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视角下人大与法院关系之构建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

宪法中的司法独立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权利。
司法独立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公正和公平的司法体系,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人权的保障。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宪法中的司法独立的含义、重要性以及其在实践中的挑战。
一、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的独立性。
它意味着司法机关不受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干涉和操控,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独立的组织结构:司法机关应独立于其他机关,拥有独立的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系统。
2. 独立的法官:法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压力和干涉。
3. 独立的审判程序:司法机关应有独立的审判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在宪法中被赋予极高的重要性,它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维护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确保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权力干扰,维护了法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保障公民权益: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保障下,人们才能够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限制执政者权力:司法独立起到了制衡执政者权力的作用。
司法机关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可以对执政者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确保执政者合法行使权力。
4. 增加国家稳定和公信力:司法独立是国家稳定和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能够保证法律的平等适用,增加了国家制度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三、司法独立的挑战与问题尽管司法独立在宪法中被明确规定并具有重要性,但在实践中,其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1. 政治压力: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受到政治干涉和压力,导致司法独立受损。
政治干预会影响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2. 财政依赖:司法机关在经费方面往往依赖于政府财政拨款,这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受到财政影响,降低司法独立性。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

浅析中国的司法独立一、司法独立的涵义以及中国的司法体制(一)司法独立的涵义1.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问题的专门活动[1]。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运用司法权的活动中,为了解决和处理案件争议时应当根据法律的要求,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充分而且是义不容辞的承担起这种神圣而又不可推卸的义务,并且这种运用司法权的权利非因具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资格不得享有,其他人均不得干涉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专门规定。
该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上述种种规定为司法独立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贯彻实施提供了宪法和法律依据。
2.司法独立体现的是特定社会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它应该是由两部分构成:(1)是国家权力架构中法院的独立地位,即法院单独享有全部司法裁判权力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机构;(2)是司法程序上法官的独立地位,即法官只依法律、自身的学识和道德裁判,不服从任何外部命令和利益。
它应该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和法官独立于社会其他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二是一个法院独立于其他法院(不论上下级或同级)和一个法官独立于其他法官(同样不论级别);三是法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
只要真正实现上述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有保障,社会就能走入长久法治。
(二)中国的司法独立体制而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大行使的是一项集合性的国家权力,是其它性质国家权力的来源,通称人大所具有的“四权”即“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实际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的全过程,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没有对国家权力性质做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并不存在。
2020年云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测试题(第262套)

A.这体现了立法平等原则 B.这体现了立法为民、增强立法主体自身 民主性的要求 C.这表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
【解析】 ①我国的平等原则指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而非立法面前人人平等。故A 选项错误。 ②坚持民主立法,就是既要体现立 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过程的 民主,坚持民主立法,必须注重把立 法为民贯彻始终,增强立法主体自身 的民主性,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因此 ,在立法过程中,听取人民群众的意
【答案】A
【解析】 司法独立只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 并非其充分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依法 独立行使职权并不一定就能实现司法 公正。故A选项错误。其余三项正确 。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单选题】-关于严格公正司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 法律适用标准,逐步推进由高级人民法院 解释法律的制度 B.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 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 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 制度 C.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 、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为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单选题】-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下列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表述中, 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唯一防线 B.坚持司法公正,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综合权衡各方利益诉求, 使人民群众在所有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 义 C.司法高效要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 完善司法程序,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根 据具体情况可适当改变法定司法程序 D.司法权威要求司法权独立行使,社会任 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司法机关在具体
2020
【单选题】-下列关于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
保障司法独立:人大监督的应有之义

