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资管类型特点和监管政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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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全!新规之后八类资管产品对比(投资范围、嵌套、转让等资管人必读)

史上最全!新规之后八类资管产品对比(投资范围、嵌套、转让等资管人必读)

史上最全!新规之后八类资管产品对比(投资范围、嵌套、转让等资管人必读)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灵活性,实质上是牌照价值体现。

(一)基金子公司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在资管业务行当可以说是资历最浅的辈分,从2012年10月首次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到2015年修订,再到2016年5月份在小范围内流传的修订征求意见稿,最后到证监会于上周五(8月12日)公布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基金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出资及持股比例要求;有关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等方面的禁止;是否禁止基金子公司再下设机构以及基金子公司固有资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要求,可以说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变革,政策的变革继是对过往市场变动的回应(或是违规、或是监管空白),亦更加是对未来市场的趋势预测和引导。

为此,笔者特梳理了2012年到2016年8月的基金子公司管理政策的主要条款变化,如下表:关于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2012年《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第九条规定其可投资范围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特别是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从目前监管环境对基金管理公司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券商定向资管计划、集合计划、专项计划以及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投资范围看,只有基金子公司专户和券商定向资管计划可以投资上述第(2)项非标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了解资管行业从基本概念到核心业务

了解资管行业从基本概念到核心业务

了解资管行业从基本概念到核心业务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是一种专门负责管理个人或机构资产的行业,也是金融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资管行业通过综合运用金融工具与策略,帮助投资者实现资产的增值。

本文将从基本概念、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以及核心业务等方面加深对资管行业的了解。

一、基本概念资产管理是指以投资者委托和资产托管为基础,通过正确的投资决策和合理的风险控制,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配置、证券投资、风险管理和财务规划等服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资产管理旨在通过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实现资产的增值,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机构1.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是资产管理行业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机构类型之一。

其主要业务包括:参与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证券投资组合管理,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等。

2. 银行理财子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设立的独立法人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基于金融市场进行资金配置和风险管理,为客户提供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主要投资标的包括银行间市场的金融产品、债券、基金和股票等。

3. 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是负责投资养老基金资产的机构,其职责是为退休人员提供养老保障。

养老基金管理机构主要从事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三、核心业务1. 资产配置资产配置是资管行业的核心业务之一,它通过合理分配不同类别的资产,以达到最佳的风险收益比。

资产配置的目标是在给定风险承受力的情况下,实现资产的增值。

合理的资产配置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2. 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是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债券、股票、期货、期权等不同类型的证券投资。

资管机构通过对不同证券品种的研究和分析,制定投资策略,进行证券投资,以获取相对较高的收益。

3.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资管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大资管下各机构资管产品分类及比较第

大资管下各机构资管产品分类及比较第

大资管下各机构资管产品分类及比较(第版)————————————————————————————————作者:————————————————————————————————日期:大资管下各机构资管产品分类及比较1、主要参与机构及监管部门2012年以来“一行三会”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频频出台,逐渐打破了各个金融机构的经营壁垒,不断扩大各机构的经营范围,加大了行业竞争,形成了“大资管”的行业局面。

当前小到私募公司,大到国有商业银行,均可以进行资产管理业务。

那么根据监管部门的不同,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参与机构主要分为三类:银监类、保监类、证监类,具体参与机构如下表所示:表-1 资管业务主要参与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参与机构银监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信托公司保监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监会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私募投资公司2、各参与机构产品分类及其监管法规由于资产管理业务各参与机构发行产品众多,根据不同分类标准,可进行多种分类,但为了能够对各参与机构产品的各种属性进行横向比较,下表将统一根据监管法规的规范化表述对产品进行分类,并对部分机构发行的产品进行二级分类。

此外,鉴于资管业务监管文件众多,下表将主要列举对资管业务具有纲领性规定或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或通知文件,其中对多个机构发行的产品均有约束效力的部分法规不再重复列举。

表-2 资管业务各参与机构产品分类及其主要监管法规监管部门参与机构产品类型主要监管文件一级二级发布日期名称银监会银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2005年11月《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7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2013年3月《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2014年7月《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7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未正式下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计划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09年2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8年12月《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2009年1月《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年1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8月《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保险资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2004年4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会产管理公司定》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2011年4月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资产支持计划2013年2月《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8月《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基金公司母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2012年9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封闭式基金2014年7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公司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2012年9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2016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2014年11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2014年12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2月《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6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6月《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2012年10月《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5 年 3 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3年7月《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16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6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4年11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指引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2012年7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2014年12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私募投资公司合伙型基金2006年8月《合伙企业法》契约型基金2014年 1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2014年 8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各参与机构产品分类比较为了能全面了解各参与机构产品的发行与运作情况,下表将分别从产品发行设立角度及投资运作角度,对各类产品进行横向比较。

