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期高血压规范化诊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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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指南最新版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指南最新版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指南最新版妊娠期高血压疾病(pregnancy-induced hypertension,简称PIH)是指在孕妇妊娠20周后,尿蛋白≥30mg/dl或≥1+,但没有明显肾脏损害的高血压状态。

这种疾病严重危害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因此合理有效的预防和治疗至关重要。

为此,最新版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指南提供了一系列的专业建议和指导。

一、定义和分类根据最新版指南,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被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子痫前期:血压升高,但没有伴随肾脏功能异常和终末器官受损。

2. 子痫:在子痫前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伴随肾脏功能异常和终末器官受损。

3. 妊娠期高血压:孕妇在妊娠20周后出现血压升高,但没有伴随尿蛋白增多。

4. 孤立性小于30周的高血压:孕妇在妊娠20周后出现血压升高,但没有伴随尿蛋白增多,并且在妊娠30周前就已经稳定。

二、预防和筛查预防是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孕妇应该在孕前就开始预防措施,如合理控制饮食、适度运动、减轻工作压力等。

另外,定期进行孕检也是及早发现和治疗妊娠期高血压的重要手段。

三、诊断和监测妊娠期高血压的诊断主要依靠孕妇的生命体征和生化指标。

血压测量是非常关键的步骤,孕妇应该定期测量血压并记录下来。

此外,尿蛋白的测定也是诊断和监测的必要手段。

四、治疗和护理治疗和护理是妊娠期高血压患者必须要重视的环节。

根据病情的不同,治疗方法也有所区别。

一般情况下,孕妇需要卧床休息、限制盐摄入、控制体重等。

对于病情较为严重的患者,则需要及时进行药物治疗。

五、并发症和不良结局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并发症,如在胎儿方面可能导致胎死宫内、早产等,而在孕妇方面则可能引发心脏病、肾脏病等。

因此,治疗和管理过程中需注意及时发现和处理并发症,以预防不良结局的发生。

六、孕妇管理的重要性针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孕妇的管理占据了核心地位。

孕妇应该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和护理,坚持定期产检和随访,配合好药物治疗,注意饮食和心理状况的调节等。

2020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

2020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

2020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摘要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全世界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学组在2015版指南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颁发妊娠期高血压及子痫前期临床诊治指南2020版。

在2020版指南中,明确强调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孕妇发病的背景复杂,尤其子痫前期‐子痫存在多因素‐多机制‐多通路致病的综合征发病性质。

不仅孕妇高血压的临床表现程度和表现形式复杂,子痫前期的首发症状也存在多样性。

于此基础上,本指南在强调各种风险因素识别同时,提出应重视妊娠期的临床预警信息,强化产前检查,提高早期识别和早期诊断能力,并在降压和预防抽搐等对症处理的基础上,注意各种诱发病因的诊治。

本指南旨在为妊娠期高血压及子痫前期的临床诊治提供指导,并扩展临床多方面诊治思路。

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学组在《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1]的基础上,更新发布“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20)”版本。

本指南根据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新的认识,参考了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国际妇产科联盟(FIGO)、WHO等最新的相关指南[2‐10],并结合我国国情、临床研究及实践经验,遵循循证医学理念,对有关的治疗方案给出了证据评价[11]。

本指南更加强调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临床预警和早期识别能力,强调早预警、早发现和早干预,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国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临床处理。

本指南的循证证据等级及推荐建议:(1)证据等级:①Ⅰ:证据来自至少1个高质量的随机对照试验;②Ⅱ‐1:证据来自设计良好的非随机对照试验;③Ⅱ‐2:证据来自设计良好的队列(前瞻性或回顾性)研究或者病例对照研究;④Ⅱ‐3:证据来自不同时间或地点干预措施效果的差异研究;⑤Ⅲ:基于临床经验、描述性研究或者专家委员会报告等的专家意见。

