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赠品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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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言“税”语】“买一赠一”的赠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

【闲言“税”语】“买一赠一”的赠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

【闲言“税”语】“买一赠一”的赠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也有段时间没写闲言“税”语系列了,主要还是年后课程紧。

今天想想还是写吧~总局忙着开会,暂时没出什么新文件,再不写专题拖延症就又要犯了~今天说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关于“买一赠一”赠品的处理问题。

虽说上增值税相关课程时总说,但是最近成品油和汇算的课上发现还有些亲对这问题的处理有模糊的地方。

既然之前没写过,那咱就聊聊这个话题,赶紧写完好去专心备课......目前对于买一赠一中赠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还是比较明确的,毕竟有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买一赠一的涉税处理没什么疑义。

但是增值税方面总局到现在也没有一个对买一赠一如何处理的具体文件,因此争议较大,甚至在很多考试的辅导材料中对买一赠一的赠品在增值税上要求视同销售。

所以我们今天的讨论重点就是买一赠一(下文简称买赠)中赠品的增值税处理。

目前对此的主流观点有两种:1、赠品需单独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以实际交易金额缴纳增值税,赠品无需单独纳税。

我们再看看各地的政策,选取两个比较典型的:河北:(赠品无需单独计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内蒙:(赠品需单独计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商业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六)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销售额。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赠品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在房地产行业中,赠品是开发商常用的一种促销手段,通常用来吸引购房者或
增加销售量。

然而,对于赠品在销售收入确认方面的处理,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真实。

首先,根据会计准则,房地产开发商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应当将赠品视同销售
收入一并确认。

这是因为赠品的价值虽然不直接以货币形式收取,但其价值实质上是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或增加销售量而付出的成本,应当被计入销售收入中。

其次,赠品的价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正常市场交易中,买方和卖方在公允、知情和无压力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的交易价格。

因此,开发商在确认赠品价值时,应当参考市场价格或其他可靠的市场信息,以确定赠品的公允价值。

另外,对于赠品的确认时间,一般应当与主合同的确认时间保持一致。

也就是说,当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时,赠品的价值应当一并确认,而不应当延后确认。

这样可以确保销售收入的准确和真实,避免因为赠品的确认时间不当而导致收入的失真。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赠品的确认应当在合同的履行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进行。

也就是说,当赠品的交付条件已经满足,赠品的价值应当被确认为销售收入。

如果赠品的交付条件尚未满足,赠品的价值则不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应当作为预付款或其他应付款项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房地产赠品在销售收入确认中应当视同销售收入,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时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确认条件应当是赠品的交付条件已满足。

只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才能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和真实,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促销赠品的知识

促销赠品的知识

促销赠品的知识
税法:
1.促销礼品的进项税能够抵扣,赠送时要视同销售缴销项税。

2.有关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赠送是要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

因此,在有奖促销活动中的用于促销用的小件物品(另行购入的小礼品),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于促销赠品的入账ssc
1、计划项目选择促销礼品视同销售有销项税:
a、假如立项的时候确定能拿到增票,在立项与欠付均是含税金额,报账金额是不含税的,计入费用的时候是报账金额+税额。

借:促销费-促销品(增)1170(价税合计)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170
贷: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广告费)1170
应交税金-增值税-视同销售170b、假如立项的时候确定拿到普票,在立项与欠付的时候为含税金额+税额,报账金额是含税金额,计入费用的时候是报账金额(含税)+税金借:促销费-
促销品(普)1170促销费-促销品(普)
170
贷:银行存款(或者其他应付款-广告费)1170 应交税金-增值税-视同销售
170。

随主货物销售的赠品促销财税处理的解读

随主货物销售的赠品促销财税处理的解读

随主货物销售的赠品促销财税处理的解读目前,随主货物销售赠送赠品或者赠送代金券、积分等促销方式较为普遍。

该类业务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呢?一、随主货物销售送赠品促销的财税处理对于随主货物销售赠送赠品促销,目前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财税处理方法:第一种方法是赠品不开具发票,只是依据含赠品的主货物销售价格开具发票,赠品不单独确认收入。