资管产品类型

资管产品类型

资管产品类型一、货币型资管产品货币型资管产品是一种以货币市场工具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通常以保本保收益为主要目标,投资于短期的金融工具,如银行存款、短期债券、票据等。

货币型资管产品具有流动性高、风险较低的特点,适合短期资金的存放和周转。

二、债券型资管产品债券型资管产品是一种以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通过投资于各类债券,如国债、企业债、可转债等,来获取利息收益。

债券型资管产品的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

三、股票型资管产品股票型资管产品是一种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通过投资于股票市场,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股票型资管产品的风险较高,但也有较高的收益潜力。

适合风险偏好较高、追求长期投资增值的投资者。

四、混合型资管产品混合型资管产品是一种同时投资于债券和股票等多种资产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通过配置不同比例的债券和股票等资产,以平衡风险和收益。

混合型资管产品的风险收益比较中等,适合风险偏好适中的投资者。

五、指数型资管产品指数型资管产品是一种以特定指数为参照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通过复制或跟踪特定的市场指数,如上证指数、恒生指数等,来获取与指数变动相一致的收益。

指数型资管产品的特点是操作简单、透明度高,并且费用相对较低。

六、ETF型资管产品ETF型资管产品是一种以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为主要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

ETF型资管产品通过购买和交易ETF,追求与所代表的指数或投资标的相一致的收益。

ETF型资管产品具有流动性好、交易方便等特点。

七、保本型资管产品保本型资管产品是一种以保本为主要目标的资产管理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通过采用保本策略,如使用衍生工具进行对冲,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保本型资管产品的风险较低,但收益相对较低。

八、创新型资管产品创新型资管产品是指那些采用新的投资策略和工具,具有较高风险和收益潜力的资产管理产品。

解读资管行业中的金融市场监管

解读资管行业中的金融市场监管

解读资管行业中的金融市场监管资管行业作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配置和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

而为了保证资管行业的健康发展,金融市场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现有的监管体系、监管政策和监管挑战三个方面,对资管行业中的金融市场监管进行解读。

一、现有的监管体系资管行业的金融市场监管主要由两个层级的监管机构共同完成,即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和地方层面的监管机构。

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等。

地方层面的监管机构则主要由省级金融办牵头负责。

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完善资管行业的监管政策,并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层面的监管机构则负责执行国家层面的监管政策,并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双层级监管体系的建立,旨在实现金融市场监管的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二、监管政策的实施资管行业的监管政策主要包括准入政策、投资管理政策和风险管控政策等。

准入政策主要指的是对资管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的规定,以确保资管行业的市场准入有序和合规。

投资管理政策则规定了资管机构在投资方面的行为准则,以防止市场乱象和投资风险。

风险管控政策则主要是针对资管行业内部风险的监控和管理,以降低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

监管政策的实施需要监管机构的有效执行和监管对象的合作配合。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资管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管政策的有效实施。

同时,资管行业内的各类机构也要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管并主动履行监管责任,以促进资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监管挑战与对策资管行业中的监管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创新型业务监管、跨界金融机构监管以及监管治理能力提升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监管机构需要通过完善监管规则,强化监管手段来加强对创新型业务的监管。

同时,监管机构还需加强内部合作,与其他监管机构形成合力,加强对跨界金融机构的监管。

此外,监管机构也需不断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做到科学、有效地监管资管行业。

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及其比较

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及其比较
资产管理产品的分类及其比较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管 限定性
客户数量 单一客户
大集合(一般集合计划) 非限定性
多个客户
小集合(限额特定资产 管理计划)
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 元,且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 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 3000万元~50亿元
认购起点
100万元 100万起,但考虑成本问 题,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
5万元
10万元
规模要求
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 、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 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 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 定限制。 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 则。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 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投资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 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金融产品。
投资比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1、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 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 划不受前两款限制。 2、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证券公司公司及与证券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且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7%。投资 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 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 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7%关联交易投资限制

现行资管业务监管制度体系

现行资管业务监管制度体系

现行资管业务监管制度体系
现行资管业务监管制度体系是指目前在中国资产管理领域中实施的监管规定和机制。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
1. 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对资管业务的开展、投资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2. 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规定:包括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文件和规定,对资管产品的发行、运作和监管要求进行了规范。

3. 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规定,包括公司的注册、运营、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性等要求。

4. 资产管理产品监管:对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非保本型产品、保本型产品、结构性产品等进行了监管要求,包括投资范围、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5. 投资者保护:监管体系中也包括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信息披露、认客观判断能力、风险警示等方面的要求,以提高投资者的保护水平。

6. 监管合作与协调:中国证监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国际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加强资管业务的监管,并与国际接轨。

