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法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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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案例带法律条文(3篇)

债权法案例带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被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李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某(XX公司股东)2018年6月,XX公司向XX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4.35%,并由李某、张某作为连带保证人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XX银行按约向XX公司发放了贷款。

然而,至2019年6月贷款到期时,XX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经多次催收无果,XX银行遂将XX公司、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XX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XX公司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以及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本案中,XX公司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XX公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关于李某、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李某、张某作为连带保证人,在XX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XX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 李某、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债务法律案例(3篇)

债权债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拖欠工程款纠纷基本事实:2018年6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000万元,工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约完成了工程,但开发商仅支付了8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三、法院审理1. 关于建筑公司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建筑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剩余的200万元工程款。

2. 开发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涉及到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合同的履行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开发商应当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2.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负债法律案例分析(3篇)

负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因经营一家小型餐饮店,张某于2018年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一笔100万元的贷款,用于扩大经营规模。

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

张某在签订贷款合同后,按照约定向银行按时还款,直至2020年。

2020年,受疫情影响,张某的餐饮店经营状况严重下滑,收入锐减。

在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张某向银行提出了延期还款的申请。

然而,银行以张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构成违约?2. 银行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张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贷款期限内未能按照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二)银行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银行作为贷款方,有权解除与张某之间的贷款合同。

(三)张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张某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贷款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张某与某商业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2. 张某立即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3. 张某支付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贷款纠纷案,涉及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在分析本案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债权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采购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在收到甲支付的货款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送至甲指定的仓库。

合同签订后,甲如约支付了货款,但乙未按约定时间发货。

甲多次催促乙发货,乙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20年仍未发货。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乙应否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1. 乙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乙应在收到甲支付的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发货,但乙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

2. 乙应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应向甲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

同时,乙的违约行为给甲造成了损失,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乙的违约程度、甲的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乙向甲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共计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支付逾期发货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3. 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甲作为原告,提供了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乙作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违约,故法院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4. 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甲、乙双方的纠纷进行了审理。

法律关于债权债务的案例(3篇)

法律关于债权债务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邻居关系。

2016年6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

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

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多次催讨无果。

2017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是否应当归还李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约定。

王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7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2. 如果被告王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例分析1. 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王某出具借条,证明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及还款期限、利率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王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月利率为2%,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支付相应的利息。

4. 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关于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债务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案由:债务纠纷基本事实:李某某与王某系好友,自2010年起,双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经济往来。

2016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然而,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

李某某多次催促,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判决(一)王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本金、利率及还款期限,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王某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王某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借款合同有效关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因此,借款合同有效。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案例(3篇)

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

2020年6月,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然而,甲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未能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1年1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 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 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法律案例债务(3篇)

法律案例债务(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系好友,两人因业务往来,乙曾向甲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乙应在一个月内归还甲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然而,一个月后,乙并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

甲多次催促乙还款,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甲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当归还甲的借款?2. 乙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三、法院审理1. 关于借款事实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与乙确实存在借款关系,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乙应在一个月内归还甲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2. 关于乙是否应当归还甲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本案中,甲与乙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事实和还款时间,该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乙作为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即归还甲的借款。

因此,乙应当归还甲的借款。

3. 关于乙是否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本案中,甲与乙口头约定乙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但未约定具体利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

”因此,乙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甲的利息。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甲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债务纠纷,具体包括借款合同、还款义务、利息支付等。

1. 借款合同的形式本案中,甲与乙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事实和还款时间,该口头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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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案例:
1、下列债的履行中,属于适当履行的有()。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万元合伙办了一个玩具厂,不想经营失败,亏损12万元,债权人张某要求甲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甲只承担了属于自己份额的4万元。

B.王某(画家)和某书店签订协议,王某将为该书店作画5幅,不料,王某生病了,遂委托其弟子代为作了5幅画。

C.甲企业应付乙公司货款30万元,由于乙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遂把30万元的货款交给了清算组。

D.某公司为办理变更登记聘请刘某代为办理,双方约定: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刘某办理此事。

由于刘某出了车祸,遂委托张某(17岁的大学生)代为办理。

2、2000年1月1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2001年1月1日还本付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半年后,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丙。

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

问: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
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3、金光公司与时益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油漆买卖合同,约定时益广告公司向金光公司购买特种标号的荧光漆3吨,六种颜色各半吨,共计货款12万元。

