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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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225号2003年12月29日)各基层局: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申报表使用将原有的《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五个申报表,简化合并为《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三个申报表。

启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必须明细填列重点纳税人、当期有应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

2023修正版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2023修正版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1. 简介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企业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对该季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申报的表格。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各个字段及其填写说明。

2. 表格字段说明2.1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填写企业的正式名称,与营业执照上一致。

- 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

- 所属行业: 填写企业所属的行业分类代码,例如制造业为C 类。

- 所属地区: 填写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例如江苏省南京市。

2.2 税务主体分类- 税务主体分类代码: 填写企业的税务登记类型代码,如一般纳税人为10101。

2.3 申报期间- 申报年度: 填写所申报的年份,例如2022年。

- 申报季度: 填写所申报的季度,如第一季度填写1。

2.4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营业收入: 填写企业该季度的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

- 营业成本: 填写企业该季度的营业成本金额,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等。

- 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写企业该季度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包括增值税等税费。

- 营业利润: 根据上述数据计算得出,即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税金及附加。

- 减:已免、减按计算的税收优惠: 填写企业享受的已免、减按计算的税收优惠金额。

- 减:免税收入: 填写企业该季度的免税收入金额。

- 减:非货币性资产处置所得: 填写企业该季度的非货币性资产处置所得金额。

- 减:其他扣除项目: 填写其他需要扣除的项目的金额。

- 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数据计算得出,即营业利润减去减免税收入和其他扣除项目。

- 税率: 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和所属行业的税务政策确定。

- 应缴税款: 根据上述数据计算得出,即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

- 减: 减免税额: 填写享受的减免税额。

2.5 附注- 其他需要申报的信息和说明。

3. 填写说明- 填写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务必仔细核对各个字段的填写内容,保证准确无误。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09•【文号】国税函[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 1│一、据实预缴│├──┼──────────────────────────┬──────┬──────┤│ 2│营业收入│││├──┼──────────────────────────┼──────┼──────┤│ 3│营业成本│││├──┼──────────────────────────┼──────┼──────┤│ 4│利润总额│││├──┼──────────────────────────┼──────┼──────┤│ 5│税率(25%)│││├──┼──────────────────────────┼──────┼──────┤│ 6│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7│减免所得税额│││├──┼──────────────────────────┼──────┼──────┤│ 8│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9│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10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12或11行÷4)│││├──┼──────────────────────────┼──────┼──────┤│ 13 │税率(25%)│--│--│├──┼──────────────────────────┼──────┼──────┤│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8 │总机构│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 ││││││行×25%)│││├──┤├───────────────────┼──────┼──────┤│ 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2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21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2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大地税发[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6]144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的规定,我市被列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城市。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反馈至市局。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原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02号)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50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6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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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635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6.30
【实施日期】2008.06.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已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重新设计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现将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新申报表是根据199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变化的情况,在认真总结现行申报表设计、使用的经验和不足、广泛征求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设计改进的。

推广应用新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和环节,也是对纳税人优化服务的体现。

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新申报表推广应用当中的问题。

二、认真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为了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完整、准确地理解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新申报表的宣传培训工作。

在今年6月30日前,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组织基层征管一线的税务干部和纳税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学习、宣传和培训,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

三、推广应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和要求推广应用新申报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进行。

(一)2006年5月1日至6月30日试用新申报表。

总局确定广东省珠海市国税局、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为试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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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标 签】新纳税申报表【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函﹝2006﹞120号【发文日期】2006-11-30【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基层局: 为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企业所得税新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表样见附件)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启用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申报表的启用时间和适用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包括2006年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和2006年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具体是: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2、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3、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办理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4、实行网上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在按新的申报软件程序办理网上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新申报表。

二、申报备案事项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由纳税人自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税前扣除项目,也通过年度纳税申报的方式实现备案,不再单独报送备案材料。

具体备案事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的明细情况如下: 1、弥补亏损:填报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填报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明细表》; 3、广告费用支出税前扣除:填报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4、坏账准备:填报附表十四《坏账损失明细表》;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填报附表十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申报表》; 6、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填报附表十六《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申报表》; 7、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填报附表十七《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申报表》;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填报附表十八《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申报表》; 9、搬迁改造补偿收入:填报附表十九《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三、需要明确的填报和计算口径 为保证新申报表的正确填报,在新申报表填报说明的基础上,对新申报表中特殊项目填报和计算口径明确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共计26张,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纳税人应填报所有涉及的主、附表,对不适用或没有涉及内容的附表可不填报。

2、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条规定,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4、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

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5、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6、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指查增的销售(经营)收入等应税收入额扣减缴纳所得税前相应补缴的有关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

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8、《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一行“收入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以及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偶然收入和股息收入。

对核定征收纳税人发生的正常生产经营以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补贴收入等等,要单独计算所得,并作为“其他所得”并入到核定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9、《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7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与第51行“资源综合利用减免”出现重复,在总局政策未调整前,暂填报第7行;第21行“东北老工业基地减免”,因只有税基优惠,没有减免税优惠,暂不填列。

10、《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6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确定的适用税率,只能是33%、27%、18%、1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纳税人适用10%等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税率,应按税率差将其换算为享受的减免税额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相关项目中填报反映。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5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法规确定的适用税率,只能是33%、27%、18%。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6列“法定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适用的税率,只能是33%或15%(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11、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即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按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计算填报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相关项目。

12、实行“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的工资税前扣除口径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规定,即在按“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的税前允许扣除工资总额标准内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按“两低于”工效挂钩办法核算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差额可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工效挂钩企业”第12行“本年结余额”中反映,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到人均1600元/月。

在2006年度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统一按计税工资政策调整前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填报,2006年7-12月提高税前扣除标准后的差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7行项下填报。

从2007年度起,正常填报。

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的规定,经认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福利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1、民政福利企业”中。

15、除适用15%税率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季(月)度预缴申报时,应按截止到当期累计的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数额 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几点要求 1、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启用新申报表对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义和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落实,保证新申报表的顺利启用。

2、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启用新申报表的各项工作,对启用新申报表所面临的问题要有充分的准备和有效的解决措施。

在做好内部培训,保证税务人员能辅导、会填报新申报表的基础上,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辅导和服务工作,让每一个纳税人都能理解、掌握新申报表的管理规定,使每一个纳税人都能正确填报新申报表,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要全面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新申报表,必须严格区分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二者不能相互代替。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或只填报申报表主表,不填报附表或申报表内容项目填报不完整、表内表间数据公式审核错误等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责令改正。

4、要及时到市局征管处领取并向纳税人发放新申报表,在启用新申报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窗口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录机工作将另行通知明确。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略)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略) 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略)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及填报说明(略)关联知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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