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知识交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章程是该组织的基本行为准则和组织法规,它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宗旨、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利益分配、成员权利与义务等核心内容。
章程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得到合作社成员的共同认可和遵守。
一般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章程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前言
说明制定章程的目的、依据,以及合作社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一章总则
明确合作社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及原则。
第二章成员(股东)权利与义务
规定如何加入和退出合作社、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股份的认购与转让等。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说明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如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及其职责和运作方式。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利益分配
规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处理等。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明确章程修改的程序和需要的条件。
第六章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清算
规定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清算事宜。
附则
对本章程未尽事宜做出约定,包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生效日期等。
以上仅为章程内容的框架,具体的章程编写需要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成员的共同决定来确定。
制定合作社章程时,还需要考虑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章程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建议在起草章程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确保所有条款的合理性和执行力。
经济联合社章程

经济联合社章程一、引言经济联合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旨在通过合作和互助的方式,促进成员之间的经济发展和共同利益。
本章程旨在规范经济联合社的组织结构、运作机制以及成员之间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经济联合社的顺利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结构2.1 董事会经济联合社设立董事会,由成员共同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经济联合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经济联合社的运作,以及处理重要事务。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若干董事组成,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届。
2.2 理事会经济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由成员共同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协助董事会制定经济联合社的运营计划和决策,监督经济联合社的日常运作,以及协调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理事组成,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届。
2.3 监事会经济联合社设立监事会,由成员共同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经济联合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确保经济联合社的合法合规运作。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若干监事组成,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届。
2.4 会员大会经济联合社设立会员大会,由所有成员组成。
会员大会是经济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包括章程的修改、董事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等。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并主持。
三、经济合作3.1 共同经营经济联合社鼓励成员之间进行共同经营,共享资源和市场。
成员可以共同投资、共同生产、共同销售,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共同经营的具体方式和合作条件由董事会和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监督执行。
3.2 互助支持经济联合社倡导成员之间的互助支持,包括技术支持、市场推广、资金借贷等。
成员可以通过合作项目的实施,共同解决经营中的问题,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互助支持的具体方式和条件由成员协商确定,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四、成员权益和责任4.1 成员权益经济联合社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参与经济联合社的决策、分享经济联合社的利润、享受经济联合社的服务等。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组织、管理、运作等各方面的事项。
第二章组织第三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是由自愿结合的农民、农民合作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组织的范围、目的等事项,应当依法登记并公示。
第三章注册会员第五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注册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同意加入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三)认同并履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章程。
第六条注册会员应按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要求缴纳一定额度的注册资金。
第七条注册会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与决策;(二)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收益;(三)依法继承、转让其股份。
第八条注册会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二)按时交纳合理的经营和管理费用;(三)履行其他与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相关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以及必要的办事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财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由注册会员选举产生。
第五章经营与分配第十二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根据市场需求,组织会员共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经营所得按照注册会员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退出和转让第十五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注册会员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在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下自愿退出。
第十六条注册会员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会员。
第十七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应当对注册会员退出和股份转让进行合理的审查和管理。
第七章解散和清算第十八条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可以根据章程规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解散条件的情况下决定解散。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村民的积极性,提高农村生产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合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益”的原则,依照《农村信用社条例》、《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联合社的名称为“***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简称“***村联社”,注册地点为该村。