金光公司于合同订立生效之日起10天内交货,时益广告公司于交货之日起7天内支付一半货款。

剩余货款应当在交货之日起2个月内全部清偿。

金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了货物,时益广告公司于交货后第8天支付了6万元货款。

第二批货款到期后,时益广告公司以经济暂时困难为由,要求延期支付货款。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延期付款合同,约定时益广告公司自延期付款合同订立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合同订立后,时益广告公司的经理孙某将公司仅有的两辆轿车无偿转移给由其投资控股的四时公司所有。

金光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时益广告公司立即支付货款,时益广告公司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不同意。

于是金光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时益广告公司无偿转移其所有的两辆轿车给四时公司的行为,并立即支付货款。

问:金光公司行使的是何种权利?该案应如何处理?
4、卫某与A工程公司订立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包工包料给卫某建房5间。

施工过程中,因A公司使用了低劣原材料,卫上前干预,A公司遂自行撤离了工地。

15天后,卫找到A公司要求继续施工,A公司提出不能按时完工,要求顺延15天。

卫知道按照合同时间不可能完工,只好同意顺延15天,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完工后,双方发生争议,卫起诉至法院,请求追究A公司迟延履行15天的责任。

A公司答辩称:卫某同意延期,有补充协议为证,双方变更了原合同的履行期,故没有迟延。

对卫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5、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1100元,在1995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

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500吨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500吨大米的货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先向第三人通过火车发送了500吨大米。

十天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l000吨大米。

至3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交付给被告。

被告遂多次发函催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暂时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

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部分大米被处理,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帮助某贸易公司(即原告)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结清。

被告表示同意接收。

但在收到货物以后,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l500吨的全部货款。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l400吨大米的货款,同时原告、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为诉讼第三人。

问:1、第三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被告请求第三人补足100吨大米是否可以?
3、该案应如何处理?
6、丁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0万元。

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所欠的200万元债务,乙、丁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

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0万元,甲、丙之间的180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乙、丁之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之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0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已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7、甲公司欠银行100万元贷款,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成立乙公司。

则在公司分立后,应由谁对这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连带清偿
D.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约定比例清偿
8、某建材商场因扩大经营的需要,决定将商场顶层的行政办公楼改造成商场。

1998年6月,建材商场与某装修工程部签订了装修该楼层的合同。

合同约定:装修工程部应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全部完工,建材商场应在装修工程部全部完工后的10日内付清全部装修款项。

而装修工程部曾在1998年3月向建材商场赊购建筑装修材料,货款总计550万元。

于是1998年8月,建材商场在向装修工程部支付装修款项时,便主动从应付装修款项670万元中扣除了该笔赊购款550万元,在通知对方后,将其差额120万元汇入装修工程部指定帐户。

在此案中,建材商场是否可以在未经装修工程部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行使抵销权呢?
9、原告卫星化工厂与被告前进纺织厂之间签订化工产品买卖合同,被告欠原告200万元,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为6月1日。

被告与光明服装厂签订化纤布料买卖合同,光明服装厂欠被告300万元,合同的支付日期为5月20日。

至5月20日,被告向光明服装厂表示放弃其债权,光明服装厂不再清偿300万元债务。

至6月1日,原告向被告追索欠款时,发现被告已无力清偿其债务200万元,同时也得知被告放弃其对光明服装厂的债权300万元。

于是原告卫星化工厂起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消被告的放弃债权的行为,并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00万元。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10、1998年3月,某化肥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约定:服装厂为化肥厂加工制作工作服3000套,每套30元,合计9万元,5月1日前加工完毕,交付化肥厂验收;化肥厂于合同签订的次日提供样品和布料等,并一次付清加工费。

到了5月1日,某服装厂已按要求将3000套工作服加工完毕,而化肥厂却不按约提货。

服装厂于是向化肥厂发出催告,却被告知:化肥厂由于4月底大幅裁员,现在只需要2000套工作服,要求服装厂退回另外1000套工作服的布料及其加工费。

服装厂认为其已经完全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方面的过错,况且在合同履行期内从未得到化肥厂的上述通知,故不同意退回加工费;更何况布已成衣,退回布料之说更属无稽之谈。

化肥厂仍拒不提货,双方僵持不下。

后服装厂为尽快了结此事,便将该3000套工作服交给了当地的公证机关,同时通知化肥厂去公证机关受领货物。

本案中,服装厂未经化肥厂的同意而将合同履行的标的物交给公证机关提存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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