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扒窃入刑限制条件
扒窃立案标准

扒窃立案标准扒窃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秩序的偷窃犯罪,也是侦查、立案以及判处的重点领域之一,其受害者而言,往往是会受到重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创伤,因而相关的立案标准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针对扒窃犯罪,相关法律规定了扒窃立案的基本条件与标准,以下将重点介绍一下。
一、立案范围第一条,因以故意取得他人财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致使他人遭受损失的,均属于扒窃犯罪,视情节重轻,依法予以立案审查。
第二条,据调查发现,有的扒窃犯罪并没有达到法定的犯罪认定标准,视为低档扒窃罪,可以采取控告审查的办法处理,不予立案审查。
二、法律依据第三条,立案审查的标准,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文书规定。
第四条,认定以上扒窃犯罪是否符合法定标准,需要考虑到犯罪动机、犯罪方式、损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并依据刑法正逆义条文的规定来加以认定。
三、立案依据第五条,立案依据可分为直接立案和间接立案两类。
第六条,其中,直接立案的依据是指,当事人本人犯罪的事实已经确定,被害人的报案或者证人的证言等确定的可靠证据,以及被害人提供的书面受害证明,等恰当证据;第七条,间接立案的依据指,当事人本人未犯罪的事实已经确定,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者经查或接到其他机关举报后,若发现其可能存在涉嫌扒窃的事实,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立案审查。
四、受害人保护第八条,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保护,具体的要求有:1、公安机关在开展侦查工作时,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正当诉求,并依法予以保护;2、被害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可以提出合理的要求,但不得干扰、妨碍案件侦查工作;3、在审讯过程中,被害人受到虐待、威胁或者非法限制行动的,应当立即向有关公安机关进行报告;4、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要求当事人依法赔偿损失,也可以进行调解,减少损失。
以上就是有关扒窃立案标准的介绍,本文指出,扒窃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立案范围、法律依据和立案依据三个方面,并且要重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
扒窃罪立案标准

扒窃罪立案标准扒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扒窃、盗窃、抢夺等手段,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扒窃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才能被立案侦查。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扒窃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扒窃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被盗财物的价值。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扒窃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被盗财物的价值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一般来说,被盗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才能构成扒窃罪。
这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防止轻微的财物侵犯行为也被立案追诉。
其次,扒窃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扒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扒窃、盗窃、抢夺等手段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因此,被盗财物的价值虽然是一个重要的立案标准,但更重要的是要符合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只有在犯罪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扒窃罪,才能被依法立案追诉。
此外,扒窃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证据的充分性。
在扒窃罪案件的立案过程中,充分的证据是立案追诉的基础。
只有在案件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追诉。
因此,在处理扒窃罪案件时,需要充分收集、保全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为案件的立案追诉提供有力的支撑。
最后,扒窃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认。
在扒窃罪案件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确认。
只有确认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才能对其进行立案追诉。
因此,在处理扒窃罪案件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立案追诉具有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扒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被盗财物的价值、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证据的充分性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认等方面。
只有在符合这些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依法对扒窃罪案件进行立案追诉。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加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共同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扒窃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family and friends are hidden treasures. seek them and enjoy the rich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扒窃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导读:扒窃刑事的立案标准为:扒窃金额达到1000元至3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情形,扒窃金额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情形,扒窃金额达到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这三种情形,法院都应当予以立案。
一、扒窃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扒窃属于盗窃罪的行为之一,其立案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予以了立案。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试析“扒窃”入罪的条件与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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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 会学】 法 社
试析“ 扒窃” 人罪的条件 与司法认定
许 光
( 州大 学 法学 院 , 福 福建 福 州 3 0 0 ) 5 1 8
[ 摘 要 ]随 着 刑 法 修 正 案 ( ) 一 次规 定扒 窃 以后 , 窃 入 罪 问题 引起 很 大 争 议 。 扒 窃 ” 具 有 社 会 危 害性 的 行 八 第 扒 ” 是