增值税税法中并没有明确随主货物销售赠送的赠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赠送行为。

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赠品按照公允价值比例要求单独核算后不视同销售。

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赠品视同销售要求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该种财税处理方法下企业税负较重。

第二种方法是对赠品销售收入按照公允价值比例的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但赠品不开具发票。

此种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税法中赠品不视同销售,而在增值税税法中由于各地的税收政策和执法环境存在差异,在部分地区不视同销售,而在部分地区视同销售。

例如,内蒙古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1号公告中规定,“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和积分返礼等与直接销售货物相关的赠送行为,应该在实现商品兑换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其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有一些地方,企业如果将赠品的价格在销售合同(或者协议、客户订单)中注明,并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不会要求企业对赠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做法是,企业在销售合同中注明销售主货物的合同包含价(含赠品的销售价)和赠品价格等。

依据销售合同上赠品的价格和扣除赠品价格的主货物售价分别核算其收入和成本。

该种财税处理方法下企业所得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由于受到当地税收政策和征管的影响,地区间增值税税负有所不同。

第三种方法是主货物和赠品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并单独核算。

【会计实操经验】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如何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如何处理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博会计学堂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如何处理
【问题】
1、通过自制杂志刊登广告获取收入,免费赠送的自制杂志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纳税?
2、商家促销时赠送的商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确认会计收入?【背景】
1.A杂志社主营收入系刊登广告收入,目前单位将大部分自制杂志无偿赠送给酒店、高级会所等单位。

现单位账务处理为针对杂志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入销售费用,在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2、某发行公司经营零售业务,其中:外购大桶水通过存货核算,销售时存在赠送业务(比如订大桶水赠送小桶水、订奶赠水业务等),对于赠送的水按照市场价计提销项税计销售费用,并结转成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解答】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具有经济利益流入”是“收入”这一会计要素的一项基本特征,也是能否确认收入的基本判断标准。

因此,本案例中能否就无偿赠送的杂志确认收入的问题需要考虑杂志社的盈利模式。

如果杂志社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是广告费收入,大部分自制杂志系无偿赠送(即不获取杂志的销售收入),则可以将杂志的无偿赠送视为做广告的一种实现方式,是为其获得主。

销售赠品的会计处理方法

销售赠品的会计处理方法

销售赠品的会计处理方法商家作为促销手段的赠品形式是多样的,很显然,其会计处理方法绝不同于我们的商业折扣,而且目前的各种会计制度和准则中又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发生赠品的企业应该如何对赠品进行会计处理呢?根据现有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其核算方法,笔者对此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对同种商品买一赠一此类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的处理关键就是赠品的确认和计量问题。

所谓确认就是在什么时间入账,计量就是以什么样的金额入账。

按照税法上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征收增值税。

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

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但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然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具体处理是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培硕百货公司为促销,2007年3月推出沱牌白酒买一赠一活动,即买一大瓶(500ml)赠送一小瓶(50ml),沱牌酒的进价是0.9元/50ml,销售价是1.6元/50ml,某一天共销售240瓶,增值税率为17%。

对于发生的赠品应作会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272贷:库存商品21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2 赠送确定商品这种促销方式也是最常见最实用的,赠送商品多为低值物品,如笔、小挂件、小玩具等,他们随同产品的销售而赠出,赠品数量确定,赠完为止。

在这种方式下,赠品的赠出也是为了销售商品而发生的,因此对于赠出商品的处理应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账户。

在销售商品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赠品在购进然后赠出过程中,进项税和销项税相抵消,不存在多交税金的问题。

例:培硕公司2004年3月对所有购买沱牌酒的客户每人赠送签字笔一只,总赠品数量为10000只,全部赠完。

会计实务:将物品无偿赠送他人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会计实务:将物品无偿赠送他人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将物品无偿赠送他人到底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
对于业务招待费中的礼品赠送,是否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各财税论坛屡有探讨,一般人的理解是公司购入的此类物品是直接费用化的,并没构成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不会构成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从条例及细则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主要是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内部使用,增值税链条到此结束,无下一抵扣环节,进项税应转出,计入企业资产成本或费用。

