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市函[2010]458号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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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7•【文号】文市发[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和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4年5月19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文化部行政审批项目6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项目2项。

6月29日发布的国务院第412号令决定保留文化市场行政审批项目4项,加上行政法规的设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的文化市场行政许可项目共计15项(见文化部网站及中国文化市场网公告)。

为积极贯彻《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决定》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妥善处理好工作上的衔接,做好取消、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取消和下放文化行政审批项目是文化行政部门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推进文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方便行政相对人,有利于加强文化市场的属地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开放市场和促进市场繁荣,有利于强化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职能。

二、制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或总量、布局、结构要求的,都要制定、公布并将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

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要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要求,充分体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和市场优先的原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4.04•【文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2016年4月4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促进文化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2004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由试点逐步向全国推开,各直辖市和市、县两级基本完成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等文化市场领域有关行政执法力量的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提升了执法效能,规范了市场秩序,推动了优秀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促进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当前,文化市场发展与管理面临许多新形势新要求。

文化体制改革向纵深拓展,文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各类文化市场主体迅速发展,新型文化业态大量涌现,迫切需要创新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机制,丰富方式手段。

行政执法体制、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改革逐步深入,迫切需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同步跟进、有效衔接。

文化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不良文化产品和服务时有泛滥,有害文化信息不断出现,损害未成年人文化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屡禁不止,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迫切需要进一步提高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和水平。

文化产品既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要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管理问题,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更好地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的通知

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的通知

文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监管的通知我部决定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工作,以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我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要求,特此通知,详细内容如下:一、加强对文化企业的监管在市场监管方面,文化部将加大对文化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文化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

我们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巡查和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文化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提高整个文化市场的经营秩序。

二、加强对文化产品的审核为了提供健康、高质量的文化产品,文化部将加强对文化产品的审核工作。

我们将严格审查文化产品的内容,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进行禁止和整改。

在文化市场的监管过程中,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文化产品的审核机制,加强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监管,提高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品牌。

三、加强对文化活动的管理文化活动是传播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文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管理文化活动,我们将加强对文化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这包括对各类文化活动的审批、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文化活动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将组织力量进行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文化活动进行整改和处罚。

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的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文化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

文化部将加强对文化市场执法行为的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纠正。

我们将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文化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工作中,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的良好环境。

五、加强对文化市场信息的管理信息化是现代文化市场发展的趋势,也是加强监管和服务公众的重要手段。

文化部将加强对文化市场信息的管理,包括文化市场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提供准确和即时的文化市场信息。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文化市场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升信息化手段在文化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水平。

六、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管文化市场涵盖了多个领域,其中一些领域对于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文化部将加强对这些重点领域的监管,例如电影行业、出版业、广播电视行业等。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的工作通知

文市发[2011]55号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发展迅猛,2010年,我国有实行经济代理制度的画廊1512家,艺术品拍卖企业300余家,经营性艺术品网站205家,有一定规模的艺术聚集区76个,市场交易额达1694亿元。

但是,艺术品市场存在的侵权假冒商品泛滥。

私下交易盛行、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发展不均衡、法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行业组织建设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现就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大力加强艺术品市场建设(一)积极支持画廊行业发展。

画廊行业是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的基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培育画廊行业,充分发挥画廊作为艺术品市场主体性和基础性作用。

鼓励画廊建立以经纪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拓展艺术品授权、艺术品有限复制等新兴业务领域,鼓励艺术博览会建立以画廊为参展主体的营销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画廊进行艺术品投资和收藏。

积极推动改善画廊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深化艺术品市场诚信制度建设。

2004年以来,文化部先后开展了3批“诚信画廊”的评选活动,评选出60家经营规范、业绩良好的画廊,并通过举办“中国诚信画廊精品巡回展”等活动予以宣传推广,产生了良好的示范引导效果。

今后,文化部将继续开展“诚信画廊”推荐和评选工作。

2012年4月30日前,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完成“诚信画廊”复核和第四批诚信画廊的推荐工作。

文化部将组织专家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合格的统一颁发“诚信画廊”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称号。

获得“诚信画廊”称号的单位,应当在其章程或经营规范中作出“不得展示、销售侵权和假冒他人名义艺术品”的公开承诺。

(三)推动艺术品行业协会建设。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28•【文号】文市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应用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根据《文化部关于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文市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化部启动了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项目建设,并于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在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安徽、山东、四川等7个省(市)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开展平台应用工作,文化部决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自2014年3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平台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力争至2015年6月,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使用率达100%,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使用率分别为东部省份70%以上、中部省份50%以上、西部省份30%以上。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采集基础数据。