(2)推荐建议:①A:证据适合推荐应用于临床预防;②B:证据较适合推荐应用于临床预防;③C:现有的证据间不一致;④D:有一定的证据不推荐用于临床预防;⑤E:有相当证据不推荐用于临床预防;⑥L:没有足够的证据(数量或质量)可以提出建议,但是,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决策。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指南2020版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指南2020版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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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
2.子痫
子痫前期基础上发生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的抽搐,可以发生 在产前、产时或产后,也可以发生在无临床子痫前期表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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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
➢(三)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
既往存在的高血压或在妊娠20周前发现收缩压≥140 mmHg 和 (或) 舒张压≥90 mmHg, 妊娠期无明显加重; 或妊娠20周首次诊断高血压并持续到产后12周以后。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指南2020
广元市妇幼保健院产一科业务学习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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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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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生理改变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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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版、9版教材、2020版
➢(一)妊娠期高血压
➢(二)子痫前期----子痫
➢(三)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
➢(四)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
(8) 心功能衰竭; (9)肺水肿; (10)胎儿生长受限 或羊水过少、 胎死宫内、胎盘早剥等。
※ 需在34周前因子痫前期终止妊娠者定义早发子痫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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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类
重度子痫前期(9版教材)
子痫前期孕妇出现下述任一表现可诊断:
(1) 收缩压≥160 mmHg和 (或) 舒张压≥110 mmHg(卧床休息,两次测量间隔 至少4小时); (2)血小板减少(PLT< 100×10^9/L ) ; (3)肝功能损害(血转氨酶水平升高正常值2倍以上), 严重持续性右上腹或上腹部 疼痛,不能用其他疾病解释,或二者均存在; (4)肾功能受损: 血肌酐水平大于1.1mg/dl或无其他肾脏疾病时肌酐浓度为正常值 2倍以上; (5)肺水肿; (6)新发的中枢神经系统异常或视觉障碍表现。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21〕中华妇产科杂志2021 年10月第50 卷第10期第721-728页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学组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内外的最新研究进展,参考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学术组织的最新相关指南[1-4],并结合我国国情和临床实践经验,在2021年发表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21版〕[5]〞的根底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21〕〞修订版。

本指南遵循循证医学理念,对有关治疗方案给出证据评价〔证据等级以罗马数字显示,推荐等级以英文字母表示〕[6],以进一步标准我国妊娠期高血压疾病〔hypertensive disorders of pregnancy〕的临床诊治。

本指南循证证据等级及推荐等级评价:〔1〕证据等级:Ⅰ:证据来自至少1个高质量的随机对照试验;Ⅱ-1:证据来自设计良好的非随机对照试验;Ⅱ-2:证据来自设计良好的队列(前瞻性或回忆性)研究或者病例对照研究;Ⅱ-3:证据来自比拟不同时间或地点干预措施效果差异的研究;Ⅲ:基于临床经验、描述性研究或者专家委员会报告等的专家意见。

〔2〕推荐等级:A:证据适合推荐应用于临床预防;B:证据较适合推荐应用于临床预防;C:现有的证据间不一致;D:有一定证据不推荐用于临床预防;E:有相当证据建议不推荐用于临床预防;Ⅰ:没有足够的证据。

1分类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为多因素发病,可存在各种母体根底病理状况,也受妊娠期环境因素的影响。

妊娠期间病情缓急不同,可呈现进展性变化并可迅速恶化。

〔一〕妊娠期高血压〔gestational hypertension〕妊娠20 周后首次出现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1 mmHg=0.133 kPa〕和〔或〕舒张压≥90mmHg,于产后12 周内恢复正常;尿蛋白检测阴性。

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10 mmHg为重度妊娠期高血压。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年)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15年)