次 规 定 扒 窃 , 得 盗 窃罪 人 罪 标 准 增 加 , 使盗 使 亦
窃 罪人 罪 门槛 降 低 。这 一 变 化 无 疑 对 打 击 盗 窃 犯 罪、 保护 公 民的财 产 、 维护 社 会治 安 具 有 重要 意义 。 然 而 , 于“ 窃 ” 罪 问 题 却 引 起 很 大 争 议 , 关 扒 人 如有 律 师认 为 , 盗 窃公 私 财 物 , 额较 大 的 , 者 多 次 “ 数 或 盗 窃 、 户盗 窃 、 带 凶 器盗 窃 、 窃 的” 所 罗列 的 人 携 扒 ,
为 , 有 达 到 严 重 程度 的扒 窃 才 具备 入 罪 的 实质 等 件 。将 携 带 凶 器作 为 扒 窃 入 罪的 条 件 之 一 , 有 实质 合 理 性 , 只 具 也
是 刑 法谦 抑性 的体 现 , 有 立 法 技 术 考 量 因 素 。 携 带 凶 器扒 窃入 罪有 助 于 弥补 、 还 平衡 抢 劫 认 定 问题 , 免 与 司 法 实 避
五 种情 况 之 间应 该是 并 列 关 系 。因 此 从 法 条 上 理
解 , 窃 入刑 并 不 存 在 限 制 条 件 。 扒 窃 行 为 明 扒 l把 】
确 纳入 盗窃 罪 的犯 罪 构成 , 之 成 为一 个 可 以 不受 使 数 额和 次数 限 制 、 立定 罪 的 行 为 类 型 。 是 有 独 _ l但 2
扒窃立案标准

扒窃立案标准扒窃,即盗窃他人财物。
在我国刑法中,扒窃是一种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
扒窃立案标准是指在发现扒窃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哪些标准来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扒窃立案标准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对于扒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应当依据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情况来确定。
在现场勘查中,应当重点查找可能留下的犯罪工具、作案手法、受害人的证言等线索,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情节。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积极收集可能存在的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实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只有在充分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够依法立案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
其次,扒窃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行为进行认定。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调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作案手法,以便进一步侦查和追捕工作。
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时,应当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依法进行讯问和调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扒窃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对案件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综合评估。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盗财物的价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和手段、受害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对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和定性。
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的性质和情节后,才能够依法进行立案和侦查工作。
总之,扒窃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扒窃案件时应当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只有严格依据立案标准,才能够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希望公安机关在处理扒窃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解决。
盗窃金额多少立案(刑事案件盗窃立案标准)

盗窃金额多少立案(刑事案件盗窃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侵占财产数额达六万元以上构成立案标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即可构成盗窃罪。
职务侵占和盗窃罪是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案件,但两者在具体罪名和刑罚后果上都不相同。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在于涉案主体,作案方式以及对象存在差异。
一、职务侵占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在六万元以上,予以立案。
盗窃罪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予以立案追究。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第一,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第二,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第三,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三、职务侵占和盗窃罪可以产生竞合吗
盗窃金额多少立案(刑事案件盗窃立案
标准)盗窃金额多少立案(刑事案件盗窃立案
标准)
职务侵占和盗窃罪可以产生竞合。
同属侵犯财产罪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存在交叉式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定量标准时,应按照重法处理;如不符合特殊法条的定量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要求时,完全可按照普通法条定罪。
扒窃案件立案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扒窃作为一种常见的侵犯财产犯罪,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我国法律对扒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扒窃案件的立案,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本文将详细阐述扒窃案件立案的法律依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范我国刑事犯罪行为的基本法律,对于扒窃行为的认定、立案和处罚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扒窃行为。
该法对扒窃行为的认定、立案和处罚等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扒窃案件的立案程序、侦查措施、证据收集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盗窃罪的定罪标准、量刑标准、立案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对于扒窃案件的立案具有指导意义。
三、扒窃案件立案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该条规定,扒窃行为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符合立案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扒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不属于刑事立案范畴。
扒窃与盗窃的区别是什么

