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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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法关系论(一)

税与法关系论(一)

税与法关系论(一)国家强制力:税与法关系的基础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实现无偿地占有和分配原本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收益或财产,这是税收与基于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经济活动的本质区别,所以税收与国有强制力密不可分。

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依靠国家暴力强制推行的规范。

法所依据的是国家强制力,与税收凭借的国家强制力是一致的,正是由于这种一致性,人们往往认为税与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税以法的形式出现是为了获得法所代表的国家强制力。

因此,税与法关系的基础是国家强制力,税收通过法律的形式获得国家强制力。

但是,国家强制力并不必然和唯一地表现为法律。

在人类历史相当长的时期中,国家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君权神授”背景下君主和帝王的个人意志实现的,这种个人意志并不一定获得法律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完全可以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而不是法律推行。

只要税收可以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税收就可以不以法律形式存在,至少可以不完全以法律形式存在,这样税与法之间就没有必然为的联系。

只有当国家强制力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只能以法律的形式主义存在时,税与法院间才有必然的联系,法律才能成为税收的唯一表现形式。

因此,税收与法律并不是必然联系在一起的,税与法的关系取决于国家强制力来源与实现形式。

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国家强制力的来源与形式是不同的,税与法的关系也存在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

(一)“君主主权”社会中与法的关系在前资末主义社会,尤其是封建社会,全部国家政治权力掌握在以“君权神授”为基础的君主手中,在“君主主权”国家中的法律,是建立在对“臣民”义务和保证履行义务的“刑罚”规定基础上,由于纳税义务对国家存在的极端重要性,一般或多或少会在君主制定的成文法中得以体现,但是税与法的这种关系是脆弱的,这种脆弱性不仅表现在君主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废止和修订法律上,而且由于国家支出要求的变动性与法律本身规范性、条文化的矛盾,君主利用行政命令管理税收要比利用法律管理更方便,因此,这一时期尽管有税法的存在,但大多数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涵盖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不具有可操作性,政府和负责执法的个人具有很大的自由裁决权;而且,即使有法律规定,有法不依、法外征收的现象普遍,税收立法往往流于形式主义,各存实亡。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原则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原则
收稿 日期 : 2 0 1 4 — 0 6 — 2 5
税收是对社会产 品特别是 对社会公共 产品的一种 分 配活动 。政府通过征 税筹集 资金 , 提供 社会需要 的 公 共产 品 , 因此税 收立法权 与公 共产 品的提供 密切相 关 。 由于政府作 为提供 公共产品的主体具有鲜 明的层 次性 , 而公共产品的受益群体又具有区域差异性 , 中央 政府不可 能 了解每 个地方政 府和受众 的不 同需 要 , 在 全 国范 围 内提供相 同的公共 产 品不仅 降低效 率 , 还会 造成资源 的浪费 , 较之于 中央政府 , 地方政府无 疑在 对 本 地 区发 展情 况 的把握 方 面具有 明显 的信 息 资源 优 势, 更 了解本地 经济发展情 况 , 更 了解本地 民众需求 , 这就有利 于向公 民提供更有效 和更需 要的公 共产品 。 同时 , 地方 政府提供 地方公共 产品有利 于政府权 责的 清 晰划分 , 能够使公 民更 加便 于监督 地方政府 , 使其在 公 共产 品的提供上 更具有针 对性和高效 性 , 从 而提高 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和效益 。这就要求地方
护 国家税 收政 策 的权 威性 和统 一性 发挥 了积 极 的作 用 。然而 , 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 , 高度集 中的税收立法
权导致税 收管理体 制僵化 , 制约 了税 收调控作用 的发 挥 和经济效率 的提高 , 己严 重影 响了地方 因地 制宜配 置资 源 、 安排 收支及提供公 共服 务的能力和效 果 。因 此, 适 当赋予 地方税 收立 法权具有重 要 的理论 意义和 现实 意义 。
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和资惊状况的责任也就需要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这样才能够使地差异为便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处理一些地方性税收方政府有充足的自有财政收入去提供有利于本地区发问题更好地通过税收组织收入满足地方事权以及利展的公共产品而政府为了确保提供公共产品时的效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的需要就要求赋予地方部率最大化就必须拥有提供适合本地发展的公共产品分税收立法权