(chronichypertension with superimposed preeclampsia) 慢性高血压孕妇,孕20周前无蛋白尿,孕20 周后出现尿蛋白≥0.3 g/24 h 或随机尿蛋白≥ (+);或孕20周前有蛋白尿,孕20周后尿 蛋白定量明显增加;或出现血压进一步升高 等上述重度子痫前期的任何一项表现。
(1)妊娠期高血压:休息、镇静、监测母胎 情况,酌情降压治疗。 (2)子痫前期:预防抽搐,有指征地降压、 利尿、镇静,密切监测母胎情况,预防和 治疗严重并发症,适时终止妊娠。 (3)子痫:控制抽搐,病情稳定后终止妊娠, 预防并发症。 (4)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以降压治疗为主, 注意预防子痫前期的发生。 (5)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兼顾慢性高 血压和子痫前期的治疗。
2. 子痫(eclampsia):
子痫前期基础上发生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的
抽搐。
(三)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
既往存在的高血压或在妊娠20周前发现收
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妊娠期无明显加重;或妊娠 20 周 后首次诊断高血压并持续到产后12周以后。
(四)慢 性 高 血 压 并 发 子 痫 前 期
(二)一般治疗
1. 治疗地点:妊娠期高血压孕妇可居家或住院 治疗;非重度子痫前期孕妇应评估后决定是 否住院治疗;重度妊娠期高血压、重度子痫 前期及子痫孕妇均应住院监测和治疗。 2. 休息和饮食:应注意休息,以侧卧位为宜; 保证摄入足量的蛋白质和热量;适度限制食 盐摄入。 3. 镇静:保证充足睡眠,必要时可睡前口服地 西泮2.5~5.0 mg。
2. 注意事项:血清镁离子有效治疗浓度为1.8~ 3.0 mmol/L,超过 3.5 mmol/L 即可出现中毒症状。 使用硫酸镁的必备条件:(1)膝腱反射存在; (2)呼吸≥16次/min;(3)尿量≥25 ml/h(即 ≥600 ml/d);(4)备有10%葡萄糖酸钙。镁离 子中毒时停用硫酸镁并缓慢(5~10 min)静脉推 注 10%葡萄糖酸钙10 ml。如孕妇同时合并肾功 能不全、心肌病、重症肌无力等,或体质量较轻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指南2024版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指南2024版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指南2024版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指南2024版:为了更好地保障母婴健康,我们推出了全新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指南2024版。

本指南旨在为医生和孕妇提供最全面、最专业的妊娠期高血压疾病防治建议,以降低母婴患病率和死亡率。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它是一种在妊娠期间出现的高血压症状,可能伴随有其他并发症,如蛋白尿、水肿等。

这种疾病不仅影响孕妇的健康,还可能导致胎儿发育受阻、早产、甚至死亡。

因此,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对保障母婴健康至关重要。

在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预防方面,本指南提供了以下建议:1、定期进行产前检查:通过产前检查可以及早发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迹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合理饮食:孕妇应保持均衡的饮食,多摄入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食物,避免高盐、高脂、高糖的食物。

3、适量运动:适当的运动可以有助于控制体重和血压,建议孕妇进行轻度的有氧运动,如散步、瑜伽等。

4、保持心情舒畅:情绪波动可能导致血压升高,孕妇应保持良好的心态,避免过度焦虑和紧张。

在治疗方面,本指南强调了以下几点:1、药物治疗:在医生的指导下,孕妇可适当使用降压药和其他药物来控制血压和其他并发症。

2、孕期监护:孕妇应密切关注自身和胎儿的情况,定期进行产检,以确保母婴的健康。

3、终止妊娠:在病情严重的情况下,医生会根据母婴的健康状况和实际情况,建议孕妇适时终止妊娠。

此外,本指南还提供了一些实用的建议,以帮助孕妇更好地管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1、学习相关知识:了解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症状、预防措施和治疗方案,有助于孕妇更好地应对病情。

2、与医生保持沟通:孕妇应与医生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身体状况和问题,以便医生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3、建立健康的生活习惯:保持充足的睡眠、避免长时间静坐、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等,有助于控制血压和维护健康。

4、遵循医生的用药指导:孕妇在使用药物时,应遵循医生的建议和指导,切勿自行停药或更改用药剂量。

2024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

2024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

2024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2024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为大家解读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是妊娠期常见的并发症,严重威胁着母婴的健康。

为了更好地诊断和治疗妊娠期高血压疾病,2024年颁布了新的诊治指南。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解读这一指南,帮助大家了解和应对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一、明确疾病分类新指南将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分为以下三类:1、妊娠期高血压:血压≥140/90mmHg,发生在妊娠20周后,伴或不伴蛋白尿。

