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
从亲社会行为角度探析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刑

从上述 学术 界的观点 来看 , 见危 不救行 为的这些 定义都 具有 家 用来表达 社会所 确定 的道德行 动的术语 , 亲社 会行为是 一个 内 如 下要素 : 一 是所 需救助 的利 益处 于或 即将处 于危险状 态 ; 二 是 涵 广泛 的概念 , 指 一种 有利 于他人 的助 人行 为 , 这种助 人行 为符 见 危不救 行为人 对于 他人 利益 没有实 施救助 。 然而 , 我 们讨论 见 合 社会 期望 的、 对他 人 、 社会、 群 体 有益 的行为 。 某种 行为 是亲社
为, 见 危不救 行为 指在特 定 的危险情 况下 , 行为人 明知 自己不 对 德 、 法学、 社 会学 、 历 史学 、 社会 心理 学等诸 多方 面 。本 文仅 撷取 受 害人实 施救助 , 当事 人就会 发生死 亡危 险 , 有 能力施救 而不 予
一
个视角 , 即从亲社会 行为 角度探 讨见危 不救行 为是否应 当犯罪
本文从 亲社会 行 为视 角探 讨 见危 不救 行 为是 否 应 当犯 罪化 。
关键词 见危 不救 犯 罪化 亲社会 行 为 作 者简 介 : 赵 子夏 , 青海 民族 大学 法学院 , 研 究方向 , 刑法。 中图分类 号 : D9 2 0 . 4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3 6 . 0 2
“见死不救”的法律批判——从生命权的角度分析

2019年03月(中)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见死不救”的法律批判———从生命权的角度分析陈小娟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南昌330013摘要:“见死不救”是当前的一种社会现象,对这一现象存在道德批判与入刑惩罚之争。
但从生命权利的立场来看,不救与施救折射的是对生命的一种态度。
生命权是个体同等享有的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和不受任何干涉,同时也有在遭遇重大威胁时得以救助的正当合理性。
所以,将生命的价值转化为权利,权利得以法律化,才是保证社会安全最大化的保证。
关键词:见死不救;生命权;价值;法律化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8-0100-02作者简介:陈小娟(1993-),女,汉族,江西赣州人,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见死不救是要入刑,还是仅受道德的批判一直以来都是备受讨论的问题。
争论源于当今社会群体对生命是否漠视的思考,“小悦悦事件”推动社会对道德和法律关系的思考。
见死不救实质是对待生命的态度问题,对问题的见地并不是简单的站在争论的一方来表明你是否赞成还是反对,最根本的是应该让生命的价值转化为基本的权利。
社会应该具有生命权的概念,形成我们的自主意识。
保护是比惩罚更能奏效的手段,社会之下每个人的生命都能权利化和得到保护,在此基础上形成权利保护意识。
一个权利、义务相互促进和尊重的社会整体,比起感性的讨论见死未救应予入刑惩处和施救值得宣扬表彰来得正当合理。
见死不救指的是看见别人有危难而不给予帮助。
元.关汉卿《救风尘》记载:“你做的今见死不救,羞见这桃园中杀马宰乌牛”。
同时,据出土文献记载秦朝时“见死不救”是触犯法律的。
部分学者把见死不救概括为三种类型:(1)损人利己型的见死不救,典型表现则是因先行行为和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此类在刑法上涉及的比较多,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使受害人面临死亡的危险,如肇事逃逸的行为,事后为逃避责任而不予救助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消防员遇到火灾,因其职务的特殊要求和责任,明知自身的财产和生命会受到威胁而应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在职务需要的情况下脱逃等都属于损人利己型的见死不救;(2)利人利己型的见死不救,指在施救者救助的同时还能得到诸如物质上的报酬以及物质上的褒奖。
论见危不救不应入罪-开题报告

