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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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各部室,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车辆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肇庆市纪委《关于重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公务车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公务车,是指公司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公司机关及属下单位的小轿车、面包车及小客车、货车。

二、公务车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信息记录,确保车辆的使用遵循保障公务和节约使用的原则。

严格执行,加强监督,努力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1、车辆管理:公务用车由各单位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各单位要建立车辆基本信息登记。

2、调度管理:车辆调度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行用车使用申请登记制度。

一般城区内或属下单位所在的镇区内,可口头申请,由车队长调派;超出上述范围,要书面申请(填写派车单),一般由车队长加具调派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批;属长途用车,需由分管领导审批。

车辆安排:根据公务需要合理调派,一般根据公务人数、级别、路程、时间、轻重缓急等因素调派,长途用车要尽量安排车况好的,以确保长途行驶安全。

司机安排:由办公室根据公务需要统筹安排,实行科学调度,合理使用。

司机要服从调度管理,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公务用车安全。

3、停放管理: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完成公务后,司机要把车辆开回车库或指定停放点停放。

非因工作需要,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不得在单位指定位置以外停放,严禁把车开回家或在其他地方停放。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需使用外应当封存停驶,各单位要严格抓好节假日公车封存,指定专人负责,由车队长登记,办公室主任核实,填写《公车封存登记表》,杜绝公车私用。

4、用油管理:要建立规范的用油登记管理制度,每月要定期抄录每辆车行驶里程,计算单位油耗。

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四篇)

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四篇)

公车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行为,提高公车使用效率,节约国家财政支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的各类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主要包括政府机关配备的各类机动车、摩托车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用车、节约用车、廉洁用车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未列入使用范围的行为不得使用公务用车。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公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公车的划分、配备、使用、保管、维护等方面的责任与要求。

第七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计划管理,确保公务用车的数量和类型适应实际需要。

第八条公车购置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财政法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购买。

第二章配备与使用第九条公务用车的配备应当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和公务用车的实际情况,在数量、类型、品牌、制度等方面进行规划。

第十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的id牌应当明确配备,使用人员应当佩戴使用。

第十一条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严禁私自改装公务用车、私自借用公务用车、私人使用公务用车、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借用应当经过合法程序,明确借用事由和借用期限,并签订书面借用合同。

第十三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禁止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外出旅游等私人行为。

第三章保管与维护第十四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公车的登记、报废和处置制度,公车登记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公车的维护与保养,确保公车的使用安全和性能稳定。

第十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公车保险制度,保障公车的安全。

第十七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保管应当专人负责,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公车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八条政府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对公车进行调拨和调配,但不得擅自调拨和调配工作人员的配车。

第四章维护纪律第十九条政府机关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熟悉相关驾驶规定,遵守交通法规。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和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各级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配备的机关车辆,以下简称机关车辆。

第三条机关车辆使用应遵循“合理使用、公正公平、安全高效、经济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机关车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的制度和档案,明确责任,确保规范执行。

第六条机关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报废、注销或转让。

禁止非法使用、私自处置、私自外借、转租机关车辆。

第七条机关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车辆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车辆配备和购置管理第九条机关车辆的配备应根据实际需要,量力而行,科学合理配置。

第十条机关车辆的采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十一条机关车辆的购置审批程序应当严格执行,不得出现超标配置、私自购置等行为。

第十二条机关车辆的购置资金应按规定来源,不得挤占或冲抵其他用途的财政拨款。

第十三条机关车辆的购置应当根据车辆的功能和需要,选择适当的品牌、型号和配置,禁止购置高档、豪华车辆。

第三章车辆使用和管理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当合理规划和安排,确保工作需要和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和时间进行,并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机关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驾驶技能,严禁未经培训和考核上岗驾驶。

第十七条机关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爱护汽车,保持车辆的整洁和良好使用状态,禁止乱扔垃圾、涂写、刮蹭等行为。

第十八条机关车辆的使用人员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总队或主管部门,妥善处理车辆故障和事故。

四川省公安厅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川公发[2013]114号

四川省公安厅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川公发[2013]114号

四川省公安厅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暂行规定正文:---------------------------------------------------------------------------------------------------------------------------------------------------- 四川省公安厅厅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川公发〔2013〕114号2013年10月12日)为深入推进公安职业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实现车辆管理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的依据和原则】厅机关公务车辆依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四川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按照用车单位集中管理、统筹安排、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公车私用,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公务车辆管理的范围和管理责任】厅机关公务车辆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公务车辆的管理由厅党委统一领导,分管后保中心的厅领导主抓,厅后保中心具体牵头,厅装财处、厅纪委、厅督察总队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厅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日常管理、使用成本审核把关、纪律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特殊用车实行统一管理保障】厅领导用车,由后保中心统一保障,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厅机关车队统筹固定10辆礼宾接待车,由厅指挥中心(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调度。