第四条本联合社的宗旨是:激发村集体和村民经济活力,提供贷款、存款、结算等金融服务,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村民致富。
第五条本联合社是经电子化管理的合作组织,以外部性质办理内部事务,以法人资格办理合法事务。
第六条本章程制定委员会是本联合社的临时管制组织,负责本章程的制定、修改等事宜。
由该村的代表大会或其他机构成立,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组织选举会长,负责召开会议,组织商议和执行职责。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七条本联合社采用股份制组织形式,实行“以股权治理”的经营管理模式。
第八条本联合社股份为本村户籍居民持有的股份,为普通股。
第九条村集体与本联合社共同出资组建本联合社,村集体为控股股东,其它个人和机构为普通股东,股东持股不能超过本村的百分之十,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条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经营分红及决策权。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联合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业务:1. 接受村集体以及村民的储蓄款项、支票、汇票及其它可支付代价的票据;2. 向农民发放短期、中期、长期农业生产贷款、农村建设贷款、个体经济贷款等;3. 提供代理销售、代理托管、代理转账、代理收款等服务;4. 为村民提供理财投资和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本联合社不得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三条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先导。
第四章营业机构第十四条本联合社的营业机构包括村委会办公室、农村经济促进中心、服务站等。
第十五条村委会办公室是联合社的管理机构,设有会务组、组织人员组、财务组等业务组别。
第十六条农村经济促进中心是提供服务的关键部门,设有收付组、业务组、审批组等业务组别。
经济联合社章程

咸家河岔经济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联合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条:经济联合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三条:经济联合社保护管理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山林、荒地、滩涂等资源。
第四条:经济联合社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不断开辟新的经济增长途径,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经济联合社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第六条:经济联合社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经济联合社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设帐户、领购票据。
第八条:经济联合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经济联合社具备条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条:经济联合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镇政府(街办)核准,并市经管局备案。
经济联合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消手续。
第二章社员第十一条:户籍在本社,年满18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居民,为本经济联合社社员:(1)本社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社社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社的;(3)本社社员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社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社,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其它履行经济联合社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第十二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会议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经济联合社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

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大队××大队××生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
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样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公社大队,从1980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镇经济联合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广东省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名称缩写: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本社住所:博罗县镇村。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以下职责:(1)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2)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3)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4)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5)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本社在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并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约160亩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产权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生产经营者缴交本社的承包款物、租金,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渔业、畜牧业、工业、服务业等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九)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
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联合社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实行股份制管理的一种经济联合组织。
第二条:实行股份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确保村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村经济联合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民主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村经济联合社的全部资产属股权持有者共同所有。
但集体资产中的资产不能分解到个人所有,而是将资产值折股量化到个人,以表明持股者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及其应享受的经济利益。
股权持有者享受股份分红的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实行“一村(经济联合社)一章程。
各经济合作社共同执行所在经济联合社的股份制章程。
第二章集体资产折股第六条:村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总折股值是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加债权减债务的余额。
土地、林地、鱼塘暂不列入资产折股值。
折股核定截止日期为:年月日24时止。
第七条:凡是社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果树木、鱼塘,遇国家或其他单位征用土地,统一按区、镇有关征地补偿方案的规定处理。
除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外,全部属集体经济所有。
第三章个人股东和股权资格的划分与界定范围第八条:非股东的界定。
以下人员虽与本村有关联,但不具备经济联合社的股东资格,不能配给股份。
(1)在折股截止日期前去世的人员。
(2)现已享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人员。
(3)在折股截止日期前户籍已迁出本社区的人员。
(4)挂靠户人员。