2、子痫前期:血压≥140/90mmHg,伴有蛋白尿≥0.3g/24h,可伴有其他器官或系统受累。

3、子痫:在子痫前期的基础上出现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的抽搐。

二、重视早期筛查为了尽早发现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新指南强调了早期筛查的重要性。

孕妇在妊娠20周后应定期监测血压和尿蛋白,以及进行全身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三、优化药物治疗新指南提出,对于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患者,药物治疗应首选拉贝洛尔、甲基多巴等降压药物,以降低血压并保持正常水平。

同时,根据病情轻重程度,可以联合使用多种药物进行治疗。

四、重视生活调理除了药物治疗,新指南还强调了生活调理在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治疗中的重要性。

患者应注意休息、饮食和运动,保持心情愉悦,避免紧张和压力过大。

五、加强母婴监护对于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患者,新指南要求加强母婴监护,定期进行超声检查和胎儿监测,以及评估母婴健康状况。

在必要时,应提前终止妊娠,以保障母婴的安全。

总之,2024年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诊治指南提出了新的分类、诊断和治疗方案,旨在提高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诊治水平,保障母婴的健康。

孕妇和相关医务人员应关注这一指南,了解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早期症状和治疗方法,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加强生活调理和母婴监护,为母婴的健康保驾护航。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诊疗常规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诊疗常规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的诊疗常规【诊断】4.1.1临床表现1) 妊娠期高血压血压≥18.6/12Kpa(140/90mmHg),妊娠期出现,并于产后12周内恢复正常,尿蛋白(-),患者可伴有上腹部不适或血小板减少。

产后方可确诊。

子痫前期(轻)妊娠20周后出现血压≥18.6/12Kpa(140/90mmHg),且尿蛋白≥300mg/24h或(-)。

可伴有上腹部不适,头痛、视力模糊等症状。

可伴有轻度蛋白尿或水肿(+)。

子痫前期(重度) a.中枢神经系统异常表现:视力模糊、头痛、头晕,严重者神志不清、昏迷等b;肝包膜下血肿或肝破裂的症状:包括上腹部不适或右上腹持续性疼痛等。

C:肝细胞损伤的表现:血清转氨酶升高。

d、血压改变: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90mmHg)e.蛋白尿:≥5克/24h,或间隔4小时两次蛋白(+++)f.少尿:24小时尿量小于500ml。

g.肺水肿h.脑血管意外i.血管内溶血h.凝血功能障碍k.胎儿生长受限或羊水过少。

子痫:伴有抽搐及昏迷且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

慢性高血压病并发子痫前期高血压妇女于妊娠20周以前无蛋白质,若孕20周后出现尿蛋白≥0.3克/24h;或妊娠20周前突然出现尿蛋白增加、血压进一步升高、或血小板减少。

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病妊娠前或妊娠20周前检查发现血压升高,但妊娠期无明显加重,或妊娠20周后首次诊断高血压持续到产后12周以后。

4.1.2 辅助检查:根据病情及当时当地条件,先用下列检查。

1) 血液检查A) 血常规:血小板计数,出、凝血时间,怀疑有血液浓缩时加测红细胞比容,血浆及全血粘度。

B) 肾功能:血尿酸,尿素氮,肌酐。

C) 肝功能:ALT,总胆红素。

D) 必要时作动脉血血气分析及酸碱平衡测定,血电解质测定,凝务酶原时间、纤维蛋白原定量及3P试验。

2) 尿液检查尿常规,尿蛋白在“+”以上者加测24小时尿蛋白质定量。

3) 眼底检查动静脉比例,视网膜有无水肿、渗出、出血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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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高血压的规范化诊治河北省人民医院作者:郭艺芳妊娠期高血压是指妊娠妇女所出现的血压异常增高,是临床常见的一类疾病,其发生率约占孕妇的10%左右。

妊娠期高血压可显著增加胎盘早剥、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脑出血、急性肝功能衰竭以及急性肾功能衰竭的风险,是孕产妇和胎儿死亡的重要原因。

