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二期)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一、目的与意义医疗互助是一种群体共享风险的互助方式,旨在通过团体力量解决个人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医疗互助行为,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互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参与资格与条件1. 参与资格(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或者法人组织;(2)符合参与互助的条件和规定;(3)遵守本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2. 参与条件(1)提交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组织登记证明材料;(2)按规定缴纳医疗互助费用。
三、医疗互助基金1. 医疗互助基金的筹集(1)参与者按规定缴纳医疗互助费用;(2)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以自愿为医疗互助基金提供捐赠。
2. 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1)医疗互助基金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2)医疗互助基金主要用于向参与者提供医疗互助资金支持;(3)医疗互助基金的使用应经过审核,确保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互助资金的提取与赔付1. 提取条件(1)参与者应当符合互助资格;(2)参与者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发生的相关证明文件。
2. 赔付标准(1)医疗互助资金的赔付标准应当根据参与者的缴费金额和互助规定进行规定;(2)赔付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3. 赔付程序(1)参与者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后及时申请互助赔付;(2)互助机构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给予赔付。
五、互助责任和义务1. 参与者的互助责任(1)按规定缴纳医疗互助费用;(2)按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和医疗费用证明文件;(3)如实填写申请赔付的相关信息。
2. 参与者的互助义务(1)遵守互助组织的规定和管理;(2)支持互助组织的工作,并积极参与组织的活动;(3)维护互助组织的声誉和利益。
六、互助行为的监督与管理1. 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互助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参与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互助组织的工作,并有权要求相关互助行为的解释和处理结果。
七、违规行为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互助组织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医疗互助资金。
某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 附职工二次医保实施办法、注意事项

某工会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实施方案范文我县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已开展XX年,取得明显成效,有XXXX名职工享受互助金补助,发放补助金XXX万元。
这项活动得到了各级党政的充分肯定和广大职工的普遍好评。
根据X连心帮扶[20XX] XX号《关于开展第XX 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会职工二次医保的实施意见》精神,继续做好我县职工医疗互助工作。
现就做好第xx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由县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工会组织牵头承办,有关部门配合,职工自愿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非盈利性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是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拾遗补缺,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这项活动旨在积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的高尚精神、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通过职工积极参与,“聚小钱、办大事”,实现“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目的。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是我县广大职工奉献爱心、帮扶助困的一项爱心活动,也是我县“百家单位、千名干部”连心帮扶行动重要内容。
通过组织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可以增强职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缓解职工尤其是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等实际困难,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我县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二、明确工作要求(一)目标任务。
全县第XX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组织动员的目标为:参加职工人数达到2.5万人。
(二)参加对象。
xx辖区内所有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在职在岗职工,均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三)缴费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人缴交互助金100元,国有企业职工每人缴交互助金80元,其他企业单位职工每人缴交互助金36元;女职工参加女特病活动每人缴交互助金25元。
互助活动经费实行全市统一筹措,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提取7%作为调节资金,其余经费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年度核算,节余部分在本区域滚存。
职工服务中心开展医疗互助工作实施方案

职工服务中心开展医疗互助工作实施方案一、开展帮救性服务工作目标:强化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深化困难职工联系制度,精准困难职工帮扶,切实帮助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工作步骤:1.开展困难职工一年二次的调查摸底工作,精准识别,摸清困难职工底数(5月和11月)。
2.深化定时走访帮扶制度,实行困难职工家庭包干联系(全年)。
3.根据全国帮扶管理系统分级建档困难职工的情况,实施分层帮扶(全年)。
工作举措:1.进一步梳理、调整和补充困难职工档案,做到定性分类、一户一档案。
2.在原有建档困难职工联系人制度基础上,实行一对一联系,准确掌握帮扶对象的现实需求和解困脱困的进展情况。
3.以送温暖、助医、助学、节日慰问等为载体开展精准救助,做好脱贫工作。
二、开展普惠性服务服务项目一:实施职工医疗互助服务活动工作目标:加大医疗互助政策的宣传,做到应补尽补,并做好2021年医疗互助参保的组织发动工作。
工作步骤:1.做好职工医疗互助政策的宣传(全年)。
2.做好职工医疗互助(三个项目)补助发放工作(全年)。
3.做好职工医疗互助(三个项目)补助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全年)。
4.做好2021年职工医疗互助参保工作(第四季度)。
工作举措:1.通过线上线下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宣传指导,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2.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医疗互助工作的准确率。
3.做好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额的审核,对互助金额报销情况及时反馈职工。
4.做好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额的统计上报工作。
服务项目二:开展“四送四助”服务活动工作目标:利用春、夏、秋、冬四个季节,工会开展送温暖关爱职工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送上“娘家人”的关爱。
工作步骤:1.“春送岗位助就业”活动(20xx年2月-3月)。
2.“夏送清凉助健康”活动(20xx年7月-8月)。
3.“秋送助学助圆梦”活动(20xx年9月)。
4.“冬送温暖助解困”活动(20xx年12月)。
工作举措:1.加强部门合作。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范文(3篇)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互助活动,保障参与人员的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互助是指一种通过志愿捐款或者团体集资等方式,为参与人员提供紧急医疗救助的非营利性互助活动。