论征税权的公法规制

论征税权的公法规制

论征税权的公法规制研究生姓名:文芳;导师姓名:黄竹胜教授;学科专业:法学理论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年级:2003级【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

税收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税收一般由国家授权政府向纳税人征收,这就涉及到政府征税权的问题。

征税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税法、进行税收征纳活动中拥有的国家权力,即是有关征税行政方面的权力。

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社会公平、有效社会动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但不得不承认滥用行政权力、不依法办事亦比比皆是。

政府征税权的行使也不例外。

政府通过履行征税职权,完成国家的征税委托,保证足够的财政收入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但与此同时,政府滥用职权、不依法征税、随意侵害和不尊重纳税人权利的现象也频繁发生,严重地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因此,本文通过深入探讨征税权的公法规制,寻求规范政府的征税权,督促政府依法征税从而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这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以及促进宪政建设都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由于各种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将国家的税收分配论作为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视行政权力在征税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容易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过去理论界多侧重于税收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放在告诉政府怎样征税,如何有效地征税,最终目的是实现向政府提供政治建议,指导政府制定税收计划、完成税收任务,而规制征税权的专著或论文比较少。

因此,本文欲借助宪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等一般理论,运用历史分析法、价值判断方法和逻辑思维方法等试图在宪法层面和行政层面寻找规制征税权的办法和途径,为我国税收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现实指导,推进我国税收法治的建立,从而促进我国宪政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全文约47000字,共分为五章。

各章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征税权与征税正义。

税权概念(参考文献)

税权概念(参考文献)

我国税法仍然是“征税之法”,其研究重心一直集中在“税权”的分配和行使、税种和税率的设置和调整、税收征管的力度与效果等问题上。

“税权”是近年来中国税收和税法理论与实践中使用频率很高但又缺乏权威界定的一个词汇。

我国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1991年)》提出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税制改革原则,这是“税权”概念初次出现在我国立法文件中。

此后,税权一词在税收学界和税法学界迅速传播。

目前,法学界对“税权”概念的概括力和抽象性仍存有争议,然而,“税权”概念之于税法,扰如“权利(力)”概念之于理论法学,是重要而真实的。

张守文提出(2000)“税法学上的许多问题,都可以解释为各类不同意义上的税权如何有效配置的问题。

”税权理应作为税法规范的价值核心和税法实践的理论起点,税权的“权力”定位使得其分权制衡尤显必要。

讨论“税权”的概念,不妨从“税”与“权”说起。

“税”可以理解为“税收”。

学者们对税收的本质作出了许多解释,总的来看, 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国家主权说, 认为征税是主权国家的职权形式的具体表现, 该行为以国家所拥有的政治和经济权力为后盾。

另一类则是以国民为主导的利益交换关系说, 强调尊重私人的财产权, 认为纳税是私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单就“权”字而言,可作“权利”亦可作“权力”之意理解,学术界关于权利含义的通说为“利益说”,即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

学术界关于权力含义的通说认为权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

狭义权力仅指国家权力,即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具体可分解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监督权等等。

总的来说,权力是个人、集团或国家,按照其所希望的方式,贯彻自己的意志和政策,控制、操纵或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

财政学名词税权

财政学名词税权

财政学名词税权税权,是税法学和税收学的核心词汇之一,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

在国内法上,税权可从广义与狭义、主体与客体等层面分别定位为国家权力、国民权利、国家管理权、国家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从宪政角度说.尽管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承认社会契约论,我国政府主导的学术界也不认可,但事实上,人们还是很愿意用社会契约论对国家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解释、说明、构建。