保障司法独立:人大监督的应有之义【摘要】司法独立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至关重要,而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方式,在保障司法独立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首先阐述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和人大监督的作用,接着详细探讨了人大监督在保障司法独立方面的意义,包括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财务管理、人事任免和工作纪律。
最后指出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社会稳定的关键。
通过人大监督司法机关,可以有效监督其合法行使权力,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行事,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最终实现国家法治的目标。
【关键词】司法独立、人大监督、权力行使、财务管理、人事任免、工作纪律、司法公正、法治社会。
1. 引言1.1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原则之一,司法独立意味着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干预和其他干扰。
这保障了法官和检察官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影响地履行职责。
只有保障司法独立,才能确保司法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更体现了一国法治和政治秩序的成熟和健康。
在一个司法独立受到保障的国家,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全民都能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司法保障。
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对司法机关的一种要求,更是对整个社会制度的一种质询和要求。
只有实现司法独立,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保障司法独立是维护法治社会、增强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和保障。
1.2 人大监督的作用人大监督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人大监督可以有效地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司法活动合法、公正、公开。
人大监督可以制约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大监督还可以帮助司法机关规范财务管理,防止财务资金的浪费和滥用,确保司法机关经费的合理使用。
司法独立制度重要意义分析

司法独立制度重要意义分析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石,它保障了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体系,是实现社会公正、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司法独立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司法独立保障了公正与公平。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独立、公正的裁决,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压力。
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公平的保护,避免了权势干扰、利益纠葛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维护社会的公正。
其次,司法独立维护了法治和法律的权威。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只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他们的裁决受到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制约,对政府的合法性行政及其他权力机关的不当干预起到了限制作用。
司法独立能够使法律真正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准绳,保护和坚持法律的权威,提高法治社会的稳定性和可信度。
同时,司法独立保障了人权和自由。
司法独立是维护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它保护了人们免受政府滥用权力、侵害人权的风险。
在司法独立的体系下,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正当的法律救济,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解决争议和矛盾。
司法独立还能够有效地防止政府滥用司法权力迫害异议人士,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基本权利。
此外,司法独立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个拥有独立司法制度的国家,能够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企业的繁荣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法治环境稳定的国家中,公正、透明的司法可以保护企业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竞争,为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
最后,司法独立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一个有司法独立的国家,人民对司法的公正和公平有更高的信任度,法律的适用更加公正合理,这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司法独立能够通过维护社会的公正,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这对社会的长远稳定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石,它保障了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随着人民法院的不断发展壮大,其职能、权利、义务也日益明确。
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是审判案件,保障社会公正,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因此,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必须接受的一种重要方式。
下面,我们就来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证司法独立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保证司法独立的原则。
只有司法机关在独立性的基础上才能公正地审理案件,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坚持观念、态度和行为的独立性,不能受到各种压力和干扰。
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树立法律意识,注意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公平,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公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得到尊重。
人大监督的着重点之一是保证司法公正,因此,人民法院在接受人大监督时,必须认真遵守上述原则。
三、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时,遵守审判程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判。
同时,以案件审理效率为标准,努力实现审理及时的目标。
确保司法程序的顺畅运行,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面之一。
因此,法院应当随时向国家权力机关提供案件和审判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
四、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管理质量的高低和职业道德的标准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接受人大监督时,人民法院应当从内部加强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尽可能减少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和操作,并严格执行评议和考核程序。
同时,法院应切实保护职业的道德操守,坚决制止违反法规和职业操守的行为。
总之,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有效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保证司法独立的原则,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公平,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浅谈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是中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的完善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正义的信赖,也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
下面我们来浅谈一下我国的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
