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苑: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25
ST 科 龙: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1-16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粤国鼎律股字第01号 致: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接受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科龙”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敏杰律师出席海信科龙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信科龙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与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照《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信科龙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本所律师查验,海信科龙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年11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
因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12月29日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再次通知。
因海信科龙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向公司提出股东临时提案并经董事会同意提交本次会议审议,故董事会于2009年12月29日在上述报刊和网站对增加的议案进行了公告。
1股东大会的议案已分别在2009年11月27日刊登的《关于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刊登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通知》和《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议案的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安 纳 达: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19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天律股字[2010]第045号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下称“天禾”)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大林、惠志强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 2010 年6月22日二届十四次董事会、2010 年7月19日二届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7月21日以公告方式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1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进行了重复性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8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 年8 月17日下午 15:00 至 2010 年8 月 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8月18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袁菊兴先生主持。
ST零七: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5

证券简称:ST零七证券代码:000007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0年5月4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采用互联网系统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000606)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选举许正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000035)ST科健:1月29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2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2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000676)思达高科: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2010年1月12日,思达高科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已到期归还,本息结清,借款额度正常循环使用,公司资金周转正在恢复正常。
(000100)TCL集团:1月28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8日上午10点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1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000100)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郭爱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通知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ST科健: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1-05-20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致: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健”)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科健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1、科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4月25召开第五届十四次会议形成决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11年4月27日,科健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网站上刊登了科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科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本所律师审查认为,科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科健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该届董事会系依法选举产生,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科健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科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章章程》的规定;科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2日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9日下午2:00在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南山区南海大道1065号南山大厦南座700A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新北洋: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召开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根据贵公司2011年4月1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0日上午9:00 时在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火炬路169号新北洋办公大楼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一致。
会议由董事长门洪强先生主持。
中核科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27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关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 年11月 26日)致: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下称“本所”)受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0 年11月1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0年11月26日上午9:00 在苏州市珠江路 501 号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邱建刚主持。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后的二个月内按时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九人,代表股份 9381792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6.54%。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和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计投票制,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光大证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光大证券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零一零一零一零年年第一次临时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京天股字((2010)第010号致:光大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2月26日上午9:30在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2月4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2.2010年2月24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1号院19号楼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57,773,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列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未提出新的提案。
3.经本所律师见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北京中弘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海南弘昇投资有限公司70%股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科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 红
20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