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十二铜表法_罗马法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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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及解析】十二铜表法、公民法及其他

【史料及解析】十二铜表法、公民法及其他

(十一)十二铜表法、公民法及其他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是罗马人制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典,这是罗马法律制度史上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自此之后,罗马的法律开始写在了“白纸黑字”上,哦,准确地说是刻在了十二块铜板上。

因为那个时期罗马尚没有纸张,所以不会有真正的白纸黑字。

但是白纸黑字的意义却是具备的,那就是法律就在哪里摆着,每一个识字的人都可以看到,这样就改变了过去贵族对法律解释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成文法的作用很多,其中这个作用很重要。

众目睽睽之下,规矩大家都得遵守,不因为哪个人而改变,这就是法律的尊严。

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前,罗马的法律和古代其他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多少区别,多是习惯法。

解释权掌握在贵族手中,也没有什么具体的条文,解释也就很随意,这样的习惯法律只是维护贵族阶层的利益,难怪会引发平民阶层的不满和斗争。

最后斗争的结果是双方的妥协,所有的大家都能接受的条文刻在铜板上,有什么纠纷就依照条文规定审判,这样的法律体现了现代法律的一种平等精神,也体现了法律的本质。

实际上,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可以有多种的解释,简单地说,法律就是在社会里人们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既包括遵守这个规则的奖励,也包括破坏这些规则应该得到的惩罚,还包括法律实施的程序。

只是如何确定,谁来确定,具体的条文维护谁的利益,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体现,这就是法律的阶级性和时代性。

只不过随着历史的发展,阶级性会越来越淡薄,法律的公平正义越来越突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范围越来越大,这是社会的进步。

而罗马从有成文法开始,平等公正这些普适性特点就开始表现出来,只是适用范围很小。

就罗马的铜表法来说,只是涉及保护罗马城的公民,单就这一点来说,十二铜表法无疑属于罗马公民法。

但是教材在表述完十二铜表法之后,突兀一段“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主要限于罗马公民,所以被称为公民法。

……”这样的论述很容易使人凭空产生疑窦,罗马公民法与十二铜表法的关系是什么?十二铜表法属于公民法吗?本来一个十分清楚的问题因为教材的表述反而模糊了,在教学中无论是教材的编者还是施教的老师都容易犯这样“你不说我还可能明白,你越说我却更糊涂了”的错误。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2)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的原因?
①随着征服扩张,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显现出来。 ②版图的拓展,国际交往的扩大,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在政治经济中产生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 ③罗马帝国皇帝重视法律的制定,掌握法政大权。 ④法学家积极编纂法典,进行法律解释。
(3)万民法的使用范围?
罗马境内一切“自由民”。
罗马法的局限性:
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 的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 ------摘编自《民法大全》
保护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和压迫。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 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 ,或担任律师。
——《民法大全》
请思考:法官该如何判决呢?
法官会偏袒瓦伦斯。 为什么?
因为罗马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 无形中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2、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1)《十二铜表法》产生的背景?
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
(2)《十二铜表法》的内容?
涉及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氏族继承与遗嘱等。
小结
不 断 发
1、产生:习惯法——成文法 (表现形式)
公元前6世纪末 至公元前5世纪中
国 家
2、发展:公民法——万民法 (适用范围)发

公元前3世纪中 至公元3世纪初

走 3、高峰:自然法 公元前1世纪(法理思想) 疆

理性、自由、平等、正义

成 熟
4、完备:《民法大全》
至公元6世纪
(法学体系)
扩 大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课标要求】
了解罗马法的内容的演变,探究罗马法对后 的影响。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

《⼗⼆铜表法》 作为西⽅古代最重要的法典,《⼗⼆铜表法》对罗马法系的产⽣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铜表法》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是习惯法的汇编,它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维护贵族的利益。

它打破了罗马贵族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在⼀定程度上保护了罗马平民的利益,是罗马成⽂法发展史的起点。