厅机关车队统筹固定30辆备勤车值班,其中10辆为一般保障用车,可由临时因公用车单位的同志自行驾驶,10辆为专用保障用车,由后保中心落实值班驾驶员负责驾驶;10辆车主要保障督导巡视组工作及其他需要,以上30辆车遇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时可统筹使用,全部加装GPS系统,实行动态定位跟踪管理。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3篇)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3篇)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机关单位所拥有的车辆,制定的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车辆配备:规定机关单位需要配备的车辆种类、数量和使用用途。

根据机关单位的不同职能和需求,可能需要配备不同类型的车辆,如公务车、执法车等。

2. 车辆编制:确定机关单位车辆的编制标准和管理办法。

包括车辆的使用人员、分配方式、编制数量、调配等。

3. 车辆使用权限:明确车辆使用的权限和管理办法,包括哪些人员可以驾驶车辆、使用车辆的时间和范围等。

4.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车辆使用的各项管理规定,如车辆的维护保养、加油加气、行车安全、保险等。

5. 车辆运行费用管理:规定机关单位车辆的运行费用管理,如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的管理办法。

6. 车辆出库管理:规定机关单位车辆的出库管理,包括申请出库的程序、审批流程等。

7. 车辆监管措施:规定对机关单位车辆的监管措施,包括定期检查、记录管理、车辆使用情况的报告等。

8. 违规处理和处罚:规定对于违反机关车辆使用规定的处理和处罚办法,包括违规使用车辆、私自使用车辆等行为的处罚。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机关单位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节约资源,服务于机关单位的工作需要。

同时,也是对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使用车辆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机关车辆使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车辆的使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的效率和安全性,保证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的配置和管理第二条机关车辆的配置应按照部门或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用途进行选择,并经过批准和备案。

第三条机关车辆的管理工作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登记和档案管理、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车辆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机关车辆的使用范围限于公务用途,不得用于私人用途。

第五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 根据工作需要使用;2. 使用者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经验;3.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安全规定。

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4篇)

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4篇)

机关公车管理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车管理使用,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公务用车的安全与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资产评估透明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机关公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级机关的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属于机关的,用于履行公务或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由机关提供且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出行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轿车、越野车、客车等。

第四条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合理、预算执行到位、资金使用透明。

第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购置第六条公务用车的购置应当遵循节约为本、实用为本的原则。

第七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以质优、价廉为原则,严禁任性、奢侈。

第八条公务用车的购置资金应当依法纳入机关预算,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购置。

第九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进行采购招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选择节能、环保的车辆。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第十一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符合机关公务需要,服务于机关工作,不得超出公务需要范围。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保护公共道路设施。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公务用车的使用时间和里程限制,严禁滥用或私自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及时保养、维修,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的使用应当注意节约能源,合理使用燃料,减少污染排放。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的使用记录应当完整、真实,并及时上报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应当遵守机关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私自转借、出售、非法改装或私自加装设备。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按规定购买车险,并及时缴纳车船税。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及相关车辆证件和钥匙,确保不丢失。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减少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成本,提高机关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机关所使用的公务用车的管理,包括新购置、保管、分配和使用。

三、使用原则1.公务用车必须用于机关公务活动,禁止私人使用。

2.公务用车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禁止违章行为。

3.公务用车必须在机关之间用车,禁止私家车代替公务用车。

4.公务用车必须按时保养,保证安全、保养、良好的使用状态。

5.公务用车必须合理利用,节约资源。

四、管理要求1. 新购置1.机关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公务用车,严禁包商赠送任何礼品、好处。

2.采购公务用车必须履行相关程序,获得相关批准。

3.资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使用,严禁超预算购买。

4.购买公务用车,必须达到国产一般车辆行业标准,保证车辆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2. 保管1.公务用车必须由设立公车管理机构和专人管理。