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有条件的转让、赋予,此种条件便是权力的行使不得损害人民的利益。

因此,人民主权原则是现代民主国家公认的基本原则,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都规定了这些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此条便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确认,也足国民税权的宪法依据。

另外毕竟国家只是一个观念上的存在物,属于国家的权利还需要国民以一定程序行使并落实。

由此可知国民税权是国家税权的源泉。

除人民=}三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也是为各国所公认的宪法原则。

基本人权理所当然包括生命、财产、自由等人之生存、人之为人所必需的权利。

其中生存权和财产权又是重中之重。

上文说及的国民税权有属于财产权之内容,财产权是生存权之物质保障,国民税权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二)从法理角度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经由了三个阶段:即权利义务不可分阶段、权利义务对立阶段、权利义务一致阶段。

大致对于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对等性。

公民的纳税义务对应了国家的税权,国家在享有税权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职责,那就是对国民税权的尊重,即应自觉的把税收开征征管、使用置下人民意志的安排之下。

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国民都对应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使利益在两者之间得到较优的配置。

税权的行使及其滥用的法律规制

税权的行使及其滥用的法律规制

税权的行使及其滥用的法律规制引言税权的行使是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一环,税收作为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

然而,税权的行使也存在滥用的可能性,进而影响公众的信任和政府的合法性。

为了保证税权的正当行使,各国法律制度普遍设立了相应的规制措施。

本文将重点探讨税权的行使及其滥用的法律规制的相关问题。

一、税权的行使税权的行使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和管理税收的过程。

税收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政府通过税权的行使实现财政平衡、资源调配和经济调控的目标。

税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权力的合法行使和公众的利益最大化。

税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政府依法征收和管理税收,确保税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避免滥用权力。

2.公平原则:税收征收应当公平、公正,依据纳税人的能力和财产状况合理确定税收的种类和税率。

3.效率原则:税收征收应当高效、简化,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扰和成本,提高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

税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1.税法制定:政府应当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税法,明确税种、税率、税收的纳税人和征收及管理机关,确保税法的合法性和明确性。

2.税收征收:税收征收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征收,征收方式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征收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尊重纳税人的权益,防止滥用权力。

3.税收管理:税收管理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的遵法纳税和税收的正常征收。

二、税权滥用的法律规制税权滥用是指政府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对纳税人进行不合理的征收、过度征收或滥用职权等行为。

税权滥用既损害公众的权益,也影响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

为了防止税权滥用,各国法律制度普遍设立了相应的规制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各国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税法,明确税种、税率、纳税人权益和征收程序等,为纳税人提供明确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

税法的合法性和明确性有助于限制税权的滥用。

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第二章税收立法权分配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税收民主的经济学原理。

经济学有关国家课税依据的主要理论有四个:公共需求理论;社会义务理论;掠夺理论;价值交换理论;经济调节理论。

24也有学者提出,税的三种逻辑,即“强盗逻辑”、“狐狸逻辑”、“契约逻辑”.25其中,“强盗逻辑”、“契约逻辑”符合当代税法强制性的特征。

一、税收的“强盗逻辑”.关于税收的“强盗逻辑”,曼瑟·奥尔森提出了一种关于国家政府形成的一种假设,可称之为“强盗占山为王”理论。

基于该理论,可以建立相关分析。

首先对“强盗逻辑”、“强盗”做出界定。

首先对“强盗”的概念做出界定。

在这个概念的界定中,存在一个时间上的分界点,就是“强盗”打算放弃流窜作案,而决定安顿下来的时间。

可以将这个时间点命名为“转折点”.接下来要对“转折点”之前和之后的“强盗”的行为,分别做出界定,于是,就产生了同一事物发展的两个方向。

在“转折点”之前“强盗”的行为设定为“强盗1”;在“转折点”之后“强盗”的行为设定为“强盗2”.那么就可以对同一“强盗”的两条路径逐一分析、界定。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亩均税收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 亩均税收