[5]陈兴良著:《刑法学关键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
[6]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版,292.
[7]梁根林著:《刑事法网一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版.
[8]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
[9]徐聪.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的犯罪化审视[J].宜宾学院学报,2016,10:27-32+45.
2.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如何解决见危不救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道德问题能否上升为法律的问题,明确划分道德法律化的标准。见危救助从行为来看是一种救助他人的行为,有时也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从人的本性来说人们都不愿意自陷风险帮助他人,因此就形成了见危不救这一现象。所以直接将道德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是违反人类的本性的,因为道德问题是引导人们的内心去向善的,而法律问题是对于社会基本的行为做必要的规范,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想让人们自己提升自己的道德理念。况且法不强人所难所以道德问题能否直接上升为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反复的斟酌。
“见危不救”的刑法治理

言而 喻 , 当道 德对 部分 人 失 去约束 作 用 时 , 德 滑坡 道 并泛滥 的速度 及其造 成 的负面影 响难 以想 象 。 3对社 会主 义法制 建设 的影响 。 律往往滞 后于 . 法 社 会发展 的 。由于我 国现 行刑法 对“ 见危不救” 行为 尚 无 明文规定 。 因而“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的原则使得对 “ 见危不救 ” 行为人追 究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立法在
重 庆科技 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1年 0 0 第1期 0
Ju a o C o g i n e i f c ne ad T c n l y Se l c n e E i n N . 0 0 o r l f h n q g U i r t o S i c n e h o g (oi i cs d i ) n n v sy e o aSe t o o 1 2 1 0
犯 罪预 防均造 成 了极 大阻力甚 至威 胁 。
、
“ 危 不 救 ” 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罪 的 必要 性 探 究 见 行
( ) 律 规 制 的 缺 失导 致 “ 危 不 救 ” 为 泛 滥 一 法 见 行
法 律是 并 由国家 强制 力保 证 实施 的社会 规 范体 系 。道德 则是 通过 人 们 的 自觉 行 为来 协 调人 与 人之
畴 . 受法 律规 制 . 不 使得 “ 危 不救 ” 为人 不会 遭 受 见 行
公共利益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时, 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
为对 自己和第 三人无显著危 险 .并不违 背其 它重大 义 务, 而不予救助 。 在现实生 活中,见危不救” “ 现象屡屡发 生. 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引起 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
作者简介: 李进 平 (9 9 ) 男 , 南常德 人 , 士 , 南文 理 学 院 ( 南 常 德 4 5 0 ) 学 院讲 师 , 究方 向为 刑 法 学 、 16 ~ , 湖 硕 湖 湖 10 0 法 研 诉 讼法学。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摘要:见死不救现象的频频发生引起人们广泛思考,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
本文以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范围为切入点,同时结合我国在规制此种行为时所面临的困境,剖析其立法和司法缺陷,全面阐述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依据,论证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构建见死不救罪提出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入刑构建2岁女童小悦悦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救的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见死不救行为反映出来的道德滑坡、人性悲哀,使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涨。
同时也存在相当多的学者对“道德刑法化”泛滥甚为担忧,极力主张用道德手段来遏制见死不救行为。
因此,见死不救行为的刑法学分析,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见死不救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见死不救行为的概念和范围见死不救在《汉语成语词典》中解释为:见到别人面临死亡的威胁而不去救援。
也有人这样认为:眼见他人陷入危境,自己有能力或责任救助而袖手旁观。
见死不救最早出现于《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
”对于见死不救的涵义,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
从字面意思看,“见”就是看,看到。
“死”就主要是指生命消失。
“救”即援助,使人解脱危难。
笔者认为,所谓见死不救行为就是指在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等特定的危险情况下,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对受害人实施救助,当事人就会发生死亡危险,有能力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身或者第三者造成重大损失却不予以施救,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情节严重的行为。
正确把握见死不救行为的范围,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有紧迫现实的生命危险状态存在;第二、受害人发出求救信号;第三、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有条件实施救助行为;第四、行为人实施救助行为不会危及到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一条是救援的场合条件,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者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第二条是救援的前提,不过这里的信号的范畴是比较广的,像呼救声、反抗动作等能被人感官感知的信号;第三条是救援的基础,我们不能要求一个痴呆者去与杀人犯搏斗;第四条是救助的限制条件,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人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而舍弃自己的生命。
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