第三条医疗互助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互助原则,参与人员享有参与、知情、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医疗互助由专门的互助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对互助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参与医疗互助的人员应当具备合法身份、良好信用和足够的支付能力等条件。
第六条参与人员应当按照约定的互助金额进行捐款或者缴纳互助费用。
第七条互助组织应当定期公示互助金额的使用情况,接受参与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和调查制度,确保参与人员的医疗需求真实有效。
第九条互助组织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确保参与人员获得及时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参与人员应当如实申报自身的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并及时更新。
第二章参于互助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参与人员有权按照约定获得互助金额的支持和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参与人员有权监督互助组织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参与人员有义务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四条参与人员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捐款或者互助费用,并及时更新信息。
第十五条参与人员有义务配合互助组织的风险评估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互助组织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六条互助组织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十七条互助组织应当及时公示互助金额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互助组织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并及时向参与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互助组织应当定期公示财务状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互助组织应当保障参与人员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二条监督和管理互助组织的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参与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对互助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社区医疗互助实施方案

社区医疗互助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的关注越来越高,但是在面对突发疾病或者长期慢性病的情况下,医疗费用往往成为了一个难以承担的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们提出了社区医疗互助实施方案,希望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帮助。
首先,我们将建立一个社区医疗互助基金,通过社区居民自愿参与的方式,每个月缴纳一定的金额作为医疗互助基金。
这样一来,当有人遇到突发疾病或者长期慢性病需要治疗时,可以向医疗互助基金提出申请,基金将会对其进行资助,帮助其支付医疗费用。
其次,我们将建立一个社区医疗互助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可以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和医疗资源的调配。
居民可以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健康需求,其他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资源进行帮助和支持。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和互助,让更多的人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另外,我们还将建立一个社区医疗互助志愿者团队,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义务的医疗服务和帮助。
志愿者团队将会定期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义诊活动,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同时也可以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和帮助。
最后,我们将建立一个社区医疗互助监督机制,由社区居民代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对医疗互助基金的使用和医疗互助服务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保障医疗互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医疗互助的资金得到合理和有效的使用,让更多的居民受益。
总之,社区医疗互助实施方案的提出,旨在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帮助,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健康和幸福。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为社区居民建立起一个更加和谐、共享、互助的医疗保障体系,让每个人都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帮助和支持。
让我们携手共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区医疗互助共享大家庭。
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湘工发〔2014〕2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缓解职工医疗费用压力,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总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组织开展互助活动,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县级中心)负责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条市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县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互助金来源:1.职工个人缴纳;2.工会经费资助;3.政府(行政)经费支持;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5.上年度结存的互助金;6.利息收入及其他方式。
第四条第二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11-12月为互助金统一收缴期。
参加单位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续缴单位提前办理续缴手续的,提前缴纳期间不重复互助。
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
第五条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对象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与参加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参加了工会组织和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也可成建制组织参加(以下简称“参加人”)。
第六条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
参加人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根据工会组织关系,在市或县级中心办理参加手续。
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率原则要达到100%,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率应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80%;符合参加条件职工人数低于30人的,应当全部参加。
湘潭市工会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湘潭市工会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湘工发〔2014〕27号)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缓解职工医疗费用压力,经市总工会常委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湘潭市总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组织开展互助活动。