1.采集全国省、市、县三级覆盖文化市场全领域的经营单位主体、产品等信息。

2.采集全国省、市、县三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等信息。

3.采集全国省、市、县三级综合执法机构的机构、人员、装备等信息。

(二)成立建设领导小组。

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构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建设领导小组,确立实施部门和人员;已经成立相应机构的,要切实发挥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制定推广工作方案。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3.03•【文号】文市发[1998]17号•【施行日期】1998.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废止(原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有新规定)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娱乐业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199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为规范和繁荣文化娱乐市场,打击文化娱乐场所中存在的色情、赌博等违法活动,文化部曾于1993年颁布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一系列关于文化娱乐场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各地也相继制订了有关地方法规和规章。

这些管理规范的发布实施,对文化娱乐市场中出现的违法经营活动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但近一个时期来,文化娱乐市场的违法经营活动又有抬头的趋势,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少数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为牟取利益,用变相和更加隐蔽的手法,为色情服务大开方便之门;有的经营者打着招收“服务人员”的幌子,诱骗或以暴力手段胁迫妇女从事色情服务活动;游戏机娱乐场所在非节假日期间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现象仍很严重,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在一些地区或明或暗地出现回潮;一些场所打着电脑培训、普及高科技知识的招牌,从事游戏经营甚至赌博活动;少数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幌子,”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搞所谓不受检查的“开发区”、“特区”、“会员制俱乐部”等。

这些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文化娱乐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文化娱乐业的行业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为加强对文化娱乐业的管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色情、赌博等违法经营活动的整治力度在文化娱乐场所中组织色情表演、为消费者提供色情陪侍等服务、利用电子游戏机或其他游戏设施进行赌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有关管理法规从重予以处罚。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10•【文号】文市发[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原因:有关内容已被《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代替)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2]10号)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网络文化市场迅速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明显增多,网上文化产品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对于交流信息、学习科技、传播文明,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控手段不完备,管理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和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也日渐增多。

其突出表现为:通过互联网传播和销售走私、盗版的非法音像制品;拍卖和销售假冒伪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艺术品;网络游戏中充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和经营非网络游戏等现象相当严重。

这些现象损害了方兴未艾的网络文化市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新闻宣传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工作,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有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文化部负责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监督,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

中央编制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增加了文化部的人员编制,文化部为此增设了网络文化处,负责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全国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文市发〔20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促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宣部、文化部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的重要意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是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用以完成执法任务和保障自身安全的交通工具、器材、信息网络装备及其他技术设备等。

执法装备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物质基础,是执法队伍战斗力的组成部分,是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既是科学监管和依法行政的基本需要,也是不断提高文化市场监管能力,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装备配备工作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制定执法装备的配备规划,统一指导全省综合执法装备配备工作。

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规划落实。

(二)科学配置。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配备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突出针对性、通用性和先进性。

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合作共享,提高使用效率,保证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三)政府投入。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装备配备经费由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各地结合执法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执法装备配备到位。

三、加强装备配备工作的主要任务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装备建设,在2至3年内,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按照本意见,全面完成执法装备的配备工作。

(一)配备执法专用房间。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配备举报受理室、询问调查室、证据保存室、技术监控室和罚没物品库房等执法专用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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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经过多年发展,文化市场已成为人民群众文化消费的主渠道,管理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对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管理工作仍不适应文化市场发展和新形势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要求繁荣城乡文化市场,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努力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

为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文化市场发展管理的形势与任务(一)全面把握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日益凸显。

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出发,提出要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随着国家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推进,文化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文化市场由分头管理、多头执法向统一领导、综合执法转变,管理范围迅速扩展。

文化与信息网络技术深度融合,打破了传统的文化市场分类方式和管理模式,在促进文化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新形势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对文化市场管理理念、思路、方法和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创新。

(二)清醒认识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全国范围看,大市场、小队伍的状况普遍存在,文化市场管理任务日趋繁重、难度逐步加大与管理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长期滞后,人员编制、经费投入、设备装备、综合素质等难以适应现代文化市场管理需要。