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摘要】“见死不救”现象引起了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事件的严重性已上升到是否入罪的层面。
笔者从法理学角度分析“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依据。
首先从法律关系角度这一点出发浅析罪与非罪问题;然后阐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强调道德的强制作用;最后浅析“见死不救”入罪与现代自由、人权价值相悖。
【关键词】见死不救;法律关系;道德;自由;人权近几年,“见死不救“的现象频频发生,既有特殊主体的“见死不救”行为,如红十字医院;也有非特殊主体“见死不救”行为,如普通群众。
小悦悦事件后,广州律师更是联合同行欲推动“见死不救”立法。
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对是否立法,可否入罪,能否追责,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有学者认为,国外对“见死不救”行为早有详细的规定,我国应该积极引进,将“见死不救”写入法律。
“见死不救”立法具有必要性和实用性,如今道德缺失,何不凭借法律来保障濒危人的权益;保障濒危人的健康权、生命权;通过法律的约束提升国民的道德水平。
也有学者认为,不应当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
“见死不救罪”超越了法律规制的底线,将道德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不仅约束了公民的权利,也使所有人成为犯罪对象,不符合现行刑法的价值取向。
并且,实施医疗救助具有专业技术性,若社会公众不具备紧急救助资质和能力,反而会妨碍医疗救助。
笔者同意后者的观点,设定“见死不救罪”缺乏相应的法理依据。
本文着力分析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法理学依据。
一、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本体分析笔者不赞成设立“见死不救罪”,根本原因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一)普通群众没有特殊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法律关系这个概念可被界定为在法律规范调控社会过程中所形成的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可以看作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类型,其特殊之处表现在: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见死不救”罪的刑法学思考

待这一 问题,认为见危不救属 于道德过错。从我 国的立法 内 救助罪” , 这对维护刑法的精神是大有裨益的。行为人 因其特
容来 看 ,刑法 规定 的许 多 罪 行有 很 多本 来 就 是 由道 德 规 范 上 定 的 身份 ,使 之 负有 了 对 受害 入必 须 救 助 的 严 厉 义 务 。 其特 升而 成 的 。当 公 民整 体 素 质 还 没 有达 到 一 定 高度 时 ,政 府 通 殊 的 身份 , 相 对 于 一般 主 体 来 说 , 刑 罚设 定 上 应 较 重 一 些 。特 过法 律 介 入 是 理性 的选 择 。追 究这 类 人 责 任 的 理 由是 ,他 们 别 应 当注 意 的是 , 对“ 见死 不 救 ” 以“ 不救 助 罪 ” 定罪 处 罚 的 , 在 没有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作为” 义务。
有些学者认为 , 很有必要设立 “ 见死不救罪” 。作为社会 实 际可 操 作 性 而 导 致 法律 条文 被 虚 置 。同时 , 设立“ 见 死 不 救
主义 的法 律 , 当“ 见死 不救 ” 的 行为 已经 严 重 危 害 到被 救 助 者 罪 ” 会 将 法 律 界 限扩 大 化 , 不利 于法 治 社 会 建 立 。 的生 命 和 健康 时 , 我 们 的立 法 没 有 理 由将 ( 见死不救) 这 样 的 通过本文对 “ 见死 不 救 ” 的 分析 , 我 们 认 为 有必 要 将 该 行 恶性 行 为 排 斥 在法 律 之 外 。大 多数 国人 习惯 用道 德 的 眼 光 看 为 上升 到刑 法 的 层面 予 以规 范 , 应 在 刑 法 分 则第 四章 增 设 “ 不
关键词
见死不救
见死不救 罪 见义勇为
文献 标 识 码 : A 设立“ 见死不救罪” 缺 乏 足 够 的法 理 基 础 , 会使道德“ 法 律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之可行性分析