2.公务用车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发放和领还。

一车一人、一人一车,严禁借用、调换或转借。

3.公务用车必须按照规定停放,禁止泊在较为狭窄、繁忙的道路或人行道上。

4.公务用车使用人必须按时保管、保养车辆,并做好车辆维修保养记录。

3. 分配1.公务用车分配必须按照机关职位、工作需要、公车配置情况等原则进行分配。

2.公务用车应当采用政府采购形式进行统一集中购买、统一管理、集体或个人使用。

3.公务用车必须严格限定使用范围和用途,禁止超范围使用。

4.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护车辆和车内设备设施完好,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4. 使用1.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机关公务员用车工作规定》以及本规定要求使用,严格按照规定公里数和用车时间使用。

2.公务用车必须按照规定用车时间、路线和目的地。

加油、洗车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3.公务用车使用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对使用车辆进行责任制管理,严格禁止违章行为、占用公车以及利用公车谋取利益。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适用本规定。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含特殊公务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维修企业。

第四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工作实行定点维修、分散管理。

即市级机关所属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维修企业维修,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车辆的具体维修工作。

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在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享受时间优先、价格优惠和服务优质。

凡在定点维修企业内维修的车辆在市区一定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具体范围由投标企业承诺)。

范围以外的(限本市内),由车主单位与定点维修企业协商同意后,可就近进行维修,经费结算需开具正规发票,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政府集中采购第六条市管理处负责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提出定点维修企业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招标,签订定点维修协议、审核维修单据及维修企业履约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根据公务车辆的数量、型号和分布情况,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选定定点维修企业。

市级机关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期限为两年以上。

合同期满后,市管理处根据履约情况与市财政局协商确定续标或另行组织招标,并在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公布。

维修管理第八条各单位在定点采购维修企业范围内自行选择1-2家汽车维修企业,在本规定和招标约定标准前提下,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一年一订。

车辆多的单位或工作需要须增加定点维修企业的,报市管理处同意后,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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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保障机关工作正常、高效运转,更好地为机关工作、生活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派用车范围
(一)局领导工作用车。

(二)上级机关因公务用车。

(三)机关股室领导因在较大距离范围内办理公务。

(四)机关股室一般人员办理以下公务准予用车。

1、取密件、密电、急件;去市局领购发票、完税证。

2、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

3、因公务需要,携带较大数量物品。

4、三人以上共同去基层所等较长距离办理公务。

5、在县域内集体集中执行公务或参加大型会议。

6、去市局办理公务,时间安排较紧难以保障如期办理的。

(五)干部本人、配偶或父母及子女因婚丧、嫁娶、患急重病确须用车。

(六)经局领导批准的其它公务用车。

二、派用车原则
(一)本着“先公后私、先上后下、先申后用、先急后缓”的用车原则。

遇有恶劣天气(如雾、雨雪等)和车况不佳时不派车;车辆一律不得外借。

(二)县域外出车一律实行派车单制度。

(三)凡两人以下到一地办一事且无时限要求或有时限要求但时间上允许的,无论公务、私事,一律不派车。

(四)出市区到交通不便地区学习、培训等其他公务只送到集合地或出发地,不送到目的地。

(五)节假日、公休日除留值班车辆外,坚持车辆入库封存和钥匙上交统一保管制度。

三、车辆管理使用
本着日常实行统一管理,单车核算,超额自理的办法,县内包干,县外计程,坚持科学管理,高效使用,厉行节约,工作第一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四、派用车管理权限
(一)全局车辆必须保障正常工作管理需要。

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度和维修。

(二)局领导按照局长办公会所研究决定分配的日常车辆进行使用和管理,并负责主管股室业务用车的调度。

(三)各股室因公务用车必须事先向主管局长提出申请。

在县域内使用征得主管局长同意,办公室安排专职司机;在沧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登记,由主管办公室的局长批准;在沧州市行政区域以外使用一律由局长批准。

司机凭派车单出车、报销过桥过路费、领取出车补助及报销其它费用。

(四)车辆用油实行在县域内每车每月100升定额包干制。

本月有节余的可结存下月使用,不足的不在增加。

(五)干部因私外出,须先向办公室主任申请登记并领取派车单注明具体事项后,报经主管办公室局长(市内)或局长(市外)批准后,方可领取加油单。

(六)严禁非工作时间将车开回家,公休日车辆一律在单位存放(县局机关或市局机关大院)。

(七)干部职工因婚丧、嫁娶、病(仅限干部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等原因用车的,在县域内不收费;在县域外用车按定额单或实际公里按百公里10公升填开加油单,过桥过路费及其他费用由用车干部个人自理。

