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课件(第0章节 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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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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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物权法最新课件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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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法定原则
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的是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物权法区别于合同法 的重要标志。它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 物权的种类、 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点: 1.物权类型强制。物权的种类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的类型强制。实行 物权类型强制指的是,当事人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和条件设立物权,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设立 法定物权以外的物权类型。 2.物权类型固定。物权的内容非经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这一内容被称为物权内容强制。物权类 型固定指的是,物权的具体内容也由法律规定,法律对一个具体的物权内容规定是 什么就是什么,不得由 当事人约定法定物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不同主体享有的物权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的物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是以下几点:1.所有物权一律平等。民法典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最主要的含义,是 强调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平等保护。2.适用规则平等。由于物权的法律地位平等,因而对物 权的取得、设定、移转和消灭,都适用共同的规则,体现了法律规则的平等性。如果不同的物权在取得、设 定、移转和消灭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就一定会造成物权的法律地位不平等,私人的物权就会受到侵害, 得不到平等的保护。3.保护的平等。平等保护原则重在强调对物权的法律保护的平等性。物权保护的平等性, 主要表现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和物权受到侵害时的保护平等性。物权出现争议时的保护平等性,是 指对发生争议的物权,用相同的规则确定物权的权属,不得以大欺小,倚强凌弱。

《物权法》课件..共7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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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物权法》课件..ຫໍສະໝຸດ 6、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黑格 尔 7、纪律是集体的面貌,集体的声音, 集体的 动作, 集体的 表情, 集体的 信念。 ——马 卡连柯
8、我们现在必须完全保持党的纪律, 否则一 切都会 陷入污 泥中。 ——马 克思 9、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坊没有水。— —夸美 纽斯
10、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 真而不 幼稚, 勇敢而 鲁莽, 倔强而 有原则 ,热情 而不冲 动,乐 观而不 盲目。 ——马 克思
56、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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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一节
二、物权法的特征
1. 强行法性
➢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 律规则。
2. 固定法性
➢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 统的法律。
第一章>>第四节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物权法的整体规则,具有 知道意义的一般原则。其在物权整体立法中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一)纲领性作用 (二)适用性作用 (三)法条解释的准据作用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在一个同意的法律效力地域内的 物权,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
优先性、排他性、 追及力 法定主义、公示
无期限性
债权 (如合同之债)
动态
相对权、请求权
对人权(义务主体 特定) 给付行为
不具优先性、排他 性、追及力 约定、无须公示
有期限性
二、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
担保法是指调整担保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学理上讲,抵押权制度、质权制度和留置
权制度属于物权法,保证和定金制度属于债 权法。
(二)构建市场交易的法律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建设
➢ 1. 确认物权形态,为市场交易提供前提。 ➢ 2. 确立物权变动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确保人的全面发展
物权法 R;>第二节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物权法概述》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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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给丁。丙借到款后按时偿还了欠甲的古董款。 2008年12月3日乙携款到甲处交款取所买的古董, 甲向乙说明该古董已经卖给丙,乙认为甲已将古董 卖给自己不能再出卖给他人,因此,乙要求甲向丙 要回出卖的古董并交给他,他愿意再增加价款2万 元。甲向丙索要,并提出该古董是先卖给乙的,但 丙拒绝甲的要求并指出该古董并不在他手里,已经 质押给丁。
——例外:尸体、捐献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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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题:下列选项中哪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商标、空 气、镶在人嘴里的假牙、地上的假牙