【实务专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之可行性分析葛雷宋海山(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35;四川警察学院警察管理系,四川泸州646000)摘要:见危不救现象在现实中屡屡发生,造成了无谓的生命健康损失,冲击着人们的道德底线,破坏了社会关系的基础和正常秩序,靠道德自身力量以及其他手段已很难切实解决问题。
见危不救入罪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存在刑法化的可能性,法律技术的可行性也不存在障碍。
鉴于当前社会整体道德状况和进入高风险社会的现实,设立见危不救罪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见危不救;入罪;可行性引言提起见危不救现象,大家马上会想到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湖北荆门“天价捞尸”事件等等。
而就在前不久,河南省驻马店市的一条大马路上又发生了一起有人遭受车祸,现场很多车辆和行人从旁经过却无人施救,以致死者被二次碾压身亡的案件。
此类事件屡屡见诸报端,无不刺激着国人的神经。
在他人危难之时的“看客”心态,不断拷问着人们的道德良知,冲击着社会的道德底线。
对此,道德谴责、唤醒良知之类的道德自身的救赎显然已经力不从心,那么法律是否应该为遏制日益严重的道德危机而有所作为?《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说二》中曾记载:鲁人烧积泽,天北风,火南倚,恐烧国。
哀公自将众趣救火者,左右无人,尽逐兽,而火不救。
火蔓延不止,哀公问政于孔子,仲尼曰:“逐兽者乐而无罚,救火者苦而无赏,此火之所以不救也。
”哀公曰:“善。
”仲尼曰:“事急,不及以赏救火者;尽赏之,则国不足以赏于人。
请徒行罚。
”乃下令曰:“不救火者,比降北之罪。
”令下未遍,而火已救矣。
①孔子极为重视道德教化,并奠定了中国政治的德治传统。
但他显然意识到道德手段的局限和不足,认为应该对见危不救行为施以刑罚措施。
那么,在法制建设日益完善的今天,见危不救能否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呢?人大代表在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曾提议增设“见死不救罪”,此后相关议案不断提出。
但反对的声音随之而来,反对的理由集中在“见危不救”作为道德问题不宜法律化、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和法律技术的难以操作等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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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
小月月事件中路人的见死不救引发了人们对于道德的拷问,而近年来此类事件不断增多,于是人们开始讨论: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
我的观点是:并不应该入刑。
诚然,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对其他人的事漠不关心甚至是躲避,但我们的社会真的发展到需要法律来规定道德了吗?我想未必!小月月事件我想它发生有必然也有偶然,必然是在当今社会人们或多或少缺少那么一些热心和善良。
偶然是恰巧这路过的十几人中没有一个是有爱心的,善良的。
但是这件事它不饿能够反映出我们社会的整体水平。
不信的话,你可以试试,当你走在大街上,突然倒地不起,你看看会不会有人来帮助你。
我相信肯定会有的。
所以我国的现状还不至于见危不救入刑。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是最高尚的法律。
在社会中,法律和道德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生活起居的。
如果两者位置颠倒了,也就是说,用法律来要求道德,用道德来审视法律,我认为那样的社会是一个病态的社会。
谁也不想生活在那样一个社会。
放眼世界,也从未见那个国家为道德而立法。
道德是对一个人最高的要求最高的标准,如果将这种标准上升至全民都要达到,那么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太压抑了,太拘束了?
还有,见危不救入刑,实践起来也很麻烦。
比如,距离多远算作见危不救?发生什么算作“危”?什么动作算不救?如果当事人有传染病,救还是不救?救了,又出意外了,怎么办?等等,,,,,,举个例子:一个聋哑老人由于骨质疏松,走在路上摔倒了,已经骨折,就近的人看到了,由于见危不救是犯法的,所以他主动去扶老人,由于不知道老人已经骨折,结果造成老人二次损伤。
那么,这个路过的路人不救是犯法,救,由于没有专业知识,对老人造成了二次损伤,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这的见危不救入刑,会造成多少这种悲剧的路人啊?
如果见危不救真的入刑,那坐公交车不给老人让座要不要入刑?随地乱扔垃圾要不要入刑?公共场合喧哗要不要入刑?其他道德要求要不要入刑?如果道德变成法律,那谁还敢在中国生活?
我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我们要做的是用道德去教育人,用法律去教训人,而不是把两者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