扒窃与盗窃的区别是什么一、扒窃和盗窃有什么区别法律常识:扒窃和盗窃有三个区别如下如下:1、盗窃是指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扒窃是指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2、盗窃是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的总称。
扒窃只是盗窃的一种手段或者一种形式;3、相较其他类型的盗窃,扒窃是对他人紧密占有财物的窃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而盗窃的其他类型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中的扒窃是指什么一、盗窃罪中的扒窃是指什么扒窃”一词,以往更多的是在侦查学、犯罪学及办案实务中使用,尚不属于规范的法律用语,其核心意义并不明确。
权威性的观点认为,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
这里很明显地对“扒窃”限定了两个条件:一个是扒窃地点,即扒窃行为须发生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中;另一个是扒窃对象,即扒窃的对象应当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应当说,作这样的限定是有道理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显著提升了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既具有动用刑法规制的必要,又不至于过分扩大打击的范围。
关于“公共场所”。
一般来说,公共场所是供人们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凡是能够为公众提供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都可归入此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列举式地将公共场所分为七大类:(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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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扒窃入刑限制条件之探析文/肖怡法院对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以便人民法院更好地行使司法权。
实际上,通过行政权的直接监管和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客观上等于加强了对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三是搭建信息公开发布平台,通过更广泛地发布信息,促进拍卖标的价值最大化。
对于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当事人最为关注的是评估、拍卖工作能否阳光、透明,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按照《规定》,拍卖前,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统一发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信息;拍卖后,对委托评估、拍卖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通过建立统一的交易场所和网络平台,采用电子竞价、网络竞价、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等方式,让不同地域的竞买者能够公开透明参与竞价,实现标的价值最大化。
四是加强严格管理监督。
人民法院负责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
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明显错误、评估报告严重失实,拍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拍卖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主管和监管部门取消评估、拍卖结果,对评估、拍卖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取消其资格。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本《规定》有几个条款涉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因此在具体施行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与商务部、国资委、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就具体操作层面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以使《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条件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由于该修正案中“扒窃”二字之前的一个顿号,究竟是代表“和”还是“或”不明确,从而引发了法律界对扒窃入刑是否需要附加条件的争议。
一、对扒窃新入罪标准的理解按照以前的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相并列,构成盗窃罪的两种情形之一。
对于扒窃行为的处理,也只有扒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的扒窃行为都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的这一改动,是否是给扒窃行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入罪标准呢?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所罗列的这五种情况(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即扒窃入罪并不存在附加限制条件,较过去而言,实际是降低了扒窃行为的入刑门槛。
(一)扒窃行为较一般盗窃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严格地讲,“扒窃”一词不是刑法用语,它是指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同的掩护方式,采取一定技术性的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虽然扒窃也是盗窃的一种行为方式,但其具有特殊性:一是①陈家林:“论刑法中的扒窃”,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
②伍继存:“扒窃犯罪本益论”,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场所特征,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汽车、车站、码头、电影院、体育场、公园、农贸市场等地;二是对象特征,窃取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贴身放置在衣服口袋或包中的财物。
这一特性决定了该行为必然比其他一般形式的盗窃具有更重的社会危害性。
第一,由于犯罪分子是直接从被害人身上窃取财物,往往是近距离的,具有给被害人人身造成进一步伤害的危险。
同时,行为人时常以表情、言语恐吓周边群众,气焰嚣张,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①第二,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不管是哪种类型的公共场所,都具有人群的高流动性、高密集性的特征。
加之扒窃者一般都是经过训练的惯偷,甚至是结伙作案,使得得逞容易、脱逃容易、侦破困难,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和群众对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能力的信任度。
第三,扒窃者通常是多次作案,但是因为扒窃行为具有极强的流动性,以致即使扒窃者实际一年内已经多次实施扒窃,要取得他们扒窃三次以上的证据却难乎其难,最终形成“作案—被抓—释放—再作案—再被抓—再释放”的怪圈。
所以,基于扒窃较其他一般盗窃行为更为严重的的社会危害性,对扒窃采用有别于其他盗窃行为的入罪标准是理性的选择。
(二)扒窃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不容忽视客观而言,在公共场所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通常达不到“数额较大”,如果按照以前刑法的规定,扒窃者几乎难以入刑。
这种做法实际上忽略了扒窃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是纯粹的客观归罪。