(5)不符合纯女户条件的入赘人员及其子女。
(6)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政策但属供养的(户口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的)。
(7)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军官等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的非农人员。
经济联合社章程
经济联合社章程摘要:一、引言二、经济联合社的定义和性质三、经济联合社的组织架构四、经济联合社的宗旨和任务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经济联合社的经费来源和使用七、经济联合社的终止和清算八、附则正文:经济联合社是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为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而设立的一种经济组织。
它以自愿互利、民主管理为原则,以促进经济发展、服务农民为宗旨,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引言经济联合社章程旨在明确经济联合社的组织和运行规则,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经济联合社的定义和性质经济联合社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农民和其他经济组织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三、经济联合社的组织架构经济联合社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社员大会是经济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经济联合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经济联合社的监督机构。
四、经济联合社的宗旨和任务经济联合社的宗旨是服务农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
其主要任务包括:1.组织社员开展经济活动,提高农业产值;2.为社员提供农业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市场推广等社会化服务;3.开展农田水利、农业基础设施等建设;4.承担政府委托的农业补贴、农产品价格支持等政策性任务。
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员享有参与经济联合社决策、享有经济联合社财产权益、优先获得经济联合社提供的服务等权利。
同时,社员需履行按时缴纳社费、遵守经济联合社章程等义务。
六、经济联合社的经费来源和使用经济联合社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社员缴纳的社费、政府补贴、经济联合社的经营收入等。
经费主要用于经济联合社的日常运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
七、经济联合社的终止和清算经济联合社在完成宗旨、无法继续运营或依法解散等情况下,需进行终止和清算。
清算后的财产,按照社员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八、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经济联合社理事会。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经济联合社章程
经济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经济合作、促进成员共同发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社”)是由多个成员自愿组成,共同经营、风险共担的经济组织形式。
第三条社的名称为 xxx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xxx社”),英文名称为 xxx Economic Cooperative Society。
第四条xxx社的成立和活动,遵循开放、平等、公正和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成立、注销和变更第五条xxx社的成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由不少于3个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创始成员,共同签署成立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2. 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相关手续。
第六条 xxx社成立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获得合法的社会法人资格。
第七条 xxx社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其章程、名称、注册资本等信息,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xxx社可以根据成员的自愿和需要,进行合并、分立、解散等变更,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xxx社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十条 xxx社的成员有权参与社的管理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参与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等。
第十一条 xxx社的成员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共同维护社的合法权益和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 xxx社的成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员费用和出资额度,共同承担社的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xxx社的成员有权利根据自身需要使用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并有权分享社的经营成果。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管理第十四条 xxx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大会,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和决定社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等。
第十五条 xxx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社的日常管理和重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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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联合社股份制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济联合社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前提下,实行股份制管理的一种经济联合组织。
第二条:实行股份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规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确保村民合法权益。
第三条:村经济联合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民主管理为原则。
第四条:村经济联合社的全部资产属股权持有者共同所有。
但集体资产中的资产不能分解到个人所有,而是将资产值折股量化到个人,以表明持股者在集体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及其应享受的经济利益。
股权持有者享受股份分红的权利和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实行“一村(经济联合社)一章程。
各经济合作社共同执行所在经济联合社的股份制章程。
第二章集体资产折股第六条:村经济联合社集体资产总折股值是固定资产加流动资金加债权减债务的余额。
土地、林地、鱼塘暂不列入资产折股值。
折股核定截止日期为:年月日24时止。
第七条:凡是社员承包经营的土地、林果树木、鱼塘,遇国家或其他单位征用土地,统一按区、镇有关征地补偿方案的规定处理。
除青苗补偿款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外,全部属集体经济所有。
第三章个人股东和股权资格的划分与界定范围第八条:非股东的界定。
以下人员虽与本村有关联,但不具备经济联合社的股东资格,不能配给股份。
(1)在折股截止日期前去世的人员。
(2)现已享受集体供养的五保户人员。
(3)在折股截止日期前户籍已迁出本社区的人员。
(4)挂靠户人员。
(5)不符合纯女户条件的入赘人员及其子女。
(6)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政策但属供养的(户口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的)。
(7)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军官等公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及实行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前的非农人员。
(8)已招工、回调或转居的插队知青(不论户口是否在本社区)及其没有分配承包责任田的子女。
(9)折股截止日期前没有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的配偶和子女。