《⼗⼆铜表法》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产⽣背景 古代罗马国家建⽴在欧洲地中海中央的亚平宁半岛上,并且不断向亚、⾮、欧三⼤洲进⾏扩张,频繁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使其形成了⾼度发达的奴⾪制商品经济。

《⼗⼆铜表法》以及罗马法系正是建⽴在这⼀基础上的。

马克思主义精典作家对其有这样的评价:罗马法是“简单的商品⽣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产的最完善的法。

”也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活条件和冲突的⼗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

⽴法⽬的 《⼗⼆铜表法》的⽴法是由下及上的。

在《⼗⼆铜表法》制定之前,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盾是罗马早期共和国的主要⽭盾,如上⽂所述,《⼗⼆铜表法》正是这⼀⽭盾的产物。

从它的制定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平民与贵族⽃争胜利的产物。

反映了平民在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上的要求。

《⼗⼆铜表法》之后罗马法系的⽴法依然体现着这⼀要求,每颁布⼀个成⽂法典,平民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便提⾼了⼀步。

形成及内容结构《⼗⼆铜表法》 ⼀般认为,《⼗⼆铜表法》是在古罗马的共和时代制定的罗马第⼀部成⽂法典。

公元三世纪以前,罗马奴⾪制尚处于早期阶段,当时占统治地位的贵族不仅拥有⼤量⼟地和奴⾪,⽽且奴役⼴⼤平民。

由于平民拥有⼀定的财富,同时担负兵役,掌握⼀些武装,因此形成了⼀股⾜以和贵族相抗衡的⼒量,于是平民与贵族的⽃争很激烈。

当时罗马实⾏的是习惯法,⽴法权和司法权⼒基本上由贵族垄断,⽽且司法解释权也在贵族法官⼿中。

因此平民要求制定成⽂法,提⾼平民政治经济地位的呼声愈来愈⾼,并以三次“撒离运动”向贵族施压。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罗马法有什么不足?
罗马法含义:罗马法是指公元前6世纪末(前509年)
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的和实施的全部法律。
习惯法 起源《十二铜表法》
起源和发展
发展:公民法—万民法
罗马法
形成:《民法大全》
主按要形式来分:习惯法和成文法 内按容适用范围分:公民法和万民法
影响:维系统治,影响后世
27年)
*3、帝国时期(公元27年—公元395年

*4、帝国分裂时期(公元395年—公元
476年—公元1453年)
西罗马帝国(公元395年—公元476年 )
东罗马帝国(公元395年—公元1453年 )
* 罗马共和国:公元前
509年建立。
* 共和国:国家和政府
是公共的,不是私人
的。是为公共利益服
务的,不是为私人利
—美国《独立宣言》
第八表:如有人打断自由人的骨头,他须偿付300阿司
罚金;如被打折骨头的人是奴隶,罚金可以减半。 —《十二铜表法》 阶级之间不平等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他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 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 师。” —《民法大全》 男女不平等 2世纪时的罗马帝国的皇帝哈德良说:“皇帝的命令就是 最高的法律” 皇帝权力至上
法官为什么会这样判决?
*《十二铜表法》:公元前5
世纪中期,由于它镌刻在十 二铜板上发表的,故名。
*十二表:(1)传唤(2)审
理(3)执行(4)家长权 (5)继承及监护(6)所 有权及占有(7)房屋及土 地(8)私犯(9)公法 (10)宗教法(11)前五 表之补充(12)后五表之 补充
*第三表(执行):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
*影和第响人三后身条世关::系当①。事罗人马在法民是事欧活洲动历中史的上地第位一平部等比。较系

罗马民法大全和十二铜表法

罗马民法大全和十二铜表法

罗马民法大全和十二铜表法
罗马的公民法主要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

在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前罗马人遵循的都是习惯法。

其实成文法的形成就是公民反对贵族的战争。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

狄奥多西二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Codextheodosianus)。

这部汇编只是把君士坦丁大帝(306年-337年)之后的历任皇帝所签署的宪令进行汇集。

一个世纪后,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一部有四部分构成的《民法大全》(CorpusIurisCivilis,又译作“国法大全”)。

