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摘要: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人大集中、独立地监督法院工作,促进法院依法审判,可以达到树立国家权力机关权威和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的目的。
关键词:监督监督权依法审判一、宪法框架下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一)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的关系。
各级法院主要成员由同级人大选举、任命,并据此依法独立开展审判工作,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的职责方面对人大负责。
(二)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关系。
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而法院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以发挥法律的价值和功能。
(三)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
这种监督关系的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审判权行使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
二、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必要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乃至民主政治建设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司法独立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可能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司法独立是脆弱的、靠不住的,接受人大监督势在必行。
(一)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是履行宪法职责。
人民法院接受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依法履行义务。
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实质上是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体现了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性这一宪法根本原则,这种监督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性。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对策及建议

人大探索T A N S U O40公民导刊2017-10人大探索T A N S U O根到底是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队伍等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的过程。
为深入推行人大监督联络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联络监督部门统揽、牵头、抓总的职能作用。
根据院党组整体工作安排,细化分解重点任务,明确联络方式、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推进重点联络监督工作任务分层次、分阶段落实。
在加强统揽的同时,对日常、一般性、专项的联络监督事项,可由有关职能部门独立开展,及时上报,使联络监督工作实现上下联动、统分结合、整体推进。
强化横向联络监督。
充分借助专业部门开展专项联络工作,对监督机关和人员关注的“立案难”的问题、作风建设等,可抽立案庭、执行庭、机关党委和纪检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办理机构,联合办理答复,形成多方联动的横向联络工作机制。
可邀请相关代表、委员和新闻媒体介入,对落实慢、不落实或难落实的联络问题,开展联合横向监督联络,促进在联络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进一步解决。
借助领导主体作用。
学会借势发力,由院领导挂帅,直接参与重要接受监督的联络活动,这样规格高、震动大,能够提高监督联络对象的荣誉感和对法院工作的责任感。
善用院党组赋予监督联络部门调查知情权、协调督办权、建议问责权,联络部门善用院党组领导授权,敢于碰硬,对发现的问题敢于督办。
联络人员要加强学习,深入思考,把握对人民法院工作规律的认识,尤其是年轻同志,应采取资历不足能力补、外在不足内功补等办法,做到有为生威、有为固位。
明确规范联络监督措施对外联络主动接受监督,只是请社会各界“名医”给法院“会诊”,至于诊出来的“病”,只能通过内部督查来解决。
如果督查工作跟不上,这些“病”就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这些“病”中有的还涉及“名医”个人或其所在单位的利益,他们又怎能对人民法院工作满意呢?所以说在法院外部监督体系日臻完善的大环境下,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院督查工作措施。
建立联络监督工作管理体系。
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

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第一篇: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内容提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在新时期,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非常必要。
笔者就现阶段人大对人民法院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当前人大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人大对法院监督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人大法院工作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述规定表明,《宪法》明确赋予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责和权力。
由此可见,我国的审判权派生于立法权,审判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设立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特机构,它有义务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依照宪法规定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应是毫无疑义的。
此外,《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101条、第104条、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l条、第4条、第17条也对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总之,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内含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权力。
一、新时期加强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必要性第一,对审判权监督是树立法制权威的关键。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实现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标,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当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政治学视野中人大对法院的监督问题