3、可支配性: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民法上 的物是为主体所有的,可用于交换的物。
4、独立性:所谓独立物是指客观上能独立存在的物, 或依社会之观念,可以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独立存 在的物。与独立物相对,物的部分则是不能独立存 在的
问题:各当事人就该古董享有的权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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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分析:
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 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
(1)某一特定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时,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 的,不论该物权成立先后,物权均优于债权。这主要有两种情 形:一是“一物二卖”。如上例,甲将同一古董先卖给乙,乙 取得请求甲交付该古董的债权,后甲又将同一物卖给丙并交付, 丙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乙的债权成立在先,丙的物权发生在 后,但丙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此时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 不履行责任,而不能要求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二是同一物为 定限物权的标的物时,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例如,甲将车借 给乙,甲有请求返还该车的权利,若在该车上成立留置权,甲 就不得请求返还。定限物权也称限制物权具有限制所有权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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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课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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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对人权,指债权不仅权利人 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 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尽管任 何人都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但原则 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权利。
2、直接支配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
的权利。
(1)直接支配性
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 是物权的本质特性。物权既为支配权, 物权人就可依自己的意思自主的实现 权利的内容,而无须请求他人为一定 的行为。
1、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 的权利义务,因此为私法。但其为私法 也是就其大体而言,总的方面来说,因 其与社会、经济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影 响甚大,其中也会蕴涵一些有公法的规 定。
2、物权法是强行法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对财产的排 他性的占有必然涉及社会第三人和国 家的公共利益,所以不允许当事人通 过意思自治来变更物权法的规定,只 能依物权法的规定享有物权、取得物 权等。
2、该破旧棉袄为所有权人丢弃, 为无主物,甲可依先占取得棉袄的 所有权,但其中的一万元钱不是基 于原所有人的意思抛弃,应为遗失 物,应返还原所有权人乙。
2、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调整财产的归属关系↘
财产的所有关系
物权法
↘调整财产的利用关系↗
财产的交易关系 →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合同法
(二)物权法的性质
案例:2000年11月,周某准备开设一 家影楼,因资金短缺,便以自家的价值27 万住房为抵押,向生意伙伴杨女士借款25 万元。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周某三年后 归还本息,到期若不归还就将周某的房产 变卖后优先偿还。周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将 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杨女士,杨女士却 没有按法律归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以为自己拿到房产证就足够了。可事隔一 年后,周某便以自己原房地产证遗失为由 补办了房产证,还将其影楼、住房及设备 一并全部买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而当时王也不知房屋已抵押,杨女士获知 后,将周某和王某起诉到法院。

物权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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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 《物权法》规定了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 变动,如被征收财产的物权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归属 于国家,遗产的所有权自继承开始转移给继承人等, 似乎没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但不尽然,《物 权法》关于“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第116条第1款关于 “天然孳息,由所有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有 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的规定,都体现了意思自治。
❖ 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最高额 抵押权尤为明显
❖ 债权本身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物权法的基本准则,体现
物权法的基本价值,是物权立法、执法、守法及 研究物权法的总指导思想,是解释物权法的准则。 • 有的基本原则是一国社会制度的必然要求。 • 有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体系结构所要求的。 • 有的基本原则,是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 立法者设置物权的类型及其相互排列的秩序标准, 是物权运行的效果要求,并不表现为具体的法律 制度及法律规范。效率原则 • 有的基本原则必须以法律制度及法律规范的形式 出现。公示、公信原则
❖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
❖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物权人原则上可以自由 行使其物权,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当然, 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