由于监管薄弱、效率不高等原因,一些地区文化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含有色情淫秽、反动内容的非法文化产品时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扰乱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文化安全。

亟需加大政府投入,提高保障能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三)努力实现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历史性转变。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直接面向社会,突发事件多,社会热点多,工作责任大。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从加强和改进党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执政能力、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高度,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实现从注重事前静态审批向注重事中和事后动态监管转变,从注重市场主体、产品和服务准入向注重市场交易机制和规范建设转变,从注重刚性管制方式向寓监管于服务的刚柔相济方式转变,从主要依靠人工巡查向人工巡查与技术监管相结合转变,把文化市场管理提高到新水平。

二、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全面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努力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依法维护消费者文化权益和国家文化安全,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坚实保障。

(五)基本原则。

面对新的形势,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应当创新管理理念,在具体工作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

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文化市场法规体系,完善文化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和执法行为,落实行政管理和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微观事务、简化行政审批、避免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对文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的有机统一。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

针对文化市场不同行业发展的特点和管理现状,分别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确定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和手段;根据不同地区文化市场发展水平、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主要任务、管理重点和工作措施。

--坚持政府投入的原则。

加强文化市场监督管理,是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所需要的行政成本,应由公共财政承担、政府投入,不能由被管理对象承担。

要不断加大政府投入,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坚持综合协调的原则。

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实现信息共享、联合行动、区域协作,形成管理合力;加强行业自律和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实现社会监督、行业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协调统一。

三、文化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新时期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局,找准工作定位,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六)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制度。

按照与市场经济规律相符合,与文化市场发展趋势相适应,与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改革相衔接的要求,全面梳理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做好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

完善文化市场法规体系,推动出台《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条例》以及《电子游戏游艺市场管理办法》、《手机娱乐管理办法》,修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七)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市场布局,优化市场结构,引导和调节文化市场。

培育和健全各类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促进文化产品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推动城乡文化市场统筹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壮大文化市场主体,推动文化市场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培育大众性文化消费市场和新兴文化经营业态,引导和促进文化消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八)完善文化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制度。

完善文化市场主体和产品准入制度,加强文化市场主体和内容管理。

依法对文化产品进行内容审查。

推动建立科学合理的文化市场运行机制,加快文化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通过政府指导、信息发布、表彰奖励、“黑名单”等制度,建立优秀市场经营主体以及文化产品的扶持和奖励机制、不合格市场经营主体以及文化产品的自动退出和强制退出机制。

(九)建立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

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推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整合,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依照规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作为宣传文化系统共同的行政执法力量,应当接受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的相关业务指导,落实“扫黄打非”、综合治理等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以保护知识产权、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国家文化安全为重点,全面履行文化市场监管职责,不断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按照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要求,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队伍。

制定队伍建设规划,明确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装备建设、形象建设和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市场管理需要,保障执法经费,配备执法车辆,购置必备的调查取证、内容审查、技术监控等执法装备,改善执法条件和待遇,推进综合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统一执法规范、程序、文书和标志。

制定培训规划,优化和整合培训资源,培养一批专家型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业务骨干。

健全县级文化市场管理和执法队伍,建立完善乡镇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机制。

(十一)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

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创新文化市场管理手段。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全国联网、分级运营”的原则,编制文化市场技术监管系统总体规划和标准规范,逐步建成统一高效的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系统,承担文化市场的宏观决策、市场准入、综合执法、动态监管和公共服务等核心应用。

全面应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办公系统,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信息化。

完善“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监督体系,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市场管理的水平。

四、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十二)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建立健全统一的文化市场管理领导体制,充分发挥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文化市场管理格局。

(十三)合理划分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

要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市场管理的职责。

文化部主要负责全国文化市场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法规、出台政策、建立制度,加强培训和监督检查,统筹和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中央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承办文化部委托的审批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文化市场管理法规政策,指导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和承担文化市场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实行统一综合执法的,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受委托进行统一执法的机构,对委托机关负责,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下级综合执法机构同时接受上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四)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的统筹协调。

要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统筹协调文化市场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文化市场的宏观管理,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履行市场准入和内容审查职能,负责文化市场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受委托的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提出执法要求,考核执法绩效,提供专业服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授权或委托,对文化市场实行统一执法,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行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健全执法工作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依法执法,完成政府或委托部门交予的执法任务,接受法制监督和行政监察。

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政策法规、审批审查和行政处罚情况,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十五)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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