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纪律考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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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规章制度

学生社团规章制度

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学生社团规章制度在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学生社团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生社团规章制度1第一章例会制度第一条每周定期举行一次例会,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

会前请自动将手机设为静音或震动,不得影响会议正常举行。

第二条每次例会必须准时参加并考勤签到,不到者请说明理由,三次以上未请假不参加例会按照督导部门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会议主要将上周工作进行总结,具体安排本周各部门工作和具体活动的人员部署。

在工作处理中有任何的问题和疑问可及时提出,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协商解决问题。

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条若有紧急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章值班制度第一条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按值班表进行值班,不得无故缺席、换班、迟到、早退;不得带非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室。

第二条因故不能按时到岗值班人员,应向上级请假,得到批准后,进行调班调整。

第三条办公室内不得吸烟、喝酒,不得赌博(包括变相赌博)。

更不得喧哗等进行其他一切有损学生社联会形象的行为。

第四条办公室内的物品不得随意移动,使用完毕,各物品应放回原处,爱护办公室用品,有损坏的应及时报修,注意保持办公室整洁。

第五条办公室钥匙不得外借,值班人员要注意用电安全,值班结束后,请熄灯,锁好门窗。

第三章档案(物品)管理制度第一条管理社联各成员档案,每学期协会会员的注册;对校社团联合会的物品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办公室用品不得私自挪用、占有;如要转借,要征得办公室人员同意,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三条申请的各种物品,在使用时要注意节约,不得浪费。

第四条所有交上的档案统一用a4纸打印,且部分文档附有相关电子档案。

各类档案必须有规范的`格式;计划条理清楚,表格规范划一。

第五条对于损坏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对于流失档案,要及时补救;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席团报告,进行处理。

社团联合会内部考核制度

社团联合会内部考核制度

社团联合会内部考核制度为了提高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校社团联合会决定推出内部考核制度,以便更好地评价各社团的工作表现,激励社团成员创新创优,推动社团联合会工作的不断发展。

一、考核内容该考核制度将重点考核以下内容:1.社团活动组织能力:包括组织活动的创意、策划方案、活动品质、现场管理、后期效果等。

2.社团人员管理能力:包括招募、分工、培养、激励、考核、离职等各类人员管理工作。

3.社团品牌影响力:包括社团的宣传推广、社团网站微信公众号管理、社团形象塑造等。

4.社团内部协作:包括社团成员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反馈等。

二、考核方式1.定期考核:每学期结束时,由服务中心、学生会等组织专业人员对各社团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布在学校网站的社团联合会板块,教育各社团做出改进。

2.不定期考核:每学期中,组委会可不定期对各社团的实地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访谈、调查等,考核结果汇总后,由组委会向社团联合会和各社团反馈。

三、考核排名参加考核的社团将统计各项得分,按总分排名。

排名前三的社团将获得校园宣传、特色展示、学习资料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奖惩制度1.考核不合格的社团将被扣除一定的经费资助、选手比赛参赛名额、租赁场地等优惠政策。

2.考核优秀的社团将获得额外的活动经费、优先选择场地、招聘人才、图书资料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考核第一的社团将获得更高级别的荣誉称号、奖金、助学金等奖励。

同时,社团成员个人可能获得校内就业和实习机会等优惠政策。

五、考核表现社团联合会将根据考核的情况进行表彰,设立荣誉等级,奖励考核优秀的社团和个人。

六、保密制度社团联合会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泄露考核细则、参考标准、得分情况等任何与考核有关的信息。

七、总结。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南昌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南昌大学章程》《南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南昌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本科生、外国留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在进校三个月资格审查期间内的违纪行为,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校规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情节轻微,不需给予处分者,予以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分为校级通报批评和学院级通报批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给予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警告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记过及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学生受处分期限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第八条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除应依照本办法接受相应处分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在调查部门查证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法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二)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事实,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纪人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三)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四)其它可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南昌大学学生会纪检条例(10年修改)

南昌大学学生会纪检条例(10年修改)

南昌大学学生会纪律检查条例(附评分细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会干部的纪律意识,提高学生会干部的综合素质,确保学生会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大学学生会全体部门和成员。

学生会所有评优活动都将以纪检情况为重要参考。

第三条本条例由南昌大学学生会纪检部负责监督实施。

由纪检部建立各部门各成员纪检档案,以示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所有有关纪检条例均根据本条例制定,凡出现与本条例内容相冲突的情况,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章细则第五条主席团成员每周应按规定到岗,监督了解以及指导各部门工作,并在纪检部出勤记录本上签到,为学生会全体成员树立先锋模范形象。

第六条各部门部长以及其他成员,每周应按照部长值班表、部门值班表到岗值班,并在纪检部出勤记录本上签到。

第七条各部门每周应按照例会时间表组织全体部门成员参加例会,讨论部门工作、传达部长例会精神并在会后对会议室进行整理。

第八条所有学生会成员,必须完成本职工作,并且服从组织安排,参加所需的大小活动。

第九条凡学生会成员在学生会办公室或参加任何由学生会组织的活动,必须佩带工作证,遵守并且协助有关部门维持秩序以及维持学生会办公室卫生。

第十条所有学生会成员,在执行学生会工作任务时,均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以及缺勤。