在湘潭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市帮扶中心”)设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服务窗口,在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湘潭经开区、昭山示范区等8个县市区(园区)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设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代办点(以下简称“代办点”)。
第二条市帮扶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代办点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的初审、办理、发放和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互助金来源:1、职工个人缴纳;2、工会经费资助;3、政府(行政)经费支持;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5、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四条第二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11月15日-12月15日为单位参加申请审核、互助金统一收缴期,逾期不予受理。
2015年1月1日为第二期互助活动补助的起始时间。
续缴单位提前办理续缴手续的,提前缴纳期间不重复享受互助待遇。
本期互助活动不设免责期。
第五条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对象为湘潭市行政辖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
对第二期互助活动参加单位中的非城镇职工医保(指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在湘潭县试点。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参加对象为在职女职工(不含退休女职工)。
参加对象的身份、医保关系等信息由基层工会负责进行核实,并由代办点负责审核把关。
第六条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医疗互助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互助行为,促进参与者的权益保护和互助机制的有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互助是指为了满足参与者的医疗需求,通过相互帮助和共同分担医疗费用的一种互助方式。
第三条医疗互助组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参与者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优质的互助服务。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愿参与者,均可以申请加入医疗互助组织并享受相应的互助保障。
第五条医疗互助组织应设立完善的互助基金,并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和储备金管理。
第六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及时核实互助申请人的信息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医疗风险评估。
第七条参与者应根据互助组织规定的互助费用,按时缴纳互助金。
第八条医疗互助组织应为参与者提供相应的医疗互助服务,包括费用报销、健康管理等。
第二章参与资格第九条参与者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医疗互助组织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参与者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参与者应在申请加入医疗互助组织之日起,连续缴纳互助金满30天方可享受互助保障。
第十二条参与者应按时缴纳互助金,并不得逾期超过30天,否则将影响其互助保障资格。
第三章互助费用及互助保障范围第十三条参与者应按照医疗互助组织制定的互助费用标准缴纳互助金,并定期调整互助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医疗互助组织应设立互助金累积制度,确保互助基金的稳定,满足参与者的医疗需求。
第十五条参与者在符合医疗互助组织规定的互助条件下,可以享受互助保障。
第十六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及时对参与者的互助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给予相应的费用报销。
第四章医疗互助服务第十七条医疗互助组织应与合作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互助组织应建立完善的医疗互助管理系统,及时跟踪参与者的健康状况,并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参与者应按照医疗互助组织的要求,定期进行体检和健康状况申报。
第二十条参与者可以自愿选择医疗互助组织指定的合作医疗机构就医,也可以自行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就医,但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报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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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
在职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第二期)
为推动我市进一步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患重大疾病和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中组织开展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医疗互助活动对象
第一条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是漳州市总工会所属的各级工会组织所在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包括是工会会员的劳务工,离退休人员除外),以下统称职工。
互助活动期限
第二条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参加活动单位向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缴交互助金并交齐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普通疾病住院的执行30天免责期,重大疾病住院的执行60天免责期。
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一个互助期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继续参加活动的,取消免责期。
医疗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条互助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3、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四条互助金交纳标准一期(年)每人60元。
主要由职工个
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交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参加。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成立“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和“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
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县级总工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单位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并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参加单位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在收齐后的当日上交中心或经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汇入中心医疗互助帐户。
办事处受理后,要于每月月底前将相关手续上报中心。
第七条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漳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
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八条中心及办事处开展医疗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市、县总工会各自承担。