我们来谈谈我国的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的框架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权利。
这是一种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司法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
我们的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利,更是人民的权利。
司法独立的实现,要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干涉,独立于政治压力,独立于经济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司法独立不仅仅是理论上的,也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强化司法独立,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旨在确保人民群众享有公正的司法权益。
司法机关也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干预司法的打击力度,打造一个公正、透明、廉洁的司法环境。
除了司法独立外,司法监督也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司法监督是指对司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司法监督是司法独立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司法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指的是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内部进行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
外部监督则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新闻媒体、学者专家以及人民群众等对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
司法监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它可以有效约束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滥用职权,确保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的理论与现实依据思考

《 宪法 》 第一 百二十 六 条 规 定 : 民法 院依 照法 律 规 定独 动 , 的领 导 也不 能 以言代 法 , 人 党 以党代 法 。 理 好这 一对 矛 盾至 处 立 行使 审判 权 , 受 行 政 机 关 、 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干 涉 。 一 关 重要 , 键 的 一点 是改 进 党 的 领 导方 式 , 不 社 这 关 发挥 人 民法 院 的能 规 定 没有 断然 拒绝 来 自于 执 政 党 的监 督。 不过 法 治 国家 政 党与 动性。 法治国家 , 司法独立至关重要。 法 院并 不 直接 发生 联 系 , 政 治家 和 法 学家 看 来 , 是两 个层 在 这 从 本质 上 讲 , 院 严格 依 照法 律 的规 定 审 理 案件 , 是 坚 法 正
重要表现。 在当前社会与政治环境下, 如何使司法独立能够在 的 只是 影 响 的 方 式而 已。 我 国现 实 的国 情 来 看, 是 社 会主 从 党 合理的范围内得以实现, 充分发挥司法制度 对构建和谐社会的 义 建 设事业 的 领 导核 心 , 治 建 设作 为社 会 主义 建 设事 业 的组 法
视 点
司法独 立 的理论与现 实依 据思考
叶亿 培
【 摘要 】 文章将从法律与执政党、 人大、 媒体、 人民的关系出 具体论述在当 发, 前社会与政治环境下, 在合理的范围
内司法独立得以实现的理论与现 实依 据, 以及尊重司法独立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没有一定的司法独立, 司法制度
本身是不完善的, 因而也不可能给和谐社会提供公正的法律支持。
一
不 同, 的 领导 对某 些 案件 与法 院有 不 同的观 点也是 一 种 十分 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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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视角下人大与法院关系之构建(党史文苑 2009.09)邓乐(南昌教育学院江西南昌330006)[摘要]司法腐败的存在,引发了实务界与理论界对“司法独立”合理与否的争论。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司法独立的简单存废,而在于我们的司法制度一方面妨碍了司法权的独立,另一方面却放纵了司法权的专横。
因此,从制度层面上构建人大与法院的和谐关系,保证独立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这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
[关键词]司法独立人大法院宪法关系制度构建[作者简介]邓乐,南昌教育学院政教系教师。
近年来,司法公正已成为国人瞩目的焦点话题,而其中至关重要的司法独立,更是让人莫衷一是。
一方面,处于转型期的中国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冲突的尖锐化,对司法独立所保障的效率与公平寄予了前所未有的厚望;另一方面,权力失衡所导致的司法腐败却再三地打击着公众脆弱的“法制”信心。
一、司法独立之内涵———人大与法院之文本关系司法独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含义是就政治层面而言,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独立,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由议会、总统(内阁)、法院分别独立行使,彼此分立,互相制约;第二层含义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司法权独立的制度表现,表现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和干预,即使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在行使审判权时也是彼此独立的;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独立,即法官审判案件时,其作为个体也是独立的,不受其他机关、各级法院院长及同事的影响和干预,只依照法律和良心,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我们考量人大与法院的权力制衡,构建人大与法院的和谐宪法关系,主要是就司法独立的第二层含义而言。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就人大与法院的关系而言,这种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以用法院对人大的四点要求来予以确认,即不侵权、不介入、不施压、不妄评。
法院对于人大的四点要求,确立了人大与法院文本意义上的宪法关系,对于法院和法官摒弃人大的不当干扰,客观、公正地司法有着毋庸置疑的意义。
但是长久以来,我国在司法独立上的表现并不能令人满意,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也一直不够顺畅。
二、司法独立之现状———人大与法院之现实关系产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司法制度不独立,司法公正失缺依托,应是其最主要的原因。
诚如学者所言“司法的独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独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无从谈起”。
但据现时的国情而言,司法权的独立仍受到诸多制约,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除受到来自行政权力在财政、人事等方面的压力外,也受到来自人大的干预。
1.人大监督超越监督范围。
就个案监督而言,大家的共识是个案监督只监督重大违法案件。
但根据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对人大个案监督的基本情况调查的实际情况看,人大个案监督无所不有。
有刑事、民事经济案件,也有行政案件和执行案;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包括案件的受理、超期办案、证据认定等;有案件审理不公正问题,也有法官本身的违法、徇私枉法问题。
如果人大这样事无巨细地监督案件,将有损人大权力机关地位,使人大陷于琐事泥潭。
2.人大监督不适当地介入审判。
就个案监督而言,主张人大个案监督的共识是监督应是事后的。
但实际上在什么时间介入监督的都有。
有的在案件一审之前就介入监督,有在一审开庭时进行监督,也有在二审以前介入监督的。
还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待判决生效后再找人大申诉,也有相当多一部分是要求对判决执行的监督。
3.人大利用监督对审判施压。
人大在对法院的监督,尤其是个案监督中,一般倾向于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审判者,促使审判者作出监督者认为正确的判决。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浙江建德市黄小军要求返还捐款案”中,当地人大实行全程监督,在审判过程中人大主任会议就一直跟踪监督,发表监督意见,直到法院按人大主任会议的意见办了才罢休。
象这样的监督案件,不论人大的监督意见是多么正确,但这种做法是建立在对司法制度不信任基础上的,它会强化人们对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使法院失去权威和尊重。
4.某些人大代表利用监督对审判妄加评论。
在蔡定剑调查的50 起案子中,人大对个人监督的案子都不同程度作出判断,发表了对实体问题的监督意见,包括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意见。
