发展导向的种、养两业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公司经营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等,其他业务则按商业化运作,通过商业性保险的盈余来弥补种养两业保险的亏损,实现“以险养险”。
其中规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占公司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可以看出,政府支持是上海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上海市政府推进农业保险发展不仅仅是在保费补贴上,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第一,政府组织推进,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意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相继成立了市、区(县)两级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负责研究农业保险的发展规划,协调农业保险部门与各方的关系,从组织上确保农险工作的落实。
二是政策导向上,制定一系列扶持农险工作的制度和办法。
三是工作措施上,务农口职能部门配合保险部门落实每年各项农业保险工作任务,联合召开会议,具体部署,为农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和支持。
第二财政政策扶持,创造发展条件。
上海市政府不仅为农业保险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还从政策上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从最初的免征列入农业保险范围内的各项业务的税收,到扩大免征范围,到1996年的保险保费补贴,到扩大补贴范围,都看出了财政扶持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是涉农部门大力支持。
上海将农科院、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邮电所等部门纳入营销体系,为农业保险的有序健康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2、互助制模式-黑龙江
2004年11月9日中国保监会批准阳光互助保险公司正式开业。
相互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开办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鼓动,投保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会员),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从事相互保险活动。
公司实行会员制,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机构设置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保险社,形成了以会员为单位自下而上的管理体系和运作模式;公司采取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模式。
阳光公司试点实行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
具体做法为:一是保费由农户承担66%、农垦总局和农场分别代表国家财政与地方政府承担35%,保险社自留保费50%,向公司分保50%,赔付由公司和保险社分保比例承担。
二是承保对象以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豆作物为主。
三十保险金额按直接生产成本确定。
四是保险责任是承担旱、涝、风、雹、冻、病、虫七种自然灾害。
五是实行大灾准备金制度,按保费收入的10%提取
大灾准备金,用于平抑大灾风险。
六是业务管理实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承保内容公开、损失测定公开、赔款兑现公开的“三到户”、“三公开”。
七是实行“四方”核灾定损制度。
八是建立防灾减灾体系。
阳光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的成立,使临时救灾的政府行为变成了保险补偿得经济契约行为,淡化了农户长期养成受灾后等政府给补贴、给救济的观念,增强了农户在市场经济中自我防范和分散风险的意识,充分发挥了保险这个经济杠杆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稳定器和助推器的双重作用。
但是阳光公司还存在自身规模小、保障程度不高,缺乏专业人才,农险产品不够丰富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
3、兵团模式-新疆
从1986年开始,中华联合经营农险已有20几年的历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成为兵团农业的重要保障之一。
运用规范的农业保险程序,有效的农业保险管理系统,健全的农业保险承保系统、技术保障系统、防灾减灾及灾后理赔系统,产品研发管理系统,形成了一套符合兵团现代化大农业特点和内地农业分散经营体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制。
中华联合坚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定位,其核心内容为组织统一投保、统一收费和大灾兜底支持等扶持政策,在各师(局)实现风险的自留和分散。
建立以师(局)为单位的经营亏损自补机制,增加了师(局)、团场及分支公司的经营责任。
一是种养两业实行统保规定,依现行条款在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保险公司在当年保费收入中按照19%的比例作为内开支业务费用。
二是建立农业保险基金。
当年经营如有结余,按3:7的比例建立师、团两级农业保险基金,保险基金由保险公司运作增值,逐步积累,以备大灾。
三是理赔办法。
在农牧团场受灾时,用当年保费支付,如不足,由师、团两级的农业保险基金支付;还不足,由师(局)保险公司在当年商业保险利润中拿出30%予以补贴;再不足,由师、团各自按比例筹措资金,同舟共济,帮助农工实现生产和生活的基本保障。
四是积累农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当年结余,留作保险基金。
积累的农业保险基金金额超过当年保费收入额时,可以拿出当年保费结余的30%,用于改善生产条件的急需项目、防灾项目以及科学试验。
中华联合承保了35种作物及畜种的农业保险,覆盖了兵团的主要农作物及养殖畜种,在兵团区域紧紧围绕农业产业的保险需求,有针对性地设置了保险险种。
目前种植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在播种面积的80%左右,养殖业保险覆盖了兵团主要大畜生的保险,承包面达到了40%左右,但小畜生如猪羊及禽类的保险保障面很低。
4、银保合作模式-吉林
2004年6月29号,保监会正是批准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安华公司自筹建之日起就强调以现代企业的体制与机制进行经营和管理。
在经营管理机制上,制定了涵盖全部业务范围的50多项风险预警机制,制定了多个品种的灾情应急预案。
在人员管理机制上,公司重点引进了保险方面的专业人才以及农业、牧业等各类专门人才,确立了能够体现激励、约束机制的开放式用工管理制度。
安华公司自主开发了66个“三农”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涵盖了种养两业、农民家财、农机具、农民人身意外和农民合作医疗等领域。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农业产业化系列保险产品和农村户型经济“一揽子”保险产品。
在具体条款上,安华公司不刻意追求产品表述的专业性,确保农民看懂弄通,让参保农户自己就能计算出损失后能够得到的赔偿。
同时,满足多样化需求。
在农村一揽子定额保险产品中根据需求进行组合,满足不同农户家庭的需要。
在养殖业保险中,安华公司首次提出可选择保险责任的特色保险产品,有利于满足不同层次的被保险人加以选择。
安华公司在确立营销模式时吸取过去商业保险公司层层铺设机构造成高昂运营成本的教训,提出节约成本不以牺牲服务为代价,成本的节约要以高效优质服务为前提;销售要近距离甚至是零距离接近参保农户,让农户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要兼顾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要充分挖掘农村潜力。
在此基础上,安华公司采取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结合、间接销售为主的销售方式,主要通过与农村信用社、银行、邮政代理和与农村经管、农机系统的合作来实现。
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财政补贴明显不足,税收优惠力度不足,缺乏农业再保险机制和没有农业巨灾风险基金。
5、共保模式-浙江模式
2005年年底,共保体模式正式实施。
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商业保险公司组建“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
受共保体委托,首席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承担具体业务经营。
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按照省统一公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对进入目录的农产品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
共保体与浙江省政府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经营的连续性。
共保体经营按照有限风险和责任分层相结合、全省统筹与县级核算相结合为其经营的基本原则,试点险种有9个,保障成都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大灾为主要承保对象,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
在共保体的运作中,有四大准则保障共保体的运作。
一是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是坚持分散风险、均沾利益的原则。
三是坚持有限责任、差异费率的原则。
四是坚持单独建账、封闭运作的原则。
除了共保经营方式外,浙江省还辅之互保合作方式,依托各类农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实行“会员缴费、财政补助、自我管理、合作共享、专户监管、滚动发展”。
浙江省财政对列入试点的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助。
试点市、县(市、区)相应配套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