论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亩均税收税法的权威性、税收的强制性无不以税收权力为保证。

因此,税收法治不是要不要税收权力的问题,而是怎样把税收权力确定在一个合适的位置,使其既发挥作用,又被控制在一定限度的问题。

对国家权力而言,法治承担着双重任务:一方面,它承担着国家权力的授予任务,即授权功能;另一方面承担着对权力的限制、制约和监督的任务。

因此,税收权力的合理定位,就应该从授权和限权两个方面去把握。

一、税收权力授予权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

现代法治社会在权力问题上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权力来源和取得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其中包括有两层内涵:一是从实质要件上,权力必须来自于人民,取得于人民,受托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这一实质要件的深层本质是人民利益,其权力形成是人民主权。

二是从形式要件上,一切权力的取得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和确认,即法定授权,它否认、排除和摒弃以其他各种非法治方式取得的权力,即权力法定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上述实质要件解决了权力的本质问题,而形式要件解决了权力取得的方式问题,只有权力来自于人民,取得于法律,才能说它具备了合法性,因而才具有法定效力。

从授权与限权的相互关系看,授限是限权的前提。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出现滥用权力、越权等行为,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权力的法定权限不明确,存在有许多权力漏洞,因而为权力腐败行为提供了方便。

最后,从权力机制和权力主体的权力意识来讲,理论上的逻辑是:当国家法律在授予某一权利主体以权力时,就预示着同时也对该权力主体提出了受约束的范围。

因为当一定范围权力的授予明确后,就告知权力主体只能在该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越该权力规定范围,便是越权。

这样便于权力主体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以便更好地履行法定权力和职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授权对实现法治至关重要。

权力由国家法律授予和确认,可以解决权力合法来源和取得问题,也可以排除其他非法治的权力获取途径,这是法治社会对权力的第一要求。

从税收权力看,在权力授予的实质要件上是明确的,即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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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税权的理论根据——以法权为视角王相坤北京大学法学院 ,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 从一定意义上说,税权是整个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是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

本文试图从新的研究视角切入,引进法权分析的方法来重新阐述税权的概念;从分析法权关系入手解析税权要素的二元构成;并通过对税权来源的探索,归结从自然权利到人民主权和人权、再到法权,最后到税权即国家税权和国民税权的逻辑线索。

“税权”这个概念产生伊始,学界即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对其研究现已渐趋广泛和深入。

总的来看,有广狭二义。

狭义的税权是指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认为税权是国家机关行使的涉及税收的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来自人民的授权,是国家取得收入的主要手段和依靠。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机关职能、权限的划分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使税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将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

[1]广义的税权是将之看作权力与权利的统一,将税权概括为以下几层含义:税权属于法律概念,税法是公法,税权属于公权;税权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力或权利,是权力与权利的合一或统一;税权通常是指法律上的权利,与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律上的义务对等;与税权相关联的概念主要有:所有权、财产权、债权、请求权等。

[2]可见,狭义的税权是直接被理解为税收权力,并看作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延伸。

但这种观点既不能说明同样以国家为享有主体的税收债权的归属,也不能确立因履行税收债务而享有一系列纳税人权利的另一方主体的对等地位。

广义的税权虽然能理解为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的统一,但是对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两个概念未作界分或混乱使用。

在把税法看作公法,把税权理解为公权的思维抽象上,既不能解释税收权利的性质问题,也不能说明税收权力的不同享有主体。

因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征税主体,又包括纳税主体,它们都是税收权利的主体,征税主体享有的是税收债权、纳税主体享有的是纳税人权利;同时它们又都是税收权力的主体,征税主体享有的是国家征税权,纳税主体作为整体享有的是税收同意权。