积极预防、早期筛查并合理干预妊娠期高血压对于保障孕妇与胎儿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其病理生理机制与临床特点不同,妊娠期高血压的防治原则与普通高血压亦显著不同。

在妊娠期高血压的综合管理过程中,既要适度控制血压,预防或延缓由血压升高所致的靶器官损害的发生,还需充分顾及胎儿安全,因而显著增加了降压治疗的难度。

由于大型随机化对照试验均不会纳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因而近年来妊娠期高血压的治疗方法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临床实践中主要依据小型观察性临床研究与临床经验进行处理。

1. 妊娠期高血压的分类正常妊娠期间,孕妇心血管系统可发生一系列的适应性变化,例如血容量与心排出量增加,动脉管壁对血管紧张素Ⅱ反应性下降,肾素活性降低而心钠肽水平增高,内皮细胞产生的一氧化氮与前列环素增加。

这些生理性变化的综合效应是全身血管阻力下降,因此妊娠早中期孕妇血压常有所下降,并于妊娠6个月时降低至谷值。

但在某些病理状态下,孕妇血压可出现异常增高,甚至诱发严重的靶器官损害与临床事件,此即称为妊娠期高血压。

参照美国妇产科学会和美国高血压教育工作组标准,可将妊娠期高血压分为4类:(1)慢性高血压;(2)妊娠高血压;(3)子痫前期/子痫;(4)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子痫。

不同类型的妊娠期高血压具有不同的病理生理基础,因而其临床特征与处理原则也有所不同。

由于子痫患者的血压管理原则与子痫前期相同,而其他临床状况的处理不属于高血压的范畴,因而本文未重点讨论子痫的治疗策略,建议参照相关指南性文件。

2. 慢性高血压慢性高血压即妊娠前或孕龄20周前出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产后12周后血压仍不能恢复正常。

收缩压在140-159mmHg和/或舒张压在90-99mmHg为轻度高血压,血压≥160/100mmHg、特别是并发靶器官损害时称为重度高血压。

病理生理学研究显示,慢性高血压孕妇的血管阻力持续增高,血管阻力指数及脉搏波传导速度明显高于健康孕妇。

慢性高血压可显著增加围产期孕妇与胎儿不良事件发生率,如子痫前期、围产期死亡、胎盘早剥、低出生体重、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流行病学调查提示,约10%-25%的慢性高血压孕妇可发展为子痫前期。

一项大型回顾性队列研究显示,高血压孕妇发展为子痫前期的风险是无高血压病史孕妇的2.7倍,其中未控制的高血压或同时患有其他心血管及肾脏疾病的患者风险更高。

并发子痫前期时可能会掩盖慢性高血压患者妊娠前已存在的蛋白尿。

当尿蛋白排泌量增加2-3倍,血压迅速升高且伴靶器官损害时应警惕是否发展为子痫前期。

无论是否并发子痫前期,出现蛋白尿的慢性高血压孕妇早产(妊娠<35周)及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增加3倍。

并发子痫前期的慢性高血压孕妇发生胎盘早剥和围产期死亡的风险也明显升高。

随着生育年龄延后以及肥胖和2型糖尿病人群的增加,女性慢性高血压的发病率越来越高。

其中90%属原发性高血压,继发性高血压(多继发于肾小球肾炎、肾动脉狭窄、胶原血管病、或内分泌疾病等)只占10%。

值得注意的是,大量研究显示73%的初产妇舒张压在妊娠期可升高15mmHg,但其血压数值仍在正常范围内。

因此建议对收缩压较前升高≥30mmHg 或舒张压较前升高≥15mmHg的孕妇应进行严密监测,以及时发现妊娠期高血压。

2.1 慢性高血压的治疗2.1.1降压目标及时机目前对于妊娠女性的最佳血压目标值尚无一致意见。

降压治疗的最终目的在于降低患者发生靶器官损害的风险,但对于普通高血压患者,这一获益可能在持续控制血压数年后方能出现。

短期降压治疗能否同样改善轻度高血压孕妇的预后、以及是否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尚不清楚。