怠慢工作,不服从组织安排以及弄虚作假者将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部门每学期纪检起评分为90分,部门成员每学年纪检起评分为90分。

总分上限为100分,纪检扣分无0分下限,每周扣分无上限。

纪检加分将不会突破总分上限,个人及部门每周加分各不超过4分。

第十二条纪检扣分按严重程度分为8分、4分、2分、1分四个级别。

第十三条凡出现扣8分的情况,将同时上报主席团处理。

视情节严重将开除出学生会并通报学院批评。

第十四条部门成员出现违纪情况,纪检部将严格按照条例扣除相应分数;部长出现违纪情况,扣分加一倍。

第十五条个人扣分后,部门也将扣去相同分数;如果责任追究不到个人,将只扣除部门纪检考评分。

学生社团活动条例

学生社团活动条例

学生社团活动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活动行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社团成立第一条学生社团应向学校申请成立,并提供以下材料:- 社团章程- 社团负责人名单- 学校指定的指导老师意见第二条通过学校审核后,社团即可正式成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与其活动宗旨相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道德和学校规定。

第三章社团活动第一条学生社团应依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对于违法行为,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应围绕社团宗旨进行,不得违背该宗旨。

活动内容应有利于学生的学术、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发展。

第三条学生社团活动应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安全措施。

社团负责人应做好活动的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社团权益与义务第一条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益:- 自主组织社团活动- 自主决定社团内部事务- 获得学校的支持和指导第二条学生社团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学校及社团章程的规定- 定期向学校报告社团活动情况- 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安排第五章审查与监督第一条学校将定期进行学生社团的审核和监督,以保证社团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对于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学生社团,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活动等。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学生社团的修改、注销等事项,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第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注:本条例中的社团指学校注册的学生组织。

优秀社团评选评分细则及评分表

优秀社团评选评分细则及评分表

优秀社团评选评分细则及评分表优秀社团评选评分细则本次“优秀社团评选”旨在,以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之名义,对南昌大学(前湖校区)的学生社团在2012-2013年度的所做的优秀的学生社团工作,给予一定的肯定和表彰。

本次评选由社联主席团成员担任评委,各评委就每个社团按照下列各项分别评分,最后将各评委的评分进行加总平均后得出总分。

本次评选总分100分,共分六个部分进行,分别如下:第一部分社团活动1、“社团活动”部分占40分。

2、考察参选社团上一年度的活动,数量(注:关于此处实际数量,主席团可以根据以往经验选定标准)超过3个的,本项可以的10分。

3、考察参选社团上一年度所做的活动,其中至少有1项活动的反响热烈、效果甚好的,本项可以的10分。

4、考察社团活动的筹备情况及执行力,看看参选社团以往所举办的活动是否都有活动策划书等筹备文件,以及活动举行完毕后的总结,合格者,本项可以得10分。

5、根据参选社团现场演说表现(例如,PPT演示),表现优秀者,本项可以得8分以上。

第二部分社团建构1、“社团建构”部分占10分。

2、考察参选社团的内部组织建构是否完善,可以参照社联的内部组织建构。

组织建构基本完善的,可以得8分以上;不完善的,应该在8分以下。

第三部分社员反馈1、“社员反馈”部分占10分。

2、社联工作人员在该社团内,随机抽取3名社员进行调查,询问社员对该社团上一年度社团表现的满意度,满意度为10分。

3名社员满意度的平均分即为该项实际得分。

第四部分社团积极度1、“社团积极度”部分占10分2、参加社团文化艺术节开幕式节目表演,或者作出相应贡献的,本项可以得3分;没有参与表演或没有作出任何贡献的,本项不得分。

3、参加社团文化艺术节闭幕式节目表演,或者作出相应贡献的,本项可以得3分;没有参与表演或没有作出任何贡献的,本项不得分。

4、平时积极配合社联工作、态度良好的,本项可以的4分。

第五部分社联督导1、“社联督导”部分占20分2、参照社联督导(外督)记录,记录显示合格者,本项即可得15分以上;不合格者,本项得分不得超过15分。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023年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管理,发挥学生社团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方面的作用,提高学生社团的组织能力和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学生自主组织、自愿参加,以特定兴趣、特长为基础,团结和组织学生开展学术研究、实践活动和文化艺术创作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分为学术科技类、实践服务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竞技类、公益志愿类等不同类别,校团委根据学生社团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拥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支持政策。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依法以宗旨、章程为依据,自主参与学校相关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

第六条学生社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有效运作。

第七条学生社团应当开展多样化的活动,提供丰富多样的社团体验。

第八条学生社团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学生社团应当主动加强与其他社团和组织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参与校内外的交流活动。