该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

可以说,十二铜表法是基石,民法大全是总结。

2020-2021学年人教版高一历史必修一课时检测: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2020-2021学年人教版高一历史必修一课时检测: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第6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开展一、选择题1.?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这一法典的产生源自( )A.罗马帝国的对外扩张 B.奴隶反对奴隶主的斗争C.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D.贵族反对教皇的斗争【解析】罗马帝国的对外扩张导致的是万民法的出现,而不是?十二铜表法?,故A项错误;?十二铜表法?的公布与奴隶反对奴隶主无关,故B项错误;由于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最终产生了?十二铜表法?,故C项正确;?十二铜表法?的公布不涉及贵族与教皇的斗争,故D 项错误。

【答案】 C2.罗马法自诞生之日起就在不断开展完善,成为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是( )A.?十二铜表法? B.公民法C.万民法D.?民法大全?【解析】3世纪,罗马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答案】 C3.罗马法的监护制度非常兴旺,罗马法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社会弱者的利益看成是一种义务,一种社会公职,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这直接表达了罗马法的A. 法律至上 B. 人文精神C. 自由公正D. 人民主权【答案】B4.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公布法令,宣布所有罗马帝国出身自由的男人将被给予完好的罗马公民权,同样地,所有帝国自由出身的女人拥有与罗马女人一样的权利。

该法令A. 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那么 B. 说明罗马法律体系最终完成C. 有利于缓解罗马帝国的社会矛盾D. 有利于推动商品经济的开展【解析】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可知,男女平等的原那么是指男女在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等方面的平等,材料并未涉及,故A选项错误;罗马法律体系最终完成是指?民法大全?,与材料无关,故B选项错误;罗马帝国出身自由的男人和女人分别给予权利,这有利于缓解罗马帝国的社会矛盾,故C选项正确;商品经济的开展与男性公民及女性的权利之间也没有直接联络,故D选项错误。

应选C。

学~【答案】C5.对外征服给罗马帝国带来巨额财富,也使大批富有家庭的战士阵亡,致使其家产落入妇女手中,而妇女又不能和男子为国家出钱出力,导致国家陷入经济困境。

第九课 罗马法体系全套PPT

第九课 罗马法体系全套PPT
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是封建统治阶级用 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体现了整个封建 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
“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反映了封 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
“五常”:“仁、义、礼、智、信”。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 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
成为罗马法体系的渊源
三、罗马法的发展-----“公民法”和“万民法” 1、“公民法”
(1)背景: 古代罗马国家的壮大和发展,为了进一步有效地维护罗马公
民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维系罗马社会的稳定和团结。
(2)“公民法”的形成
罗马政府在不同时期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只有罗马公民才能 享有保障和权利的法规和文献。
三、马法的完善
历代帝国统治者的重视
查士丁尼法典(民法大全)的编撰
四、罗马法的影响
是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五、罗马法的局限性
奴隶被排斥在法律对象之外 六、影响深远的原因
1、罗马法在发展过程中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断修正、完善,具有较强的 生命力。
2、罗马帝国疆域辽阔,最强盛时地跨欧亚三洲。
2、“万民法” (1)背景:
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逐渐成为一个横跨欧亚非的大帝国, 被征服地区的人民与罗马帝国的关系越来越紧密,但却不能受 到罗马法律的保护,不没有享受罗马公民的权利。被征服的情 绪和没有归属感的心理,对罗马帝国的统治不利。
(2)“万民法”的形成
帝国时代的罗马国家为了调整和处理罗马人和非罗马人 以及非罗马人之间的权力关系而颁布了一系列决议和法令, 逐渐形成了一种适用于境内各民族的共同法律。
小知识1: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三从四德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所体现的罗马法思想及现代启示《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成文法的开端。