不论应用何种降压药物使平均动脉压降低,均可能导致胎儿发育异常。

因此建议妊娠前已接受降压药物治疗的孕妇应将血压控制在适当水平,避免因血压过低而增加胎儿畸形的风险。

对于轻度高血压孕妇(血压<160/100mmHg)可密切观察,暂不应用降压药物治疗;只有当血压≥160/100mmHg或出现靶器官受损时方考虑应用药物治疗。

2.2.2降压药物的选择2000年美国国家高血压教育计划有关妊娠高血压的的报告推荐首选α肾上腺素能激动剂甲基多巴,其证据来自于一项随访时间长达7.5年的大规模对照研究。

甲基多巴不影响胎盘及胎儿血流动力学状态,但降压作用较弱,且具有镇静、口干等不良反应,常需联合其他药物降压。

拉贝洛尔兼有α受体及β受体阻滞剂作用,降压作用显著且副作用较少,故可首先考虑选用。

美托洛尔缓释剂也可用于此类患者。

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普萘洛尔可导致孕妇早产、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新生儿呼吸暂停;阿替洛尔可影响胎儿血流动力学状态而导致妊娠早期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因此不推荐选用这两种药物。

钙通道阻滞剂如硝苯地平长效制剂在临床应用非常广泛。

研究显示妊娠早中期服用硝苯地平不会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其他钙离子拮抗剂如氨氯地平、地尔硫卓、维拉帕米对胎儿的安全性仍有待论证,但目前尚无关于此类药物导致胎儿畸形的报道。

临产孕妇服用钙通道阻滞剂可能会影响子宫收缩,在临床应用时需要注意。

关于利尿剂对于妊娠期高血压的应用价值存在较大争议。

理论上来讲,利尿剂可使子痫前期孕妇血容量不足,导致胎儿畸形及电解质紊乱。

然而新近一项荟萃分析显示利尿剂并不会对胎儿产生不利影响,并可使孕妇获益。

据此,专家组建议妊娠前已服用利尿剂治疗的孕妇继续应用,如并发子痫前期应停止服用。

妊娠期间绝对禁服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血管紧张素受体阻滞剂(ARB)与直接肾素抑制剂。

ACEI可导致早期妊娠妇女胎盘血流灌注下降,以及羊水过少、胎儿宫内生长迟缓、肾功能衰竭、低出生体重、心血管畸形、多指趾畸形、尿道下裂、自发性流产,并导致妊娠中晚期孕妇肾功能不全、羊水过少、胎儿肺发育不全、颅骨面骨发育不全等。

Cooper等人对妊娠早期服用ACEI的妇女研究发现,胎儿出现严重先天畸形(特别是心血管和神经系统)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ACEI对妊娠期妇女为绝对禁忌。

ARB与ACEI的不良反应相似。

既往曾服用此类药物的妇女在计划妊娠前应停止服用。

肼屈嗪最常用于恶性高血压的治疗,可静脉注射或肌肉注射。

拉贝洛尔、尼卡地平、美托洛尔、或甲基多巴的静脉剂型也可用于静脉注射或肌肉注射。

尼卡地平降压作用显著,静脉应用时应从小剂量开始,避免引起低血压反应。

因短效硝苯地平降压作用迅速,可能因反射性增高交感神经系统兴奋性而增加心血管事件,因而不建议将其作为首选治疗,尤其不宜舌下含化。

硝普钠可增加胎儿氰化物中毒风险,除非其他药物疗效不佳时不建议使用。

目前没有任何一种降压药物是绝对安全的,多数降压药物在FDA的安全性评价中属于C类水平(即不能除外对母儿具有风险,见表1),因此为妊娠期高血压患者选择药物时应权衡利弊。