第四章学校的支持与奖励第十条学校应当为学生社团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财务支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社团的运行进行检查和评估,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对优秀学生社团的表彰和奖励,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可以通过组织学生社团展览、作品展示等形式,宣传和推广学生社团的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生社团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生社团的工作,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团委可以对其进行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活动或者解散等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

2. 以组织社团活动为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3. 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团形象的。

学生社团活动准则

学生社团活动准则

学生社团活动准则目的和范围本准则旨在规范学生社团的活动行为,促进学生社团的良好运作和发展。

适用于我校所有注册的学生社团。

原则1. 自由与平等: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循自愿参与、平等加入的原则,不得强制或歧视性地排斥任何学生。

2. 安全和健康:学生社团活动应确保成员的安全和健康,不得进行危险或违法的活动。

3. 文明礼貌:学生社团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侮辱、歧视、恶意攻击他人的行为。

4. 合法合规:学生社团活动应符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侵犯他人权益。

成立与管理1. 注册:学生社团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注册成立,获得合法的社团地位。

2. 执委会:学生社团应组建执委会负责管理和决策社团事务。

3. 定期报告:学生社团应定期向学校报告活动计划、财务状况等相关情况。

4. 监督与指导:学校将提供必要的监督与指导,帮助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活动要求1. 活动计划:学生社团应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并及时向学校报备。

2. 活动宣传:学生社团应进行合法合规的宣传,不得违反学校相关规定。

3. 活动场所:学生社团应按照学校规定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活动。

4. 风险防控:学生社团应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确保活动的安全性。

5. 责任与承担:学生社团负责保障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活动产生的后果负有相应的责任。

处罚与奖励1. 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准则的学生社团,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活动等。

2. 优秀表彰:学校将对遵守本准则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社团进行表彰和奖励。

修订与解释1. 本准则的修订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并依法公示。

2. 对于本准则的解释,学校具有最终决定权。

生效日期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后修订自修订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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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纪律考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联干部的纪律意识,提高社联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确保社联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全体部门和成员。

社联所有评优活动都将以此践行情况为重要参考。

第三条本条例由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督导中心负责监督实施,由督导中心建立各中心、各成员评分档案,以示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所有有关纪律检查和评估条例均根据本条例制定,凡出现于本条例内容相冲突的情况,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章细则
第五条主席团成员和各中心主任每周应按规定到岗,监督了解以及指导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在督导中心督查表上做记录,为社联全体成员树立先锋模范形象。

第六条各中心部委每周应按照部门值班表到岗值班,并在督导中心负责管理的值班签到表上签到,不得迟到、早退以及旷班。

督导中心每天做一次汇总。

第七条各中心应按照自身情况至少每月(最好每周)组织一次部门例会,讨论本中心工作,传达上级工作指示,并告知督导中心进行督导。

第八条所有社联成员必须积极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并且服从组织安排,参加所有需要出勤的大小活动。

第九条凡社联成员在社联办公室值班或者参加任何由社联组织承办的活动,必须佩带工作证,着装庄重整洁,自觉遵守并且合理协助有关部门维持秩序。

第十条所有社联成员在执行社联工作任务时,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以及缺勤。

怠慢工作、不服从组织管理以及弄虚作假者,依据《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奖惩办法》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因各种情况而不能正常值班或出席会议的,要提前请假,详见《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会议及请假条例》。

第十二条各中心每学期纪律检查评估副主任起评分为80分,部委每学期起评分为60分,总分上限均为100分,下限均为0分,每周扣分上限20分,加分不会突破上限,个人及部门加分每周不超过10分。

第十三条督导纪检扣分按严重程度分为7分、5分、3分、1分四个级别。

第十四条凡出现每次每人扣7分的情况,将上报主席团处理,视情节严重情况予以相应处分,最严重可给与劝退处分,并通报所在学院团委。

第十五条部委出现违纪情况,督导中心将严格按照相关条例扣除相应分数;凡主任出现违纪情况将加倍扣分。

第十六条个人扣分后,所属部门按个人扣分的50%扣除相应分数;若追究不到个人,将按照个人扣分值扣除部门分数。

个人加分后,所属部门按个人加分的50%增加相应分数。

第十七条所有扣分项目,将在《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纪律考评管理办法》中详细说明,凡扣分值与本条例冲突着,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每学期对社联学生干部的评分进行汇总,按照《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奖惩办法》给予相应奖励和处分。

第三章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纪律考评情况每月做一次汇总,分为部门评议和个人评议,由督导中心提交各中心当月纪律考评情况,并注明各中心以及个人的上月(或上学期)总分,作为本月评议的重要评分数据。

第二十条在年评议时,由督导中心核对各中心加减分事项,统计月评议总分并上交,注明各中心学年上下学期纪律考评总分以及重大事项,作为本学年各中心评议、各中心成员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督导中心依据社联主席团授权制定,最终解释权归南昌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所有。

第二十二条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督导中心是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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