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作为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其对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俗语“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研究这部成文法对于研究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和思想体系以及探讨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十二铜表法》概述《十二铜表法》的原文由于公元前390年高卢族对罗马的入侵时的毁坏而散佚,现在我们只能从古代著作中略见其梗概。

《十二铜表法》包括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判;第三表,求偿;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及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为前五表之补充;第十二表为后五表之补充。

由篇目可见,《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着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二、《十二铜表法》所体现的罗马法思想限于时代和立法技术的局限,《十二铜表法》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问题规定尽善尽美,即使在当代也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保证其立法是完美的。

但是作为开端,《十二铜表法》所体现的罗马法精神虽然朴素但却是极其宝贵的,具有超越时代的先进性。

1、在《十二铜表法》中,自然法理念已经有初步体现。

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

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精神包括公平精神、理性精神和人权精神三个方面。

例如,第八表私犯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体现了朴素的公平理念。

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九条规定,“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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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著名法典讲座《十二铜表法》———罗马法的起点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刘招静约1500年前,罗马人以其独特的经验与惊人的智慧,成就了一部“罗马法”①;1500年以来,这部“罗马法”“作为‘商品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对人类法律发展进程起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其体系宏大,法理精微,令后人叹为观止。

”[1](p.1)这种经受了“约1500年”时间洗礼和“世界性”空间穿越的双重积淀,赋予了罗马法以无穷的力量。

令人惊异的是,这部富于伟力的罗马法,却同距今更远、约2500年前的《十二铜表法》血脉相连;无论是就前者作为一部法律本身成长与发达的悠远历史而言,还是以其所承载的法理与文化精神的传世谱系而论,后者都成为其当之无愧的起点;正如罗马作家李维(Titus Livius,59BC-17AD)所说,《十二铜表法》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2](p.125)。

抚今追昔,我们不禁要问:这个“当之无愧的起点”、“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以及作为“伟大建构的源泉”[1](p.1)的《十二铜表法》究竟为何物呢?一、《十二铜表法》的命名、“真伪”及缘起以《十二铜表法》的名称观之,我们不难明白:所谓“十二铜表法”,简言之就是指“刻在十二块板子(表)上的法律。

”[1](p.1)据李维称,该板子是铜制的,因此这部法典又被人叫做《十二铜表法》。

但从后世学者的考证来看,用来刻写这些法律的“板子”或“表”(tabula)其实是“古罗马当时书写或铭刻用的木板,金属板和象牙板等,而且根据后期的《学说汇纂》中所记载,此十二铜表法是象牙做的,所以实际应称为《十二表法》。

”[1](p.1)笔者认为,称其为《十二表法》(Leges duodecim tabularum,后称duodecim tabulae[3](p.41))是比较恰切的,但同时将之断定为“象牙做的”,则显得有失考虑,因为单凭一个《学说汇纂》还不能有力地证明该法的物质载体,况且还有学者对“象牙做的”一说也存有疑问,比如中国学者周就认为“这些板子是铜的?木质的?象牙的?还是大理石的?至今仍是个疑问”。

[3](p.41)不过,抛却具体载体问题上的纠结,我们倒可以看出该法律的一个明显性征———“表法”。

“表法”二字的描述形象生动,向人们展现了该法律的古朴气息,即用“表”或曰“板子”铭刻法律这一情形。

同时,它还道出了目前学术界对该法律物质载体究竟是“铜”是“木板”还是“象牙”这一问题尚无定论的事实。

容易想见,在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使用无争议的“表法”一词显然要比使用具有风险的“铜表法”一语更为准确和明智;或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笔者所见相关研究者的著述大多将其称为《十二表法》,②少有再称《十二铜表法》的。

③不过,由于学界约定俗成,称其为《十二铜表法》也并不会引起多大歧义。

至于在研究过程中兴起的有关《十二铜表法》是真是伪的争论,目前学术界已有结果:主张《十二铜表法》为真实存在的“吉拉尔之说”,终被1903年在罗马召开的国际历史学会和世界学术界所确认。