❖ 所谓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 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比较概括抽象,需要物 权法加以具体化,形成各种物权制度,再具 体化为物权规范,才能落到实处,便于操作。 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必须遵守物权法的社会 政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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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关系
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区分,基本上是源于民法上两大基 本权利即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分。
物权法与债权法亦有交叉之处。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二节
区别项目
反映的关系 性质 主体
客体 效力
变动 期限
物权 (如所有权)
静态
绝对权、支配权
对世权(义务主体 不特定) 物
物权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绪论 物权的意义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类型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概述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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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物的利用关系,即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对物的使 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一节
二、物权法的特征
1. 强行法性
➢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 律规则。
2. 固定法性
➢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 统的法律。
从立法实践来看,在大陆法系,担保法规范 主要分别规定在民法典的物权编和债权编中, 个别国家集中规定在债法中。
第一章>>第二节
三、物权法与房地产法的关系
房地产法是指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与房地产法有不同之处:
➢ (1)法律性质不同。 ➢ (2)调整对象不同。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一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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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 陈娜
案例1
张女士和李先生是邻居,李先生在自 家房屋阳台的侧面装了一部空调的散热器 。到了夏天,李先生家的空调一开,散热 器就会往张女士家的卧室窗户方向吹来热 风,这样一来张女士家即便是在大热天也 不敢开窗户,虽然张女士一家很痛苦,但 是却不知道邻居家的行为是否违法。
案例2
绪论
一、物权的起源
罗马法
• “物的诉讼”(action in rem) • “人的诉讼”(action in personam)
绪论
二、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物权观念的差异
• A 日耳曼法,根据利用财产的不同形态,而 分别承认各种物权关系;而罗马法认为,对财 产的利用,是利用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抽象的支 配权。解释一下,就是说,日耳曼的的物权观 念,是以利用为中心的,而罗马法的物权观念 ,则是以所有为中心的。
绪论
二、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物权观念的差异
• B 日耳曼法认为,对物的每一种利用权,都 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对于特定财产的全面的支 配,是各种利用权的集合;而罗马法则认为, 对于财产的全面的支配是一种具有弹力性的所 有权。进而言之,日耳曼法,对财产的全面支 配或一面支配的差异,是量的差异;而罗马法 ,这是质的差异。
绪论
三、物权法的发展
1、西方物权法起源 • 18世纪末期的《普鲁士普通邦法》 • 1811年所制定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 •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ຫໍສະໝຸດ 绪论三、物权法的发展
2、中国物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 《大清民律草案》
–第983条规定,所有人于法令之限定内得自由使用,收 益,处分其所有物。 –第984条规定,所有人于其所有物得排除他人之干涉。 –第986条,所有人对于以不法保留所有物之占有或侵夺 所有物者,得回复之。
王先生遗失了一个提包,包里的现金加上其他 的物品共价值8万元,丢失财物后王先生马上在电 视台发布寻物启事,声明如果谁是到并交还提包, 就可得到王先生支付的1.5万的酬金。 几天以后,一位陈姓先生拾到提包,可是在交 付的时候王先生提出,当初播出寻物启事并悬赏只 是为了早点找到遗失物,包里的现金只有1万元, 所以希望只支付2000元的酬金。双方就此没有达成 统一的意见,所以陈先生拒绝交付提包,那么这样 的纠纷应该如何来处理呢?
绪论
三、物权法的发展
2、中国物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 1967年民法草案
–这次民法起草最终失败,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拒绝 对外国民法的继受而盲目追求中国特色。
•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绪论
2007年物权法的产生过程
绪论
梁慧星与王利明专家建议稿的区别
1、动产与不动产(两分法) 2、国家、集体和私人(三分法)
绪论
二、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物权观念的差异 • C 日耳曼法,社会的、身份的支配关系原原
本本地反映到了物权中,物权概念、物权内容 蕴涵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亦即,日耳 曼法的物权具有社会性;而罗马法的物权,却 是一种纯粹的、私法上的对物的支配权,其中 没有蕴涵公法的义务。概而言之,罗马法的物 权是一种个人主义的权利。
绪论
二、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物权观念的差异 • D 日耳曼法,于集合物、集合财产上可以成
立一个权利;而罗马法,则只能在每笔财产上 成立一个权利,称为“一物一权主义”。
绪论
二、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物权观念的差异 • E 日耳曼法,对于物的利用权、支配权的变
动,均伴有对于物的占有(Gewere)的变动。 物的占有的变动,也就意味着对于物的利用权 、支配权的变动。亦即,在日耳曼法,对于物 的占有权、支配权是结合在一起的;而在罗马 法,对物的支配权与表现该支配权的占有( Possessio)是严格区别的。即占有和本权是 分离的,占有就是占有,本权就是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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