需视同销售的情形主要是购进的货物产权发生转移,(无论是给其他单位还是个人)都不是在企业消费掉的情形,而是有了一个流转延伸,如果转移给外部单位,下一环节还可以继续抵扣增值税;如果转移给个人则是最终消费环节,国家需征收此项增值税。

因此,如果企业将购进的物品用于员工集体福利或员工个人消费,则应做进项税
转出;用于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则需视同销售,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注释:需把握一个重要原则,如果视同销售,则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如果不能抵扣进项税,则不需视同销售。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最新知识]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最新知识]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内容。

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包括进项税转出)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不可能向受礼人索取个税,只能自己垫付)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销售费用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活动有关的费用,但不包括销售商品本身
的成本和劳务成本,这两类成本属于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应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销售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

好了,关于上述”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小编就暂时解答到这里了,不知道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样了呢?如果大家对上述问题还有疑问,可以多多咨询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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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赠品视同销售
、销售过程的赠送是不是捆绑销售?
很多促销过程的所谓赠送其实不是赠送,而是“捆绑销售”。

典型的如购买笔记本电脑送电脑包;购买大盒洗发水送小盒洗发水。

捆绑销售的关键判断要点是销售和赠送的均属于企业自身经营的产品或商品,那么这种所谓赠送其实应将两件产品或商品合并计算收入,合并计算成本。

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

上面案例中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显然不属于捆绑销售,他们销售的是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赠送的都是外购的产品或服务,这种外购的促销礼品、油卡、电器均不属于三方经营范围的内容,而是纯粹为了促销发生的赠送。

二、促销中的赠送是不是无偿赠送?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无偿赠送认定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同样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对于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无偿赠送服务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这里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税务机关的分歧也正在于此。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无偿赠送,以河北、山东、河南国税为代表。

如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显然这里没有采纳无偿观点,认为客户实质上已经为行车记录仪这种赠品买过单了,不应视同销售。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就是无偿赠送,必须视同销售,典型的如内蒙、湖北和海南国税。

内蒙古国税营改增指引文件为例:
10、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内蒙古国税文件实质上就是认定为无偿赠送,然后视同销售处理。

三、销售中的赠品能否抵扣进项?
无论是需要视同销售还是不需要视同销售,赠品作为一种促销手段,都不属于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的情况,因此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以抵扣进项的合规票据,均可抵扣进项。

但即使这个问题,在个别地方居然也存在争议。

吉林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8月10日》中:
5、金融机构给客户赠送的加油卡,商品劵等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规定,对于“无偿赠送”商品,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因此,是否视同销售,重点要判断该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

金融机构给购买了其服务的客户赠送的商品,是一种经济利益的让渡,应视为“有偿”赠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用于赠送客户的外购商品取得的进项税也应区别处理。

如果该商品构成其销售服务的主体(如电信公司存话费赠手机,手机与话费形成一份“合约套餐”),则该商品购进的进项税允许抵扣,但销售额要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核算,按不同税率分别计税。

另一种情况是,该商品不构成销售服务的主体(如金融机构赠送客户的加油卡、商品券等),该部分商品不构成企业生产经营必须成本,属于赠送回馈客户,性质上与“交际应酬类消费”相同,比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类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


这里居然将金融机构赠送客户礼品部分理解为交际应酬支出,纳税人表示欲哭无泪!
销售过程中的赠送行为在很多行业非常普遍,但最基本的视同销售问题截至今日还是一笔糊涂账,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实务中左右为难,期待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对这个领域的赠品视同销售进行统一。

1、销售同时给予赠品(不属于本企业产品或商品)不需要视同销售,
2、无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赠品的进项税应可以抵扣。

3、在本省有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按照本省规定处理。

本省无规定,可酌情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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