政治学视野中人大对法院的监督问题[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全国和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人大对行政权、司法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法律监督。
特别是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政治学和法学的双重学理价值,因此本文在政治学视野中考察人大对法院的监督问题,以期进一步开拓这一问题的研究深度和广度。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监督;政治学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寻求合法权利救济的最后依靠,然而,近年来人民法院中司法腐败问题却相当严重,尽管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很多很复杂,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与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权力。
所以,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不仅属于法律范畴也属于政治范畴,因此,为达到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目标,最终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有必要在政治学视野中深入探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问题。
一、人大监督的理论基础探讨1、分权理论权力分立理论最早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他说,“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洛克是近代意义分权理论的创始人,他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并且这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国家机关、不同的人来掌握。
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发展了分权理论,在《论法的精神》中,他提出了完整意义上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并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观点。
“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关之间为分工关系,而非分权。
但分权理论,不乏合理因素,应当批判继承,汲取其中的合理内核。
2、马克思主义对人大监督制度的理论阐述马克思主义在批判资产阶级议会制度时,并未否定代议制度的合理性,而是认为代议机关应当有权威。
列宁认为:“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废除代议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议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之一,对法院的监督是其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作为司法机关,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其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
由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判具有最终性,所以对法院的监督尤为重要,可以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并防止其滥用职权,保障民主法治的实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的探讨。
一、立法监督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法律进行监督,来保障法院的工作。
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人大可以对法律是否合章、符合宪法精神,以及是否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等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关注和审查司法解释,确定司法解释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和宪法的规定。
二、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人大对法院的另一个重要监督形式。
法院的工作离不开财政支持,因此,人大需要对法院的财政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法院的经费合理、合法。
同时,人大还要对法院做好防贪污、防贪腐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法院审计制度,推动法院的财经管理工作得到规范化。
三、司法监督除了立法监督和财政监督外,人大还可以进行司法监督。
在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抗诉审查等方面,人大都有权对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
人大代表可以在人大代表大会上提议或就法院工作进行询问,了解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暴露和纠正法律规定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醒法院依法办案,开展反腐斗争。
四、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对法院的最高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行使是否违反法律和宪法的权力,对法院的裁判工作进行纠正和调整,提高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独立的坚定信念和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动建立完备的司法体制、健全诉讼程序的法规和制度,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五、监督机制的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要做好监督工作,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权的发挥,规范监督程序和方式,强化监督结果的落实等方面。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够保障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工作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20XX年9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将届50周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
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同全国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在加强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我市的社会稳定繁荣,推进我市的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近几年来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出现了争论较大的一项监督,那就是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部分地方人大还对个案监督进行了立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还拟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草案,向全国征求修改意见。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侵犯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人大对司法机关只有工作监督权,不能对具体个案实施监督。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有权对个案实施监督。
笔者认为,个案监督权是人大对法律实施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人大完全有权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
离开了个案监督权,法律实施监督权就会虚化。
至于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那是如何改进和加以完善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
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个案监督应明确监督范围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必须明确监督范围,实行重点监督。
不宜把一般性质违法违纪和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的案件或向人大来信来访的普通案件,不分轻重一概纳入个案监督范围。
笔者不是说个案存在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或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人大就不应该监督,法院也不应纠正,听之任之,而是说,对该部分案件不宜列入个案监督范围,人大可告知当事人直接找法院处理,或由人大作一般来信来访转法院处理就行了,不必启用个案监督程序。
浅析如何规范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姆l SV s t om A nd So,ci e t V 雹翼黧翌登雾塑器霎嚣篡霪悉己D,o年g月(下)i春{;J占缸会潮翻翰盗溢溢篮碰盏盔醚譬色盆线毯盗湓三:!:=三!:!::!==!=:!二:竺浅析如何规范人大对法院的个案李曙光监督皿目摘要人大监督法院工作应当遵循司法独立原则、集体监督原则.事后监督原则、间接监督原则.本文认为当前各地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时,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并提出了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四点建议.关键词个案监督规范独立审判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0)09O i8-02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受监督和制约的独立是脆弱的,靠不住的。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岫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但尽管人大有权监督法院工作,却不应突破宪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否则监督就缺乏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法院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是近现代法治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一项政治和法律原则。
“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法律界限的。
界限就是不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雪二是集体监督原则。
人大监督法院是人大的集体行为,不允许人大代表个人行使或人大代表个人以人大名义行使,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由于我国民意机构实行合议制,其监督权只能集体行使,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从而使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集体监督的性质。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随着人民法院的不断发展壮大,其职能、权利、义务也日益明确。
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是审判案件,保障社会公正,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因此,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必须接受的一种重要方式。
下面,我们就来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证司法独立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保证司法独立的原则。
只有司法机关在独立性的基础上才能公正地审理案件,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坚持观念、态度和行为的独立性,不能受到各种压力和干扰。
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树立法律意识,注意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公平,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公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得到尊重。
人大监督的着重点之一是保证司法公正,因此,人民法院在接受人大监督时,必须认真遵守上述原则。
三、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时,遵守审判程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判。
同时,以案件审理效率为标准,努力实现审理及时的目标。
确保司法程序的顺畅运行,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面之一。
因此,法院应当随时向国家权力机关提供案件和审判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
四、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管理质量的高低和职业道德的标准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接受人大监督时,人民法院应当从内部加强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尽可能减少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和操作,并严格执行评议和考核程序。
同时,法院应切实保护职业的道德操守,坚决制止违反法规和职业操守的行为。
总之,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有效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保证司法独立的原则,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公平,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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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