总体来说,现行资管业务监管制度体系是一套有关资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则和制度,旨在提高资管业务的规范性、合规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8类资管产品政策对比解读

8类资管产品政策对比解读

史上最全8类资管产品政策对比解读前言基本上资管整个行业的监管还是体现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笔者此前的八类资管文章广为流传,但15年年底延续至今年混业资管业务整顿及专项检查、规范行动,从未停歇过,笔者认为需要进行大幅度更新。

2016年6月22号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标志着保险资管业务正式加入被规整之列。

自7月18日起实施的《暂行规定》证监会正式成为证监体系资管业务的“新八条底线”。

2016年10月21日,中基协正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核查和自律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以及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范。

2016年12月2日,证监会正式下发并公布《基金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从净资本约束、全面风险管理、控股股东比例和专业化经营等多方面重塑基金子公司监管框架和规则。

2017年2月,中基协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领域特别是热门城市房地产领域进行了规制,并将该指导意见扩大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的具体业务中。

2017年2月份一行三会联合起草的大资管新规内审稿流出,进一步强化了资管产品监管的统一标准,尤其禁止了多层嵌套。

如果实施对未来整个资管行业的而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2017年4月份开始银监会开展整个银行业的监管检查风暴,其中针对银行理财和银行自营的同业投资出台多项严厉监管措施和执行口径。

35号文:2009年65号文;未来大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

引》;99号文资金池问题禁止资金池运作,但相对而言资金池认定较为宽松,很多开放式资产池没有被认定为资金池;禁止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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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资管类型特点和监管政策总结大全目录: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三、合格投资者及穿透问题四、份额转让市场五、监管比例约束一、投资标的对比和探讨各项资管的投资范围大比拼,其实最主要就是在比监管政策。

如果说监管机构是爹妈,资管的投资范围就可谓是一个拼爹妈的时代。

(一)基金子公司首先从资历最浅辈分最低的基金子公司谈起,基金子公司诞生于2012年11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其投资范围包括:(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上述简单2项其实囊括了几乎所有投资领域:第(1)项包括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所有品种,不同于保险公司对债券和股票投资标的都有一定要求,这里没有任何排除项目(比如低评级债券和ST类股票);第(2)项采用了排除法,包括了除第(1)项外的其他债权、股权或财产权。

正是这种灵活的投资范围,突破了传统信托、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的很多约束,成为名副其实的全能型“通道”,起步可以非常快;当然也有部分基金子公司走真正独立资管道路,自己寻找项目,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构赚取极低的通道费。

子公司唯一受到的约束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以防止这种类型的强关联关系导致的利益输送。

(二)基金专户基金专户,或者也称“基金母公司专户”。

从法规层面上和子公司一样依照《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规定的投资范围,但只能按照第一款即下面的范围进行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总体上看,上述投资方向中只列举了交易所或银行间交易的产品,非标准化的私募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中,如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

(三)券商资管券商集合投资范围: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实际上除直接债券和不动产无法投资外,基本上囊括了其他各项投资品种。

债权投资,之前普遍借用其他金融机构产品作为通道,比如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计划,但2014年12月银监会发布的委托贷款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券商资管、基金资管等募集资金投资委托贷款,堵死了其中一条债券投资通道。

还值得探讨的是新三板挂牌企业,券商资管和基金母公司专户能否投资(定向资管和基金子公司可以投资未上市股权,所以任何权益类都可以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更没有问题)?因为基金和券商资管法规是在2012年出台,2013年6月稍作修订,并没有针对性定义“股票”的范畴。

不过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措辞看都是将其定义为“股票”(非“股权”),应该符合《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对券商集合资管和基金专户投资范围的规定。

券商定向资管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性规定(投资范围最宽泛)。

但券商定向资管可以进行债权融资,这样的优势为券商集合等无法放贷的资管产品提供了通道。

但2014年初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封堵了这一个模式。

此外协会专门发布《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规范银行走定向资管通道,要求委托行300亿资产以上,禁止投资国家禁止性行业等。

银行和定向资管结合是帮助银行规避其自身无法投资的领域的方式,尤其是权益类产品。

过去比较通行的是委托定向投资和收益权互换设计银行结构性理财。

(四)银行理财银行理财目前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间固定收益类债券、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产品、“非标债权“的融资项目、两融收益权、结构化信托的优先级(目前尤其是股权信托最为突出)、债权直投计划(试点项目,金额非常有限)。

目前银行理财仍然以预期收益型产品为主,总体而言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局限于债权,普通客户理财,股权以及不在投资范围之列的其他财产类产品。

不过后面讨论的部分嵌套问题,有可能为银行理财提供投资渠道。

但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投资范围更加宽泛,包括上市及为上市股权投资。

在2014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中,特别列举了另类投资包括红酒、艺术品、影视文化等小众投资品的理财产品。