正确的监测和治疗,配合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的调整有助于改善孕妇及胎儿预后。

慢性高血压孕妇的最佳降压策略仍需大规模、设计严谨的临床试验进一步探讨。

妊娠期高血压的常用治疗药物如表1与表2所示。

3. 妊娠高血压妊娠期高血压是妊娠20周后首次出现的高血压。

患者尿蛋白阴性,产后12周内血压逐渐恢复正常。

该病可能会进展为子痫前期。

部分妊娠高血压患者在分娩后可能演变为原发性高血压。

一些患者产后血压恢复正常,于再次妊娠时复发。

晚期产后高血压是指妊娠期血压正常,产后几周或几个月时出现高血压。

该病具有自限性,血压多于产后1年内恢复正常。

目前不清楚该病的病理生理学机制,晚期产后高血压的妇女未来患高血压风险较高。

如果产后血压持续增高,可诊断为慢性高血压。

虽然妊娠高血压与慢性高血压的病理生理机制明显不同,但二者的降压治疗原则相似,因此可参照前文的原则对妊娠高血压患者进行血压控制。

4. 子痫前期和子痫子痫前期是妊娠期特有的疾病,是指妊娠20周后首次出现高血压、蛋白尿,常伴有水肿与高尿酸血症。

子痫前期可导致不同程度的靶器官(心脏、脑、肺、肾脏、肝脏)损害。

约30%的患者因胎盘功能不全而导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或死胎。

初次妊娠妇女患子痫前期的风险为多产妇的2倍。

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发生子痫前期的高危因素包括慢性高血压、慢性肾病、肥胖、糖尿病、多胎妊娠、葡萄胎、血栓形成倾向(抗磷脂综合征、抗凝血酶Ⅲ缺乏)。

一旦子痫前期患者出现抽搐即可诊断为子痫。

抽搐可出现于分娩前、分娩期、产褥期或产后(48h-1个月),甚至可见于无子痫前期的妇女。

4.1 子痫前期/子痫的病理生理机制与临床特征子痫前期的发病机制尚未完全明确,一般认为滋养细胞浸润不足而致子宫螺旋动脉重塑障碍是子痫前期的致病因素。

正常妊娠时滋养细胞沿螺旋动脉逆行浸润逐渐取代血管内皮细胞,血管平滑肌弹性层被纤维样物质所取代,使血管腔扩大且血流量增加以更好的营养胎儿,这一过程称血管重塑。

子痫前期时滋养细胞浸润仅达蜕膜少数血管,子宫螺旋动脉重塑不全,因而胎盘血流灌注减少,从而引发一系列症状。

与健康孕妇相比,子痫前期/子痫孕妇可伴随一系列病理生理异常,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心肺系统:子痫前期患者常存在血容量减少和血液浓缩,且与疾病严重程度相关。

重度子痫前期及子痫患者常伴左心室高动力状态、全身血管阻力增高、肺毛细血管楔压正常或升高、中心静脉压降低。

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的孕妇血管阻力及左心室充盈压升高,左室心搏指数增加。

子痫前期患者可发生急性临床事件,如肺水肿、急性肺损伤、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心肌梗死、呼吸心跳骤停,其中肺水肿是子痫前期最常见的并发症。

(2)肾脏:子痫前期患者的肾小球滤过率和肾血流量降低,血尿素氮及肌酐水平一般保持在正常范围,在妊娠晚期滤过分数较正常孕妇下降。

尿液检查可见白细胞、红细胞、细胞管型,蛋白尿严重的患者可见透明管型。

肾小球损伤可导致严重非选择性蛋白尿,是子痫前期的重要特征。

(3)中枢神经系统:子痫前期患者中枢神经系统的常见并发症包括脑出血、脑水肿、脑微血管血栓、脑血管痉挛等,可发生于抽搐发作时,常伴头痛、视力模糊、视野盲点、皮质性盲等症状。

抽搐常表现为癫痫大发作,孕龄不足32周出现抽搐提示预后不良。

抽搐的发作与血压及蛋白尿严重程度没有相关性,无法预测抽搐发生的风险。

目前子痫整体发病率呈下降趋势,而晚期产后子痫发病率有所增加。

由于抽搐症状可见于多种疾病,因此及时正确的诊断对于子痫的治疗至关重要,在评估出现抽搐症状的生育年龄妇女时要特别注意患者的分娩史。

(4)肝脏及凝血系统:子痫前期患者凝血系统处于激活状态,轻则仅为轻度血小板减少,重至发生危及生命的HELLP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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