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行为能力例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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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例外关系的民法阐释

原则例外关系的民法阐释

法律与法学的各领域中普遍存在“原则/例外”现象,以体系性为标杆的民法领域尤甚.在规范关联的意义上,原则/例外关系意谓两个或多个有关联的规范中,一为原则规范,一为例外规范.例外规范是对原则规范的背离,其所提供的行为模式与原则规范所提供的行为模式适相对立.原则/例外关系与一般/特别关系应予区隔;其存在形态较为丰富,并为体系关系的重要一环.从逻辑上看,并非原则规范自身,而往往是由原则规范与例外规范的结合,。

2021法考知识点--民法主观题核心必备50条

2021法考知识点--民法主观题核心必备50条

民法主观题核心必备50条一、民法总论1 、《民法总则》第7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民法总则》第143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民法总则》第146条【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民法总则》第172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物权法1、《物权法》第15条【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物权法》第30条【事实建造】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3、《物权法》第34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物权法》第176条【物保与人保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物权法》第186条【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合同法1、《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讲义——民法(张翔)

讲义——民法(张翔)

目录第一讲人格侵权及其责任 (2)第二讲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及其扩展 (4)第三讲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与主观判断方法 (5)第四讲物权变动的基本问题 (8)第五讲观念交付与留置权 (11)第六讲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2)第七讲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基本考点与展开 (13)第八讲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 (16)第九讲无权代理 (18)第十讲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0)2011年指南针司考应试导读讲义——民法张翔第一讲人格侵权及其责任一、人格权之间的鉴别(一)肖像权与版权(著作权)、“隐私权”1、一份肖像,两项权利【2010-22】某“二人转”明星请某摄影爱好者为其拍摄个人写真,摄影爱好者未经该明星同意将其照片卖给崇拜该明星的广告商,广告商未经该明星、摄影爱好者同意将该明星照片刊印在广告单上。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照片的著作权属于该明星,但由摄影爱好者行使B.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肖像权C.广告商侵犯了该明星的名誉权D.摄影爱好者卖照片给广告商,不构成侵权2、肖像权与隐私权【2004—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

”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

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2005-19】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

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B.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C.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D.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二)名誉、隐私、姓名1、姓名侵权的界定【2009-24】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为效⼒有什么规定强制性规范就是指必须要依照法律来适⽤的规范,民法典规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是⽆效的。

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性的,则不会影响民事⾏为的效⼒。

关于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为效⼒有什么规定的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为效⼒有什么规定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是⽆效的。

但是如果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效⼒性的,则不会影响民事⾏为的效⼒。

2.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三条 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效⼒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如何区分1、⾸先看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效合同,如果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效,则该规定就是效⼒性强制性规定。

2、强制性规定未明确规定违反的后果是⽆效合同,分以下三种情况加以区分(1)分析强制性规范禁⽌的对象,是否只是⾏为⼿段或者⾏为⽅式,或者禁⽌的是⾏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允许依其他⼿段、⽅式、时间地点作出⾏为的,这时法律本意不是禁⽌⾏为效果的发⽣,⽽在于规范⼈们的⾏为举⽌,则这类规范为管理型规范。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的,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主要是结合合同⽆效的其他因素考虑,如果⽴法⽬的不仅仅是管理需要,更涉及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则还是应认定为效⼒性强制规定,如《保险法》和《证券法》有关保险业与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规定。

(3)分析禁⽌的是针对⼀⽅当事⼈还是针对双⽅当事⼈的⾏为,如果合同违反的禁⽌规定只是针对当事⼈⼀⽅的,⽽且这禁⽌规定完全是⼀⽅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不属于效⼒性规范。

(4)从强制性规定的⽴法⽬的进⾏判断,如果其⽬的仅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并⾮针对⾏为内容本⾝,则可以以为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性强制规定。

民法必背考点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知识点

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讲法人一法人的特征1)财产独立2)人格独立3)责任独立二法人人格否认民法典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件:1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表现为人格混同、孤独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2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后果3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滥用者主观上为故意。

法律效果:滥用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全面否认、彻底、永久的否认,而是个案否认一案一否认,只对本案当事人有既判力,不当然适用涉及公司的其他诉讼,可以作为后案的证据使用。

诉讼结构:1)债权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的,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与人格否认一并提起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3)债权尚未生效判决,直接提起法人人格否认的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人格混同的认定指公司人格事实上不独立,持续缺乏公司独立意志,公司沦为执行个人意志的工具。

一般随同财产混同。

存在人格混同,往往同时存在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关键是审查是否人格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混同的补强。

4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是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

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5资本显著不足指公司设立后,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以较少的资本从事力不能及的经营,表明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际上为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应当综合因素综合判断。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点总结

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点总结

民事行为能力的知识点总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通常来说,成年人都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但对于未成年人、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他们的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基本制度之一,它的确立和限制都是为了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规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益的能力。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是个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基本要求。

只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因此,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

二、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规定,我国的民法赋予每一个成年人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

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与生俱来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成年人享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普遍的、统一的,不分男女、贫富、职业、学历等方面的差别。

所以,成年人是我国民事主体的基本形式。

他们在法律层面上是平等的,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因为年龄的限制而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其监护人的辅助和监督。

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缺乏经验和认识能力而陷入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而十六岁以上但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日常生活消费、取得的报酬性劳动报酬等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其监护人陪同或者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监护人可以给予同意或者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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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行为能力例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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