相对而言,银行理财最大优势在于发行人的信用,所以一直以来带有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都有刚性兑付的预期,然而从风险隔离角度看,这是监管层所无法容忍的,所以银行理财需要从其自身信用中隔离,从制度上进行改造。

2014年7月银监会发文强制银行进行理财事业部改革,最新的事件是光大银行决定设立理财子公司。

银行理财中代客境外理财(QDII)的投资范围相对更广一些,尤其通过海外票据,几乎可以连接一切其他类别产品(外汇、大宗商品、股权、债券、衍生产品、其他混合产品比如优先股可转债等);如果直接投资QDII基金则相对约束更多一些,比如不能增加杠杆,禁止投资住房抵押贷款或大宗商品,以及评级在BBB以下的债券等。

此外银行理财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新开户仍然较为困难,要求严格。

2014年1月,央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法规中明文规定开户硬性条件为:(1)熟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结算代理等相关投资经验;(2)具有专门的理财投资管理部门,且与自营投资管理业务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完全分离。

但实际操作中,因为发文对象只列举了16家上市银行,因而在法规发布的初始1年中,只允许这16家银行申请开立独立的理财债券专户(属于乙类户)。

(五)保险资管计划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非标”资产。

(六)私募基金在2014年8月正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较之前征求意见稿去除了“证券”二字,因为私募基金投资范围也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以及艺术品等投资,故以上都纳入法规范围。

基于新颁布的《基金法》,私募基金只进行协会非准入性质的备案,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从发改委和地方金融办管理中脱离。

《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上述投资范围尽管没有排除非标债权投资,但这里的法规颁布机构是证监会。

而非标债权投资涉及到的监管主体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前者是非标债权投资的机构监管主体,后者监控调节宏观融资总量,人行1995年发布的《贷款通则》仍然有效(该法规目前由银监会执行)。

目前私募基金投资债权仍然多数走信托、银行委贷等通道。

同时2014年3月中证登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私募投资基金可以开户入市。

改变此前私募基金借道其他资管入市的局面。

尽管部分银行理财本质上也可能适用该通知,但《基金法》尚不能触及银行理财,证监会的部门规章更是难以约束。

基本上资管整个行业的监管还是体现谁家的孩子谁抱走原则,按照资管发行机构进行分业监管的思路,将证券公司、基金及其子公司纳入监管范畴,这符合去年6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修改原则,也跟《基金法》保持一致,取消大小集合差异,只根据公募还是私募划分。

(七)信托计划商品期货、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均有严格的限制甚至禁止:主要投资方向为非标债权融资,股票投资,未上市股权投资;一般不能直接投资于商业汇票;不能正回购操作。

但信托公司在中证登开立“股票账户”一度陷入停滞,导致信托公司仅存的信托账户成为稀缺资源,直到2012年中证登发布《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信托公司为信托产品开立信托专用证券账户。

这就是颇具中国特色的监管方式,在一行三会监管部门正式文件准入规定之外,类似中债登和中证登这样的中央结算公司,在央行或证监会授意下,可以通过“接受”或“不接受”开户来行使实际准入权。

从2013年6月开始,央行暂停了所有资管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新开户,随后虽恢复了部分开户,但准入门槛比2013年之前大幅度提高,比如银行理财在银行间开户目前仅仅向16家上市银行开放(笔者获得的最新消息是少数非上市银行也已在银行间开立账户,但具体央行如何把握这个尺度及规则仍然不得而知)。

此外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银监会在2011年就颁布《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明确允许,但仅限于套保和套利目的交易,结构化集合信托不得参与,并设置一系列比例约束挂钩净资本和集合计划本身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后面具体介绍约束比例)。

二、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的相互投资设计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互投资,多数是为了绕道监管规定或内部会计核算要求,以达到规避诸如投资范围、资本计提、损失计提、监管比例等指标的目的。

比如可以通过集合信托计划对接券商定向资管的方式来间接实现拆分转让,以规避券商定向资管的委托人不得拆分转让收益权的规定。

或者规避限售期,比如定增1年或3年不得转让的要求,也可以通过设立受益权的方式间接转让。

下面针对各类不同的资管产品相互投资进行梳理总结:(一)券商资管产品对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

因此,券商定向产品可投资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券商资管产品、基金资管产品、信托产品等。

但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14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方向的规定中明确包括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对于上述规定未列明的投资品种,如券商集合计划、券商定向产品、基金一对多产品、基金一对一产品等,由于其在发行之前或之后需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因此也属于可投资的品种范围。

这就为券商集合资管进行嵌套提供了极大便利。

需要注意26号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并没有封堵券商资管嵌套委托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只是禁止通过定向资管或单一信托违规投资票据类资产变相扩大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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