(10)已移(定)居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人员。
(11)原迁入户口时已承诺不参与配股的人员。
(12)本组织章程中规定为不具备股东资格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个人股东分为:社区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
设立社区股和社会股二种股权。
(一)社区股东及社区股。
社区股东是指实行股份制前享有社员资格,且折股截止日期前户口在本社区的原始股东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又具备社区股东资格的村民。
社区股是指社区股东所享有的股权。
社区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1)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后代,户口一直在本经济组织没有变动过的农业户籍人员(包括外出在读的学生、服兵役和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也要给资格,只是不分红》)。
(2)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即年月日分田到户)享有土地承包资格的农转非人员。
(3)在折股截止日期前,原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登记结婚的娶入人员,以及符合政策规定的纯女户入赘人员(只允许配股给其中一个)。
(4)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承诺享受社员待遇的人员。
(5)经董事会审核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人员。
(二)社会股东及社会股。
社会股东是指曾是本社区社员或在本社区从事过生产劳动及承担社员义务,但不符合社区股东条件的。
社会股是指社会股东所享有的股权。
社会股东的对象与具体条件:(1)在第一轮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时(即年月日分田到户)享有土地承包资格的农转非人员除外,其他在折股截止日期前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居民。
(2)因读书、服兵役等政策原因户口曾经迁出,到期没有及时迁回原籍的人员。
(3)嫁入本经济组织,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集体收益分配,因政策原因户籍未迁入本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其子女。
(4)董事会审核和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人员。
第四章股权的配置与管理第十条:股权的分配原则。
充分保障社区股,合理兼顾社会股。
社区股东不配给社会股,社会股东更不得配给社区股。
第十一条:股权的配置办法。
股权的配置办法。
社区股按100股作为满股:社会股按社区股满股的60%,即60股。
第十二条:相对固化股权与股权继承。
相对固化股权是指相对固化期内股东和股权的相对稳定,每个固化期为10年,在相对固化期内,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形式。
社区股东去世后,按本人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股权,无遗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社会股不得继承,社会股东去世后,其股权自然归集体收回。
第十三条:股东的分配股,属于股权确认性质。
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只有分配权(即股份分红),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不得作抵押。
第五章股权和股份分红的奖罚办法第十四条:凡有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的奖励与处罚:(1)股东登记结婚、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的,应在30天内带齐有关证件资料到村委会报备,逾期不报的,给予扣发当年夫妇30%股份分红。
(2)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计生部门最新规定落实上环、结扎措施(确因特殊情况不宜落实者,在区级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除外),否则,给予扣发夫妇股份分红,直到落实节育措施为止,所扣发的股份分红归集体所有,村、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回。
(3)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进行查环查孕,每缺一次,扣发夫妇当年股份分红的30%。
(4)从折股截止日期计起,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超生、非婚生育、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非法抱养)的股东,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周年内,取消夫妻双方及其违法生育子女的股份分红,至7周年后缴清社会抚养费恢复分红。
(5)不按《兵役法》规定应征的股东,扣发本人当年30%的股份分红。
(6)违法犯罪被判刑的,扣发本人服刑期间的股份分红;违法犯罪、负案在逃的股东,自公安机关通缉之日起扣发本人的股份分红。
(7)被公安机关查证有赌博行为给予以下处罚:1、教育释放的扣发当年股份分红20%;2、罚款处理的扣发当年股份分红30%;3、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扣发本人当年股份分红30%。
上述处罚以年度每宗计算,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8)由公安机关查实为新发现吸毒的股东,扣发当事人当年的股份分红;由公安机关查实的在册吸毒股东,每季度须接受验尿一次,每缺一次扣发当年30%分红。
(9)从本股份制章程通过之日起,被国土、规划建设或城管部门立案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股东,只配股不分红,所扣发的股份分红归集体所有,村、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回,直至落实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整改措施并通过验收后恢复分红。
(10)服兵役、考上名牌大学、为集体做出贡献等由股东代表根据实际情况表决通过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社区股东有如下权利:(1)享有集体资产产权、收益分配权、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等。
(2)有权对经济联合社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有权参与本村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4)有权对本村的财产,账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5)有权对本村干部及股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检举控告。
(6)有权享受本村的集体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社会股东只享有集体收益的分红权,不享有表决权、选举与被选举权。
第十七条:股东有下列义务:(1)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地方法规,遵守本村制定的规章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和本章程。
(2)为发展本村经济和福利事业出谋献策。
(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股份合作的决议。
(4)积极完成国家的各项税收,按时缴交承包款。
(5)履行国家政策和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份分红第十八条:本股份制章程通过后,从年月日起开始按章程分红,取消原来所有的集体收益分配形式。
第十九条:村经济联合社的分配资金为本年度所实现的各项收入扣除成本、税金、弥补上年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当年的应付债务以及必要的开支之后的余额,按股进行分配。
股东股份分配后可能发生的税费由股东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村经济联合社的当年股份分红分配必须经董事会审批,除留本社区的下年开支后才能计入股东分红。
第八章机构的设置及管理第二十一条:社区股股东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代表即社员代表;经济联合社社委会即董事会;经济联合社民主理财小组即监事会。
股东代表大会具有行使审查、修改股份制章程,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由村各经济社社委会成员组成。
各经济社可根据成员人数适当增加1-2名股东代表。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社长)负责制。
董事长(社长)负责管理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的日常业务工作和其他协调工作。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基于本届社委会与社员代表已经产生,为了维护稳定和利于工作推进,本届社员代表履行股东代表职责,经济联合社社委会履行董事会职责,经济联合社民主理财小组履行监事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本章程修改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经济联合社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