假如仅仅把税权理解为公权,其实仅仅强调了征税主体一方的权力内容和纳税主体的税收权利的存在,对其它内容则都视而不见。

一、税权研究中法权分析方法的引入以往税权论者之所以陷入概念纷争,在研究方法上值得检讨,即没有采用抽象的思维方法。

以往的广义税权论者的研究起点虽然形式上也是税收权利和税收权力,但由于没有合乎逻辑的思维范式,使得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利和权力”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研究出发点的逻辑地位,因而也就谈不上以什么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有鉴于此,在税权研究中移植法权分析的方法,实属必要。

(一)对法权分析方法的归纳1.研究法权关系的思路和意义借鉴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所谓法权,就是从法学角度认知的,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它以某一社会或国家中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物质承担者,表现为各种形式的法律权利和权力。

[3]因为法的本质可以通过考察权力、权利统一体背后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属性的方式加以把握。

作为概念,法权是一个反映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社会的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力和法律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

法权的观点将权利和权力看作最重要的法现象,以权利和权力为核心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而非像主流法理学那样视权利和义务为最重要的法现象,并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确定法学的对象和范围。

该观点认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只是权利与权利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在内容上涵盖不了社会生活中更为普遍、更具有全局意义的权利——权力关系,也涵盖不了与其同样重要、处在同一层面的权力——权力关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权利与义务、税收权力与责任是双向的。

主体在享受税收权利或税收权力的同时,负有对另一方的义务或责任,反之,另一方亦然。

故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研究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关系比研究税收权利与义务、税收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更直接、更透彻、更简明,这也正是引入法权分析方法的意义所在。

具体来讲,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存在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即纳税人这两方税权主体。

在这个税权关系中,税务机关享有税收征管权这种税收权力,同时负有依法征税的责任;纳税人享有税法规定的各项纳税人权利,同时负有诚实纳税的义务。

此时,税收征管权这种税收权力的对应物是依法征税的责任、相反物是纳税人无资格享有这样的权力;纳税人权利的对应物是诚实纳税的义务、相反物是征税机关无权干涉这种权利。

在这个税权关系中,不难发现,税务机关所享有的权力与纳税人所承担的义务既不是对应物、也不是相反物。

而直接起主导作用的是税收征管权和纳税人权利。

当税收权力出现滥用和失衡时,则纳税人有权救济或制约税收权力,这正是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归集税权的概念和体系的意义所在。

2.关于法权分析方法所谓法权分析方法,是指能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法律现实连接起来的比较适当的中介和桥梁,它实际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辑方法的法学表现。

这种方法以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为哲学方法论;确认以权利和权力为内容的各种“权”为法现象世界中的最基本的现象,解析它们与非法定权利或权力以及与利益、财产的确切联系、它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和它们各自内部的关系;在两个层次上从权利和权力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本质属性,用一个词来标志这个权利权力统一体并纪录其两层次的内在属性,即法定社会整体利益和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形成法权概念;以法权概念为起点,向具体概念上升,形成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以这个基本范畴为起点向更为具体的概念上升,形成法学的普通范畴,从而构成法学的范畴体系;运用新的范畴体系尤其是其中的核心范畴和基本范畴,以权利和权力两者间对立统一、权利和权力各自内部对立统一,相互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彼此作用、相互协调、相互转化的角度解释全部法现象,最终形成既能对法律现实进行深入理论阐释,又具有实证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完整理论体系。

法权分析方法赖以生存的认识论基础,主要是黑格尔首创、马克思加以唯物化改造的抽象思维法则。

这种思维法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某种标志客观现实的完整的表象中抽象出简单的规定,通常称为抽象法;二是把抽象的规则上升到思维具体即理性具体,通常称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以权利、权力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核心的范畴同以法权为核心的范畴是有实质性区别的。