[3](p.49)展开“真伪”之争的双方代表主要是持怀疑论的意大利历史学家维科(Gloranni Battista Vico,1668-1744)、帕伊士(Ettore Pais,1865-1939)和法国法学家朗贝尔(Edouard Lambert)与持真实存在论的法国罗马法专家吉拉尔(P.F.Girard,1852-1926)。

帕伊士认为,《十二表法》是古罗马法学家甫拉维乌斯(Cnaeus Flavius)所辑的习惯法汇编,甫拉维乌斯曾于公元前304年发表《甫拉维亚努姆法》(Jus Flavianum),其中诉讼法和《十二表法》所规定的审判程序,完全相符,因此,《十二表法》并非公元前五世纪的产物。

[3](p.48)朗贝尔则说道,罗马法的许多所谓古代著作,多系后人所杜撰,《十二表法》就是其中之一,该法是公元前198年执政官派图斯(SextusAelius Paetus)汇集当时的习惯法和法律成语而成。

[4](p.2)帕氏和朗氏之说一出现,欧洲罗马法学界《十二表法》“真伪”之争持续近乎三十年。

直到罗马法学家吉拉尔出现,这种情况才有了转变;在多名怀疑论者面前,吉拉尔力证《十二表法》的真实性。

他分别从历史、法律和语言学三个维度,表明《十二表法》并非虚构。

他的理由是:罗马古典作家的著作中多有《十二表法》的记载,且常引用其律文,此其一;《十二表法》的内容适合于公元前五世纪的农村公社解体后的自然经济社会,而不适合于公元前二世纪末手工业和商业已有了相当发展的罗马共和国时代,此其二;《十二表法》条文作用的文字,都是当时的古拉丁文,和公元前二世纪以前所习用的拉丁文,其体裁大不相同,此其三。

[3](p.49)由于相形之下吉拉尔的观点更具说服力,因而1903的罗马国际历史学会最终确认了“《十二表法》绝非虚构”的说法。

既然真实存在没有了疑问,那么它又是如何发端的呢?它和它所由之诞生的公元前5世纪前后的古罗马社会又有着怎样的关联呢?这一问题将我们带入对古罗马社会的历史考察。

公元前六世纪末至五世纪中叶,古罗马社会经历了一番重大的转变:公元前510年,罗马城邦发生了一场历史转折性的事件,罗马贵族联合平民的力量,推翻了塔克文的王政统治,建立了罗马共和国;受益于新的体制,罗马平民比过去拥有了较多的发言空间;一旦同贵族阶层发生利益之争,平民就可以借助既有制度的力量同其展开角逐,一个明显而又典型的例证就是,“为解决这些矛盾,罗马平民采用‘撤离运动’等非暴力形式,与罗马贵族展开了长达两个世纪的斗争,并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胜利,最终实现了平民与贵族之间的社会平等……”[2](p.125);随着平民社会地位的升高,一个新的呼声也就跟着出现———让拥有少量财产的人也—作为罗马史上第一部成文享有法律上的地位;这一呼声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就它的历史结果——法典的《十二铜表法》的问世———而言,这一法律地位的诉求最终将古罗马社会送入一个新的时代,即逐渐用成文法替代习惯法履行法治功能的历史时期;尽管这对于法治建设的历史长河来说只是一个开始,但这个开始一经存有,便无法休止。

新的成果的诞生当然难免历经曲折,不过,曲折最终没能阻挡新事物的面世,《十二表法》的情形更是如此。

在《十二表法》产生之前,古罗马尚未有成文法律,罗马社会的大小事务主要靠沿袭先人的习惯法来调节解决;这些习惯法的掌握和运用,往往为当时的贵族阶层(主要是祭司贵族)所独享,这主要源于当时罗马贵族对文化的垄断和在政治权力上的优势。