司法独立对公正价值的终极追求固然要求法院接受人大的合理监督,以保障司法权不被滥用,实现公民的诉讼正义。
但不可忽视的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受到来自人大各个方面的不合理的牵制。
我们不考虑制度因素的消极作用,却要求法院去实现理论上的司法公正,未免强人所难。
因此,探讨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构建和谐的制度体系,保障人大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实现诉讼的公平与效率,当是我们真正的追求。
三、司法独立之对策———人大与法院之应然关系我国的司法独立,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实现司法公正。
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离不开司法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并行不悖的。
因此制定完备的司法制度,构建和谐的人大与法院关系,使人大一方面保障司法独立之地位以树立法院之权威,另一方面监督司法独立之实施以实现司法之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
1.人大必须尊重法院,以认同司法之独立。
要理顺人大与法院的关系,关键在于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要以司法独立为前提,也就是说人大监督应充分尊重司法独立。
首先,只有尊重司法独立,才符合宪法关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正确分工。
根据宪法精神,立法权由权力机关行使,行政权由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一个机关不能代替另一个机关行使权力,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也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依据,所以,在加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的同时必须明确,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是在宪法确认的权力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
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人大不得妨碍司法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独立行使司机权,不能以一种权力取代另一种权力,更不能将两者混为一体。
其次,只有尊重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国家权力的相互制衡。
防止权力腐败的最好办法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就像社会本身需要分工一样,国家权力本身也要分工,也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国家分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实行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形成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并能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再次,只有充分尊重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因为只有保持司法独立,使司法者依法独立司法,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诱惑,超然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2.人大必须支持法院,以保障司法之独立人大必须尊重法院以认同司法之独立,在此基础上,人大还必须为司法独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从应然意义上讲,人大监督本身包含了保障司法独立的内容,而且在诸多监督形式之中,也只有人大监督才有能力保障司法独立。
保障司法独立的人大监督,主要是对制度的监督,即监督司法制度运行是否良好、是否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等。
财政保障。
目前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由地方行政机关供给,人事同样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管理,无论从理论角度还是从实践角度而言,地方司法权都不得不依附于行政权。
所以,司法权独立的首要前提便是要改革现时的人财物管理制度,人大应为独立审判提供充分的保障。
人大应利用其预算审查和批准权,为独立审判提供经费上的保障,使审判机关可以独立于行政机关。
人事保障。
在目前的人事管理方面,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人事关系仍受地方行政机关的严格管辖,人事关系的受制势必影响司法执法的力度和深度,在某种程度而言,人事受制与财政受制对司法系统的消极影响或者说是潜在消极影响是等量齐观的。
同时,人大除应依法遵循程序对审判权进行监督外,还应加强对干扰独立审判权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应发挥其权威作用,排除干扰,从而为独立审判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人大必须监督法院,以公正司法之独立。
从司法独立的运行要求来看,它排斥任何形式的监督,但司法不公的现象较大范围地客观存在,在没有建立比较完备的制度来最大程度地预防,抵制司法腐败的前提下,让司法处于没有任何合理监督的状态下,人们将有可能处于更为严重的不安全之中。
况且,就我国司法发展的现状来看,其仍处于逐渐完善的不发达阶段,要使司法处于没有任何监督的绝对独立状态之中,一段时间内也无法实现。
更为重要的是,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并不仅仅是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两者有其统一的地方。
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作为价值取向,不与公正相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
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
而司法独立既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又为司法公正创造了必要条件。
司法监督同样如此,其目的归根结底也在于保障司法活动按照正常的轨道运行,防止司法腐败和不公。
权力不受限制便会被滥加使用,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司法人员总体素质不高,司法工作行政化等一系列阻碍司法公正的因素还比较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现象也没有杜绝,加强和完善对司法的监督就尤为重要。
在我国现阶段对司法进行监督完全有必要,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而我们追求的司法独立其要旨也在于此。
因而,司法独立和对司法进行监督能够做到并行不悖,人大应当对法院进行合理合法的司法监督以保证司法独立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而不是干扰、阻碍、破坏司法独立。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依法治国要求立法、行政、司法活动都要依法进行,特别是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更应该于法有据,按章行事。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应该合理合法,监督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或者说冠名为监督的非法的东西实际上并不能称之为监督,而是破坏。
这是思考问题的两个不同角度。
但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任何一种合法权力的行使以不损害另外一种合法权力为前提,根据某一法律规定来办事也不能违反其他的法律规定。
对司法的监督有法律依据,司法独立同样如此,不能为了行使监督权就可以违反司法独立的原则,这样行使监督权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法了法律规定,成为法所不容的非法监督。
所以,应该对各种监督进行规范,使监督依法进行,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监督和司法独立统一性的内在要求。
总之,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都是为了保障法院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
这并不是说有了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司法公正就自然而然地到来,但至少是对追求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借鉴。
因此,站在司法独立的视角,审视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构建一种有益的权力制衡制度,对我们实现司法公正不无裨益。
随着对人大与法院关系的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立法实践的展开,人大与法院必能构建出一种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独立下的诉讼正义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