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研究

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研究

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研究首先,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合同关系、违约行为和损失直接相关。

具体地说,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存在一项合同关系,当一方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

此外,该规则仅适用于损失是因为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形,不适用于损失是由于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情形。

这种限制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的独立性,同时减少可能的谨慎后果。

在适用范围方面,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适用于合同中的实际损失和可能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直接因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购买商品后无法使用;可能的损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合理预见到的损失,如由于不能交付商品而导致的市场损失。

对于可能的损失,法院一般会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可能发生的损失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可能的损失,违约方只有在其实施违约行为前合理预见到该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被要求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对违约方的法律后果是进行了明确规定的。

根据该规则,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实际损失的计算一般基于被侵权方的实际损失成本和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

如果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法院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进行折合损失的计算。

此外,如果违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合同方的利益损失,并且该损失是直接因为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违约方也应当对该利益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可能的损失,违约方只有在其实施违约行为前合理预见到该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被要求对该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依据公平原则,违约方也应当对合同方的违约损害赔偿以外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如合同方为实现赔偿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用。

最后,理解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对于合同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违约方而言,了解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有助于评估违约行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对于被侵权方而言,了解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有助于保护其权益并主张合法权利。

民事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民事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民事法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损害赔偿是一种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即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在民事法中,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是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获得补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违约责任的划分。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责任主要分为实际履行、弥补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形式。

实际履行责任指违约方应当履行或者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弥补损失责任指违约方应向受损害方支付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支付违约金责任是指违约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

其次,损害赔偿的计算。

根据民事法的规定,损害赔偿应当以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为计算标准。

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

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和收入减少等。

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产生的其他连带损失,如合同履行所带来的信誉损害和商誉损失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损害赔偿的计算并非总能准确地衡量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

有时,因为证据的难以取得或者计算方法的困难,受损害方难以获得完全的赔偿。

为解决这一问题,立法者往往在法律中规定一定的计算上限或者赔偿额度,以限制违约责任的扩大。

此外,要注意的是,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并不等同于处罚性赔偿。

处罚性赔偿指在一方违约后,法律允许受损害方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金,以起到惩罚违约行为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判断何时可以适用处罚性赔偿并非易事。

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权衡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平公正。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并非一成不变的,其适用范围和方式可能会受到合同双方意愿、特殊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影响。

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可能的违约情形,并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双方权益的保障。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加速推进,合同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交易的主要形式。

然而,由于合同参与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分配问题的存在及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等原因,合同违约事件频繁发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就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进而影响到经济发展的稳定。

为了维护合同的权利和利益,加强违约责任的规范与司法保护,以有利于推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有必要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二、主要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原则与分类。

介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原则,分析其分类及适用条件等基本问题。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框架。

全面掌握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

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

探讨违约当事人如何证明精神损害以及如何确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

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优化路径。

探讨如何优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增强其效力和适用性,以达到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研究方法将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归纳分析法等科学研究方法,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深入探究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从而提出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对策和建议。

三、论文预期成果和创新点本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期望能够达到以下预期成果和创新点:1.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做出全面、客观、深刻的分析,探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路径。

2.提出完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有力地推动合同履行水平的提高。

3.针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提升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性。

4.为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提升法治水平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对个人权益的日益重视,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在合同违约的情境中,当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精神损害时,其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如何计算和确定赔偿数额,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1. 理论基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源于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当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精神损害时,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条款解读: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但通过解释和应用相关条款,可以推导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可和保护。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即违约方和受损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2. 行为要件:指违约方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且该行为与受损方的精神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 损害结果:受损方因违约方的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的精神损害,如心理压力、精神痛苦等。

4. 主观过错:违约方在实施违约行为时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导致对方遭受精神损害。

四、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计算1. 认定标准:在认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时,应综合考虑受损方的实际损害程度、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

2. 计算方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应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上,考虑受害人的痛苦程度、生活质量的降低等因素;定量上,可参考相关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五、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1. 证据收集困难: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其证据收集往往较为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有效证明受损方的精神损害成为了一大难题。

2. 赔偿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统一的司法解释,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分析

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分析摘要: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一般认为,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财产责任,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补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运用于具有惩罚性的侵权法领域,因此违约责任不应有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对于有一些带有特殊的合同,如婚庆合同、摄影摄像合同等,乙方一旦出现违约,不仅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损害,同时也造成了受损失方精神上的伤害。

如过违约责任不保护精神损害,那么将会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

本文旨在对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形成的条件进行分析,并对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必要性分析(一)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中国立法现状1、违约赔偿制度概述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合同规定应当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者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

2、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迄今为止,我国学术界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通说仍持否定态度。

我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极其有限的。

如关于人身权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有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规定。