由于是习惯法(同时也是不成文法)的缘故,一般平民几无机会得知法律究竟是什么内容,因为习惯法的承传主要依靠某一特殊群体(如文化水平较高的贵族)的非公开传授而非面向全社会的公开教育,这种情况使得平民的日常生活、政治与法律境遇更为不利:“贵族经常的任意解释,使得这种法律的实施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3](p.41)。

这种“任意的解释”和“不确定性”当然是贵族阶层所希望看到的,因为“有明确的文件作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官吏的武断和专横”[3](p.41),若非如此,为何“古代的统治阶级总是不愿意把统治人民的具体法律,公之于众,以免束缚自己的手脚,使其行动陷于被动”[3](p.41)呢?当然,再稳固的文化垄断和政治优势,也有被突破的一日。

正如前文所述,随着平民与贵族之间政治斗争和法律角逐的进行,平民所处的位置逐渐有利:公元前454年,在平民选出的保民官(tribunus plebis)的一再努力下,贵族平民“终于达成协议,立法委员会全部由贵族担任,但起草委员和法律须经由贵族和平民共同组成的军伍大会(或曰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选举和通过,元老院批准,才能生效。

”[3](p.41)这一协议使得平民有机会进入法律创建的关键环节;同年,由一个“行使全国军政和司法大权”的“专门委员会”派遣贵族三人前往希腊考察研究梭伦(Solon)立法,搜集法律资料,以供参考。

公元前451年,该考察团回到罗马。

次年,由军伍大会选贵族十人,负责起草共和国的法律,称“十人立法会”(decemviri legibus scribendis),由前任执政官阿比乌斯·克劳迪乌斯(Appius Claudius)担任会长,当年便制定法律若干,经军伍大会通过,元老院批准,刻于十块板,公布于法庭之前。

由于法律尚未完备,同年年底另选十人,仍由阿比乌斯·克劳迪乌斯任会长,于次年(即公元前450年)补充了一些条文,新刻两块板子,同前面十块板一起,并称《十二表法》。

[3](p.41)不幸的是,在《十二表法》颁布后的第六十个年头,也即公元前390年,高卢人(Gaul)入侵罗马,这群“蛮族”点燃的战火焚毁了该法所在的建筑,当然也就焚毁了刻有该法的十二块板子。

据学者称,火焚过后,该法“既未保存残片,也无抄本传世,唯其条文常为罗马的法学家、历史学家和文学家等所引用,散见各书,但亦残缺不全,且引用时也有按原文写成当时文学的,常互有出入。

十六世纪中,法律工作者意大利人阿尔桑德里(Alexandre Alessandri,1461-1523)和德国人杜里韦尔(Aymar du Rivail,?-1560)先后搜集佚文,企图重建,但所获不多;1616年,瑞士史学家戈代弗鲁瓦(Jarcques Godeffroy,1587-1652)又进行了大量的工作,约完成十之七八;1824年德国学者迪克森(Hneri Edouard Dirkson,1789-1868)、1866年绍埃耳(Rudolf Shoell)、1883年沃格特(M ontz Voigt)和1909年法国罗马法学家吉拉尔(Paul Frederic Girard,1852-1926)等复继续努力,进一步搜集和整理,但仍未能恢复原貌。

”[3](p.42)不过,即使存在上述这些遗憾,《十二表法》的真实存在及其内容的学术与现实价值仍是不容抹煞的。

西方学者迈克·斯坦伯格(Michael Steinberg)认为,《十二表法》(Twelve Tables)的存在虽曾遭受质疑,但支持者们的观点的力量使该法的真实性得到了维护;《十二表法》得到了重建,仍然是久远的罗马法史的开端(the first body of the city's law)。

[5](p.379)可以相信,《十二表法》是一部弥足珍贵的法典,虽难免瑕疵却古朴厚重,内容广博兼收却浑然一体,行文简要却不失深刻内涵,经数度春秋却仍值得后人瞻仰和细细研读。

二、《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十二铜表法》(或曰《十二表法》)的内容主要涵盖12大方面,这同用来铭刻它的“板子”数目相当;这12方面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章的补充和后五表的补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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