第九条为方便职工,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辖区内参加活动职工的重大疾病慰问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并于每月月底前携带相关手续到中心结算。
医疗互助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可享有各一次以下医疗补助:重大疾病慰问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
第十二条重大疾病慰问金。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自参加活动次日起60日(含60日)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以下
简称定点医院,含经医保中心批准转外就医的医院和尚未参保的职工需经定点医院批准转外就医的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以上(含一种)重大疾病,并经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慰问金制度,可申请领取慰问金,且一个互助周期内仅限一次。
慰问金标准为1000元,仍可享有住院医疗补助金。
第十三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自参加活动次日起61天(含61天)后,经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列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且一个互助周期内仅限一次。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第1种至第11种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16000元;第12种至第31种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12000元。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首次确诊患本《办法》所列的两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给付以其中补助金额最高一种重大疾病为限。
第十四条住院医疗补助金。
首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自参加活动次日起31日(含31日)后,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经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者,可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且一个互助周期内仅限一次。
住院医疗补助金按每天50元标准补助,在一个医疗互助活动周期内最高补助12天(600元)。
医疗补助金(慰问金)申请
第十五条由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医疗补助金(慰问金)申请手续,并及时向所属中心或办事处提供以下资料:
1、《漳州市总工会职工医疗补助金(慰问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并经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审核盖章,工会主席签名;
2、该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住院治疗情况和天数的相关材料(或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如: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住院期间日治疗清单、出院小结等;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慰问金的申请还应提供以下材料:门诊病历及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如CT、磁共振、B超、病理切片报告单、血液检验报告单、影像学报告等科学方法检验确诊所患重大疾病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
4、中心或办事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中心或办事处收到手续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经核实无误后,于15日内将职工医疗补助金(慰问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入职工的银行卡。
第十七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含慰问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的申请应在患病的职工出院30日内向中心或办事处提出。
因特殊情况无30日内办理申领事宜的应事先向中心或办事处书面报备。
逾期提出申请又未进行书面报备的,即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职工不能申请参加两个以上单位的医疗互助活动;非本单位职工不予报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单位调整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 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中心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重大病症的范围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系指参加本活动的职工在定点医院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医疗机构确诊过,下同)患下列各类疾病并且必须经定点医院连续住院治疗7天(含7天)以上者: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原发性癌症);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良性脑肿瘤;
7、心脏瓣膜手术;
8、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9、主动脉手术;10、严重的多发性硬化;11、白血病;12、急性心肌梗塞;13、脑中风后遗症;14、多个肢体缺失;15、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6、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7、深度昏迷;18、双耳失聪;19、双目失明;20、瘫痪;21、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22、严重脑损伤;23、严重帕金森病;24、严重Ⅲ度烧伤;2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6、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7、语言能力丧失;28、严重的Ⅰ型糖尿病;29、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30、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31、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除外责任
第二十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活动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含慰问金):
1、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2、职工参加本活动前已确诊(含职工本人及其用人单位已知或应知)患有本《办法》所列的重大疾病之一;
3、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者;
4、参加本活动的职工被定点医院错误诊断为患重大疾病;
5、负主要及其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二十一条参加本活动的职工有第二十条第1款、第2款所指的行为,即终止对其的医疗补助,已发放的补助金(慰问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有第二十一
条第3款、第4款所指的情况,已发放的补助金(慰问金)予以收回。
第二十二条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本活动不给付住院医疗补助金(含慰问金):
1、欺骗、故意行为;
2、醉酒、斗殴、故意自伤自残自杀;
3、故意犯罪或拒捕造成的伤害;
4、酒后驾驶、无有效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助动交通工具;
5、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保胎、流产、分娩等;
6、在非定点医院(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医院(病房)、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住院;
7、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8、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9、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突发群体性事件等。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漳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