扒窃犯罪属于典型的随机性犯罪行为。
扒窃行为人在窃取财物的数额取舍上,主观意志难以起到决定作用,基本上是相机而动,偷盗什么算什么,偷盗多少算多少,主要取决于行为人自身扒窃技术的高低和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多少。
行为人主观对扒窃的数额存在盖然性认识,这种盖然性认识意味着无论实际偷多少,都不违背犯罪人的主观意志。
例如,公共汽车上行为人可能偷盗几百元,也可能偷盗上千元甚至上万元,即便只有几十元行为人恐怕也不会弃之不顾,只要财物有价值,行为人就会产生犯罪动机。
而从行为人的主观来看,随机性数额与预期性数额的盗窃没有实质的差别,甚至可以说,扒窃胆敢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其主观恶性更大。
因此如果以实际窃取数额来认定扒窃犯罪,就会导致行为人客观上窃取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时的损害结果难以确切体现出扒窃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显然放纵了扒窃犯罪人。
(三)提高扒窃定罪率有利于降低扒窃犯罪率对于扒窃行为人来说,犯罪的预期收益明显超过了预期成本。
众所周知,成本越低,收益越高,扒窃犯罪发生的概率就越高。
所以,我们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扒窃犯罪的成本,降低犯罪的收益。
犯罪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
扒窃犯罪直接成本是指扒窃行为人在准备实施扒窃准备阶段到实施犯罪等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的总和,是行为人实施扒窃犯罪所必然要付出的成本,包括准备犯罪工具、犯罪后逃跑、销赃和规避抓获风险所付出的代价;机会成本是指行为人由于选择犯罪而必须舍弃的其他利益;惩罚成本是指行为人在扒窃犯罪行为失败后受法律制裁所支付的成本,包括刑罚惩罚和社会惩罚。
大量的事实表明,扒窃行为人一般不需要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作案工具方面较一般盗窃犯罪也相对简单,并具有作案过程短暂、动作迅速、随机选择对象的特点;同时从事扒窃犯罪的人大多工作技能低下、就业机会少、生活条件差,所以扒窃犯罪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都非常小,②而且我们很难控制。
而惩罚成本的高低受破案率、定罪概率和刑罚轻重的影响。
其中破案率的提高与立法关系不大,而一味依靠重刑治扒,只能使刑罚在无形中贬值,因此提高定罪率比单纯增加刑罚量更能有效控制扒窃的发生。
鉴于以前很难以扒窃的数额或者次数将扒窃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困境,立法降低扒窃的追诉标准是最终实现惩罚成本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综上,刑法修正案(八)降低扒窃的入罪标准,去除“数额较大”、“多次”等附带条件的限制,进一步扩大扒窃的犯罪圈,无疑是必要且明智的举措。
二、“微罪除罪化”要求扒窃行为不宜一律入刑刑法修正案(八)在2011年5月1日生效后,各地陆续出现了扒窃入刑的第一人,从扒窃的数额来看,几乎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最少的仅有1.5元。
刑法新①肖怡译:《芬兰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②储槐植、张永红:“刑法第13条但书的价值蕴涵”,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③李振林:“严惩盗窃也应有度”,载《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规定删掉了“数额较大”和“多次”对扒窃入罪的条件限制,但是是否只要扒窃行为发生了,不管扒窃数额多少,有无既遂,情节如何,次数如何,都一律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理呢?这样做是否就达到了司法实践与立法精神的统一呢?答案是否定的:(一)刑法总则中“但书”规定的制约意义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中“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但书”,其目的在于避免将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提升为犯罪处理,那么“但书”规定对轻微扒窃行为的入罪有何限制意义呢?第一,犯罪实质概念对犯罪构成的制约决定了“微行为”的除罪化。
笔者认为,对犯罪构成不能仅作形式主义的理解,必须与犯罪的实质概念结合起来。
如果一个行为从犯罪概念的角度分析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情节显著轻微,那么这个行为也就没有犯罪构成。
正是犯罪概念中的“但书”实现了犯罪构成与犯罪实质概念的完美统一。
应该把“但书”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视为所有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一个消极的犯罪构成要素。
第二,我国立法“定性+定量”的模式决定不能盲目效仿西方立法。
“但书”规定体现了我国采取的是“立法定性+立法定量”模式,从危害程度的量上严格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这一点不同于西方国家刑法采取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其立法无需对不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定量分析,导致其犯罪外延要比我国宽泛。
因此很多在我国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西方国家刑法中都被划入了犯罪圈,而被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其中的违警罪和部分轻罪在我国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
例如,芬兰刑法典中就将盗窃行为规定了加重盗窃罪和轻微盗窃罪,①而其中属于犯罪的轻微盗窃行为在我国却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理应去除犯罪圈。
因此,笔者认为,不应无视中西方犯罪构成模式上的差异,盲目效仿国外,将违法行为一律入刑。
第三,刑法分则理应受到刑法总则的制约。
立法定量问题必须采取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不能期望将所有定量因素都无一遗漏地在分则各罪的条文中具体表现。
而“但书”的规定就具有指导分则本身没有定量规定的犯罪出罪的功能。
即当行为具有其他较强影响力的从宽情节时,将其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犯罪处理”。
同时,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还可以发现许多在刑法上规定为犯罪却无定量要求的行为类型,在其它法律中也有给予非刑事处罚的规定。
这意味着单纯以刑法分则或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无法划清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的,必须加以刑法总则的“但书”作为依据。
当然,“但书”还会被某些司法解释直接援引作为个案出罪的依据。
②事实上,司法实践中有关审判机关在必要的时候会引用“但书”作为对被告人出罪的重要依据。
总之,从缓和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角度出发,受刑法总则约束的刑法分则在处理扒窃入刑问题上适用“但书”规定进行出罪无疑是必要的。
即使分则对扒窃入罪去除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的附加条件,但如果扒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刑法谦抑性对“微罪不入刑”的必然要求刑法的谦抑性,要求科学限制刑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对于社会危害较轻的行为不予认定犯罪,而只作一般违法处理。
立法者在建构扒窃入刑的罪状时,应分析该罪状所承载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有必要借助刑罚来加以控制,即刑罚处罚的量以足以预防和抗制扒窃犯罪为限度。
虽说确实存在严惩扒窃行为的客观因素,降低扒窃入罪门槛有助于保护民生,但是,迷信刑罚、过度扩张刑罚权,将刑事立法权的“触角”恣意延伸到行政违法的区域内,不仅会造成各部门之间业务界限的混乱,更会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对民生甚而造成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