(八)办公室负责车辆的统一清洗、保养和修理。

原则上每周清洗一次,专职司机每周要对车辆进行检查,排除故障,需要修理的及时提出申请。

(九)出车手续
1、车辆在县区使用,日常由各股室主管局长统一安排。

2、如车辆出县区,经股室主管局长同意,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执行派车单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专职司机驾驶。

如遇车辆已外出执行公务等特殊情况,由办公室进行协调轮流安排。

3、无特殊情况不准先出车,否则事后不补办外出手续。

4、需出县域用车单位,应提前一天申请通知办公室及主管局长,否则,将不保证有车或准时派车。

(十)公休日、节假日用车
1、公休日、节假日,凡局属车辆一律就地入税务机关封存,原
则上不动车,如需用车,必须事先按照程序报办公室主任、主管局长、局长批准后方可出车。

2、节假日期间要严格控制动用车辆,如有极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否则视为私自出车。

节假日、公休日车辆钥匙一律交办公室统一管理(有上级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的,一切后果自负。

五、车辆安全
(一)机关车辆一律按规定定期保养和检修,不准带故障行车。

(二)严禁驾驶员超速、超载行车和飙车。

(三)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

(四)严禁驾驶员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车。

(五)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年邀请车辆主管部门专职人员来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法规教育,做到警钟常鸣。

六、车辆台账和档案管理
(一)分别建立单车行车、行车里程、加油、维修、保养台帐。

(二)制定规范标准的派车单、修车单、加油单。

(三)建立并认真填写出车登记表。

(四)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考试档案。

(五)建立车辆定期检查和故障排除档案。

七、车辆加油、维修及保养管理
(一)实行定点加油、定量(见附表)供油和定点保养、维修。

(二)机关车辆加油采取凭票定点的方法。

油票由办公室统一印制,主管局长签批。

车辆加油时司机到主管办公室局长处领票签字后,持票加油。

(三)机关车辆故障须在定点维修厂维修。

车辆维修前,应由司机填写《维修申请表》,办公室提出修理计划和预算,报主管局领导酌定,大额的由局长办公会商定。

按结算制度结算。

(四)修车和车辆保养或更换零部件应凭《修车申请表》方可到指定修车厂进行维修。

修毕厂方应在《回执联》上写明实际发生金额或工时费后,由司机交办公室(须附修车清单并注明项目、单价、金额和自己的名字)后方可生效,否则不予结帐。

报销时维修发票与清单,一同入账。

(五)加油、维修和保养一律不允许以单位名义向加油站、维修厂打欠条。

(六)严格控制车辆外出加油和维修。

司机在外地需加油、维修,应向主管办公室局长说明情况。

八、驾驶员出车补助标准
(一)市外省内、外省每天分别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二)发生由驾驶员的责任的交通事故,按过错追究办法执行。

九、车辆管理人员职责
(一)负责制定车辆管理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调度车辆,保证机关工作用车。

(二)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业务考核和日常管理。

(三)督促检查车辆状况,保证车辆处于最佳状态。

(四)根据行车里程,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五)负责出车登记、加油、维修、保养的管理,按时向加油站和维修厂家结算费用。

(六)负责机关车辆养路费购买和车辆及驾驶员验证、年审。

(七)车辆用油和行驶里程进行登记。

每月结算油款时,同时向领导报送行驶里程。

十、驾驶员职责
(一)按规程使用、保养车辆,保证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卫生清洁。

(二)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严守交通规则,做到照章驾驶。

(三)严禁在执行公务中饮酒和酒后驾车。

(四)未接到派车单不准私自动用车辆。

(五)严格遵守我局派车、登记、加油、检查、维修的有关规定。

(六)严禁以报销出车补助的名义搭车报销,谋取私利。

(七)机关车辆不经批准,任何司机无权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也不准转让本单位非专职司机使用。

如违反规定的,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八)未经批准私自出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如果发生事故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政纪处分、取消驾驶车辆资格。

因违规驾驶造成事故的,后果自负。

(九)公休日、节假日、工作日、晚上车辆都要入库保管,车辆入库后将钥匙上交办公室主任。

所有公车除出外不在本地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单位以外过夜。

出车时凭派车单方可出车,来不及开派车单时必须经程序批准后方可出车,因故晚归都要按程序打招呼,事后司机
要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手续。

十一、门卫职责
(一)按县局节假日、公休日、车辆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出入;
(二)对出入车辆进行登记。

十二、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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