通过比较,我们能较清楚地看到这些差别。

法权分析论者的进路是:完整的表象→抽象规定→思维具体。

在这里,处于法学研究起点的“权”和作为其基本存在形态的权利和权力是被作为抽象的对象看待的,因为它们只是反映现实具体的完整表象,只体现感性认识,有待于向认识的知性阶段上升,有待于形成抽象规定;它们作为研究的起点,其理论地位正如马克思《资本论》中有待于从中抽象出本质一般的商品;在这里,“权”或权利和权力的学理定位符合抽象思维法则对于研究起点的一切要求。

在不赞成法权分析方法的学者看来,研究起点虽然形式上也是权利和权力,但由于没有合乎逻辑的思维程序,使得“权利和权力”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研究出发点的逻辑地位,因而也就谈不上以什么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因为,按这些学者的设想,客观上只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思维进路:一是将“权利和权力”作为感性具体的完整表象,那么它们的逻辑行程就是完整的表象→思维具体;二是将“权利和权力”作为抽象规定(抽象概念),那么它们的逻辑行程就是抽象规定→思维具体。

而根据抽象思维法则,第一种思维道路根本就行不通;第二种思维道路只适合于叙述的程序,不符合研究的要求,因为研究的过程不应该从抽象出发。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税权之法权分析的合理性法律生活的现实表明,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是法权关系中最基本的矛盾,主导着其他矛盾的发展变化。

在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这三种矛盾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中,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起主导作用,如公民等社会个体与国家的矛盾,它直接决定法权关系的性质。

笔者认为,公民作为个体享有权利,但同时又是主权者的构成分子,可以依法参与主权权力的行使。

因此,全体公民整体性地行使政治权利时这些政治权利可以转化为政治权力,国民的税收权力即国民的同意权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的讨论;同理,国家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表享有权力,但同时作为国有财产权的代表还享有权利,国家的税收权利即国家的税收债权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的理解。

我们并不赞同那种“国家只是权力主体、公民仅能作权利主体”的观点。

在本文所述的税权关系中,同样存在上述三类矛盾,且税收权利与税收权力的矛盾构成了税权关系的主要矛盾,它决定税权的性质和内容。

有鉴于此,用法权分析的方法,研究税权关系不仅具有现实上的可行性,而且具有合理性。

1.税权概念的法权解释法的本质可以通过考察权力权利统一体背后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属性的方式加以把握,税法作为“财产法”和“侵权法” [4],对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本质的把握正好契合这条路径。

在此,权力权利统一体由税法承认和保障的各种“权”构成,表现为税法确定之权,本文把它定名为“税权”。

作为概念,税权是一个反映税法承认和保护的全部利益的法学范畴,以税法上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为本源,表现为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之总和或统一体。

它是税法学中的一个上位概念、研究范式和学术范畴。

我们之所以这样抽象税权的概念,是基于上文法权分析方法的导入和税法领域权利与权力统一体存在的现实性。

在税法领域,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征税权,国家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的税收债权;而公民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国民财产权,这是国民的税收权利;公民个体权利的整体表现形式是国民同意权,这是国民的税收权力。

这两对权力与权利的矛盾斗争、利益博弈构成了税权关系的基本内容。

从法权的视角切入,用法权的分析方法研究税法领域的上述矛盾,抽象税法领域的上位概念和专有范畴,税权作为税法上确认和保护的权力与权利统一体的范畴应运而生。

同时,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层面结构和复合性质,从税权出发进行具体研究更有必要。

因为在不同的层面,有不同的子权力权利统一体或子税权系统的存在,它都可以运用法权分析的方法来解释。

再者,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公法之债特征,即税收之债的权利与权力的复合性,使得在一个主体上,存在一个对立统一的系统。

如征税主体--国家既是征管权(权力)的主体,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同时又是税收债权(权利)的主体,虽然两者的目的和根据不同,但在税权的框架内可以放在一个范式里来研究;又如作为纳税人整体的税权(此时就体现为权力)和作为纳税人个体的权利其实也是复合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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