在目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确定,侵害人格性利益的权利时,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看出,违约责任中没有明确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因违约责任导致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它可以来自生理的损害,也可来自于精神、心理的损害,亦可来自于精神利益的丧生或减损。

虽然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对精神损害作一个令人信服的认定是困难的,但现代医学的发展已使得该项工作变得更科学。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合伙人合作协议是一份规范合伙人之间权益和义务的重要文件。

在合作过程中,如果有一方违反协议规定,就会涉及到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一、违约责任的界定与分类合伙人合作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是指在合作过程中,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从而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根据违约内容和严重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合作协议中规定的重要义务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影响合作目标的实现;次要责任是指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合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 经济赔偿:违约方需要给予其他合伙人经济上的赔偿,包括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可以预见的潜在损失。

2. 履行义务:违约方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其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义务,以恢复正常的合作关系。

3. 变更合作方式:对于严重违约的情况,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变更合作方式,例如要求解散合伙、重新分配合作份额等。

4. 违约金:合作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形式和数额,一旦发生违约,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

二、损害赔偿的原则与计算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用于弥补合作过程中其他合伙人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1. 单方面损失原则:损害赔偿应当基于违约方违约行为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只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并不追究违约方的盈利。

2. 盈利的补偿原则:如果违约方通过违约行为获得了非法的利益,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违约方归还非法所得。

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参考以下几个因素:1. 直接经济损失:即因违约行为而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合作项目受损、合同履行产生额外费用等。

2. 间接经济损失:即因违约行为而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商誉损失、信用受损等。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研究

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研究
n i p roma e b he ohe a t ol ef r nc y t t rp ry.Co e s tr a a e Sa c r fcvllw, i i o ra mp ra c n pa t e — mp n ao vd m g sa oe o ii a t s fge ti o t e i rc c s n i
为转换 的损害赔偿之债。在合 同关系中 , 债务人的
违约 行为使 债权 人 遭受 了损 害 , 债权 人作 为受 害 原
中 图分 类 号 ;F 1 D 48 文献 标 识 码 : A
S u y o m p n a o y Da a e t d n Co e st r m g s
S iXi h n
( o eeo a J i U i r t,C aghnJi ,10 1 ) C l g f w, in nv sy hn cu in 30 2 l L l e i l

不完全 履行 合 同义务 而给 对方造 成 损失 , 依法 或根 据合 同规定 应 承担 损 害赔 偿 责 任 。它 是 合 同责任 中最 常见 的形式 , 是充 分保 护受 害人 利益 的 一种 也 补救 方式 。从性 质 上看 , 约损 害赔 偿 实 际上 是法 违
律强 制 当事人 给受 害人 一笔 金钱 , t E的在 于弥 补受 害人 所遭 受 的损 失 ol l - J
履行 的原则 。所谓 实 际履 行原 则 , 指 除法律 和合 是
违 约损 害赔 偿是 一种 因债务 不 履 行 所 发 生 的
债务。它是在债务 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所 产生的责任后果。就其发生原因而言, 其属于法定
损害赔 偿之 债 。而 从 其 形 态来 看 , 非 损 害赔 偿 , 本 只是 因为原 合 同债 务 不履 行 的情况 发 生转变 而 来 ,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任何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或情况。

1.2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利润损失、额外费用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失。

1.3 可抗力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事件、政策变动等。

2. 违约责任2.1 违约方的责任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在违约方违约后,依据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确定。

2.2 连续违约若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连续两次违约,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及损害赔偿。

2.3 违约金双方同意,违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十日内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违约金额 × 违约天数 × 千分之五。

3. 损害赔偿3.1 损害赔偿的计算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基于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利润损失、额外费用等。

若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 损害赔偿的支付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在违约方违约后,依据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确定。

4. 违约与损害赔偿的争议解决4.1 协商解决违约与损害赔偿争议首先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十五日内开始协商,并尽最大努力达成一致。

4.2 仲裁若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3 法院诉讼若双方未约定仲裁,或仲裁裁决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其他条款5.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的变更或终止应书面签署,并经双方同意。

5.2 法律的适用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与适用违约损害赔偿一、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在合同法中,违约损害赔偿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狭义上的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

本书所指的违约损害赔偿指的是狭义上的违约损害赔偿,即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赔偿损失。

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一)赔偿损失具有普遍适用性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既可适用于侵权行为,也可适用于违约行为和其他不履行债的行为。

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对于因债务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在不能适用其他违约责任形式达到违约责任的目的时,都可以适用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

因此,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民事责任形式,具有普遍适用性。

(二)赔偿损失具有并用性在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责任不仅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责任形式同时适用。

因此,赔偿损失具有并用性。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1条规定:任何不履行均使受损害方当事人取得单独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是与其他救济手段一并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非不履行可根据规定予以免责。

可见,在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可以与继续履行、补偿措施同时适用。

但是,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

因为,违约金具有预定损害赔偿金的性质。

(三)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在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是对受害的合同当事人因债务人违约所受到的损失的补偿。

因此,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个别情况下,赔偿损失也具有惩罚性。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就体现出了赔偿损失的惩罚性。

(四)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具有双重性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就是赔偿损失的数额或范围的确定方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的确定方式,即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这是《合同法》第113条所规定的确定方式。

二是约定的确定方式,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这是《合同法》第114条中所规定的确定方法。

赔偿损失的这两种确定方式在适用上有先后顺序之分,即约定的确定方式优先于法定的确定方式。

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则应当适用约定的确定方式,而不能适用法定的确定方式。

但应当指出,这两种确定方式不能同时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方法确定赔偿损失。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违约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根据或准则。

也就是说,在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以何种根据使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从各国法的规定来看,确定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无外乎有两个:一是违约方的过错,二是违约方的违约结果。

以不同的根据确定违约方的责任,所得出的归责原则会有所不同。

以违约方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即形成过错责任原则;以违约方的违约结果作为确定责任的根据,即形成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

可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因此,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各国确立了不同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概括起来说,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各国在违约责任上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并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中规定:债务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对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

俄罗斯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方式履行债务的人在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但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其他责任基础的除外。

”在英美法系国家,违约责任一般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在英格兰一个判例中,法官认为:“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一般说来,被告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也不能以其已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①《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这就将过错排除在违约责任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别以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但它们并不排除严格责任或过错责任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大陆法系国家,违约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同时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例如,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等,都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同时在有些情况下也考虑过错在违约责任中的作用。

例如,英美法常常将过错作为确定违约的重要因素,即违约行为中包含了过错。

同时,英美法对迟延履行的责任也以过错作为归责事由。

可见,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上,都采取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在我国,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

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统一合同法起草以前。

在这一阶段,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存在着三种观点:一是过错责任原则说,即违约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在具体适用时,实行过错推定。

这是我国学者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

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说,认为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成立要件,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即可成立。

三是双轨制说,即应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阶段是统一合同法起草过程中。

在统一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存在以下争议:一是主张采取严格责任,其理由有四:(1)民法通则及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已经将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2)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3)严格责任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4)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①二是主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主要有:(1)严格责任原则会对法律体系产生不利影响。

如在债法上,侵权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这就会使债法的两个最主要的构成部分不统一。

同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也会导致合同法体系内部的矛盾,如过失相抵与严格责任之间如何协调。

(2)我国法官及民众不易接受严格责任原则。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能成为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的理由。

(4)基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特征,应强调违约责任的道德属性,具体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就是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②三是主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的双轨体系,其主要理由如下:(1)按照体系和历史解释的原则,民法通则并没有将违约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2)关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应该多角度观察。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具有代表性,同时欧洲合同法原则上也没有放弃过错思想;(3)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确具有举证证明与判断相对容易的优点,但称之为有利于诉讼经济则未见得具有普遍性;(4)通过将违约责任视为本质上出于当事人的约定,不是法律强加的,来说明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

①第三阶段是《合同法》颁布之后。

《合同法》颁布之后,学者们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有三:一是认为违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认为只要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能主张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只有符合免责事由时才能免除责任。

体现在诉讼上,受害方在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时,不必去涉及违约方的主观状况,法院也不必考虑违约方是否具有过错,有无过错不属于构成违约方违约责任的要素。

这种观点认为,从合理性角度而言,违约责任采纳无过错责任的根本理由或合理性在于违约责任的性质和产生基础。

违约责任源于当事人自愿成立的合同,除非有法定的或自愿约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必须受其约定的束缚,如果动辄可以以过错免责(该段行文似有印刷错误,按我们的理解,正确的意思应该是:如果动辄可以以没有过错免责),对于相对人就极不公平,也损害合同的本性。

②二是认为违约责任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③三是认为违约责任应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种观点认为,违约责任采取以严格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④我认为,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的根据,而这种根据应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因此,归责原则应具有法定性。

就是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通过立法加以确定,或者通过立法精神展现出来。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当然,《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否妥当,还可以从理论上加以探讨。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但《合同法》也并没有完全否定过错责任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

在《合同法》中,有许多情况都与当事人的过错有关。

例如:(1)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89条);(2)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3)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65条);(4)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03条);(5)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4条);(6)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第406条)。

可见,我国《合同法》在规定严格责任原则时,并没有放弃过错责任。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双轨制体系,即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兼采过错责任原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